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尺得作。
七中蟻攻土成聚。
謂之蟻封。
第八自然水者非造作也。
論雲。
若通水入田。
或堈盛水皆不得。
準下會通。
征證也。
城塹等者如上所列。
山石澗渠林樹垣牆久固之物。
律但通列不明分齊。
須論證之。
然而論中路江池水亦難準據。
針樹蟻封甯為久固。
若今行事未可全依。
榜示中若據此文合在結後。
欲明标相是界所依。
傳告後來須存久永。
故于相後預而示之。
無濫疑者必無榜相容生疑濫。
結處生疑。
文據彌顯。
界形文略指廣如他。
今須引論示其名相。
善見五種。
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
了論十七種。
皆名别住(即界異名)。
一長圓(地勢狹長兩頭并圓)。
二四角(四方)。
三水波(标相屈曲如波浪然)。
四一山。
五一嵓(随山嵓形勢即為界畔)。
六半月。
七自性(即蘭若處随地分齊)。
八圍輪(中間别結多界。
外以大界通圍。
如鐵圍山繞四天下)。
九一門(恐是多界同門)。
十方土(随國邑境界)。
十一四廂(周回有屋中間空露)。
十二二繩(如上)。
十三比丘尼。
十四優婆塞。
十五垣牆。
十六圓(其地周圓)。
十七颠狂。
此中一二三六十六五種約其地形。
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九種就其處所。
十三十四十七三種約人别居不論形相。
問界形與相同異雲何。
答若對前文标體相三。
此門上科即是其标。
次明界形即同前相。
尋之可知唱相離過叙由中初舉空有兩處。
時所多行。
先下誡須預知不容罔冒。
外唱中初叙過源。
如下出濫相分三。
初示彼唱法。
正南下二推過濫。
此約寺門當垣牆之間。
故有内外兩唱之過。
如下圖中所示。
必若寺門齊牆内外。
亦無此患。
随處明之。
未必皆爾。
故知下三教如法。
随曲唱結後行法時無别衆患。
則無悔也。
亦下遮濫。
然行事之時若籬牆由折深遠須立标相。
從于某處至于某處。
必若分齊分明少有迂回。
恐成繁累。
略雲随屈曲者亦無有過。
但令唱者及同法僧識知其處。
近世有人計其尺寸。
牒入相中太成細碎。
不必須爾。
内唱中初出彼唱。
便下推過。
初總示。
如下别釋為三。
初釋别衆。
以與欲出界失法成别。
若下次釋破夏。
依界者對無界依藍則無此過。
言下三釋離衣。
以自然護衣亦無此過。
故約作法衣界明之。
故下結示。
蘭若中今時立相标物相遠。
中無倚附。
遙指暗唱頗符此責。
自負謂負罪。
即非法吉羅。
違教雖輕結業彌重。
即如下雲。
自陷陷人是也。
引教斥中了論水波一丈五尺。
謂标石相去。
非謂長短高下也。
并下正斥。
初通舉兩損。
脫下别舉受戒釋成。
損中尤甚故上二句釋陷他。
自下二句明自陷。
故下引證令信極勵存心。
唱人中律使舊住者一往且據谙練方所。
準業疏雲。
律制堪能豈局主客。
斯為通論。
固可依承。
未下委示唱者唱之方便。
要在親矚。
不唯誦文。
定初始中初示法。
東南為始且據此方門多南向。
餘向随改不必一定。
若約通論不問方隅。
但從寺門左角發首可為定準。
相當者始未還合也。
律下遮濫。
恐執律文妨行事。
故以起方則四維不分。
起維則方維俱顯。
又方面通漫起無所從故也。
