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等正示陳意。
作舉謂僧中德人舉罪告僧。
憶念謂指定時處令伏首自言。
證正謂能秉勘實。
知法即所犯伏罪。
法即是罪。
僧網雲。
證正其罪得伏方與是也。
三豎标者不應在八。
疏雲。
若行事時豎标。
第三由豎标訖然後集僧。
今此相從唱相列之。
第四可解。
九中初出問法。
謂下示問者。
答雖多别問無異辭。
十中上出答相。
某即别事羯磨是法。
謂下遮濫。
然複須知總别兩答。
言總答者如受戒三單白一白四。
差教授時總雲受戒羯磨。
餘之三法并不須問。
舍堕自恣類此可知。
言别答者四法别提。
如雲差教授師單白羯磨等。
結指中上三句示通。
若下揀别結界無第七。
受差無第八。
此存古解。
疏中則标有人言。
又雲。
結淨地不唱相。
故雲等也。
疏雲。
今解并須具之。
結界無欲立緣顯之。
受差無乞豈不須告。
結淨不唱此不尋文。
律雲。
應唱房名其事極顯等。
又雲。
對首心念亦須具十。
如受衣法。
一五大上色義加不成。
二事通兩界。
三口召對人。
四約界明集。
有則對首。
無則心念。
五前對相可。
六癡鈍非數。
七取欲非法。
八執衣言議。
九敕前審谛。
十答問可者。
又如衆法心念。
且舉說戒。
一商度時節。
二審諸界相。
三作法撾擊。
四約處無人。
五觀其和别。
六自量是非。
七獨集非欲。
八具理籌水。
九激動說緣。
十如緣作業。
此且略引。
廣在彼文。
下指别法。
應是随機羯磨。
次立法中标。
雲通局者法事人處四種是通。
随一一中各有别相。
如後可見。
又初科言分齊者每一位中各有條例。
不容相濫。
且如法中。
三種八種。
差互不成。
餘三亦爾。
心念中初示位。
事微小者即本位也。
衆法對首兼開法也。
行成無犯出開意也。
發下釋名。
初正釋境即所為事。
發心是意。
傳情即口必兼身儀。
三種備足方成羯磨。
非下遮濫。
恐有迷名不加口說。
引證明委。
成否可知。
據論作業非三不成。
但由獨秉多不專誠。
故偏從意以立名耳。
然心念多途如衣食房舍。
随時作念。
律中所制常爾一心。
此同觀行不必口言也。
對首中非心念者示本法也。
無僧對首明開法也。
此下明人數。
三人者但對唯悔中品蘭。
以制小衆故衆法對首通三可知。
四人唯自恣及忏舍堕。
至後還衣複歸衆法。
謂下示名義。
面對者面即是頭。
故雲對首。
衆法中上明法位。
所秉有三。
不參别法。
所以然者上得通下下不兼上。
是以對首通一。
衆法兼二。
餘如次科。
此下示名。
次曲分中初科曲謂委悉。
枝即從本開張。
疏分九品。
下為略點。
但心念中但猶獨也。
若據本法止名心念。
由通後二加但簡之。
文中初示但義。
數下列相可知。
對首念中初叙本制開。
兼釋名義。
對首本制。
心念後開。
本末雙标。
法無混濫下皆同此。
且下列相并須時要順教。
攝持可入開限。
如文可見。
善見受缽準應兼舍。
衆法念中科約同前。
外部即十誦。
但對首中初示名義。
總下列法相。
依諸部者言通本異。
前受舍等并出異宗。
其餘多是本部。
文中雜列今束為五。
内外資緣法共十二(前八受舍及三淨并受藥)。
悔犯法六(從波逸提下四忏及二露)。
白告法六(從僧殘下四白及尼二白)。
制法有二(依止安居)。
雜開有五(舍請舍戒七日與欲餘食)。
已上共三十一法。
而雲二十九者後二屬尼故。
