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妄解。
今須簡定。
此謂本界得诃之人心不同忍。
故來诃法令事不成故名難耳。
即善見雲不同意者。
豈不明乎(有以鄰寺難集而名有難謬矣)。
問有難一種何法用之。
答此局三小不通餘法。
故知。
有難從三小得名。
疏釋三小集僧文雲。
既有難緣不比常途。
宜用善見七盤陀集。
豈非明據。
此是定義。
不勞驚惑(有人不肯。
請以結界篇中三小對之是非可見。
若不爾者有難自然為行何法思之)。
道行中二。
初引雲文出别衆食戒。
若論别衆道行不犯。
今雲不得者此約停住為言。
無别所以至随相為辨。
亦下定量。
初句指論通漫。
此下引律會釋。
問蘭若道行并一拘盧。
而大小别者。
答蘭若諸部既别宜取其中。
道行止出多宗。
理同彼律。
疏雲。
部别有由當取十誦是也。
水界中初引五分。
水中行者謂徒涉也。
水灑及處者示界限也。
次引善見分三。
初定分齊準下離衣勢分。
相傳以十三步為定。
取下次簡可否。
取常流者界相定故。
潮水不得者疏雲。
以乍溢故。
若下三明乘船又二。
初明下碇。
疏雲若橦。
所以爾者或恐自然界限不定。
或結船界相有參差故。
不下明系纜得否可尋。
若準善見水中不得結作法界。
疏雲。
此論以水相虛浮體相難識故也。
今則約岸分标。
義亦可得如結界中。
問所以唯六相者。
答攝處盡故。
問幾事用之。
答結法未興唯除說恣。
通行餘法制後僧事局開結界。
心念對首及别衆食并須約界。
問用有通局可得聞乎。
答有難蘭若唯局三小。
自餘五相并通大界。
水道二處義無戒場。
别衆食中亦止五相。
除有難蘭若。
問相或相涉何以分之。
答聚蘭二種相别易知。
道行非二攝。
水界通三處。
論體中前明分齊。
即界體量然。
諸家所判廣狹方圓是非異論。
故重辨定。
不随别顯故雲總論。
三種作法大界戒場各随标相。
小界一種随人多少。
自然中可分聚落亦随四相。
同上作法故雲亦無。
不可分别标中不同有三。
即三問答并有多說。
初問前明六十三步。
為約四面各取為。
約一面取半而兩向共成耶。
答中初判定。
故下引證此下點示。
第二問中正定界體故約兩處秉法設問。
答中初科初句删異說。
今下申正解為二。
初定量。
注中釋疑。
此約秉法顯相。
恐謂不秉不勞界故。
故下引證還即前文既約二處。
則知各半明矣。
次科初約無人顯體。
若下約有人明集。
準此六十三步須以二名表異彼此。
此名随分自然。
彼名異界自然。
據下亦号限分深防。
三中初明深防不問有無。
慮有别衆過分倍集。
故曰深防。
實下示限分。
故下引證。
此明凡為比丘随處有界。
則知。
僧祇七樹不屬一人。
證上半減義無差矣。
第三問中由古異執。
故問以辟之。
答文初科上句牒古。
彼謂六十三步。
但據東西南北四方量之。
不約四維故定方也。
今下斥非。
俗中算法方五斜七。
且約限分自然。
四方六十三步四維則剩二十餘步。
深防準知方準僧祇。
維無所據故此斥之。
顯正中初二句立義宗。
若下釋定不定。
兩相可知。
有别界者或是作法或約自然。
水陸相侵則随遠近故也。
遮妄中初引彼所據。
但雲方各不言維。
故謂不釋通文意。
身面所向者則通一切不局方維也。
非下遮簡略音測。
文下舉事例難。
彼執十誦方。
各二字不量四維。
故以此并而質之。
受戒犍度明弟子法。
雲若師遣往方面周旋。
不得辭設托因緣住。
