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示必修也。
以知。
感果功在随中。
則知。
徒受不持無益矣。
若下明無随之失。
為戒欺者功業深重犯緻大罪故。
不如不受者激勵之切。
非抑退也。
是下結诰。
行者之言通囑末代也。
令善識者誡精學也。
一須識教教有開制。
二須識行行有順違。
三須識業業有善惡。
四須識果果有苦樂。
必明此四始可攝修。
業性等者如向所明。
順持違犯善惡因果皆如業理。
非妄抑揚令生信故灼明也。
四戒相者正當本篇。
相有形狀。
覽而可别。
前明戒法但述功能。
次明戒體唯論業性。
後明戒行略示攝修。
若非辨相則法體行三一無所曉。
何以然耶。
法無别法即相是法。
體無别體總相為體。
行無别行履相成行。
是故學者于此一門深須研考。
然相所在唯指教诠。
大略而言。
即二百五十篇聚不同。
一一篇中名種差别。
一一種内有犯不犯。
一一犯中因果重輕犯緣通别。
舉要示相不出列緣。
緣雖多少不出心境。
罪無自體必假緣構。
非境不起。
非心不成。
若曉此意類通一切皎如指掌。
餘更如文。
叙意中初叙相廣難持。
有境是者彰其遍也。
緣者或指上境。
或約心緣。
綿猶遠也。
通過未故。
亘即遍也。
周法界故。
攝心漫者凡心微劣持奉難故。
今下明本文顯要。
則有三易。
一人誦常聞。
二文相有據。
三條别不濫。
自下遮疑。
恐謂戒相既廣。
但釋戒本已外持犯何由可通。
故此釋之。
準例者準此。
例彼一切類通。
相承者以彼承此。
楷模不異。
若達戒本萬境皆然。
解一千從故雲薄知等。
篇目者篇聚都名前篇已解。
持犯總義廣在後雲。
此則單錄别條直顯行相。
古來講解。
例以删定戒本。
辄加注釋乃用鈔文牒釋戒相。
颠亂祖乘昏迷後學。
為弊斯久。
卒難曉喻。
今略點示。
有識知非早須廢舍。
鈔是宗鈔那得釋文。
序雲。
若長途散釋。
則寡于讨論。
必随相曲分便過在繁碎。
今反以宗鈔牒釋戒文。
深乖鈔旨。
此一非也。
含注戒本自有解申。
乃全依本文一無改易。
即戒序雲。
今依律本具錄正經。
仍随佛解即為注述是也。
但以翻傳詞尚淳質。
故仍删定專被誦持。
對于律解義同文異。
故知。
注釋須準古文。
若但誦持可依删定。
今則兩本皆注。
殊乖祖心(有雲。
未删定時已注。
故從古本未知此意)。
況以淺近浮詞妄參聖語。
雜碎科條浪節真經。
瞽論紛纭焉知自誤。
此二非也。
又章記至此。
且入戒序科文解釋。
至後戒條例分為二。
一戒本。
二鈔文。
且此科文為屬戒本。
為屬鈔文。
是則科段交參兩無所攝。
深非常途撰述之體。
此三非也。
又複以鈔釋戒殊不相符。
且如初戒雲共戒同戒不舍戒等。
今鈔直列境緣。
曾無一詞相對。
雖強科配終成乖各。
此四非也。
又含注戒本全依佛語。
注釋精詳。
複有義疏。
解文委備。
當須遍學方盡始終。
今以鈔釋戒。
彼成無用。
即今律肆罕見傳通良由于此。
況剽竊疏文。
冒為己注。
文無起盡義不周旋。
雖欲究尋終成徒爾。
必若鈔文釋戒。
後複撰疏何為。
此五非也。
且略責五非極多不便。
今并删削直點鈔文。
但摘撮本緣令知端始。
或文略義壅。
則引疏決通。
或諸部互違則旁引比對。
欲知要旨妙識犯緣。
此乃釋相之綱宗。
持犯之樞鍵者矣。
淫戒(佛在毗舍離國。
須提那子出家已還本村。
與故二共行不淨因制。
僧祇淫戒五年冬分制。
餘三戒并六年冬分制)。
标中例分三者義通文别。
言義通者終盡衆學一一皆然。
文或有缺義必當具。
言文别者随一一戒境緣不同。
一所犯者别簡境也。
二成犯者心境合也。
三不犯者心境互缺也。
略下指廣。
欲彰此處不涉義章。
下篇猶略。
故複指疏。
釋名制意義門開制。
古今别解釋疑會異盡在彼文。
今多不引。
或須相照時。
有抄撮釋通文相。
無他意焉。
犯境初科僧祇上二句示來報。
次二句彰現損。
言可畏者诃欲經雲。
女色者世間之枷鎖。
凡夫戀著不能自拔。
女色者世間之重患。
凡夫因之至死不免。
女色者世間之衰禍。
凡夫遭之無厄不至。
行者既得離之。
