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
二十六四牙相(于諸衆生修大慈悲)。
二十七師子頰(有來求者随意給與)。
二十八味中上味(随諸衆生所須之食悉皆與之)。
二十九廣長舌(自修十善兼化他人)。
三十梵音聲(不訟彼短不謗正法)。
三十一目睫绀色(見諸怨憎生于喜心)。
三十二白毫相(不隐他德稱揚其善)。
然諸經論名數不同。
如上且依涅槃具出。
智者雲。
三十二相因雖各各論其真因。
持戒精進。
精進無戒尚不得人天。
況餘相耶。
故知。
因者須分通别。
若論别因如上所配。
若論通因皆由持戒。
今從通意以彰戒德。
故雲無差别也。
上三句推果本因。
若下舉劣況勝。
以不持戒必墜三塗。
所以不得人中賤報。
十住婆沙以文廣故指而不引。
今趣撮之。
彼贊戒品雲。
菩薩如是淨持屍羅能攝種種功德。
又雲。
是出家人第一所喜樂處。
成就諸出家者一切大利等。
戒報品雲。
菩薩行深般若波羅蜜(屍羅清淨)。
若未離欲作四天下轉輪聖王。
得千輻金輪。
種種珍寶莊嚴其辋。
琉璃為毂周圓十五裡。
百種夜叉神所共持護雲雲。
問如上所引為歎菩薩戒。
為聲聞戒。
答須分二意。
若據通論小不兼大。
大必攝小。
如涅槃大集等。
若約别論互不相攝。
今所引者借大歎小。
如華嚴十住也。
制教中觀下諸文。
所歎持戒大約有三。
一者住法。
二者自利利他。
三者生善滅惡。
用此三意尋之可知。
僧祇五意。
初二即住法。
建立即現在。
久住通未來。
三五是自益。
四是益他笃厚也。
四分中初引持戒五德。
上三屬自。
第四即他。
又一三是生善。
二四即滅惡。
第五可知。
勝諸怨者即四魔怨。
五陰煩惱死及天也。
又下引制戒十利。
如來随結一戒。
皆雲有十種利。
今舉初利。
二令僧歡喜。
三令僧安樂(戒疏雲此三明戒生衆功德)。
四未信令信。
五已信令增長。
六難調者令調順。
七慚愧者得安樂。
八斷現在有漏。
九斷未來有漏(此六生别人德。
上二生善。
下四滅惡)。
十令正法久住(此一興建正法行)。
十誦彼明波離别申三問。
初問過去佛法。
次問未來。
三問今佛。
并問幾時住世。
佛一一别答。
如文但今總示故雲乃至等。
了論解中初定名。
有下顯益。
二中言清淨者離染濁。
故言正直者離邪谄。
故四中始從在家次第引至五種住處。
乃至者略天住(欲界六天)梵住(色無色天)聖住(三乘學人)無餘涅槃(三乘究竟)五中初約三乘第論其勝。
若下明凡夫中勝。
自非負識高達之士。
不肖下流豈能奉律耶。
文中其中此事皆指毗尼。
婆論三藏對論以彰律勝。
二中一切佛弟子者通該七衆。
一切衆生且指三善道。
第四纓絡即喻住持。
善見五法言相交涉。
初遵禀教法。
二淨僧成衆。
三傳受不絕。
四行業清淨。
五住持久永。
所以唯據五人者能辦受戒等衆法。
故所以約五千年者論問。
千年已佛法為都滅耶。
答不都滅。
于千年中得三達智(通達三世)。
複千年中得愛盡羅漢。
無三達智。
複千年中得阿那含。
複千年中得斯陀含。
複千年中得須陀洹學法。
五千歲得道。
後五千年學而不得道。
萬歲後經書文字滅盡。
但現剃頭有袈裟而已。
五百問初叙阿難懷憂。
乃至者略阿難答雲世間無師。
佛言下答有三段。
并指戒即是佛。
所以然者佛有生法二身。
法身複二。
一理法身即所證理顯。
二事法身即五分德圓生身。
有生滅此二法身即是常住。