故雲随師也。
正解中引文有三。
初引五分證不局方。
但雲身面可決十誦。
次引善見證必須圓。
言方圓者方指四向。
圓即界體。
乃下引了論證取四維。
然彼是作法今明自然。
但量法不殊故得引證。
合猶和也。
角即四隅。
論中正遮取方餘角故。
結勸可知。
文中但明不可分聚餘四例準。
二明用僧明僧義中初句示位。
律雲。
有四種僧。
一者四人僧除受戒(白召對問二單白中受一白四)自恣(五德和僧一白)出罪(忏殘一白四)。
餘一切羯磨應作(疏雲除三單白二白四。
自餘皆四僧攝)。
二者五人僧除中國受戒出罪。
三者十人僧除出罪。
四者二十人僧一切羯磨應作。
泛下示名義。
若下簡濫略舉非相。
委如足數。
文中五句。
初句及四并約能秉。
次句是所為。
第三通能所如對衆問難舍堕受忏。
能秉之人即所量故。
第四相乖如四儀差互等。
上四别示下句總括。
通下指廣。
言七種者總收衆别也。
疏雲。
對心念法立一人僧。
對于對首立衆多人僧(二三人也)。
對于衆法立四人僧。
又雲。
莫不弘秉通号僧焉(舊雲僧簡别者謬矣)。
下指義鈔文逸(舊雲檢彼無文非也)。
業疏總義中廣明體相。
非可卒示須學方知。
即下羯磨篇亦明七位法事如非。
尋之可領。
别列中别位易解略而不明。
此篇集僧且據大衆。
初四人者疏雲。
僧雖有四體相分二。
初一為體非四不名為僧。
後随事分故有三别。
文中且舉說結。
其實百三十四法中除上五種。
餘并四人作之。
五人中初示本宗。
邊受二法教授白召。
戒師對問自恣白和。
唯此三白是五人用。
若約僧體四人能辦。
但由事緣相假非五。
不成故四外加一為五人僧。
邊受白四還四人攝。
若下次取他部。
本宗受忏亦止四人。
今依隻律加入五中。
彼雲。
五衆羯磨者自恣邊受一切尼薩耆是也。
十人者疏雲。
中國僧多前受生慢。
故倍前五為十人僧。
二十人者二篇鄰重犯。
悔情浮故倍中受。
為二十人僧準疏。
問曰。
受開邊五。
例準出罪亦應開十。
答受是生善開之有益。
出罪滅惡開則增過。
餘廣如彼。
體用中初句通括四位。
若下别示僧體。
初明體通。
今下明用别。
上即依律略示僧體。
律本但有約數明體。
謂一人衆多人四人也。
若取假用乃準成論詳今文意。
雖非正辦四人實辦非體。
而何則顯古記指前标宗。
為僧體者誤矣。
簡淨穢中初文自行取淨。
唯約自知微有所犯悔已同法。
不爾必約三根檢勘清濁。
清可預數濁必擯治。
根不外彰亦容參預故也。
次科簡淨中初三句簡定文略自恣。
以下釋成。
初釋說戒。
上句制能說下句制所聽。
後釋忏罪。
上句制能忏下句制所受。
問一切羯磨生善滅惡二門。
統收如何分之。
答如諸悔罪治擯滅诤設谏等法。
名為滅惡。
已外一切并号生善。
昔見下雲生善便科此為滅惡。
緻令後學妄謂說恣同滅惡收。
當知。
文中具明二種。
說戒是生善忏悔屬滅惡。
有智考之。
幸無混亂。
次通穢中初正明。
故下引例有二。
初律開白停僧殘赴前受戒。
二律中有人。
受戒已疑和尚犯戒有四句。
三句不知皆得。
後句知故不得。
如次篇具引。
薩下引證。
問為約所為不知。
為能秉互不知。
答且論受戒。
所為之人不疑微犯方得成法。
若論能秉唯據四重。
各不相知亦成法事。
下篇具委故此指之。
釋足數篇
題雲足數足猶滿也。
即律中得滿不得滿等如後具引。
數有七位。
始自一人終至二十。
然今多據衆法明之。
對首心念同須應法。
疏雲。
一人說戒辦與百千敷教齊等。
