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前事不成。
受施則能施亦堕。
豈下悲傷異其改往。
大慈博愛于物無遺。
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引。
祖恩所及無得而知。
三問中此即難前斷頭之喻。
答文了論中初約喻以顯。
四處即腦咽心腰。
由下示不階之意。
即雜心雲非第一義比丘是也。
十輪中初明犯報。
正用四重因引毀謗。
入阿鼻者謂生報也。
如是下明障道也。
結即見思等惑。
言堕惡者釋成不盡結也。
今時多學邪空。
诃佛毀教。
流言鄙俗反自矜誇。
焉知。
一慢尊容長淪暗道。
一輕聖典永墜邪林。
業理灼然。
如何不信。
若下顯持益。
初索持人。
初篇四重出生諸戒。
故名根本。
一下示功行。
一切者總收四事。
乃下勸堅持。
言舍命者即同本律甯死之誡。
三乘依住者出世行本故。
嘗讀斯文敬詳佛語。
詞切理顯足為龜鏡。
願專誦心首以自策勤。
對尼中後四如别即别行篇謂。
摩觸八事覆重随舉。
女流報弱情多喜犯。
故枝條之罪例同重制。
三他部中初标部計。
同下示異。
同種犯已後作。
得吉故無重也。
此下簡濫。
下篇種類不同有二。
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
如文所引學悔犯殘。
二下聚當局亦有重犯。
如别篇雲下篇随輕重是也。
四明品數。
引論中初科上句牒本論。
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
解下疏釋初示方言不同。
即如僧祇。
四分五聚亦相近也。
今下釋部義。
初通标有下别示。
方便根本由具二義。
則成黨類故得部名。
别列中初雲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
别釋四段。
初方便中且舉淫事以明次第。
言起心者此即心犯同今四分。
然無分齊故須定判重緣及思。
簡去瞥爾。
上明心犯則不兼色。
次方便下并明色犯。
還本于心。
動身口說就具辨相。
通名吉者總點遠次。
名同體别。
近方便中初示犯相。
期下釋疑觸本犯殘。
今結偷蘭故須通決。
然期淫合重今則反輕。
戲樂須輕如何反重。
但輕則有果可趣。
重則當體成業所以異也。
對人忏者彼明蘭罪不分三悔。
在言通濫如下具明。
三中前釋成就義。
以後果本不可頓犯。
假彼相成故。
若根本下釋随順義。
才至果罪。
共成一體。
無别方便。
此同四分。
則異十隻。
餘下指例。
會通中初引三文。
四分不成不言多少。
了論一品不顯重輕。
唯茲十誦甚有眉目。
疏引彼文。
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彼唯立二方便)。
位分三階。
初篇近者界内僧忏(上品)。
初篇遠者。
二篇近者界外四人悔(同是中品)。
二篇遠者一人前悔(下品)。
準持犯中三罪則依了論。
遠者重吉此據本宗。
次近二蘭全取十誦。
然下會同次罪。
十誦中蘭了論重吉。
今欲用蘭替吉。
略示令知。
餘指如後。
凡定罪體必約忏論。
中蘭據法。
雖對小衆正舍本罪還同吉羅。
一人對滅故。
體通彼此者即指兩文。
類解者令較二罪。
第二僧殘。
善見中唯就行忏釋其名義。
僧伽是通貫于前後。
初殘是别即命忏時首尾二法。
以攝中間合雲僧伽為衆。
然此所尚呼人為僧。
故此諸文用梵顯梵非相翻也。
言從境者境即所對人也。
婆沙中名義與下四分母論大同。
初别釋僧義同前。
殘字目罪言。
犯此罪少有餘行。
故有下合結。
四分中初指同。
又下示異。
有餘亦即殘義。