若複顧念是為從地獄出還複思入。
又雲。
女人之相其言如蜜。
其心如毒。
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之。
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
當知。
此害不可近也。
敗正者立事公正。
苟荒女色則無所成。
即彼經雲。
室家不和婦人之由。
毀宗敗族婦人之罪。
毀德者修身立行。
或著女色則皆喪失。
即經雲。
凡夫重色甘為之仆。
終身馳驟為之辛苦。
淨心觀雲。
貪色者憍。
貪财者吝。
既憍且吝雖有餘德亦不足觀。
染下明制急。
然心行微細粗情不覺。
縱知違戒制禦猶難。
豈況悠悠終無清脫。
請臨現境自審狂心。
或宛轉回頭。
或殷勤舉眼。
或聞聲對語。
或吸氣緣根。
雖未交身已成穢業。
大聖深制信不徒然。
諒是衆苦之源障道之本。
是以托腥臊而為體。
全欲染以為心。
漂流于生死海中。
焉能知返。
交結于根塵網裡。
實謂難逃。
當自悲嗟深須勉強。
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囊。
或谛彼淫根實唯便道。
或緣聖像。
或念佛名。
或誦真經。
或持神咒。
或專憶受體。
或攝念在心。
或見起滅無常。
或知唯識所變。
随心所到著力治之。
任性随流難可救也。
智論中彼謂。
殺戒違惱過重。
何以律中淫戒在初。
故此通之。
文有二義。
初約染著義。
若望違惱則殺重淫輕。
若論染著則殺輕淫重。
又下次約障道義。
以障道中貪欲重故。
比丘法者對簡菩薩曆劫度生不專自利。
故大乘戒殺。
初淫後。
比丘不爾。
所以反之。
然今所引但彰過重耳。
次科中四。
初列境相又三。
一以趣攝。
注雲等者即修羅地獄四合為一。
二約報有三。
該上六趣。
三約處亦三。
須通三報。
此下二定犯分齊。
文列四相。
二生二死相别。
可見。
如毛頭者斷犯處也。
律下三明不開疑想。
律雲。
若道作道想。
若疑若非道想并波羅夷。
文舉畜趣餘趣同然。
餘下四示異。
彼約根節論犯分齊。
口要過齒。
二道過皮。
此律毛頭微入。
即犯性重宜急不必待過。
戒疏雲。
極微尚犯。
何況餘者是也。
三中初叙情見。
上二句縱其所知。
及下示其制重。
問犯謂究問教法也。
約下述其愚暗。
此有四過。
一生厭惡不欲問故。
二無尊重生輕笑故。
三無深信疑非佛說故。
四不正見怪作是說故。
故下引誡。
法師即論主。
将集此戒故。
先約勒。
文中三。
初遮衆情。
生下教觀察。
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
世間愚人誰能反照身行鄙穢。
殊不省非。
及聞教說反生驚怪。
汝必惡聞何如不作。
汝既自作何得惡聞。
此由不知于大慈門說毗尼藏。
全是指出衆生惡業。
若能知業豈複有教。
嗚呼凡愚迷倒至此。
志下令觀勝境。
初觀佛慈。
又下次觀佛德。
若下後觀佛教。
有笑下明立制。
犯相中初科。
以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緣。
前約趣境論緣。
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
後約境合辨緣。
既開身交。
故就心明犯。
初緣先示犯相。
次正列緣。
裹隔者用物裹根以隔之。
律文四句皆犯。
一有隔有隔(彼此俱有)。
二有隔無隔(此有彼無)。
三無隔有隔(此無彼有)。
四無隔無隔(彼此俱無)。
善見雲。
于女三道或以樹葉。
或衣或熟皮等随得物而用隔也。
第二緣注雲等者。
即不犯中一切無淫意。
癡狂心亂等。
怨逼中初示相有二。
一逼己淫他。
二為他淫己。
開身免難制心護體。
遭淫尚易持。
往尤難。
自非久習淨心。
直恐未逃刑網。
善下示護心法。
本謂女根故生染著。
今為蛇火乃生厭懼。
以心随境轉必其然乎。
次料簡中。
初科問中上申疑問。
如下示戲笑之相。
然大小二道難論戲笑。