故可知矣。
然下文中多明不足為顯成足。
故約堪能以目篇首。
衆相者有本作僧相。
人即解雲。
僧翻衆故。
今則不然。
四例簡辨。
其相非一故雲衆耳。
别衆附者足别相關以類相從故。
叙來意中上二句明相生。
僧雖已集真僞相參。
法假人弘人乖法敗。
制令簡練其意可知。
若下示二途。
初至僧用明體非相足。
此為一途。
即第三例。
必下至僧攝明相乖體淨。
此為一途。
即初例也。
托事于緣并約三業外相為言。
以下蹑前發後。
料簡即下四例。
是非約所簡。
取舍據僧用。
就四例中即前二途開出二例。
初句出第四。
并體如故第三出第二。
俱體非故舉要為言。
初體是相非故舍。
第三體非相是故取。
第二俱非故舍。
第四俱是亦取亦舍。
對文可知。
二雲體境者體謂戒體。
境即人境。
初例據文中标四分者即瞻波犍度。
彼作四句。
一得滿不應诃(四羯磨人見第四例)。
二不得滿應诃(欲受大戒人開诃。
即下沙彌唯此一法)。
三不得滿不應诃(二十八人。
今鈔取六人體如在初例。
二十二人體非在第二例)。
四得滿應诃(善比丘也。
篇中所簡正取此人。
今須分二。
一體相俱善。
二體乖相善。
即第三門并成诃足)。
六人名相下文自釋。
約義中初科舍戒。
文有兩出。
一出淫戒二出受法。
若受法中更有醉人。
注羯磨備引。
彼雲。
受戒舍法内雲。
睡眠醉狂悉不相領并不成等。
今此且引淫戒中文。
或因錯解妄加改作。
或恐寫脫。
颠狂是一人(律文次列痛心痛惱二人。
今以颠狂總之)。
啞聾颠總為三人。
中邊互望為二人。
律文甚廣。
取要且列九人。
謂下示義也。
十誦文見五十四。
彼先問雲。
若衆僧睡眠擯一比丘得名擯不。
若聞下引彼答詞。
聞白成者既知所為。
情和已彰故。
具二者啞聾兼也。
結文寫誤合雲十一。
然彼實有十二而白衣一人由體非。
故摘歸後科餘如後解。
伽論三人取其異者。
同則指前。
然彼有轉根人即落第二尼中。
故不重引。
僧祇前五如後解。
互作者四中随舉一儀作法。
餘三成别。
則一儀有三曆為十二。
疏雲。
且從四儀即合前九。
義加二人。
初醉人出受法舍戒中。
二自語下四句是一人。
即如上引舍戒文也。
上二句明自不解。
下二句明他不解。
是下一句正彰義斷。
餘人并有諸部文證。
此二獨無理非可足。
故名義加非謂祖師自意加之(古記雲義加三人将不解之人為不解律人非也。
一不識義加。
二讀文句破。
三不曉癡鈍即不解律人。
如下所解及業疏中。
已上總三十一人)。
初科别解四分。
所為中初标以下釋。
上明不足所以。
文約乞法據攝多種。
今分三别。
一乞法(處分畜衆求忏等陳詞乞。
受日無詞乞)。
二不乞直與(如諸差人及治谏等)。
三自身作法即是所為(戒師白和舍堕受忏)。
為僧量者量謂觀察前人可否。
既是自乞豈容自量。
制不許足旨在于此。
若通下次明入數非法。
此之二句語意似重。
或恐意别詳之。
通難中本律四人。
但除三法不得作之(受戒自恣出罪具如前篇)。
而不列除受日。
則知。
四人得作此由當時濫行。
複欲盡申所為之義。
故問以決之。
答中初三句正答同上。
文下推不除所以。
初明非五人。
故下顯攝在四人。
律中唯三單白。
是五人法自餘差人德衣受日等并須五人作。
而非五人法故雲事同耳。
并所為者總上諸法。
不同下簡異。
恐雲若不許四人受日。
說戒戒師結界唱相身外三人何以得成。
故此釋之。
言為僧者顯前為别。
神足中謂有神通。
