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賊等阻障。
俱号難緣名同事别。
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安一日為前。
後三十日為後。
次得罪中以前三十日為前。
後安一日為後。
三難事中即約安恣互明前後。
疏有六種。
三種同前。
第四位約前後。
初後兩夏各十六日。
中間二十九日。
五明行住(住謂舊住行即外客)。
對念二法行住通用。
忘成及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又雲。
必舊有要例亦開之)。
六據法不同。
對念作法以容預故。
忘成及界恐乖前後。
直爾便得(準疏後亦加法)。
夏閏中标雲延促者。
依閏為延不依名促。
又閏中三例。
住日多少延促可尋。
依閏中三初示文阙。
比下二取例。
比即是例。
前引論文。
彼雲。
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受雨衣。
滿百二十日故知。
含閏在其間矣。
彼下以開況制。
開緩尚依。
制急宜準。
又下三釋疑。
疑雲。
閏是虛坐。
既非正月。
閏中出界應不破夏。
何須坐閏。
故比通之。
今明依閏。
雖經四月閏不在數。
但恐間絕。
三月實夏。
故依之耳。
次不依中初标示。
摩下引據。
安居已作閏者。
顯是初結未知有閏。
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
言不成者或有依閏日未滿故。
謂下對釋可解。
兩判中初句指前文。
多論唯明依閏。
伽論文通兩位故雲兼具。
次句明雙用。
夏下正判初明須依。
謂先知有閏宜從多論。
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
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有閏。
結已方立或依不依。
随人取舍故雲通二論也。
西土作閏不定。
此方不爾。
預出年曆。
并是先知皆須依閏(舊謂先知有閏要依不依随人所欲者非)。
疏雲。
即彼伽論前安居。
已王作閏月。
本知有故則依閏。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
數日成夏。
問答中此兩重問并謂。
以開難制。
兩答不同在文可見。
言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一月中局閏七月。
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五個月也。
開犯獲利故雲奢法。
問雨衣亦開何攝閏者。
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
故不同也。
差别中标雲進否。
謂日多少也。
初位五六二月由在中間。
不涉結解故定一位。
次閏四月初句通标。
從下别釋三位(目下并約結去以分同異。
庶令易解)。
初四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
乃至三十日結七月盡日去。
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結去各十六日)。
若閏下明第二位。
住日多少皆不定故。
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
乃至閏月三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
故雲轉少也(前通二十九日結同至八月一日去)。
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
若五下即第三位既不涉前閏。
故唯三月。
五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
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結去各十六日)。
準疏此有三句。
或有安居隔一月(四月三十日與五月二日結者并隔閏月)。
自恣降一日(四月三十結七月盡日去。
五月一日結八月一日去。
即降一日)。
或有安居隔一月(閏月一日與五月一日結者亦名隔一月)。
自恣同日去(并八月一日去)。
如是漸減(應雲安居隔二十九日等)。
乃至安居隔一日(閏月三十日與五月一日結即隔一日)。
自恣同日去(亦同八月旦去)。
三閏七月中初标閏。
從下列釋。
初三月住。
四月十六.結七月十六去。
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去。
故雲未至閏也(結去各十六日)。
五月下明第二位。
五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
始得八十九日。
故須跨過虛月取八月旦。
一日足滿明旦出界(即初二去)。
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結通十月五日去有十五日)。
疏立二句。
或有安居隔一日(五月一日與二日結是隔一日)。
自恣隔一月(五月一日結七月盡滿閏月旦去。
二日結者八月旦滿二日方去。
即隔一月)。
乃至安居隔十四日(五月二日乃至十六日結者)。
自恣隔一月(五月二日結八月二日去。
三日已後結者前退後增。
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
并隔一月)。
餘下指廣今見業疏。
如上略引義鈔文逸。
分房法中三時分易西土常儀。
将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
薄情遣滞莫先此法。
東華不爾故所絕聞。
或共止一堂頗符水乳。
或别房各住。
而不異俗流。
且君子安遷小人懷土。