故但約口道明之。
答中初示淫心。
即摩觸戒釋淫意文。
并下斷犯如調部中。
有乞食比丘見小兒根起。
遂著口中。
生疑白佛。
佛言波羅夷是也。
五分下引證。
則通兩判。
彼因比丘以根刺它口中。
生疑白佛。
佛斷如文。
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也。
非戲者即有欲心同上所判。
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
次十誦中上論戲笑。
皆約口道。
觀其引意。
似決上犯。
複似顯别。
學者詳之。
口道同伽論。
二道同四五二律。
怨逼中三。
初示犯相又二。
前明逼己造他。
律中但據初入覺樂。
今約三時收始終。
故若下二約為他造己。
文依律引。
不雲三時準前類解。
乃下次明裹隔。
四句同前。
造他造己并同犯故。
脫下後教對治方法。
壞境中初示犯。
此下二簡濫。
以境通兩戒犯随心别。
故須辨之。
文又分三。
初示當戒分齊。
若下二約心簡濫。
前簡漏失。
由下後顯今戒。
指戒疏者彼問。
死屍半壞行染得何罪。
答有二緣。
若唯重淫意入便偷蘭。
縱出不淨不犯僧殘。
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
乃至骨間出不淨。
殘不出上蘭。
故下三引證。
斫頭即少壞。
死即未壞。
同前結重。
然引重證輕。
文似不合。
但由彼論既約淫心。
可證非僧殘意。
止就淫戒結蘭明矣。
教他中初明僧尼。
蘭吉二罪皆結能教。
所教可知。
通論四重能教不同淫則樂在前人。
妄則名利擁彼。
二犯并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
能所皆重。
次示三衆罪唯一品。
上明能教。
作者下簡所教。
注中通示下衆犯相不論相教。
不犯中三。
初開無記。
二開對治。
覺知遭逼。
亦此所攝。
三開非意。
如上戲笑非重之類。
文雲一切通收衆緣。
盜戒(佛在羅閱城。
檀尼迦比丘在靜處。
作瓦屋。
佛令打破。
遂取王材。
王臣呵責因制)。
疏雲。
非理損者為盜。
公白取者曰劫。
畏主覺知為偷。
盜名通攝。
故特标之。
叙意中初示相難護。
上句總示性戒。
次句局就四夷。
下句獨顯今盜。
含輕重者通夷殘蘭提故。
故下二據諸文顯難。
前示律論。
僧祇釋盜涉五卷。
十誦四卷。
善見三卷。
有下次指别鈔未詳何人。
終下三生下所述。
上句明考前諸文。
下句示後科。
釋犯境中初示境。
六塵六大攝盡一切。
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阙緣又二。
初别示阙相。
上二句及下境奪并名阙境。
非畜物替故雲奪也。
言緣差者互阙不定。
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
言想疑者即阙心也。
于人初上異想有三。
謂非人畜生及無主也。
疑亦同之。
雖下通結非犯。
一往觀文似結阙境然據阙心。
前境雖定。
若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
心不相當亦非盜境。
故下總雲唯有本心方便。
驗非偏判也。
方便即偷蘭。
廣如下篇明之。
别問答中示相有四。
初見論約人家以明。
西天可爾。
此土屬官則非無主。
婆論二種。
初即可用。
第二須約國亂。
無主物處亦無官典守護。
取則無過。
封相即封土作疆界處。
即下一種。
據俗令者恐是唐令。
既不令占即無所屬。
故是無主。
若下今判加功。
占據還成有主。
犯相中初文準疏。
但有五緣。
無今第五。
彼問雲。
今此盜緣無方便者。
答損财明盜便成重罪。
有盜成重罪不假方便。
恐涉濫故。
縱有方便亦俱不明。
但知。
未離已前并方便攝。
今鈔不釋。
意亦可見。
總括犯緣不出心境。
一四即境。
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