足履空者。
以界限約地不論空處。
故雲無分齊等。
隐沒中窨于禁反地穴也。
由處坑坎身不現故。
離見聞中初明其處。
露地但取手不相及。
故簡覆處方有此相。
如室宿者即九十中與女宿戒。
室相有四(一四周障上有覆。
二前敝無壁。
三雖覆而不遍。
四雖覆遍而有開處。
如下具釋)。
此下示所離。
下欲法中見聞俱離成失。
今亦同之。
如下指略古有異說。
故指如彼其文已亡。
業疏雲。
今解皆望同坐展轉。
不約作羯磨者。
如轉輪說戒八萬自恣。
何由普聞但取相連。
即非别衆等。
别住中初出古解。
既同一界豈名别住。
故不用之。
今解中初二句立義。
非下遮疑以下釋疑。
戒場中前釋别住。
既約異界自攝戒場。
不當重列故對前科假疑以釋。
初叙疑此下決疑。
三界即别住及戒場同在自然者。
場雖法地然在自然之外。
故業疏雲。
場雖大界所圍兩不相接。
中留空地即異界也。
十誦初四人中初明不足所以。
本無心者業疏兩分。
上三由入無記不緣善惡。
入定善人别有靜慮。
故十誦下引證。
即六群為緣。
佛言下文略。
彼因立制聽羯磨者。
當一心莫餘覺餘思惟。
專心敬重心心同憶等。
準下義決有二。
初決在衆數過謂四位之外縱下次決不集非别。
以乖僧用故餘下指略。
即十緣第六簡衆中。
次三人中初示所以。
耳舌兩根證法為要。
故大下引法釋成。
二能即上說。
聽盲具二能所以成足。
乖别之相容他檢。
故準下引論以決。
亦取辨了羯磨者耳。
後三人初出所以。
若下引示差别。
初示上下二品并不須法。
常憶即下品。
不憶即上品。
言憶不憶者且約說恣常行法也。
若互下明中品須法。
白二遙加解方入數。
故雲縱使等。
痛下例同餘二。
皆分三品。
以三相雖殊同颠狂類故也。
四分名痛惱。
即前病壞心人文中不釋樹上比丘。
彼律雲。
比丘在高上解擯不成。
然高上語通祖師欲令易曉。
且約一相故雲樹耳。
以高下處别相非同住。
故業疏雲。
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内成别界外非别。
若不委地内外俱别而是不足。
數收通簡十一。
初四好人即座心。
乖下六病報。
三阙耳舌三失意根。
後一乖儀尋文可見。
伽論三人初重病顯相。
必約神昏身雖困笃心猶不昧。
律令輿至。
或僧就彼或出界外。
故知是足。
邊地者伽論止明邊不足中。
本律舍戒互不成舍。
故下約中國明之。
必下義決。
本由言不相領而不足故。
癡鈍中初示不足意。
即不解律人。
如經論禅宗及餘雜學不沾律部。
并在此收。
縱稱學律時過學肆。
不了綱緣都迷成敗。
趨時附勢濫預人師。
自謂精英實同癡鈍。
故業疏所解廣列五迷。
今為引之。
宜乎自省。
彼雲。
誦文合眼恐有停延。
緣入非違傍無人覺。
此一迷也(總示四法都不撿挍)。
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此謂迷法)。
或約文謹攝深練自他。
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
此三迷也(謂迷事也)。
或文句乃明。
牒事非濫人有别緣。
是非通默。
此四迷也(即迷人也)。
或人法乃具。
事局界境成不冥然。
端拱送忍。
此五迷也(此迷界也)。
觀此五迷深明四法。
微為弘獎僅涉僧倫。
齊五所收義歸不足(四法即人法事界)。
必言等者言謂羯磨言義。