所以列者對僧作故。
在數外者局尼衆故。
且論略者示不盡。
故此須料簡與疏相違。
一列數不同彼雲二十八。
即合白僧殘法入白行法中。
以同是白行故(據行覆藏有多種白法。
總以白行收之。
尋忏篇可見)。
二分品異彼明九品。
即摘中蘭獨為中上。
以定須小衆三人問邊故三離合異。
此中三十九十同在但對。
彼離三十為衆法對首。
衆法對中指同心念。
但出四法。
随機羯磨更加舍堕。
則有五種。
衆法中單白為二。
初示法二顯名。
下二分文同此。
初列三句以明省要。
總括三十九法。
事輕小有十(二十七舍堕受忏行缽剃發十戒具戒。
前三受德衣舍德衣非時和)。
常行有十一(說戒有四。
常和滅诤一增二增。
自恣有五。
常和難事略延日一增二增。
僧忏悔僧發露)。
嚴制有十八(餘語觸惱滅诤中五。
簡智人遣不誦戒不學律人遣。
舍正義草覆地。
五百結集中六白。
七百結集中五白。
行籌白不入數示不盡故)。
白二中總五十籌種。
如差結等。
事非一緻故雲參涉。
望前為重對後猶輕。
從僧乞得有七(二房為二。
離衣六年卧具畜衆受日杖絡囊)。
僧制法十一(試外道狂癡及解不往學家及解分僧物賞看病分亡物付德衣持房與道俗修治二法)。
差遣十四(分卧具說粗罪往教尼五德守藏守德衣忏白衣行籌人料理房告覆缽分粥食等尼中求教授往自恣遣信受戒)。
結解十九(大界并解二同界一同界三小并三解戒堂并解攝衣并 淨地并解戒場結食同結庫藏)。
忏治有六(二十七還衣護缽與覆缽及解尼中與僧作不禮及解)。
白四三十八通。
大小者大如受具忏殘等。
小即谏習近住等。
情乖舛者謂治罰滅诤等。
谏法十三(僧殘中四練九十中惡邪谏[打-丁+(實-毌+屍)]沙彌二法尼中随[打-丁+(實-毌+屍)]尼習近住勸習近住嗔舍三寶發诤近習居士子)。
受法有二(具戒及尼式叉)。
治罰十四(七治并七解)。
忏法五(僧殘有四并學悔)。
滅诤四(憶念不癡罪處所及解)。
總結中初正結衆法。
約法止三。
随事多别故雲就緣。
若下兼結别法。
應知。
三位八品從法而論。
百八十四随事彰數。
準此别法應有五十。
然前止有四十七。
心念四對首三十三。
兼尼二法則四十九。
疑此且舉全數。
來學尋之。
釋疑中耳聞者此由世傳。
頗乖前數故舉以為問。
答中初順問釋。
謂百是總數。
随事皆一。
羯磨被之。
例如百一供身之義。
故雲總标等也。
亦下違問釋。
見今藏中有題大沙門百一羯磨。
即出十誦。
疏雲。
若據伽論恰列百一。
故彼列名單白二十四。
白二四十七。
白四三十。
古人誦他異部自略本宗(伽論即宗十誦)。
指非相中初科上二句示須意者上明分齊。
準用皆如。
必有差違成否莫辨。
義當于此委示非相。
但下明略意。
進不即成不成。
必下指廣。
彼文亦亡。
事義兩鈔撰述來意序中略明。
請詳此文方知不謬。
問此既略之。
何以下文委列七非。
答此指律中文七非耳。
羯磨委列。
疏中略舉猶張四門。
古來解釋科約滋廣。
今符鈔意亦所不引。
直爾列名。
一非法非毗尼羯磨。
二非法别衆羯磨。
三非法和合羯磨。
四如法别衆羯磨。
五法相似别衆羯磨。
六法相似和合羯磨。
七诃不止羯磨。
略示中二。
初正示是非。
謂下三句明是。
别相即法所攝事。
若下四句明非。
如但心念。
止齊三事。
若加餘事即是非攝。
乃至白四唯被三十八事。
若加說恣差結等事即名非法。
如是八位例之可知。
此謂約法加事交互彰非。