空野唱中須起立者使衆見聞也。
不稱名者以羯磨牒。
唱恐濫為别。
故準業疏雲。
亦有牒名。
義亦通得莫非成僧。
故知不局。
相中四樹出法示相。
随物随改不必須樹。
纰謬猶錯亂也。
城邑法中前緣者謂。
禮僧等相文準下圖中。
大牆為法對之可見。
今時錄相複從簡要随門所向。
望前為出至後為入。
左去名上右去名下。
又起角處則雲從此。
餘處不著。
雖非鈔意于事易明。
義須準用。
三說者律無定制。
疏準受忏乞詞例須三遍。
以俱是前緣羯磨所牒故。
次科五門三門者今亦從易。
至于東頰穿限頭。
入循限裡唱徹至西頰。
還穿限出在事。
省繁于義無失。
障隔穿牆須唱院名有所簡别。
或院牆不一更加方隅。
别名标異。
集僧中初科先出正解。
又二初明标挍界寬。
若下二明标寬界狹。
僧下引證從标不疑。
避難者彼第八雲。
一住處諸比丘前安居後安居日。
已過有難事起。
若賊若王難若奪命若破戒。
若水多蟲漉不能淨。
欲至餘精舍避比諸難。
故聽結之。
有下斥非。
初出彼計。
僧下彼以明文為妨故作強釋。
為難緣者顯非常途也。
恐障礙者攝處既廣。
情容不同故(舊記妄雲。
古師謂僧祇難緣為惡比丘者非)。
準下正斥。
但彰無據。
言準理者疏雲。
雖在自然之外非别所收。
然作法文中通牒标内。
拟成二同。
唱時結時别衆在内。
律無開處。
何得非别。
次科村界中。
村内不集者據結已為言。
初結須集。
尼界者僧尼二衆各不相足。
互結無妨。
僧界中令不出界者自然不攝法地人。
故唱内相者中留自然也。
如下舉例如前釋。
不受欲中三義。
初約結法對餘羯磨。
明制緩急有開不開。
業疏續雲。
餘法是衆同之末。
并依後起。
二界弱者欲法本開為成同界羯磨衆法。
地既不勝欲将何用。
此義唯除結界。
就餘法明之。
疏雲。
自然本弱僧事不行(此明通制餘法。
下釋唯開吉界)。
不開一結用通僧界。
諸務不立故。
此白二乃是前開(上明結界未有欲法以之不開。
下明欲本應僧。
須在法地不通自然)。
欲是未緣必憑僧起。
界是作法強故攝之(舊記謬解不勝欲羯磨故委示之)。
三令知界此義最優文據複顯。
餘人不知者若約同法理合皆知。
或容後忘。
或是後來比丘未立榜示緻有斯緣(結處起疑此文更顯)。
加法中初科但答結大界者結法唯一無所簡。
故不須更加白二之言。
白羯磨中律中本無作字。
随機羯磨及古本寫鈔皆無。
定是後人妄加。
雖無巨害終成參濫。
有場界中言戒場者。
受随等法多行于中。
疏雲。
似世諸場。
莫非聚結異品收拾勝利故也。
然圖中标為戒壇者謂。
于場中别更封土。
若據初開未必有壇。
所以律中約通從本但雲場耳。
三标内外尋圖可見。
叙意中初示意。
今下斥世。
上二句通斥愚暗。
漠落喻不明也。
曾下出不明之相。
定下決破。
必下誡慎。
觀夫祖訓極明。
人誰不讀。
及乎臨事還溺此迷。
豈非妄習積深良醫莫治。
今略引示。
幸宜改之。
謂主法者一月已前自錄界相。
令他暗誦唱者未嘗目睹。
同住都無曉知。
而乃對衆執文。
号為證相。
秉燈數字不使差訛。
側耳尋聲莫知方詣。
況自然分齊曾不觀量。
作相集僧甯思足别。
白告則巧莊對偶。
不異伶倫秉結則引弄音聲。
便同歌伎。
唯念明晨散席坐位高低。
更憂請主相酬施利多少。
如斯罔世非是一朝。
誤彼大緣自沈萬劫。
來學有恥極須誡之。
圖中圖相正意為分三标令唱法易見。
二複示前無場唱法。