齊字去呼。
如臨說戒止解一白言相始終。
即足說戒一席之數。
以人難具美恐法事廢阙微通此類耳。
僧祇九人四儀易解。
但釋五人初與欲中心雖同法身不現前。
衆取相同乖故不足。
隔障中二。
初約覆障處。
或下約露地。
以文中止雲隔障故通二釋。
半覆中合釋二人。
以相雖兩别約處同故初雙牒。
謂下合釋。
上二句示處同。
中間下明相别。
并下總結。
露地中初句牒名。
此下釋相。
此言者指上所牒也。
相顯者诠示無濫。
決知簡覆也。
覆下對覆釋成。
說下别簡。
恐謂餘人須爾二師所為并不須。
故一尋内不過八尺。
則容相接。
第二例中二非即體境也。
問境與緣何異。
答境謂人之美惡緣。
謂三業乖和。
本宗列示中尼是報别。
沙彌未具。
式叉沙彌尼則兼二義。
十三難人體非三舉。
法隔二滅體壞。
釋疑中初牒前問。
由多異說故問決之。
尼中四人中合作等。
答中初标古。
即删繁意有執體者。
如下難破。
今下正解初立義。
若知即當此例。
不知自屬後門。
如下二指類。
下篇雲。
受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等。
由自陳故非是僧用(此證知則不足)。
若不自言相中同順(此證不知成足)。
不同下三遮簡。
前是緣乖此取緣如。
故下四引例。
即受戒法中有從破戒和尚受戒。
後生疑問佛。
佛為決之。
生疑有四故成四句。
一問汝知和尚破戒不。
答不知(佛言得戒)。
二問汝知彼破戒不。
答知。
複問汝知不合從此人受不。
答不知(佛言得戒)。
三問汝知彼破戒不。
答知。
複問汝知不合從彼受不。
答知。
又問汝知從此人受不得不。
答不知(佛言得戒)。
四問如上三句。
并答知(佛言不得)。
故不足數此句例成今義。
三句得戒例足。
後句不得例不足。
所下五取證。
文中即瞻波犍度。
彼不足中前後兩出如上等。
人别衆中一出。
并雲若自言犯邊污尼等。
十誦者文見第三例。
破古中初出彼解。
由執體故即為受戒四句。
所妨遂曲釋雲。
彼不知得戒謂在數外。
此下一句直破。
何下雙難。
上約不知難乖宗。
下文約知難乖法。
五十隻中和尚在外。
四分限定。
中國十人。
十誦一人而言加者本宗無義。
直準彼文增成今數。
共二十三人。
釋中初科初通示。
謂前列二十三種。
并由形濫。
同法須簡。
古謂。
白衣即本具戒緣。
須俗服之者故特點之。
十下牒釋初正釋。
業疏雲。
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
十三難有過障戒。
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并心淨。
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
故亦下反古義。
初示所以。
疏雲。
今不同之。
不以威儀定僧體狀。
内具戒見。
财法應僧。
外虧道相為緣亦得。
即知下因示行事。
三舉中比丘犯罪。
拒雲不見。
或不肯忏。
或說淫欲不障道。
名惡邪不舍。
此三并白四法舉棄衆外。
如物無用故名三舉。
下句指廣尋之自見。
滅擯者上三暫棄。
後解還足。
此即永棄不複本淨。
應擯者應猶當也。
罪合當擯而未擯。
故初約加法未成釋。
波羅夷說即目初篇。
由未加擯無可名召。
且以初篇犯法攝之。
故雲入也(殘蘭等同此說)。