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
緻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
制緣中初明主心局狹。
簡于客舊故緻嫌責以為由始。
佛下明制舊住自知。
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诤情。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為五德。
上四約心名為通德。
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為别德。
随事各局故。
順己無黨故不愛。
違心無憎故不恚。
達教無疑故不怖。
知機适變故不癡。
知可分等者或約人。
論大僧為可。
惡比丘及沙彌為不可。
或約處者房舍為可。
衆處不可。
更總為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
方堪差舉。
羯磨下引法可解。
次科初五德唱告下明衆僧集物。
随己所有并持入衆。
唯除床榻卧具等。
三中初數知房舍。
經營主者或彼創造。
或複修治。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
缽器篇雲。
營事比丘房成與房。
住九十日一移。
等餘廣如彼。
後下二依次分與。
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
故下明更分無用。
故令留置。
問既随所樂可取先所住處否。
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
理應無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
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在人為之。
若惡下三明簡人。
時下四示嚴制。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
不得偏饒上座。
不同分房故用相并。
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下明房舍局定。
二義反之。
初明好惡已定。
反上平融也。
好惡可會。
美好不同者好中複簡。
謂好相多别也。
限下二明時長。
反上短促也。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複是别屬。
理應任選而制參取。
故蹑為難。
舊雲。
先以施物好惡相雜。
然後書現前人名于籌上。
使不見物者投之于上也。
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
如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
此句反房不等也。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别屬。
此句即反房非通有也。
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
餘相中僧祇三節。
初明小衆可否。
若房下明重分。
若春下明三時緩急。
夏房專為治事故與。
春冬更兼受用。
而與故雲具通二與。
四分亦三。
初明客來不移。
同上可見。
若分下簡非處。
若有下明預定。
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當于此安居。
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
至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
佛聽先作相者住。
即書雲某甲欲于此安居。
詳此似非分房。
應是山間嵓窟庵舍。
孤立之處可自标定。
必是僧坊自行分法。
理無預占滅名。
去者恐妨後人。
故滅即除也。
三明作法。
設教中标雲四種。
對首本制常途所行。
餘三緣開心念開無人。
忘成開非心。
及界開奔赴。
對首中前安居标雲通諸界者。
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
或僧坊俗舍并通安居故。
今下标今立法。
出法中初具儀。
二示法。
準疏分八。
初句告所依。
證無餘想也。
我某甲者簡非他也。
依某處者定所标也。
前者簡中後也。
三月者通餘一月為開制也。
夏者除春冬也。
安居簡遊行也。
房舍等者料理資緣也。
三說者表無謬濫也。
上出本律次引五分續成對答。
彼人即所對者。
莫放逸者誡敕之語。
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
後以義加者。
下引本宗五分并制依人。
準牒詞中意令專奉。
今多但誦三說不道餘詞。
準理應成依文為善。
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
處既多别故須随改。
料理之語唯局僧坊。
不通餘處。
不下斥非。
彼謂。
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寬易護。
然束約攝修。
唯狹彌善。
如上引律。
起不礙頭坐趣容膝。
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
恐無知仿習。
故須指破。
初問答中有三。
初通示制意。
前人下别列三世。
若下反彰違失。
若據安居攝靜修道。
反令營事全乖教本。
後賢有智宜求斯旨。
次問答中五種持律。
且約誦文多少次第。
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之。
推究中初句征。
五分下釋。
初引五分制法。