三明穿牆之相。
四明自然體圓。
五明相望作法自然遠近。
六明循門出入離過。
七大小二牆絣繩釘杙為顯一标兩相。
八複示标通大小不必一肘。
九明中隔自然随物可分。
十明大牆外唱不相錯涉。
略求十意餘更尋之。
注中初明自然者。
以結場時更出西南别取步量。
圖中不可雙示。
故持點之。
遠近中先明自然。
若下示作法。
餘界中點示同别。
唯可分聚一向為别。
餘之四種廣狹雖别周圓則同。
問前定自然各半減取。
唯約不可分别聚落。
餘五如何。
答疏雲。
此一既爾。
餘之自然大小乃殊。
例有通局皆半約之(異界已分共論為通。
各半名局)。
然可分聚落唯局不通。
以僧在外既非同聚自有别界。
餘皆同處各半可知。
釋中自然界相不必定圓。
示知别相。
戒場中三。
初示場體。
中下二明中隔自然。
初二句通标。
東下先示東北。
言下上者下即牆際。
上謂地面。
次明西南。
初示豎标。
雲尺八者不必。
可知後南西下明結已作法。
若論說恣即須通集其戒場。
下三示場外相。
大界相中初示内相。
若下明外相。
此圖不通内唱。
特示西南相涉令識過相。
又下恐避參涉而穿牆心唱。
故此遮之。
結示中初二句結前。
一緣者通指圖相。
作下示不定。
若下明須立。
結法中初明前後。
以昔相傳後結戒場。
人猶執舊。
故須決破。
引據中先引五分。
上二句示正法。
若下明倒結。
先結大界者示忘誤也。
當舍者解二界也。
更前結者即戒場也。
更字去呼望前重也。
亦可平呼改前倒也。
然後下即大界也。
毗尼下略指二論。
同故不引。
母論第一雲。
結界法先。
結小界後結大界。
又雲。
若忘結淨地解已次第結等(彼宗大界不開淨地。
故别結小界以為淨廚。
而結解次第與今頗同)。
善見尋文未獲。
後解界中引五百間。
文亦同此。
斥非中即光師羯磨。
彼執緣起立結次第。
故疏雲。
律文雖有先後由緣起。
故不即因此明結法式。
理如五分不可依人。
又壇經雲。
若先結大界後結戒場。
約何法制以分兩界。
雖預開空域終是無法之地。
鈔中直破雲不讀等。
問決中前雖略斥未定成否。
猶恐妄執。
須更明示。
答文為二。
初明先結得成。
文既令舍。
即顯結成。
所以爾者唱結無乖故。
但下二明後法不成。
所以然者違制法故。
五下引證。
複二初明故違不成。
又下明不知許成。
言不知者謂。
秉結之人未窺教。
故于後才知即不成法。
然是愚教須加二罪。
或可後行受者不知元結失于次第。
約心許成。
賴下示曲開之意。
僥幸者疏雲。
非分遇福也。
示非中初通标。
或下别示。
次列四種。
初界中不集者謂。
自然限内有别衆過。
即人非也。
總唱者即就場中遙結大界。
謂事非也。
二中界内即大界。
不合通唱。
及下二種并是事非。
第三可知。
四中不唱内相。
即兩界錯涉也。
此下總結。
上二句示非。
故下明是。
當界者大界戒場各自局故。
結場中相及羯磨皆雲小界者。
對外大界在中名小。
與下三小名同相别。
結已中止将四五人往結大界者。
一往且示兩處界别各不相妨。
若準不開說欲要知界相。
理須盡往。
次結大界唱相中總别。
唱者别即内外各唱總謂。
逐遍合唱。
若行别唱者先三唱内相竟結雲。
此是大界内相。
三周訖。
複次三唱外相竟結雲。
此是大界外相。
三周訖。
然後通結雲。
此是大界内外相。
各三周訖。
不須同下雲彼此等。
以是别唱無相濫。
故雖文出總法而别唱便易。