故馬鳴釋于我滅後珍敬木叉雲。
示現不盡滅法身常住世間作究竟度。
故是知。
佛本無身。
全是積劫。
修成功德之聚。
還以己德開示群生。
故名為戒。
當知。
此戒即是如來。
故雲若我在世無異此也。
苟迷此旨佛語何通。
後學至此宜切注意。
初示親臨。
法實不來。
高座演說有同來。
故又言下二顯同體。
初正示文中敬念持護并同于佛。
如下喻顯。
飲水殺蟲者合上任運兩得之意。
智者勿責喻。
又如下三明面對。
良以一聞淨戒體用高深。
即是如來不漏果德故雲見也。
次釋秘勝。
多論中又雲者對前文。
故初句引問。
與彼頗異。
彼雲契經阿毗昙不以佛在初。
獨律誦以佛在初(謂廣律戒本并初标世尊在某處等。
經中先雲如是我聞。
故有是問)。
今雲初集未詳聖意。
以下是答。
初句略答。
勝謂高超餘藏。
秘謂不使他聞。
如下比釋。
上三句明餘藏非勝秘。
不擇時處人者彼雲。
契經中諸弟子說法。
有時釋提桓因說佛言如是。
有時化佛說。
律下彰律秘勝。
唯佛說者反上擇人也。
彼雲。
一切佛說故在僧中者反上擇時處也。
彼雲。
若屋中有事不得即結必當出外(即擇處也)。
若白衣邊有事必在衆結(此明不對二衆。
即擇時也)。
故勝下合有秘字(舊記妄解不免委曲)。
又下引二論轉證(上是小乘經論。
下是大乘論。
由轉證多論故在此引)。
功德論雙證勝秘。
密即秘也。
彼雲。
毗尼猶王者秘藏非外官所司。
故曰内藏。
此戒律藏者亦爾。
非沙彌清信士女所可聞見。
故曰律藏。
今但取意以三句括之。
莊嚴論單證秘義。
彼是偈文若有智慧者能堅持禁戒。
愚劣不堪任護持如是戒(此明白衣根鈍力所不堪故不令聞)。
違戒中還約者但望二教為言。
然前唯各辨。
此是雜明則不同也。
十誦五滅法中彼因長老難提白佛。
正法滅後像法時有幾非法。
今但引佛答詞。
初妄稱德故。
二道俗反故。
三乖道行故。
四惡黨盛故。
五善人弱故。
此五滅法并因毀戒。
雲小得心者心即是定。
如五停四念也。
此謂未證謂證惑衆駭世。
今時即佛事亦同之。
第二業疏雲。
俗人無法但專信奉。
故得生天。
出家有法為世福田。
乃反毀犯妄受信施。
開諸惡門令多衆生習學放逸。
故入獄也。
又阿難七夢經中夢出家人轉在不淨坑中。
在家白衣登頭而出。
佛告阿難。
當來比丘嫉妒相殺死入地獄。
白衣精進死生天上。
三如訖栗枳王夢。
一大象閉在室中。
唯有小窗。
象于室内出得大身猶閡小尾。
表釋迦弟子舍世業出家如擲身出。
貪著名利如閡小尾。
四如王夢。
衆多猕猴以水灌一疥癞猕猴頂。
立之為王。
表佛弟子立破戒人為主。
五中乃至者略凡夫持戒賢聖學人等。
法滅盡經雲。
佛告阿難。
吾涅槃後五濁惡世魔道興盛。
魔作沙門壞亂吾道。
乃至菩薩辟支羅漢精進修德等。
衆魔比丘鹹共憎嫉擯出不令得住(上并古記所引在文。
雖繁甚資心行。
故依錄之。
況是今時目睹之事知佛懸鑒。
可自策勤)。
五怖畏者佛告波離文也。
前四妄攝眷屬過。
後一懈怠過。
初雲不修身戒心慧者此句貫下讀之。
一往以分戒屬身口。
慧是心觀或可心即是定。
備舉三學此明自行既阙必無利他。
故三相文中自列。
溉水亦是損地并須淨語。
既迷戒相直使作之。
是為滅法。
四分五種滅法即增一文。
學者深思彌須弘護。
初慢學誤他。
二居上作惡三能教悭法。
四所教愚鈍。
五彼此鬥诤。
仿謂相效。
持法即經。
摩夷即論。
十誦中佛制比丘。
五夏已前專精律部。
若達持犯辨比丘事。
然後乃可學習經論。