欲使初學略識其相。
若欲下指義七非。
言通知者上文但明法非。
未顯下三皆有非故。
此門者總指相攝一科。
上下即前後四位各有非相。
随位總收。
故雲橫括。
即如下科單複為句。
其相可見。
庶望也。
貳異也。
釋别号中古執。
羯磨名局衆法。
故須決之。
答中本宗二文。
初出受法。
已興白四即斷三語。
舍利弗問雲。
三語受戒是善作羯磨否。
佛言。
是善作羯磨。
自制已後不名受具足。
及下即說戒中彼因六群說戒日。
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即五戒三歸)說戒(即五戒相)說法。
佛言此是上座應作。
以三語五戒兩并對人且證對首。
下引十誦雙證二法。
彼明疑問。
佛為決之。
羯磨下續雲。
後來比丘不與分。
第二明事有三。
一情事。
二非情事。
三二合事。
百八十四此三攝盡。
标指中由前八法各出别相。
故雲不重。
正辨中初科為二。
初示體相文标二事。
二合在中。
并下明是非。
以人法及界各局自分。
事涉多種非相不一。
故雲一緣等。
且如受戒遮難衣資發心陳乞。
又如治舉。
窮勘三根作舉憶念。
如是求之。
别示征中也合作耶。
情事中初科引文有二。
初引人法者彼因比丘犯二僧殘二俱覆藏。
憶一罪不憶一罪。
僧與二罪覆藏法。
憶者甚善。
不憶則非。
為知法客比丘所诃。
文如鈔引。
彼又雲。
僧作突吉羅忏。
此下顯非。
次引瞻波文。
彼明。
波離問佛。
今引問詞。
佛言。
此不如法。
故下雲佛判也。
此下判非。
結意中二。
初結前标示。
一事即治罰。
自餘受忏等事并可準之。
如下二舉事正明。
先出非相。
若下明如法。
而下于如中複簡。
臣謂伏首以罪有種相不同。
種中造作各異。
如摩觸犯殘首言實犯。
然非本時之事。
與舉相違。
不合加法(世傳。
結界須解妨疑。
立義雲。
縱非曾結旦徒施一法。
請觀此文。
聖法被事可虛謬耶)。
非情中且舉處分。
說恣結解等例須勘核。
離衣枝等即二合事。
離衣緣病不堪持行。
杖因老病用扶羸頓。
離衣須人病衣重。
乞杖則老而兼病。
有一不成故雲兩具。
結诰可知。
第三明人有七。
一至二十。
四僧三别。
僧中初示位。
即指集僧。
唯下明當局。
但下簡非分。
二三人中三初明當法。
上二句總标。
若下别釋。
初明開法。
滿四不成者且約多分。
自恣則成。
若作下次示本位。
初正示必下料簡問邊。
初明忏提須問。
但約必與不必以分三十九十。
此猶循昔。
若準疏意舍堕落前衆法對中。
九十單對不必須問。
中蘭定問。
兩人不成。
若持下簡餘法不須。
若是下簡非分。
必下勸依。
心念中初通示。
若下别釋。
初明開法。
指如前者即上立法通局中開有齊限。
不可濫涉。
若作下示本法。
第四明界有八。
自然為一。
三小三太及戒場也。
自然中初明衆法唯局。
已下明别法并通。
雜法如打槌白告。
不系對念所攝者。
言并得者。
須記除欲言盡集者。
且據開法為言。
作法界中二人總前七位。
三法統收八品。
别明中上對自然。
總明衆别人法俱通。
此就法界唯論衆法通塞之相。
三小為二。
初列三相。
數人說戒者亦彰難事不容多故。
言難事者不同意人欲诃法也。
此下明通塞。
各專一法。
當分名通餘法則塞。
受戒小界始終四法。
說恣各一。
亦有通者疏雲。
非無舉罪即有白忏。
若望下二一向名塞。
閑豫謂難靜無緣。
文令即解。