行法對上無餘合雲衆法。
疑是寫誤。
亦可行通衆别。
此據衆行。
母論初牒名。
如下喻釋。
上三句喻殘。
理下一句喻僧。
此望初篇名為斷頭不可救故。
故下引律助顯。
強與即是早救。
餘罪不然。
從彼自悔爾。
僧尼中六異者弄觸二粗二房。
七同者媒嫁二謗四谏。
此約僧戒對尼為言。
若以尼望僧則有十異。
一言人。
二四獨。
三度賊女。
四解舉。
五受染心男子食。
六勸受。
七相覆違谏。
八勸同惡住違谏。
九小恚舍正違谏。
十喜诤謗僧違谏(尋尼戒本對之)。
下指廣者即别行篇。
罪數中引論。
五十二罪者。
十三根本一一各有三方便故。
吉羅為遠。
下蘭為次。
中蘭為近。
胝字竹尼反。
疏解中初科三義者。
一僧殘。
二救。
三勝。
婆論止有初釋。
故雲一義同也。
次科解雲者疏引彼解也。
初釋僧伽上二句标示。
由下簡異。
戒見事和定慧理和。
今但取事不取理。
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
複對下釋寫錯不疑(舊記不知随文謬解)。
佛下别釋可解。
次婆屍沙乃約所得利養之餘。
以釋殘義。
此即求忏行别住者。
若犯不忏不同僧利。
後釋二名者以僧伽之義該通三法。
波利婆沙此雲别注。
文雖不列義見上文。
故但出二法即六夜出罪也。
引正量中指同釋别。
尋文可見。
三偷蘭聚善見中初翻名。
障善道者即罪之力用也。
下翻罪惡過者就罪之當體也。
後下釋義。
惡能障善。
從業為名(古雲。
調達破僧令法輸不轉。
名障善者一暗文相二成局狹)。
從下出所以。
又下出異名。
聲論但出梵名。
而不翻者與上同故。
波離問經雲。
吐羅遮者邊國語也(舊記雲。
彼論具雲薩偷蘭隻僧。
此翻粗罪。
未見本論。
不知何此)。
了論中初總翻名。
次别釋初釋粗義。
重方便者同上善見。
斷善根者謂成逆也。
次釋過義。
先約法釋。
如下以喻顯援。
謂援護即籬圍也。
然下簡通别。
上句示通。
以餘諸罪并是不依佛戒故雲通也。
此下明局。
問初二篇罪吉羅。
最初那推蘭耶。
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
吉但成蘭蘭方成重。
故蘭為初。
又複吉通諸聚。
蘭局二篇去通就局。
故言初矣。
前後中初标雲罪通等者示雜相也。
律列上下明不定也。
抑是語助。
别釋中初科正明中。
通約篇聚大分為二。
初二兩篇過相粗重多。
是止離故名戒分。
提罪已下多制衣藥。
身口乖違号威儀分。
約此二分以釋列次。
初明前列。
遠近方便者且順十誦二罪為言。
約前所立遠應雲次。
初篇具二。
次篇唯近。
遠在下收。
獨頭即果罪名簡從生。
或下明在後。
裸身用發皆同外道。
并制犯蘭。
釋戒儀中初二句總示。
通下别釋。
先釋通者即律戒緣佛并诃雲。
汝所為非非威儀。
又雲。
如此癡人多種有漏。
最初犯戒戒戒皆爾。
故知。
一切并兼二名。
以上篇重戒亦是乖儀。
下聚威儀無非禁惡故也。
若下釋别。
如上所分。
正從别也。
均雜分中止明在下之意。
初分前後然下示次第。
問雖通上下止出一名。
即應前不收輕後不攝重。
答随列前後并收三品。
但在前後重。
輕者同歸。
在後從輕上下齊攝。
問下雲五篇義具三均。
今言四是均者。
答準戒疏說且取吉羅果罪。
以應五篇五犯之數。
究理而論吉須在雜。
故唯四耳。
問獨頭蘭有方便不。
答文雖不明義同下聚立二方便。
四波逸提翻名中。
燒煮是酷罰之事。
覆障即處所之相。
乃地獄通号。
或可。
燒煮收八熱。
覆障總八寒。
準下了疏堕大叫喚獄。
心論堕衆合獄。
一晝夜所出不同耳。
次科初示總數。
分下明離合。
前約事明離。
因财故貪。
違教故慢。
若下據罪明合。