今越次而學。
行既失序入道無由。
大聖呵責終非徒爾。
又彼律雲。
佛見諸比丘不學毗尼。
遂贊歎毗尼面前贊歎波離持律第一。
後諸上座長老比丘從波離學律也。
今時才沾戒品。
便乃聽教參禅。
為僧行儀一無所曉。
況複輕陵戒檢毀呰毗尼。
貶學律為小乘。
忽持戒為執相。
于是荒迷塵俗肆恣兇頑。
嗜杯脔自謂通方。
行淫怒言稱達道。
未窮聖旨錯解真乘。
且戒必可輕汝何登壇而受。
律必可毀汝何削發染衣。
是則輕戒全是自輕。
毀律還成自毀。
妄情易習正道難聞。
拔俗超群萬中無一。
請詳聖訓能無從乎。
雜含出第三十卷。
初四句明自不學。
彼文初下有始字。
謂從初不學也。
見下二句明不喜他學。
我下顯非。
上句明佛不贊。
謂縱有餘善不可稱之。
何下示不贊之意。
三塗幽暗曆劫莫返。
故雲長夜。
明衰惡中中含五衰。
上四現相下句生報。
四中上二明失利。
由福薄故。
三不敬者由德鮮。
故四惡名者由行穢。
故耗謂損減。
涅槃出第五如來性品。
彼明。
或人作如是說故斥之耳。
八不淨名相如畜寶中。
如何下是佛诃辭。
以誣佛謗法合得現報。
故卷字上呼謂曲轉也。
下句指廣。
彼雲若有說言佛大慈故憐愍衆生皆聽畜者。
如是經律悉是魔說。
摩耶經彼因。
摩耶夫人問阿難。
法幾時滅。
阿難次第明千五百年事并從佛聞。
彼雲。
始從結集終至七百年。
龍樹出世滅邪見幢然正法炬(非今正意故鈔不引)。
初二句八百歲事。
奴下二句九百歲事。
不下一句一千歲事。
毀下千一百歲事(又此年諸比丘如俗行媒嫁事)。
千二百歲中比丘及尼作非梵行。
若有子息男為比丘。
女為比丘尼(鈔略此年)。
袈裟下千三百歲事(今時袈裟多從紫染。
豈唯條白法滅之驗矣)。
貪下千四百歲事。
千五百歲俱睒彌國三藏與羅漢弟子互殺。
惡魔外道競破塔寺。
殺害比丘。
一切經藏阿耨達龍王悉持入海。
于是佛法滅盡(此據拘睒彌一國為言。
或有處說五千年。
或正像各千年末法萬年等。
或六萬年七萬年等。
并衆生業緣所見異耳)。
智論破戒文中為五。
初以五喻顯其惡相。
羅刹梵語此雲速疾鬼。
雖下二明形濫體乖。
若下三因中示果。
又下四自懼惡報。
上二句懼現報。
下句畏來報。
此據智人。
往往盲愚死而無悔。
如是下五結勸。
問中彼論前雲。
若于罪不罪不可得故是時名為屍羅波羅蜜。
後即問曰。
若人舍惡行善是為持戒。
雲何言罪不罪不可得。
今鈔倒之意使易解。
答中但引罪不可得。
彼續雲。
罪無故不罪亦不可得。
若肉眼下二句疑引别文。
尋之未獲。
彼又雲。
複次衆生不可得故殺罪亦不可得。
罪不可得故戒亦不可得。
何以故以有殺罪故則有戒。
若無殺罪則亦無戒(若體此意方名持戒清淨。
不爾止是世福。
學者聞此豈不疑之)。
斥非中非己所有故雲誦語。
此名得實宜須内省。
今習律者多用此語。
指斥他宗不知己學。
亦誦語耳。
何以然耶。
汝雖學律律行安有。
故知。
末世大小兩宗皆是學語。
良可悲。
夫疏字平呼文見十四而指十五。
彼此藏經分卷有異。
非是筆誤。
四分五過亦出增一。
即現當兩損自害者喪失世出世善。
故臨終悔者苦逼神昏業狀競。
現自知前往必非善處。
死時恐懼于茲驗矣。
不學滅法中十誦十法彼列五法中。
以同義類故合明之。
文略二種。
有比丘下明初五法。
上四句即第一法。
無欲謂心不希望。
但性昏愚不可教耳。
又下一句即第二法。
彼雲。
亦不能令他解了。
不能下二句即第三法。
乃至者略第四。