心境合故。
初緣三寶物中先簡知事。
初科上句。
征核何故先明。
若下示意。
如後者即互用及瞻待中。
次科兩經合引文理同故。
初示難護。
僧物有主。
用與多過。
是故難掌。
佛法無主。
用與由人。
又複難矣。
我下簡人。
初簡聖人。
文舉初後。
二三兩果何以不明。
或可知。
故或約二惑究盡處。
故更下次簡凡夫。
初人知因。
後人懼果。
或可上簡精持。
下容犯悔。
無瘡疣者喻能離過故。
申誡中初指前經。
因下示制罪。
今時學律侵損僧物。
如已所有。
不識業因不畏來苦。
睹此慈訓不知慎護。
斯地獄人不可拔也。
盜用中标分四門。
上三通論三寶。
後一唯明僧物。
初門佛物中。
初科正明言同非人者。
若據非人擲蔔而取。
非無我所。
但望惱微與人相降。
今殿塔靈儀有同神像。
故得例同。
引證中初舉例證。
文如後引次引文證。
言不問取者即盜相也。
知即識法故違。
不知謂愚教迷犯(古雲大乘約境判者非也。
此即愚癡波羅夷之類耳)。
言犯蘭者正望佛結。
縱有主掌經家不論。
然罪名雖輕據業則重。
望主中初文兩判可解。
施主即本主也。
結罪者準下犯夷。
尼鈔亦直雲結重(有雲犯吉非也)。
引證中初文。
彼因波離問佛。
鈔引佛答。
彼雲。
謂檀越施與塔寺。
斷彼施主福成棄捐不受(波羅夷翻為棄捐。
捐亦棄也。
不受即不共住也)。
引五百問彼雲。
佛塔上掃得土棄之有罪不。
答得棄不得餘用。
引此似證損福。
次證中初例證者。
則知。
非人罪通兩結。
佛亦同之。
次十誦及下善生并是顯文。
佛圖即全梵語。
或召塔者亦以藏佛遺身從人為目。
所以中指如後者下。
明不勒掌錄有填償義故。
盜供養中初中。
二文不異故合引之。
雲淨心者即非盜業。
自下示淨心相。
次文初伽論結犯與上相違。
下引婆論決之。
既為轉賣。
明非淨心供養故犯。
若下明餘可轉賣。
還歸佛用。
第二盜法正盜中。
初科佛是有情可同非人。
法則不爾。
但望掌護以論犯故。
引證中四五二律約計紙墨。
言通兩主。
十誦伽論明指護主。
損壞中準論。
此有兩節。
前段中彼問。
經上塵土草穢得吹去不。
答不得吹。
吹犯舍堕。
像上同者鈔家義準。
竊詳論意恐成觸污輕慢經法。
須以淨物拂拭。
不可口吹故制罪耳(舊雲損色未必然也)。
若下即引後段。
彼問。
戒律不用流落可燒不。
答不得。
不知有罪燒舍堕(今雲犯輕是也)。
若知燒有罪。
故燒犯決斷(即偷蘭今雲重者對上堕故)。
與方便破僧同(以壞法故)。
亦如燒父母(法身由生故。
舉此決上犯蘭。
同二逆故)。
準此且望無主為言。
必是有主。
理從上判(多見錯解。
故具引釋)。
古雲。
如燒故經。
安于淨處。
先說是法因緣生偈。
已焚之此乃傳謬。
知出何文。
引誤後生陷于重逆。
疏雲。
有人無識燒毀破經。
我今火淨。
謂言得福此妄思度。
半偈舍身著在明典。
兩字除惑亦列正經。
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準此明誡足驗前非。
必有損像蠹經。
淨處藏之可矣。
三中借拒犯蘭。
此結方便。
若心決絕則至果本。
四中盜寫秘方。
此非經教與法類故。
須約前人吝護計直定犯。
問中牒前多論相例為問。
答中二。
初約禮誦以判。
若下次約互舉決通。
初中遙心敬者。
過去色相意可緣故。
執文讀者現前色塵眼可對故。
縱能暗誦亦容忘故。
故下證成。
彼雲。
有三種供養。
所謂現前供養得大功德。
不現供養得大大功德。
共現前不現前供養(或眼觀或心緣)。
得最大大功德。
是名菩薩自作供養。
今取第二以證上義。
二中即鈔主義決在文。
既局據義則通。
故知。
佛法并具通塞。
僧物中初科兩結。
望守護者餘人盜也。
主自盜者即知。
事辄用互用等。
或無主掌餘人亦同。
上通四種下局初位。
列釋标中僧物雖多四種攝盡。
初屬處永定。
不可分判故雙疊之。
二雖局處随人分食。
故雲十方。
第三人局現數。
物據即分。
故雙雲也。
四物雖即分人無定限。
羯磨遮約故名十方。
約名定體物分四别。
如下自明。