若下次約二三人知而未舉釋。
或下三約一人獨知不舉釋。
并下結示。
業疏更出。
為非公顯。
無力遮治亦名應擯。
所言知者謂三根不濫也。
所以必約知者欲顯此門不足之義無一人知即成足故。
第三例顯相中初句示數。
即二十三人據下釋所以。
上明不言成足。
若下示縱言亦成。
言本取知衆既不知。
同不言故。
如在屏說或他處說等。
準律中上二如前。
文雲者即七滅中自言治緣起。
目連以天眼牽犯戒者出衆。
鈔引佛诃詞。
轉證中初文十誦。
初句即應擯。
次句即賊住。
本下二句即邊罪。
并及餘難故雲等也。
若先下是今正據。
次科婆論初明立制。
乃至下顯制意。
上明不許見聞。
文唯明見。
聞可例同。
大小者過重輕也。
若下明不許說。
釋自言者前雖累雲自言。
猶恐未曉故示言相。
一須對告前人。
二須言義明了能使他知。
方成不足慈訓深切故此委曲。
第四中标雲犯法。
法即制罪。
本宗四人初列名相。
如僧網中。
應下明成法。
以所犯情過非極重故。
但下示少缺。
由是犯過白四治罰。
故不得诃者以三十五事中所制故。
律中科為得滿不得诃人。
餘如下科。
犯殘七人初列名數。
具如忏篇。
本宗四人但據正行。
第四人業疏上加将字。
于相甚顯(此四出人法中不在四滿句)。
十誦三人并約行竟。
恐謂行竟妄将充數。
故業疏雲。
六夜竟與将出罪何異。
答律文兩位約遠近耳(六夜竟望出罪。
遠将出即近)。
又問與四羯磨人何異。
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诃。
故足數收。
此犯次死。
罪深難拔故不足也。
不足下示少分義。
謂唯除悔殘四法。
是不足耳。
以同犯者不合同治故。
不妨下明應法。
此十一人準疏别判。
乃知。
今鈔全依律出猶同古解。
彼雲。
有人雲四羯磨者衆法皆通。
僧殘諸治局二篇悔。
若作此解焉。
有被诃責者得更治人。
犯二篇者開餘忏主審約事情。
律文不了以義糾定應分二途。
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律言足數。
謂差結等(此一途也)。
若自有犯必無清過。
以有罪人不合解罪。
乍可應餘非罪羯磨(此一途也)。
若作斯通始終無妨(準此決前十一人。
但應生善名足。
一切滅惡犯治并不成足。
鈔存不了義用疏廢之)。
問前四後七有何别耶。
答據律則别疏決無殊。
不妨同歸少分不足得為一例。
問四門同别可得聞乎。
答初二兩門一向不足。
第三相翻名足。
第四或足不足。
又初後具戒中二多别。
尼等四人有而非類。
邊等十三全無舉滅皆有。
全壞以分。
問三例不足為總幾人。
答初例三十一。
次門二十三。
第四十一共六十五。
準下别衆學悔不足。
業疏更加背說戒坐。
共為二人。
不系前例。
别衆法附标列中注釋前二句示相。
上句明異界非别。
下句言通三業四儀。
後二句結名可知。
然别通能所。
就能别中下至一人衆法心念。
亦制盡集。
若論所别并通多少。
問此與别食何異。
答食中能别局四三人無過所别同上又食有九緣。
可開法無方便得别。
食則犯提制重業輕法唯犯吉制輕業重。
若一界之内兩衆各秉則是破僧。
犯中品蘭。
問别衆之名為能為所。
答制過在能從能立号。
戒疏雲。
若取語便應雲衆别。
可以決之。
問何名為别。
答别是異義一三業異。
二四儀異。
三向背異。
并如下明(食中但是食不同味名同事别)。