彼雲。
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
鬥诤相言也。
不樂下即第五上四教授。
非法下一戀著喧潰。
四中初是所教。
二通能所。
三四屬能教。
又不随下即次五法初句。
即第一下略第二。
彼雲。
不随忍法随不忍法(随情嗔怒)。
不敬下是第三法。
謂見上乖儀辄生輕傲。
令後下即第四彼雲。
因上座不以法教授故。
緻令下是第五。
彼雲。
因上座命終故上三局所教。
下二通能所。
好作下即五怖畏文。
彼雲。
一不修身戒心智無欲鈍根。
二與尼相近舍戒還俗。
三如來所說甚深修多羅等無憐愍愛樂心。
好作等如鈔。
四為衣食故舍練若入聚落。
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擾亂(五皆雲怖畏者正法将滅故鈔引第三下半)。
釋集僧篇
案下分題。
集僧即目能集。
謂作相軌度。
通局即召所集。
謂約界用人。
是則集僧不收通局。
通局得兼集僧。
此即羯磨篇中三四兩緣合為一篇耳。
又解。
集謂能集。
即是軌度。
僧屬所集人即下用僧分齊。
通局目所集處。
即下界之分齊。
并如文中。
古記并。
雲标宗是僧體集僧已下明僧用。
此由不識僧體。
故此妄判。
且業疏廣明僧體。
正取四人假用。
何嘗以戒為體。
用彼決此不攻自破。
故今科判迥異前修。
标宗止是勸學。
集僧已下始明行事。
若爾鈔文無處明僧體耶。
答此篇下科用僧分齊有文明體。
如後所辨。
叙意中初句标僧義。
僧者通目七位。
一二三人雖不秉衆法亦得名僧。
以僧假别成從因彰号。
不同古記謂簡别人。
和者有六。
戒見利三名體和。
身口意三名相和。
又初果已去名理和。
所證同故内凡。
已還名事和。
即六和也。
若下反明須集之意。
上二句明人非。
乖離者總三種别。
禦下法非。
被下事非。
法事縱如由人非。
故二并不成。
故下文含三意。
一釋首題。
二結篇意。
三即分章。
示前後中文出說戒揵度。
必先設座後方鳴鐘。
疏雲。
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
伫待凄惶非成獎務。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
制法中初緣起。
佛言下立制。
初列示四相。
使下明能打人。
不下明打法。
三通如後說。
吹螺仿上打人。
故雲亦爾。
彼雲。
沙彌守園人吹。
除下簡物。
漆毒樹相傳雲。
恐傷手故上明布薩時。
若下明大小食時。
住處多者别房散遠故。
若下明開許。
疏雲。
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
必無二人。
方聽兼助也。
明俗打中初引背請戒文。
彼明。
居士作食持入隻桓打犍槌。
諸比丘問。
答雲。
請比丘食耳。
乃至下出提舍中。
初句出第二戒。
彼因居士請佛及一部僧明日食。
至晨朝敷座遣使白佛時到(此證唱令)。
及下出第四戒。
彼雲。
諸女持食入僧坊打犍槌。
與僧分食等中。
食下未詳何文。
道打中初文出彼十六。
佛在舍衛鹿母園中。
夏竟受歲。
令阿難打之。
此是下即阿難語。
信鼓者于事則告衆。
有期在法則歸心無二。
鼓謂擊動發聲名通鐘磬。
十誦緣起阙事有八。
四段明之。
無人下即阙作相。
正是今用下并因引。
又下即阙作務。