别釋常住中初簡物體。
疏加米面。
準五谷醬菜馔食衆物皆此所攝。
以下斷犯。
如論即善見引僧祇。
證言縱一切集者。
恐謂當界不可分遍十方集則可分故。
二十方中初簡體。
疏雲。
如飯餅等現熟之物。
本拟十方。
作相同食是也。
有疑醫豉為熟物。
判在十方者。
今以意分不問生熟。
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并歸前攝。
如貯畜鹽醬。
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
即十方常住體下二斷犯。
同共者主客同心無掌執故。
得輕者即偷蘭罪。
疏雲。
以僧分業無滿五故。
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
何以重耶。
答分不分異重輕緻别。
引示中初科。
僧祇長食非己分者善見五賊。
并謂竊法求利。
故彼雲。
非梵行自稱是梵行受諸施者。
名第一大賊。
而惡比丘偷善比丘法求名利養。
名第二大賊。
謗諸賢聖偷竊聖法。
名第三大賊。
以僧重物饷緻白衣妄取其意。
是第四大賊。
第五如鈔引。
前段犯蘭注雲共盜者。
文中但雲取同己用故。
後段犯重注有主者。
文标盜心故。
母論同故不引。
不作相中上下兩段不顯罪名。
注文并斷蘭者以不打鐘。
或結主掌或通主客。
次空寺中顯是無主。
亦由不作相。
犯準必作相理得啖之。
三中不出物相。
疏雲。
如今諸俗以供養僧。
無問衣藥房具。
并同現前僧也。
文通二主。
本主者即本施主。
四中初示物體。
文出一相。
或是檀越時非時施并同此攝。
善生下斷犯三段。
初中未羯磨者。
準下分衣具列二法。
約後付分以定限齊。
注犯蘭者同上十方常住也(古雲結無邊蘭。
準戒疏尼鈔。
止雲犯蘭。
若犯無邊為結多少。
太成浮漫。
此無所出講者猶傳)。
次段注斷犯夷。
有人雲。
總望現僧盜五成重。
同前常住常住之倒。
又雲。
現前百僧須盜五百方成滿五。
減則得輕。
問秉羯磨已即付五德。
此同主掌。
何不望結。
答此據出物正作法時。
爾前必有知事看守。
應從守護結重。
後付五德令為僧分。
現物屬僧。
即非掌護。
若下三明囑授。
既屬别人。
不望僧結。
準亡物中。
囑授不決還同僧物。
如上所判。
别示斥妄中。
初文出房舍犍度。
彼因世尊從迦屍國與五百人至羁連國。
彼有四比丘。
先分僧物為四分(一伽藍房舍。
二甕瓶釜镬。
三床褥卧具。
四竹木華果)。
乃至舍利弗目連至彼住處白佛。
因制如鈔所引。
二中彼執律文言盜僧物不犯重罪。
或有盜者便即奪取。
意謂。
律中不許奪賊物者由成重故。
既不成重奪則無過。
此下斥其寡薄。
諸部明文即見下科。
三中初通前本律結蘭之意。
若下次準他文決通妄執。
善見如前引。
僧祇亦然。
五分益顯。
大集化教例同逆業。
重可知矣。
彰過中初文上二句推過重。
随下示重相。
十方凡聖。
總收五衆三乘因果也。
一一結者非謂多罪。
但此一夷總望多境。
故雲一一耳。
故下引文示。
四分瓶沙施佛園。
末利夫人施佛衣。
佛答同此。
僧有二種。
一羯磨僧。
二應供僧。
佛不入僧秉法而同僧。
受施故雲我在數也。
次科初引經文。
特舉逆重。
以彰極惡。
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
故非舍棄也。
餘下指略。
日藏分具雲大方等日藏經。
彼第二雲。
佛告頻婆娑羅王。
破戒之相所謂。
不樂供養三寶和尚阇梨。
亦不信重。
乃至常貪利養名聞等事。
亦盜衆僧田宅園林奴婢象馬駝騾牛驢等物。
是破戒相失比丘法。
應當擯出。
又雲。
破戒之人無有慚愧。
以劫盜心取彼僧物。
以為己有。
如法比丘遣令出衆。
若不出者應告國王有勢力者驅逐令出。
若王不遣如法比丘默然舍去等。
僧護傳本名為經。
即明僧護比丘遊海邊。
見地獄等事。
彼雲。
僧護至一寺聞犍椎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