有比丘者即緣起也。
乃下立制。
往彼處者明親附也。
若房下明遙依也。
若已下明往返。
遇緣随結成者請法因緣非心慢故。
準下還成前安。
次引四分制犯。
罪相階降在文可知。
中安居初标。
律下釋有五節。
初句指律。
有名者即增三雲。
前中後也。
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後二位也。
世下示古。
然下義立。
初二句準增三之名。
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
以名顯時故雲分明。
次三句決犍度義具。
故可例立。
注引缽量。
律文但出上下二品。
與今頗同。
應下出法既約山嵓。
故除修治。
必下縱古。
注羯磨依律。
但出前後二法。
疏中所謂莫不望前并名後故。
後安中初标于下釋。
初句定日。
同下指法同異。
心念中注示開緣。
當下明儀法。
住下令改轉。
忘成中初釋名相。
身已在界不憶加結。
佛開成夏故雲忘成。
律下引示。
律中四法。
次第相由。
故指心念為忘。
必忘對首例亦同開。
故知下準決。
初示文局。
以律本緣開外來故。
必下顯義通。
但約要心不局内外。
初明舊住有要亦通。
下明外客無要反塞。
言為事者别有所務。
明非要故。
及界中疏雲。
界者入攝僧界。
園者僧伽藍園(藍是梵語。
園即華言即院相也)。
此須料簡。
若藍狹界寬及藍界俱等并約界論。
或藍寬界狹或複無界則約園說。
律據僧坊準通俗舍。
此收四種。
疏雲。
園界兩所足有雙隻(謂園與界。
各有雙隻二種故為四也)。
問隻足尚成。
何須雙足。
答律因緣起随機緩急。
先雙後隻次第開之。
既約隻成雙則無用。
所以文中但言一腳耳。
下指廣者疏雲。
所以一腳入界明相出成者。
以匆切不暇開不結成。
又問。
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敗即破夏)。
未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
答要須兩足出界辨破。
以利勝故若一出破。
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
次明分齊。
即前四法約時處人法四位總收。
使無通濫故也。
初約時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
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并通安居。
各有十二成二十四。
又約人者五衆各有二十四。
則成一百二十種安居(疏中又分及界為四成七種法。
用曆三位成二百一十種。
仿上作之)。
約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
不勞此位。
然對異說通局不同。
故須重簡。
初明對念通三。
可知後明忘及初引異解。
初解局開前後。
注羯磨中亦标此義。
又下次解局開後夏。
并下結斷。
今準祖意并通三時。
随日結成随滿受歲。
義無抑塞乍觀兩解。
從急似善。
然律本中但明四法不簡初後。
故雲并非等也。
問忘及二法為加法否。
答準疏亦須陳詞。
但夏成在前。
加法在後。
不以加法為結之始。
疏雲。
忘等直得後用加法何為。
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直得是開。
加法依制)。
四遇緣中二科。
據論受日合在法附。
但出界逢難。
失不義同故此明耳。
初引律開即開二難。
初總标梵下别釋。
初釋梵難。
略舉淫盜。
餘事準知。
地有伏藏容生盜取。
二下釋命難。
佛下示開。
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
從下正斷為二。
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
若得下二明得處。
約緣以辨通塞。
法随身者處有前後法仍相續故。
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
結成後去者法既随身不必作法。
但望所至之處立心止住名為結耳。
須緣及法者緣即難事。
法謂受日。
反無緣法破夏何疑。
文義證中初科引文有五。
五分食不足者道緣阙故。
親戚苦樂者苦生憂惱。
樂恐染著皆妨道故。
十誦下合示三文。
四分亦爾者。
即如上引牧牛人等五處随去也。
了論中初通舉八難。
同說戒中。
疏下别釋二難。
不雲下二句通結諸文。
次明決中初引文決。
摩夷即母論。
正言摩怛理迦。
此雲本母。
故注羯磨雲。
毗尼母雲移夏不破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
四分下準義決。
三律移夏。
既得受衣成夏明矣。
雜辨中初科忘不受日者。
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
問以别之。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
故開憶悔。
必有濫托則非教意。
一坐下示制。
以教太緩故須限約。
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
即返界者疾還本處。
受日往也。
遇難中疏雲。
當日出界遇難經宿。
必有斯緣。
無文開得。
此謂有事無文故須明決。
答中由文義俱無故取人語。
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
爾時大興佛教置昭玄司。
立律德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号昭玄十統。
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
答諸師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
情是可愍故準開之。