及下是阙指授。
彼作苦酒中蟲。
今言食者改局從通。
飲下即阙理衆。
佛下明立法。
顯上作相比丘為之(又準行水亦通比丘)。
下引他文釋名可了。
通意中律列八種。
第三打地作聲。
今略為七。
未詳何意。
量影者謂克時令集。
八中煙影是色餘六是聲。
又唱告是情餘并非情。
亦下示通。
此明律不局道意彰通俗。
上引諸文證定能打。
乃是暗破當時妄執。
尼鈔雲。
今時諸寺僧尼立制。
不許沙彌白衣打鐘。
此迷教甚矣。
梵号中若諸律論。
并作犍槌或作犍稚。
如字而呼乃是梵言訛轉。
唯獨聲論正其音耳。
今須音槌為地。
又羯磨疏中直雲揵地。
未見稚字呼為地也。
後世無知因茲一誤。
至于鈔文前後以及一宗祖教。
凡犍槌字并改為稚。
直呼為地。
請尋古本寫鈔及大藏經律考之方知其謬。
但以稚椎相濫容緻妄改。
今須依律論并作犍槌。
至呼召時自從聲論(或作椎亦爾世有不識梵語。
雲是打鐘之槌及砧槌等。
此又不足議也)。
若準尼鈔雲。
西傳雲。
時至應臂吒犍槌。
臂吒此雲打。
犍槌此雲所打之木。
或用檀桐木等彼無鐘磬。
故多打木集人。
此則與今全乖不可和會。
且依鈔疏鐘磬翻之。
謂金石二物也(應法師經音義大同尼鈔。
然隻桓圖中多明鐘磬。
而雲彼無者或恐少耳)。
音義又雲。
舊經雲揵遲。
亦梵言訛轉宜作稚直緻反(明知稚字不呼為地。
此迷久矣故為辨之)。
義設者以前諸教雖令作相尚無倫序。
故須酌理安布儀式。
而先文後義者。
欲彰行事并出正教非是徒然。
明鋪設中指集僧法。
即今現行軌度圖經。
武德七年撰。
叙昔中初二句斥時。
若下引示。
彼第二卷前明五事。
後明七法名十二時揵槌。
一常會時謂。
說恣羯磨講法等集(先從小起至大。
二十下稍小。
二十一下小小。
十下複大。
三下共五十四下此似五分三通。
但多少有異。
準下又名一通耳)。
二旦食時(八下謂小食也)。
三晝食時(一通同前常會謂中齋也)。
四暮投槃時(一通同上如今昏鐘投槃疑是梵語未詳所翻)。
五無常(多少随時。
上并常用下七卒緣)。
一縣官。
二大火。
三大水。
四賊盜(此四并随時)。
五會沙彌(三下)。
六會優婆塞(二下)。
七呼私兒(一下)。
科要即十二時。
節解即打數。
解猶段也。
但下明不行所以。
事非深奧故易不知法制則難。
量時法者不定打數。
此法至要。
必在智者斟酌而用。
三通中非謂單三下也。
始終共四十下。
生下二句明初十下。
圖經雲。
執杵定心虛楷十下。
尼鈔雲。
不得大打驚動衆心。
漸稀下明中間二十七下。
希疏也。
乃下示後三下。
即目此三名為三通。
圖經雲。
集三乘也(今時衆法講說宜準此式。
頗得其中)。
長打中初明佛世本無。
後下二句示滅後緣起。
如下所引。
其下正明打法。
接前四十增兩四十。
共百二十。
初明第二四十下指生起。
同前者謂虛揩漸大共十八下。
中間四槌十九至二十二。
此救四惡趣苦。
地獄餓鬼畜生修羅次第配之。
如是下從二十三已去後十八下。
斂謂收聲穊密也。
方下明第三四十下。
指同前者亦有少異。
從三十六去打三下名三通。
末後二下名息槌。
圖經雲。
念三寶存五衆。
衆各八輩故以四十為差。
三道乘之則百二十為節(八輩謂四果四向。
三道謂三乘)。
指出中經律即如前引。
非出一處故雲參校。
亦下此指當時。
今亦多有。
立誓中初标勸征驗也。
應下示威儀。
我下出誓詞。
上明生善。
又下即滅惡。
餘更随時不必專此。
顯功中初引傳。