僧尼中初示數。
三十者明舍堕全同。
餘下示單提同别。
尼總有百七十八。
九十對之共有七十四戒。
尼無十六戒。
辄教日暮譏教作衣與衣屏座尼期行期乘船女期行受贊食勸足索美牙角坐具覆瘡佛衣。
自餘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
名數既繁。
不可具引。
須者看之。
指如别者同如釋相。
别在尼篇。
又義鈔戒疏具有料簡。
别翻中初引出要律儀。
單翻薩耆而雲堕者因而雙牒。
堕名同上。
自可解故(舊雲上略波逸提字者非)。
聲論盡舍者準下忏法。
舍有三種。
一财二心三罪。
義雖通三名專财事。
長染有遺不成舍忏。
故雲盡也。
下波逸提但正梵言。
名義同上故不重釋。
五中亦三。
初示總數。
二翻名義。
次引三律所譯不同。
正量三義共釋一名。
初約繁細。
一百二十數過諸篇。
故雲罪多。
體是威儀故雲輕細。
二約參濫。
制即是遮。
異上兩篇但除媒房。
餘并性罪已後諸篇皆是遮罪。
三約數犯。
由前二義以成第三。
故結名在後。
應即佛制功用不出解行。
問此與衆學立名何異。
答此具三義治行尤難。
故須功用。
吉非性業。
制行亦輕。
但雲當學。
次引婆論。
與前正量語有少殊。
義同後一。
前之二部并就能治行為名。
後上座部即從不善業體為目。
即同堕義也。
此業能污善淨之心。
故因中如焦然也。
複能轉變獄報炎熾。
故果時受燒熱也。
三但下明方便罪。
但二罪者示現重輕。
有差降故。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
言向彼者即對首人。
故雲對治境也。
次引證。
僧祇得上悔義不兼所對。
戒本具明。
即雲應向餘比丘悔過等是也。
次科尼有八者即無病。
乞酥油蜜石蜜乳酪魚肉。
對此八物而制八戒。
示數中。
四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
各對者即對别人顯非衆也。
六突吉羅。
初科前翻律中名。
言惡作者通收身口。
四分下翻戒本名。
初翻名有二。
善見雲。
式叉翻學。
迦羅尼雲應當。
今回其語順此方言。
胡僧即祖師親承。
非所出也。
疏雲。
若就所防應名衆突吉羅。
今就能治行以立目也。
此下雙釋。
多論問。
何故此篇獨名應當學。
答餘戒易持。
而罪重犯忏是難。
此戒難持而易犯。
常須念學。
故十誦下結顯。
文舉疾雨喻其犯者甚多。
意顯持之非易。
豈下二句雙結兩名。
專玩在心即學義也。
僧尼中諸部名數不同。
僧祇六十六。
十誦百單七。
五分數同而相别。
故标此律簡之。
尼戒本中不列衆學。
指略如僧相同故也。
三中律文前後列七聚名第六或異。
乃華梵互舉耳。
下指廣者戒疏雲。
惡作惡說從具标目。
故母論雲。
身名惡作口名惡說。
作義是長通名身口。
故律下文(即六聚中)。
不問身口皆突吉羅。
如善見解惡作是也(疏次)。
故知。
突吉羅名在六通含身口。
在七唯局于身。
又複七中惡作名通體局。
惡說名體俱局。
第四科四段并了疏文。
初中又二。
初示量二此下翻名。
初中前約本部。
但簡前篇方便。
各随本篇自餘正從不限多少。
通收第五故雲非四部等。
學對即同今宗應當學也。
及下通攝他部。
婆薮鬥此雲品類。
下雲戒有二百。
多明輕戒。
獨柯多即突吉羅。
梵音異耳。
一切者顯示此部無限量。
故次翻名中。
正量部推末從本同歸于意。
故雲無别身口也。
從本至末色聲所動皆由意起。
故雲意是惡作也。
薩婆多中彼宗論業不明心造。
身口雖殊無非鼓動。
故通名作。
下二句簡判同。
一名者并号惡作。
故義兩别者心色各計故。
次科初分名。
世音即彼俗語。
顯上息叉是正梵音。
若下分體。