三業中初科文出瞻波犍度。
應來者謂應羯磨。
人簡前體淨緣差中啞聾狂亂重病癡鈍等。
及體境俱非一門之人皆不應來。
故二應與欲者有如法緣。
簡非緣者不合與。
故三得呵者謂具德知法。
簡不合诃者如四羯磨等。
問不與欲人口亦不集。
何不列者。
答身既不集理無诃故。
若爾初人身亦不集。
答彼無欲緣身合當集容有口诃。
故同不集。
此則不爾有如法緣許不集。
故若準業疏單配三業。
乃為盡理。
初身不集。
次心不集。
後口不集。
反為三和亦從單曆。
次科上二人可知。
後人心不集者此謂有可诃事。
心不同忍必無诃事。
則同初人。
故下引證。
初即瞻波文。
彼明非法和合羯磨雲。
有同一住處同一和合一處羯磨。
應與欲者與欲現前。
應得诃者不诃。
作白二乃作白四。
白此事乃為彼事。
此文可證相順心違。
又下即雜法中文。
初引身子懷疑問佛。
上如法字寫誤。
彼正作非法。
應下是佛所斷。
彼雲佛言聽默然。
即具出十五種默。
如羯磨篇引。
四儀中初引本律。
即說戒法中彼雲。
六群念言我往說戒處不坐。
恐餘比丘為我作羯磨。
若遮說戒佛言不應爾。
今以非法替之顯是别衆也。
次引五分。
四儀縱同身面向背以論同别。
下引僧祇。
文如前解。
大約乖儀同上四分。
然彼文曆句顯相猶詳。
料簡中初科大分。
一往以判不妨身不至僧而是不足。
隐沒與欲樹上之類。
自有來至僧中得成别衆。
如上乖儀面背等。
簡淨穢中淨即初例。
穢即第二例。
然三舉二滅可得雲穢。
尼等四人未必約犯。
十三難人無體可破。
然今但取境非淨僧。
通雲穢耳。
穢本不足。
淨相難知。
所以注中但示淨者。
清淨一色且據不犯四重。
為言色猶類也。
下指句法。
準業疏雲。
一是别非足(應來不來及不與欲)。
二是足非别(即善比丘身參衆侶)。
三亦足亦别(得诃人诃)。
四非足非别(睡定啞聾等)。
彼文甚廣非學不知。
故略引示。
簡學悔中初示不足。
前未明故。
問究論學悔四例何收。
答既毀根本體非淨僧。
故非初例。
來否随意複開秉法。
故非第二。
生善滅惡一切不足。
複非第四。
前既不收此中方示。
雖開秉法須在數外。
準此乃知。
秉法之任信非率爾。
且羯磨之詞不過數句。
若唯謹誦誰不能之。
豈得衆中竟無解者。
文标無解此語可思。
律制堪能須知有以。
觀今罔冒實為悲哉。
别下正示所簡。
開秉預衆異彼穢流。
足别俱非甯同淨用。
故雲中間也。
次成否中即明别衆成不成相。
正簡中初科上二句明成别犯下諸篇。
不壞本故。
别犯下明不成。
根本已壞衆法絕。
故文又為二。
初約不知明成法。
引律無作有想以例穢作淨想。
理無差故。
羯磨成者佛判法成。
即彰非别罪即吉羅。
心不同者出結罪意。
審下二約衆知明随别。
雜類中初列人相。
三狂總亂心病壞也。
須簡下品及中品未得法者。
或下明非别所以。
上句對十三難。
次句對三舉。
形差對尼等。
沙彌法未滿。
文略此句。
疏則具之。
病報對三狂啞聾。
緣下一句通括上四。
開謂許别也。
凡下總判。
言未論者未猶不也。
足謂足數别即别衆。
由上諸人二中不攝。
此中本明非别。
然與非足人相不殊。
故兼示之(若雲足别人者此說别衆。
安得專明足數。
又前引舍戒受欲自言等并準對首。
豈是未論)。
指例中以别衆之相正約衆僧别他作法。
恐謂同食别人非别。
故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