明知不通。
戒場準疏古解除十五法。
乞缽舍忏含四。
淨地兼解。
德衣略舍。
故言等也。
又疏前文形法二同不通場上(又德衣有差人。
亡物有賞勞。
共除十九)。
除者是塞餘。
則名通。
說恣亡衣此三有難。
微通場上。
所以除者說戒普集。
制本大界。
自恣受日德衣須安居處。
乞缽亡衣物歸僧庫。
解界須本結處。
衣食必依僧住。
形法令界通知。
大界中戒堂三小戒場等結解大界不行故塞。
餘則皆通。
故雲并有等。
次明成壞。
叙由中對文七非。
故雲随義。
以作業辦事成在四緣。
還即就緣曆句。
簡練随一一事。
單複括之。
推覓非違欲逃無路。
問前叙四緣。
後列句中不言界者答合在事故。
所以爾者二意求之。
一欲仿文非皆七數。
故或可别法無非。
通兩界故衆法則有。
局法地故由不該遍。
合少從多故。
但心念中三單可解。
三複還準單中。
第四句如對人說。
詞句差脫而悔輕吉。
五如對人六念六事。
虛濫詞句無差等。
六如悔重吉口不言了而是獨作。
七具三者對首無言。
發露非罪。
餘七并爾。
臨文自曆。
第二人非中上二句明别他。
下句即損己。
謂不依第五律師也。
三中非夏限者越三種安居。
故有難緣者不避命梵。
故不依佛者結上二事。
故四下略三複一具。
此中從法且列八七。
若從事者百八十四。
一一具七句數則多。
第三人非中亦約自他兩明。
以臨說戒必須行淨故。
事非中一人獨秉衆具須備。
時非者越三日故。
第四人非中犯戒者境穢不足。
有诃者行淨别衆也。
法非中言非正者容差互也。
诃不止者縱令如教但使他诃不止亦非。
事非中上染謂五間及錦绮等。
财不淨者邪命得也。
體量裁制文中略也。
第五人非中上明别衆。
以界滿五不開對首。
又對首法不開受欲。
必須集至還依本位。
方名如法。
或非下次簡非數。
事非中時非者亦三日外。
難不具者非時得作。
有難方開。
本律增減。
五百問一月是也。
第六法非中上句明根本從生異篇合忏。
次句明犯與不犯未窮情實。
妄陳者括上兩過。
事非中初明非長。
如毛綿帽襪小白缽器等。
次明隐犯僧不委知。
三明地弱不勝羯磨。
四明濫托言寄誰處。
第七人非中上二句明身别。
下句口别事中三。
初迷三相。
二昧兩界。
三遙唱結。
第八人非中初句是所為非界。
下即能秉非上句明别衆。
僧下顯非數。
言五百者趣舉至多顯非易得。
五十法者據足數中六十餘人。
然第四門十一人猶足生善。
故減言之。
法非中八種者即受法中十種方便。
除少分法及教。
發戒緣随機。
羯磨亦立八耳(一請師二安置三白差四出問五召入六乞戒七戒師白八對僧問)。
上即緣非及下正示法非。
事非中三位衆法并出界非。
以局處故。
結示中初正結。
離此八條入非之者故雲餘正法也。
當下明法事并塞。
别下明人别多通。
唯除二但。
自餘皆有。
廣下顯略。
彼文亦亡。
曲解羯磨前通衆别。
别法可解。
故此一章唯明衆法。
叙意中初三句顯意。
綱要者即初釋文。
是羯磨大體(不必強分綱緣)。
通塞者即後料簡示文義差别(不必局指一科)。
若下示妄謂。
然下明非處。
上二句是縱下二句是奪。
言知處者綱定不成。
緣通成否。
未可一概故雲不得等(禮雲無雷同。
注雲雷之發聲物無不同時應者)。
斥執文中初二句總示。
或下别顯。
初斥連誦結略。
諸白四法翻譯省文。
故安此語。
不當誦之。
或下二斥專執詞句。
初句如律覆藏法。
但雲某甲犯僧殘覆藏僧今與某甲随覆藏日羯磨。
