水等應亦了形。
此難非理。
我意但言。
形可依觸而了知故。
非眼所見。
不言形了依觸決然。
若爾顯色亦依觸了。
應不可見。
如依觸故。
知火色等。
此必長等差别所隔。
方可了知。
故所立因無不定失。
所以者何。
若依于觸了别青等。
定是比知。
非眼所見。
青等共相此必長等差别所隔。
非親依觸。
不可難言。
形亦應爾。
以形于觸無決定故。
顯有決定。
故不相類。
如是已破離顯有形。
即顯亦非。
故次頌曰
即顯取顯色 何故不由身
論曰。
形若即是青等顯色。
顯色如形應由身取。
是則顯色身觸應知。
即是形故。
猶如形色。
身觸知形不知其顯。
故知顯色非即是形。
此意說形非即顯色。
不同知故。
猶如樂音。
形若與顯非即非離。
應如車等其體非真。
形體若實。
如青色等。
應與顯色或即或離。
又諸形類無别極微。
一一極微無長等故。
離顯極微别有長等。
極微自性難可了知。
形顯極微。
量既無别。
雲何離顯别有實形。
亦不可說。
一一極微有長等相。
長等如粗體可分析。
何謂極微。
又諸極微量無差别。
彼此共許。
今說極微有長等相便違自宗。
汝所學宗許極微量。
無差别故。
亦應信受。
離顯無形。
若言極微雖無長等而由積集成長等形。
即顯極微集成長等。
何須别執有形極微。
又長等形非如青等。
極細分析本相猶存。
故長等形非色根境。
無實體故。
猶若空花。
若諸極微非實長等。
如何積集成長等耶。
汝許極微體非粗大。
雲何積集成粗大耶。
是故長等非。
實有性。
但是青等積集所成
複次勝論宗中。
離色等外别立實有同異性等。
彼由能依色等勢力為色根境。
此亦不然前說色等非色根取。
故彼亦非色根境界。
彼宗有說。
實等要因粗德色德合故方見。
若無二德。
應如極微及空中風。
雖有不見。
此亦不然。
粗如長等。
析即歸無。
色非可見。
并如前說。
如何因斯能見實等。
彼複有說。
所依實等要由能依色故可見。
如熱水中。
水覆火色。
雖有火實而不可見。
即彼論中有破此說。
青等染色染白衣時。
不見白色應不見衣。
不可說言。
由見染色見染所依。
染所依實與衣合故。
亦得見衣。
所以者何。
水火二實既共和合。
由見水色即見于水。
亦應由此見于火實。
彼宗二師俱不合理。
且借彼一以破彼宗。
為破彼執。
複說頌曰
離色有色因 應非眼所見
二法體既異 如何不别觀
論曰。
色所依實名為色因。
如是色因若離青等。
應如味等非眼所見。
色與色因性相若異。
如青黃等應可别觀。
實既離色。
不可别觀。
應如色體無别實性。
實之與色亦可别觀。
如見青黃二解别故。
如是二解非色根識。
假合生故如非實心
複次或勝論者作如是言。
諸色實有。
而言聚色非實有故不可見者。
若執一處。
有衆多色可有此過。
我說同類處必不同。
故于一處唯有一色。
無此過者。
此亦不然。
若色實有應不可見。
無細分故。
如虛空等。
此因不定。
以色性等亦無細分而可見故。
汝雲何知離色體外别有色性。
複雲何知色性可見。
為破彼執。
故說離色有色因等。
此中色性說為色因。
色智色言藉此生故。
若此色性異色體一。
周遍一切離青等處。
亦應可見離青等處。
既不可見。
色性定應非眼所見。
有作是言。
若執色性其體周遍。
容有此失。
我說色性随自所依。
各各不同。
無斯過者。
此亦不然。
若色性等随自所依體不同者。
無青等處。
青等欻生。
有青等處。
青等欻滅。
爾時色性與所依色。
其處不同。
應各别立。
而汝不許雲何無過。
若言色性有遷動能。
轉至餘處或複新起。
是即此性非一非常。
既許一常體應周遍。
還同前失。
離青等處亦應可見。
既不可見。
應非眼境。
豈不中間或餘法上無了因故不可見耶。
何名為了因。
謂形量差别。
若爾色性應不可見。
所依諸色無形量故。
又此色性應非眼見。
體周遍故。
如聲性等。
色與色性體相若異。
應可别觀如青黃等。
然此二種不可别觀。
是色是性故無有異。
不可說言。
見而不了。
是色是性二相差别。
色性相異應如青黃。
為緣發生似己見故。
能見既同。
所見應一。
故離色外無别色性。
既無色性離色可見。
如何比量因不定耶。
餘聲性等随其所應。
一一研尋例如前破
複次勝論宗中說。
地水火有色觸故。
皆為眼身二根所得。
世間共許。
地等三大是眼所見身所覺故。
風唯身得。
以無色故。
此亦不然。
已破眼見。
當破身覺。
若随世間共所許者。
身唯能覺觸德非餘。
所以者何。
故次頌曰
身覺于堅等 共立地等名
故唯于觸中 說地等差别
論曰。
世間身覺堅濕暖動。
便共施設地水火風。
是故唯觸名為地等。
非離觸外有别所依。
地等四實此義意言。
地等四實不離于觸。
身所覺故。
如堅等觸。
若執地等非觸所攝。
應如味等非身所覺。
若于堅等立地等名。
則無所诤。
體無别故。
若立地等是觸所依。
非即堅等。
違此比量。
頌中初半明地等大。
自相身覺即觸所攝。
後半明彼地等共相。
非觸所攝。
身不能覺。
唯是分别意識所知。
前色性等自相共相。
随其所應類亦應爾
複次地等諸大。
于燒等時無異相生。
故非根境。
如燒瓶等。
于熟位中有異相生。
謂赤色等。
此諸異相德句所攝。
離此無别實句相生。
如何可言。
離德别有地等實句身根所覺。
為顯此義。
故複頌曰
瓶所見生時 不見有異德
體生如所見 故實性都無
論曰。
瓶等燒時有赤色等。
諸德相起現見異前。
除此更無實句瓶體。
與未燒位差别而生。
瓶等實句若别有體。
應如德句有異相起。
能燒所燒和合等位。
既無有别實句相生。
應如空等非實有性。
亦非色根所取境界。
但是分别意識所知。
世俗谛收假而非實
複次外道餘乘。
各别所執粗顯境相。
我已略遮。
今當總破外道餘乘遍計所執一切境相。
謂彼境相略有二種。
一有質礙。
二無質礙。
有質礙境皆可分析。
有質礙故。
如舍如林。
析即歸空。
或無窮過。
是故不可執為實有。
無質礙境亦非實有。
無質礙故。
猶若空花。
又所執境略有二種。
一者有為。
二者無為。
諸有無法從緣生故。
猶如幻事非實有體。
諸無為法亦非實有。
以無生故。
譬似龜毛。
又所執境一一法上。
随諸義門有衆多性。
若是實有。
應互相違。
複析歸空或無窮過。
又所執色應非實色。
是所知故。
猶如聲等。
廣說乃至。
所執諸法應非實法。
是所知故。
猶如色等。
由此道理。
一切所執若有若無皆非真實。
諸有智者應正了知。
有無等境皆依世俗。
假立名相。
非真勝義。
複次已破其境。
複為破根。
先破餘乘。
故說頌曰
眼等皆大造 何眼見非餘
論曰。
眼等五根皆四大種。
所造淨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