不動身口者顯是意犯。
彼但約三業以分兩體。
此下斥謬。
真谛本是西僧得其聲實。
故斥此土傳譯之失。
然順彼文且分兩别。
今家特異。
亦須略識。
一者名通。
無問輕重。
但從過邊皆突吉羅。
若望行邊并應當學。
二者體異。
無論三業。
故心齊重。
誤皆犯輕。
三中初明輕吉。
謂獨頭心念如想缽默妄惡覺失念之類。
若諸篇遠方便則不論有無。
若下明重吉。
二方便者即成就義。
亦約起心動色以明次第。
因本罪同下無别聚。
故言随滅者即随順義。
四中初明忏重吉。
雖是對首還須自責。
以責心之言通諸悔故。
忏法如後。
故此不出。
次忏輕中因引忏法。
下篇不出故此指通。
結略中初科。
前示總數。
上下結前。
餘下标後。
二不定中初示所疑。
言托境者對前女也。
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
謂淫觸語歎屏露二坐。
蘭吉即方便提舍如蘭若受食。
若下明本犯。
文下釋疑。
以戒本中不具六聚。
故以略舉通之。
下指廣者即如戒疏。
略引示之。
明制意者如來立教專為攝修。
不相鑒察容無自勵。
随信舉發以存相利。
所以篇列第三者既通六聚。
上收戒分下攝威儀。
文義便故釋名義者二即屏露兩處于所犯事不決定。
故名為不定。
言罪體者。
此戒罪體但取生疑犯突吉羅。
文言應一一治。
自依篇聚耳。
僧有尼無即不同戒也。
七滅诤中初示所诤。
罪通有者。
初現前毗尼因六群誣迦留犯盜。
二憶念為慈地謗沓婆犯淫。
三不癡因難提颠狂多犯衆罪。
四自言因比丘犯盜目連牽出。
五多人語因破僧鬥诤。
六罪處所因象力妄語。
七草覆地為諸比丘共诤經年多犯諸罪。
則知。
所斷亦該六聚。
故雲通有(有雲僧尼通有。
或雲七通有吉并非)。
今戒本中但制能斷。
用法有差皆吉羅罪。
問既通六聚何列最後。
答不同不定事起一人。
此犯雜生。
故列于後總結前篇。
但下明制意。
四诤是病。
七滅是藥。
殄即滅也。
今依義鈔略識名數。
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
彼此诤言遂成乖異。
故名言诤。
以現前多人語二滅滅。
二内有三根伺覓前罪。
舉來詣僧遂生其诤。
故名覓诤。
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滅。
三具緣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為犯。
因評此犯而緻紛纭名為犯诤。
以現前自言草覆三滅滅。
四評他已起羯磨。
彼此不和遂生其诤。
故名事诤。
以一切滅滅(言覓犯中各有事诤。
還同上三。
用藥對病故雲一切)。
文下示略。
義鈔戒疏其文甚廣。
而下示尼統論八篇。
一夷殘單堕提舍多少異也。
二不定有無異也。
三舍堕衆學滅诤彼此并同。
故雲通戒。
問答中初問有二。
前問五七離合。
今下問六七離合。
前雲約義差分。
故今問顯。
答中初文前示五篇。
問篇名本出僧祇。
題中标雲篇者乃目他宗。
非關本部。
答五法本同立名乍異。
今借彼名以标本部。
況篇聚義通。
随用無在故也。
其下明聚。
下文即諸犍度中或六或七。
間列不定。
别釋中初科可解。
入五中者僧祇四分篇聚異名。
昔多偏計。
今但雲五無所局也。
下亦合雲通入七攝。
而雲聚者順今宗也。
次科六據體同者。
前雲正結罪科止有六法故。
七約過多者。
吉羅罪衆量等塵沙。
随具兩分。
簡易可識故。
次問中猶恐新學昧彼名數。
委曲提示。
慈念之深矣。
下指戒疏。
文見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