然前犯有差别。
覆日或多少。
若依律誦則不稱前事(忏篇雲。
依鈔作法得成。
若準律文依古羯磨。
即須改張不可謹誦是也)。
次句如賞勞法備牒六物。
物缺須改。
今亦依誦(下注雲随有言之是也)。
言俱有者如受日法。
牒佛法僧緣連書半月一月。
文事雖備不合俱牒(下雲不得雙誦半月是也)。
俱無如結有場大界法。
律無文事不複增加(下雲須加内外相内是也)。
亦可如呵責法文據鬥诤。
必有餘犯不能随改(下雲。
及論當時未必如文)。
緻下明知法者呵莫知所措。
白讀中如後問決。
初叙非法。
豈下彰過。
伊即訓是。
責即是罪。
不學無知非法罪外加之。
斥師心中初句示人。
轉弄謂非智強智。
雖非愚塞複是狂簡。
觀下示彼行事。
初句明乍觀似是。
而下示再考還非。
初明人事兩非。
謂人迷足别事昧虛實。
夢中觀海。
而況逾之。
迷可知矣。
量下明法非。
雖不守文句而自裁過甚。
照下總結上非違教結罪。
結诰中初二句正勸。
加事不成自他兩損過。
非輕細故令極誡。
必須親學方免諸過。
若下明選人。
上座者如五分說。
即上無人。
雖居衆首必取解法。
高臘無知何足算也。
故下引證律列四人。
上座次座約位簡人。
誦律不誦約法簡人。
文阙第四。
言持律者即是第三。
疏雲。
非謂誦文必兼識義。
四不誦者疏雲。
雖不連文累紙而曉達成否。
又雲。
四分總列并據有能。
應預未閑亦開學悔。
已下遮濫可知。
正釋中所以唯約受說者。
由此二法世中數用故。
又人常誦亦易解故。
白中五句。
初後中間三句相傳為綱者。
總該諸務。
揩式軌定故。
二四兩句名緣本者。
即法所被事随機不同。
如說戒雲白月十五日即是緣也。
布薩說戒即本事也。
又受戒雲某甲從和尚乃至三衣缽具等并名緣也。
今從僧乞戒即本事也。
第二則緣本雙陳。
第四則單牒根本。
縱有兼緣翻傳失治。
如是分對随文可解。
初句雲動耳識者。
恐緣他事無心同秉故。
聽字去呼。
次句布薩說戒華梵雙标。
言成重複。
删定戒本改前雲衆僧說戒。
則人法兩舉。
後雲和合說戒。
則忍可已彰。
然衆亦即僧。
為成句故言情事者。
即能秉心蘊所白事。
不須和會情非情等。
第三中初牒句通釋。
若者未定之詞兩期以問。
僧下分句别釋。
初釋時到。
上句人如。
下句事法兩如界在事中。
四緣現前作業時至(此謂時宜之時。
業疏同此。
戒疏則分為二。
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
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
彼局一事此通一切。
然僧和緣會大意不乖)。
次釋忍聽。
聽字平呼。
疏雲。
今約心和勸聽可也。
前約身和勸聽聞也。
兩聲别召。
事義亦乖。
不解兩緣名非數也。
四中前是告情。
故須兩示。
此彰忍可無勞雙牒。
第五雲如是者指上所白。
故雲白結。
令知業就故雲告知。
次釋羯磨标中二。
初标法。
内字似剩又恐字誤。
強釋亦通。
但恐無理。
上下示重明白意。
恐疑繁費。
故預遮之。
前是正釋。
頗稱久成。
此被未悟。
為利新學前後志别。
故雲各也。
白文同上釋。
言緣兆者謂。
牒緣告衆情事始形。
即成業之兆。
此之下指同顯略。
次釋羯磨總分中。
三番羯磨是法正體審衆量可故雲正決。
僧法所加本為受具。
故雲根本。
下雲結成明彰體外。