疏雲。
高齊十統并懷慈濟。
通僥幸故悠悠慢犯失夏何疑。
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開明會。
故須問決。
答引會衣例同會夏。
彼律衣界不立勢分。
故須身分入内方成。
藍界寬狹中初明依界有二。
初至明出破夏明别依成失。
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
明通依不失。
由本結時不知别界故通彼此。
若依下二明依藍亦二。
初明藍寬界狹。
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
故須注顯(舊雲順古者非。
與下文多違故)。
若依界内下二明藍狹界寬。
或依别院别房之類。
小界亦爾者如别結一房依房安居。
出門即破。
皆謂下總結。
言兩失者依界依藍。
各有一失一不失。
即約本心有違不違。
而非明文故雲義張也。
法界多寬故緩。
房處從狹故急。
必有行人栖止大界。
自意依房舍緩。
從急彌符教旨。
遇緣去中二難即命梵為己緣。
破和即為他緣。
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
他界因我往故和。
為害事重。
故并開之。
诤見僧壞西土多然。
此方罕有故雲希也。
受日逢難引文中初是親緣。
若下即命難。
律文佛判并言得歲。
同上親留故雲同前。
義決中在文尤緩。
恐緻妄行故須準急。
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五中迦提分三。
初明時限。
比謂無衣常開一月。
二釋名義引論翻名。
注文釋義。
三指廣。
問下篇既廣。
此何重示。
答若論受利。
雖自恣後然所獲利全由夏功。
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齊。
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
若爾有衣受法此何不明。
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
解界中此章來意為破古執以息後疑。
非關夏限故曰因明。
以迦絺犍度中雲安居竟有四事。
應作自恣應解界。
應結界。
應受功德衣前引母論。
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
引古中初出彼計。
疏雲。
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
若解本界便失夏也。
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故文雲。
安居竟應解界。
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此下難破有四。
初斥妄。
律下二顯正。
初牒律文。
為下示意。
但文非明顯。
緻令錯會。
故準十誦德衣之文。
方決疑壅。
廣下指彼。
三十五雲。
夏竟衆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德衣。
已舍是大界。
諸比丘皆名受功德衣否答。
一切皆得受之。
又下三引證。
舊記雲。
指首師律疏本非為夏。
乃顯别有所為。
文雖不示義應同上。
古下四引難。
古人雲者已為前代古德難破。
今引用之。
疏中标雲有人言是也。
前引律雲。
安居竟應解界應自恣。
二文不異故引相并然。
律通三日。
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
及中後人随前自恣住待日滿。
用此相并明知。
解結非破夏矣。
文兼等者不竟解結。
若雲破不竟。
自恣亦應破。
自恣既不破解結雲何破。
上句示文同。
下句明義合。
破則齊破。
成則俱成不可偏。
故疏又難雲。
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解。
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
然未經宿不說離衣。
夏亦同此。
何得即破(前雲解界即日破夏不待經宿。
故有此難)。
今解中初二句判定。
但下明前後寬狹。
初生起。
若下示相為二。
初明依界。
前狹後寬。
僧祇避難界縱廣三由旬。
問先廣後狹為依何處。
答準下自然。
亦應依本從狹彌勝。
若下二明依藍。
疏中。
又有師雲。
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
難雲。
本依自然結夏尚成。
今結作法牢強于本。
何得雲破。
以不離界故此不标古。
直伸今意初明後狹。
若下明後寬。
二緣即有難無難也(昔雲前注文順古者準此知非)。
受日叙意中初叙開。
必下明制。
妄下顯過。
西土施物多依夏數。
北地亦然。
故多此過。
可下生起。
标分中初列三法。
下分三科。
通論上三。
故雲總分也。
初科标雲三種者即上三法。
開别合衆。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
則合别離衆也。
對人中引十誦二問。
明所依處及所對人。
制行受日不離當界。
須從五衆各局為言。
比丘通僧别餘衆唯局别。
不行月法故。
次科易見。
三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
今此反之。
須知古師執法故不許差。
今師義緣。
随緣即得故不同也。
釋疑中即古所計疏雲。
昔人雲。
先受七日後便十五。
以文雲受過七日法故。
答中道謂。
口言方俗之語。
使人易解。
三法半倍半月倍七日。
一月倍半月。
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相攝中以衆法是強别法為弱強必攝弱。
法容隐顯故有此門。
初科先叙用竟顯非所論。
若七日下正示相攝。
初立義。
由下釋所以。
律下引文據。
次科初正示。