罽膩吒王即月氏(音支)國主與安息國王戰殺九億人。
尋生悔心于馬鳴所。
鳴為說法令其重罪得輕。
尚受是報。
随生下彼雲。
須臾之間頭滿大海。
若聞下彼因羅漢為僧維那。
依時打鐘功加于彼。
後受彼白即為長打。
過七日已受苦即畢。
即下引經會傳。
初正引此下顯意。
因緣者疏雲。
罪者遇善為因。
打者發願為緣。
故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
今文語簡可用彼釋。
召謂如相呼召。
亡猶失也。
餘下引現事合經。
即智興律師初依首師講會。
大業五年仲冬次掌維那。
時至鐘所役奉倍勤寺。
僧有兄從帝南幸江都中路亡殁。
初無兇告忽通夢于妻曰。
吾不幸病死生于地獄受苦叵言。
今月初一日蒙禅定寺智興鳴鐘響震地獄。
同受苦者一時解脫今生樂處。
思報其恩。
可具絹十匹奉之并陳吾意。
睡覺告人。
初無信者。
尋又重夢。
後經旬日兇問奄至恰與夢同。
乃奉絹與之而與并施大衆。
有問其故。
興曰。
餘無他術。
因見付法藏傳及阿含經鐘聲功德敬遵此轍。
苦力行之每至冬登樓。
寒風切肉僧給皮袖。
餘自勵意露手捉之。
掌中凝血不以為辭。
又始願諸賢聖同入道場。
次願諸惡趣俱時離苦等衆伏其言(所謂斂念者也)。
貞觀六年季春卒。
此即祖師目睹故著之為傳。
今時新學忽為小事多不存誠。
請詳上諸文。
冀因斯一悟或次掌維那。
準上威儀仍須重誓。
則拔苦與樂成大行也。
斥濫中初二句引濫斥妄。
彼謂比丘使人打鐘須雲知鐘。
是為淨語。
若直雲打鐘名不淨語。
諸下二句約教顯非。
文舉經論言略于律。
打如前引四五十律。
擊如阿含。
檛出智論。
知下以理難破。
前明打鐘能教所教俱通道俗。
然知淨語能不通俗所不通道。
事非相例故用難之。
知淨不通俗者能教局道也。
鐘則不爾。
通彼俗士使人打。
故及自為者所教局俗也。
鐘亦不爾。
通彼比丘受教自打。
故早下勸勉。
疏雲。
知鐘之言雖非巨害。
然是知法者之大忌(古記妄解。
以疏對照曲而釋之)。
第二辨來處總标通局。
分科雲分齊者何耶。
答通謂體同局謂相别。
同則略分别須委示。
從局标名故言分齊。
下科用人例亦同此。
問通局何相。
答一處二人。
言處者作法自然二界。
是通作法有三。
自然分六。
則為局也。
人中别人及僧二位為通。
别有三階僧分四種。
故為局也。
語冠首題。
一篇綱要略知條目。
始可尋文。
标示中制意開緣。
下篇既顯不可兩繁。
故指如後。
以類相從此之謂矣。
作法三者場及大小然有。
場四集。
雖兼大界正意明場。
又集僧約事有通有别。
通謂說恣内外俱集。
别即餘法随界各行。
今文兩界并從别論。
問如通集中場上不來犯别衆否。
答法成得罪不妨異界無别衆過。
問小界說恣有通集否。
答本由說恣。
開結遮诃。
是則三小唯有别集。
次明自然。
初科分二。
初示相。
四中聚蘭各二則為六相。
皆下釋名對彼作法緣構成。
故當下标所出。
問所以當律都不立者。
答止是阙略義必具之。
準三小界明指集處。
疏雲。
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
即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
今言無者或非明文。
或無分齊故也。
初明聚落可分别中準疏分二。
謂僧則在無易委(人可分别)。
聚亦周院可悉(處可分别)。