别釋中若約綱緣還分五句。
今此随義止分三段。
初句唯綱。
後二綱緣合論。
且初段對前白文。
故雲重聽。
生善中最故雲非小。
和決因聞故指為緣。
第二段分二。
前緣後綱。
緣中文略但标乃至。
具雲此某甲從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此某甲今從僧乞受。
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某甲。
自說清淨無諸難事。
年滿二十三衣缽具(此并緣也)。
僧今授某甲具足戒。
某甲為和尚(本也)。
綱中長老之言乃召别人。
疏雲。
事達在僧成否在别。
又雲。
或有文雲大德忍者。
終問别人随時稱謂。
上是牒文。
正下略釋。
上二句别點緣本。
下二句通釋綱緣顯示文意。
第三段為二。
初示根本受合雲授。
仍除今字。
具下加足。
乃至中略某甲為和尚。
綱中略上者默然三字。
單下點示可知。
第下釋結略。
初牒文。
一下正釋。
上二句明得中。
下二句示制意。
結文中亦分綱本。
僧已忍竟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此為綱也。
兩句在上下。
竟字當中間。
與某受戒某甲為和尚還結前本也。
此下點文可解。
三法料簡增減中據律單白及白二中白。
或止有四句阙第二句者則名為減。
然本無增。
望彼五句相待為言。
若是羯磨及白四中白定無增減。
故非所論。
文中先出所以不出三意。
若是事重如諸說恣還衣亡物之類。
若有緣起如諸結界。
須比丘唱相緣起(謂羯磨前緣。
非謂本制緣)。
若有乞詞如諸受忏(謂舍堕單白。
非受戒及餘忏也)。
不牒事者如上結界受忏。
并以前緣牒入羯磨。
若上三種必具五句。
若但四句成者反此三意。
兼不牒入如文所列。
即說戒堂及滅诤結集中。
諸白并諸差人白二等是也。
然又須知唯略第二。
至第四句。
緣本雙牒必無有缺。
尋之可知。
餘下明增例皆五句。
然律文亦有翻傳脫漏之者。
如結法同食别界及結淨地。
既有緣起而列四句。
如疏所判。
漏誦遺筆想無所疑。
通塞中單白分二。
綱則俱通。
緣有通局。
初綱可解。
第二下明緣。
初示文局。
義下次顯義通。
羯磨中初明俱通。
舉文不備。
臨說加之。
中下示通局。
指類白中。
結示中功成由解。
不必泥文。
故雲不了等。
是非中初綱中增減一向屬非。
白中三句總一十四字。
羯磨正體一十七字。
結文一十四字。
此并楷定。
縱無增減而音聲淆混。
言相不明亦歸非攝。
緣中初明理順。
以言雖通許理不可乖。
往往世愚辄便加減。
增下明開許。
初句開增減。
疏雲。
如結大界。
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
豈得二别。
何不列也。
準此增著亦得。
如五分結場增文同一布薩等(此明戒場三小得增)。
減卻二同亦得。
如諸界等(此明大界得減)。
次句開易語。
诂訓謂言異義同。
如雲某甲作和尚從僧求戒衆誦戒之類。
而下二句結上二開。
類下引例有三。
初引部别證。
五分白及羯磨一概四句。
并無第四。
十誦受戒法雲年歲已滿衣缽具足等。
又外部羯磨綱中尚有增減。
五分長老忍下無者字。
結詞僧已下無忍字。
十誦第四句牒本。
已雲忍者是長老默然。
又說字上有便字。
共加五字。