比下斥非。
上且從古。
不顯今意。
疏中标有人言。
後正解雲。
今解不無此理。
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
可如前判(前約異緣故今不取)。
今前後别緣各依受日。
前法被事。
事未是息何得失法。
如為患事須服酥油。
兩緣未差口法随在等(舊記雲。
此科全出古義。
今謂。
不然安有制撰全出他義。
但由撰鈔時猶同彼見。
後疏方廢。
餘同此意)。
對緣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緣分二。
初明如法。
若下出非法。
言妄數者非緣受日法乖夏破。
不成歲故引證可解。
然但失利。
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
内法傳雲。
凡破夏人但不獲利。
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
習以成俗。
本無憑據(傳文)。
雖非明文于理為允私緣亦二初明是。
若為下出非。
初明多種惡求。
縱下明經營善事。
雖為三寶而覓利。
販賣亦成非法。
指廣如後。
即下五中初緣。
或是中卷販賣戒。
三寶緣中二初引文示。
準此下以義決。
初明如法故開。
大寺者簡非自己。
諸處者通目三寶。
若自下列示非法。
則有四别。
初受雇。
及下為己。
或下為俗。
縱下為僧。
并下通結四種。
第二緣中初定是非。
總下多相不出此三。
病中兼收遭難。
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并是生善。
忏悔即滅惡。
四分下引緣相。
四分且出三種。
如後具引。
十誦八種。
興福者造井橋梁。
博施濟衆之類。
若遣下即能請有别。
四分遣信聽往。
下雲十誦寬于四分。
即此文也。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
三中初引律。
餘下義定。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
故雖不信亦聽受往。
餘人反比故簡有信。
生福是事信樂即心。
有力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回邪。
前雖無信義當拯救。
故開往也(舊解。
彼人有力者非)。
四中初如法又二。
謂受法及直去也。
今下二斥妄行。
初出非。
雖為衣藥而吝己外求故雲妾也。
準下例斷。
初斷乞衣過。
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
實因奪失現阙三衣不許全受。
故舉為況。
今則下顯過。
舍制謂阙法服。
取聽謂積長财。
必下明通許。
乞衣即第六戒。
次斷求藥。
自乏處遠須此兩緣方入開例。
五中初引文。
因我鬥者能生诤也。
須我和者能滅诤也。
然下義評别顯往和令依受日。
初句是縱。
約下即奪。
謂前緣無準可依。
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
律雖令去不雲受日不得。
故雲無正斷也。
結斥中初引别文通證如法。
律文初向明制。
除下示開。
衣缽等者釋上餘因緣也。
今下遮妄。
初斥求乞。
上明事虛違法。
縱下示事實亦非。
乞衣戒中若遭奪失直令乞衣。
若乞五谷皆結吉羅。
故雲律結正也。
如釋相所明。
或下次斥邀請。
如今吊喪賀吉問疾詢安。
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類是也。
律下證非。
同十誦者如上八緣。
上來五緣總括律文。
諸緣皆足。
但前後不次。
今為随次引之。
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
王領軍往讨。
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飲食所須之物。
不信樂大臣便奪。
諸比丘欲往白王。
路遠佛開受日(佛僧事也)。
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
為求同誦人故開受(法事)。
三匿王往讨邊國。
不信大臣欲鑿隻桓通渠。
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上初科三寶緣)。
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
比丘自念。
彼處遠不得即日還。
佛未聽有如是因緣得去。
諸比丘白佛。
佛言。
聽受七日去(下諸緣并同此不更煩引)。
不應專為飲食除餘因緣(如上釋)。
五他處比乖請忏殘。
六比丘尼請忏殘。
七式叉請忏悔。
更受戒(重受六法)。
若受大戒。
八沙彌請受戒。
沙彌尼請欲受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教耳。
已上即第二緣)。
九不信樂大臣欲相見。
若有益無益聽去(二重)。
十有信樂大臣欲相見。
若病若憂惱事若為利益(三重)。
十一不信樂父母欲相見。
若不信令信。
若惡戒令持戒。
若悭教令施。
若無智教令智(四重)。
十二信樂父母請欲相見。
若病若憂惱事。
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請下是各請)。
十三有母請相見。
十四父請相見。
兄弟(共請各請有二)姊妹(共請各請亦三)及諸親裡知識亦如是(已上即第三緣通前共二十一種。
半月一月并同)。
又雲。
若為衣缽坐具針筒乃至藥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緣。
今約不請自求為第四耳)。
時有比丘在住處。
見有比丘欲破僧。
念言。
莫為我故破僧耶。
白佛聽去。
二見尼亦爾(尼來僧中助破)。
三聞比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