尼鈔雲。
城外村坊邊夷城邑人民稀鮮可得分别。
故應作四句。
初人處俱可分則依此相。
二人處俱不可分如後步量。
三人可處不可。
四處可人不可并依後集。
故知。
此相必須具二。
文引十誦二十二卷。
彼因比丘問佛。
初至結界即引問詞。
彼接雲。
爾時界應幾許。
言無僧坊者人可分也。
聚落即處可分。
随下是佛答。
謂随處廣狹即是界限。
注行來處見四十七。
故雲下文。
此下先以義決。
分齊即同勢分。
顯非聚落界體。
意不取之故業疏雲。
縱彼文中齊行來處。
此制通攝恐妨界内。
必作法時身在門外。
亦得兩成等。
四分下次引文決。
即盜戒聚落止取四相(一四周牆二栅籬三籬牆不周四四周有屋)。
則顯彼此村聚相同。
不須遠取。
此由他執故特注顯(古記妄解準疏為正)。
問中以蘭若處本是空曠。
今有僧坊。
非蘭非聚集僧難定立問明之。
例決中初準前文。
今下比例即指僧坊。
便同聚落複是蘭若得同可分。
反顯中下文還指四十七。
初引文故下反例。
無聚落者顯是空迥之處。
初起僧坊者此約創起院相未完。
先結界者為言。
會同中疑。
謂聚落乃是民居伽藍相異安得例同。
故此會之。
言律中者即指盜戒。
具出四相如上所引。
及後離衣釋伽藍界。
更不别列略指如上。
故知是同。
必下簡濫準不周淨。
三邊有相須準聚集。
兩面一面還依蘭若。
有人迷此謂城邑中院相周匝處并可分别。
請觀結界篇中圖相。
藍院四周自然四出。
即知謬妄不勞攻之。
今謂。
上明伽藍同可分聚唯局蘭若。
不通餘處學者詳辨在文皎然。
不可分别中分二。
初約人明。
僧下二約處辨。
疏雲。
或約僧之來去難可知之。
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
随有一種。
即歸此收。
尼鈔雲。
中華之處人民繁多不可分。
故用下示量。
彼因有人問佛種樹法。
佛教令七弓種一樹。
續後波離問集僧量。
即用答之。
異衆相見者約兩向作法為言。
準下計數。
五肘弓一肘尺。
八弓長九尺。
七九共成六丈三尺。
六尺為步。
一間計十步半。
如是合之。
不同下破古。
疏雲。
昔雲七十三步半者錯算七間也。
或執舊雲。
樹限兩頭各有勢分。
又雲。
周圓種樹。
又改僧祇為八樹字。
餘廣如彼。
下指義鈔即删繁意彼文已亡。
意如前示。
古記不知所以例雲指誤。
假令是誤一處可爾。
況此上卷凡十餘處指廣如彼。
檢彼并無豈皆誤耶。
誣聖辱祖不慮招殃。
引誤後生何可窮也。
次明蘭若。
上略阿字亦雲阿練若。
即空靜處有六不同。
恐名相濫故先标簡。
六中寄衣即三十恐怖離衣戒。
僧界有二。
如此所明。
難事即提舍末戒。
餘可知。
無難中初示不定。
疏雲。
諸部皆雲一拘盧舍。
而互說不定。
大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出僧祇計十裡)。
小則五百弓弓長四肘(出十誦計六百步為二裡)。
注引了疏翻同本律。
然鼓有大小。
聲有遠近。
亦不可準。
雜下明今取。
彼經雲一拘屢奢。
注雲秦言五裡。
有難中初引文示。
言于外者謂诃法人不同界也。
計下示數。
百九十六肘總三十五丈二尺八寸。
三十丈為五十步。
四丈八尺為八步。
所餘如數。
問何名有難。
答昔人但雲惡比丘作留難。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