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自性。
故契經言。
謂四大種所造淨色。
名眼等根。
此世俗言非勝義說。
若執為實其義不成。
所以者何。
同是造色。
何緣見用。
唯眼非餘。
未見世間二法相似。
所起作用更互不同。
豈不諸根其相有異。
謂各能作自識所依。
此果有異非相差别。
相既無别。
果如何異。
用有異故。
其果不同。
現見世間用殊相一。
如諸藥草。
損益用别。
堅等相同。
相既是同。
用應非異。
又應諸根即是大種。
生識用别名眼等根。
如即堅等作用不同。
得藥草名種種差别。
此不應然。
相用體一。
名有異故。
由見等用有差别故。
即顯眼等相有差别。
非有别用。
依無别相。
用既不同相必有異。
故離大種别有義成。
若爾藥草用既不同。
亦應離大别有其體。
許有别體于義何違。
若如見等全離大種。
義可無違。
然非全離。
何得無違。
若言眼等性類雖同而相有異。
便違自宗。
汝宗性類即法體相。
性類既同。
相由何異。
不可一體有同不同。
二相差别俱非假有。
如一色上無有青黃二相差别。
若一法性可分二相。
于中一一複應可分。
如是展轉應析至空。
或至無窮。
常非實有。
又眼等根體由何異。
由見等因有差别故。
豈非見等同用大種。
以為其因。
雲何有别。
若由大種有差别故。
所生見等有差别者。
即應依此差别大種。
眼識等生何用眼等。
非唯大種是見等因。
如何可言。
彼無異故。
見等無别。
複有何因。
謂善惡業。
此業複由貪樂見等衆緣展轉差别而生。
由此業故見等有異。
若多滿業别感見等。
其義可然。
若唯一業總感一身。
如何有異。
又色界身業無差别唯厭味等一業所招。
彼界諸根應無差别。
若言一業有多功能。
故所感身諸根别者。
業與功能俱是作用。
如何一用而有多用。
不言一用複有多用。
但說一體有多功能。
由此功能發生多果。
如同分眼。
體雖是一而能生識及生自類。
假說可然。
實雲何爾。
一即是多。
理相違故。
若許一業有多功能。
感多根者何不許業。
唯感一根能生多識。
如是抑難于理何益。
又一根處有損益時。
餘根亦應同有損益。
又若一根身應鄙陋。
我不抑汝。
令唯一根。
但欲挫汝一業多用。
又業力故。
無有諸根同時損益。
如地獄中。
雖有猛火焚燒其身。
而彼有情諸根不滅。
又由根處身相端嚴。
如青盲人形非鄙陋。
又若一業能生多果。
以生别識證有别根。
如是比量應不成立。
此有彼有。
此無彼無。
但可成立差别功能。
不應證有差别體相。
又即此業差别功能。
何不能生差别諸識。
諸識生時業已滅故。
無能生用。
若爾眼等應不從彼業用而生。
若業所引習氣猶存能生眼等。
何不從彼業引習氣諸識生耶。
此不應然。
生無色界眼等五識。
應亦現行業習所依。
識體有故。
立有色根。
無如是失。
生無色界大種無故。
造色亦無。
何緣生彼無大種耶。
離色貪故。
即由此因損害識種。
故眼等識于彼不生。
此不應然。
非于境界離貪欲故。
能緣識種亦被損害。
勿于欲界。
得離欲者。
或于三界得離欲者。
能緣彼識畢竟不生。
若言所依由自地業所引發故能生諸識。
身生色界于欲界境應不能緣。
若爾應言。
生無色界無境界故。
彼識不生。
何故不緣下地境起。
若言于彼已離貪故不能緣者。
此先已說。
先何所說。
謂生上地應不能緣下地境界。
若即業種能生五識。
不應根處有損益故。
識随損益。
所以者何。
非業習氣用彼為依。
彼變異故。
識随變異。
由現彼識有損益故。
令業習氣亦有損益。
所以者何。
世間現有緣即心境妄分别識。
能令餘法損益事成。
如在夢心妄謂心等。
若不覺知根處損益。
能依之識損益應無。
此中必有微細覺受。
如是等類問答無窮。
恐厭繁詞。
故應且止。
諸法性相微細甚深。
淺識之俦極難開悟。
且應随俗說有諸根。
非卒研窮能契實義。
故次頌曰
故業果難思 牟尼真實說
論曰。
此頌義言。
諸業眼等異熟因果。
不可思議。
唯有如來能深了達。
非餘淺識智力所行。
應随世間且說為有。
非暫思擇能會其真。
諸法實性内證所知。
非世尋思所行境界。
若執實有。
理必不然。
所以者何。
違比量故。
謂眼非見。
如耳等根。
耳亦非聞。
如眼根等。
鼻不能嗅。
如舌等根。
舌不能嘗。
如鼻根等。
身不能覺。
如上諸根。
一切皆由造色性故。
或大種故。
或業果故。
又眼等根皆有質礙。
故可分析令悉歸空。
或無窮過。
是故不應執為實有。
但是自心随因緣力。
虛假變現如幻事等。
俗有真無
複次數論外道作如是言。
色等境界皆二根取。
謂眼等見及内智知。
今應審察。
見智于境。
為同一時。
為有先後。
設許先後。
誰後誰先。
先後同時。
皆不應理。
所以者何。
故次頌曰
智緣未有故 智非在見先
居後智唐捐 同時見無用
論曰。
見是智緣智随見起。
若未有見智必不生。
如生盲人無了色智。
是故智起定非見先。
若居見後智即唐捐。
見已了色智複何用。
汝宗法起必為我須。
非但随因任運起故。
若見已了複須起智。
應一境上了了無窮。
若二同時見應無用。
兩法俱有因果不成。
如牛二角。
如苦樂等。
汝應不許見為智因。
若智知境不由見生。
盲聾等人應明了境。
又不應有盲聾等人。
以皆分明了色等故。
又不應立五有情根。
意獨能了色等境故
複次有立眼耳境合方知。
其理不然。
故次頌曰
眼若行至境 色遠見應遲
何不亦分明 照極遠近色
論曰。
眼謂眼光是眼用故。
不離眼故。
亦得眼名。
若此眼光行至色處。
何故遠色見不淹遲。
如何月輪與諸近色。
舉目齊見無遲速耶。
未見世間有行動物一時俱至遠近二方。
由是因緣應立比量。
照遠色見不至遠色。
照近色見時無異故。
如近色見。
照近色見不至近色。
照遠色見時無異故。
如遠色見。
又若眼光至色方見。
極遠近色應見分明。
與非近遠見應無異。
既有差别。
故非至境。
非鼻等根。
于香味觸有此遠近明昧不同。
由是比知眼不至境。
于近遠境用差别故。
猶如磁石。
又眼趣色先見不見。
二俱不然。
故次頌曰
若見已方行 行則為無用
若不見而往 定欲見應無
論曰。
本為見色行趣于境。
其色已見。
行複何為見已方行。
又違先立眼之與耳境合方知。
亦不可言不見而往。
眇無指的行趣何方。
如瞽目人所欲趣向不定能至。
此亦應然。
不見而往應無住期。
或于中間遇色便止。
期心往者或果所求。
或由力竭中塗而住。
如是二種理既不成。
更無第三。
故非境合
複次有說。
眼根不合故見。
此亦不然。
故次頌曰
若不往而觀 應見一切色
眼既無行動 無遠亦無障
論曰。
不合體無相無别故。
應見一切。
或全不觀。
所以者何。
緣無差别。
從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