至下二引翻譯證。
疏雲。
翻三衣為卧具敷具。
略得其相失其本體等(如減六年羯磨)。
三诂訓證。
字訓義同。
故雲兩得。
故下一句結上三例。
初問白讀謂對衆公白而讀。
明非暗誦也。
如前所斥。
恐生異計故此決破。
答中初句判定。
雖下申理。
無明決者非正教所斷。
以義求者生下所明。
戒本例中言相似者告衆。
義同故。
故下引示。
不得重說者此明多人共往學誦。
故不令重。
準下推制意。
咒術例中初明俗咒。
越謂言乖。
散謂心亂。
反上專正也。
故下明道咒。
羯磨下合例。
況比也。
律序顯者彼雲。
神仙五通人造設于咒術。
如來立禁戒。
半月半月說(上喻下法)。
必下顯制。
律雲。
五夏不誦戒羯磨。
盡形不得離依止故雲終身。
親聞中祖師嘗預譯場。
所傳得實。
可以為據。
問互作中以僧尼位别不容參濫。
故須簡示。
答中初明尼為僧作。
文中三法。
由僧非法尼無奉敬。
恐違敬教得法方開。
然下無屈上。
止得遙加。
故雲不須等。
次明僧為尼作。
三并現前。
四分更有舍教授法。
亦同遙被。
第三問據前簡衆。
已顯不通猶恐濫行。
故此重示。
答中初明通制。
上句直判。
白衣無法。
三衆未具尼是别類。
并不許聞。
疏雲。
尼同僧法。
應預同聞莫非女類無知多生慢習。
制令耳目不矚。
則重法尊人也。
律下引示。
若沙彌将受尼來自恣止開眼見。
除所為者沙彌受具及尼中三法。
已外不合。
摩下明别開。
瓶沙具雲頻婆娑羅。
此雲顔色端正。
疑比丘半月一集所圖何事。
故獨開之。
決疑歸信故雲心淨。
第四問相有差别。
故問簡之。
答中初句總答。
若下别示。
上二句明通。
由是勸喻不慮乖别故。
至下顯局治舉違惱。
或緻破僧僧不舉僧。
律文明制治舉可爾。
乞為受忏并是順情。
何以同禁不得至四。
學者尋之。
引證中四分證上乞為。
五分下彰部别。
和谏亦制故雲通也。
母論及下四分并證治舉。
文中四五伴可谏不慮擯治。
則知。
不得加衆明矣。
十五種默者。
雜犍度中舍利弗見作非法佛聽默然。
因說五法不應默。
若作如法羯磨(事雖如法緣有差違。
須诃令止)。
若得同意伴(不慮衆治。
此同母論)。
若見小罪(衆有犯輕。
僧體不失)。
為作别住(謂在界外)。
在戒場上(界中别界此二處非)。
如是五法默然者非法(非法有罪。
又不同意可诃。
不說複是默妄)。
又雲有五法應默然。
見他非法默然(即舍利弗)。
不得伴(亦同母論。
鈔雲大同。
唯伴二句耳)。
犯重(衆有犯重僧體已壞。
诃無益故)。
同住(非别界也)。
在同住地(非場上也。
此二處如故不應诃)。
如是五法應默然(此雖不同由是開。
故則非默妄)。
又有五事應和合。
若如法和合(應來者來三業俱集)。
若默住之(得诃不诃)。
若與欲(應與欲者與欲)。
若從可信人聞(自不違故他雲如法。
我亦同和)。
先在衆中默然而坐(前約作法時和。
此明先在衆中忍可所作)。
下文指廣彼亦略示。
第五問欲明分齊知法成處故。
答中初句指繁。
凡有三解。
一盡結文。
二至說字。
三至竟字。
今下判定即第三解。
破古中初标今異古。
故下引文質非。
必下旁存舊解。
故雲兩得。
然不诃可爾。
诃則非成。
若從竟字則無此妨。
下指義鈔。
即上卷發戒時節中。
彼亦取竟字。
文亦非廣尋對可見。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