今宜從别。
正明中初總舉。
前下别唱。
初唱内相。
次下二唱外相。
并有标唱結三段。
标結之詞通須牒唱。
彼下雙牃總結。
如下唱已通告。
羯磨中牃緣加減明加内外二字。
而言足一字者未詳所以。
有雲。
外字義通本有。
則非加也。
若據下示不須加。
以體望相并是外故。
三小中集僧分三。
初叙緣彰異。
如下二正示遠近。
七盤陀者如集僧中有難蘭若。
唯結三小。
請無所疑。
故下會同律論以明可取。
論明不同意者。
在七盤陀外得作法事。
律雲不同意者未出界(謂在本界)。
聽在界外疾疾一處集結小界受戒。
名相相符故雲無異。
并下三示結處。
上明開閉。
由下釋所以。
迥遠也。
迥故來難。
露故易見。
聚落反此。
不開可會。
不豎相中正義分二。
先叙二界須相。
此下正明三小不立。
初約緣顯無。
有難謂不同意。
遮作即來诃止。
随下二句克定體量。
次科古義中彼謂。
受戒出衆問難。
入衆正受。
必在界中故須立相。
餘二不爾。
故但随身。
疏引古雲。
及作受戒相如熨鬥柄。
是中問遮是也。
今破中初科為二。
初文示妨明不可立。
此下示同明不當異。
次科引文。
即三種結法中牒緣文也。
初即受戒中文。
一處者疏雲。
知無異外也。
中雲即說戒文。
爾許集者疏雲。
知數人外無界也。
後即自恣文。
齊坐處者疏雲。
知坐處外非界也。
文下通示。
止在此者謂。
上三文皆約坐處也。
遮濫中以僧祇文是彼所據故須釋之。
文出第八。
彼明。
比丘犯長求忏。
以大界難集或恐勞僧。
故出界作。
至界外者即指戒場以隔自然。
故雲外也。
無場方出界外别結。
文雲者即彼結法。
彼雲。
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于此地。
即接齊僧等三句。
此下決破。
上句是縱。
下二句即奪。
上句指類戒場。
以名通故。
下句顯非三小。
由非難故。
四分下質彼迷名。
行事中初出正義。
界外問難受法明文。
叢坐者前後兩邊身相連。
及非謂環繞使中空也。
足開者足可相容也。
疏雲。
十人融通開間納取。
必半身者舉分況全也。
十誦一比丘一處坐。
足四處僧作法。
證今半身即成同界。
善見未詳何文。
是定義者疏雲。
如斯行事内準佛教外約凡诃。
僧有授法之功。
前無虛受之願可也。
必下二斥非法。
鎮壓也。
下指義鈔文逸。
今見業疏。
破立頗詳。
說恣中初明說戒。
同師善友者非不同意也。
下道者道路之下即蘭若也。
使相近者必有空間非一界也。
自恣圓坐示相可知。
此下雙結。
不可必固。
指結法中事希故略者非鈔意也。
今略引之。
說戒文雲。
大德僧聽今有爾許比丘集若僧時到僧忍聽結小界白如是羯磨準知(餘二緣相如前已引)。
示餘三中初謂。
一處有食無法。
一處有法無食。
各解同結。
自他相濟名為法食二同界。
二謂。
二俱有食一處有法。
名法同食别界(此二并上人法二同。
即三種大界)。
三謂。
二俱有法一處無食。
名食同法别界。
為下别釋第三。
初示開意。
言守護者不令彼處僧散寺廢故。
四方唱和者顯非結界。
而前标雲三種界者。
以利養相通義同一界。
下雲開結意亦同之。
疏雲。
本非結界因前同别故有事來。
末下傷今不行。
殆将也。
必下勸令遵奉。
解中無場法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