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僧坊已見僧和集。
食器敷具人及房舍悉皆火然。
又入僧坊見諸比丘。
坐于火床互相爪劃肉盡筋。
出五藏骨髓亦如燋炷。
後還隻桓白佛。
佛言。
汝初見寺乃是地獄。
迦葉佛時是出家人四方僧物不打犍椎。
衆默共用。
以是因緣受火床苦。
汝見第二。
寺亦是地獄。
迦葉佛時是出家人檀越造寺。
四事豐足檀越要打犍椎。
諸比丘不打。
客比丘來不得飲食。
受火床苦。
迦葉佛涅槃。
已來受如是苦。
至今不息。
二經甚廣恐煩不錄。
請觀業果幸宜改迹。
三中彼雲。
久負佛物雲何償。
答直償本物(依本物還也。
下出所以雲)。
以佛物不出入故不加償。
雖爾故入地獄。
續引因緣雲。
佛泥洹後一比丘精進聰明能說法。
使人得四道果(以此故雲三藏法師)。
因與婆羅門女作不淨行。
遂用佛法僧物。
合一千萬錢(今一萬貫)。
後詣沙法國乞大得物。
欲還償之。
路中為七步蛇。
螫彼知七步當死。
六步内便向弟子。
處分償物遣還本國。
償訖還報。
即起七步便死堕阿鼻。
初入未熟謂是溫室。
便舉大聲。
經呗咒願。
獄鬼聞之數千人得度。
獄卒以鐵叉打之。
命終生三十三天。
今文撮略故雲縱償等。
何下鈔家深誡引此以明。
縱償入獄以彰報定。
諸有聞者宜應極誡。
而有愚人自矜講學雲。
我堕獄亦應早出。
然彼法師精進聰明使人得道。
又自填償今時誰爾。
辄攀高例此深不達祖師引意。
後學聞說急須掩耳。
于三寶物敬護遠離。
必妄矜持自贻殃禍。
佛不能救況餘人乎。
二互用四門從寬至狹。
初互可知。
二當分者各就一寶。
論彼此故。
三像寶者各就彼此。
分事理故。
四一一者各就事中。
物類别故。
随釋自見。
初通明中前明佛判。
摩摩帝是梵語。
即知事人。
謂不犯者彼以好心非入己故。
謂下示互用相。
彼因佛塔無物衆僧有物。
遂取僧物修佛塔。
故下指廣文。
大略如上。
次辨通塞受用物中。
初文三節。
前明佛法不互。
文列二義。
一無主。
二無可白。
不同下次簡僧物開通。
初句顯異。
反上二義。
故雲不同。
所以下明互有二。
一者僧别互常住招提是。
二者通佛用。
僧物治塔。
是以法白和。
皆非互故。
若佛下三示不開之意。
文叙佛物。
法物準同。
次科初句準經。
佛下明不合。
若下示暫開。
下引戒文顯知。
佛在僧房可證暫安無妨。
三中前雲招提。
恐昧其相故特問之。
答中初引經兩節。
前引阿難轉施。
名相甚顯。
疏雲。
中含施招提僧房。
所謂别房施是也。
謂施主置房。
施十方僧别自供給。
不涉衆僧常住。
故有和送而非私房。
故名招提常住也。
次引庵婆女施。
即頻婆娑羅王女以金瓶行水白佛。
毗舍離城所有園苑最勝。
并以奉佛應是最初園施。
故雲為首。
文下決判言不了者。
但雲園施相不顯故。
準此等者以園中必有房宇華果等物故作兩判。
僧鬘者今鈔且取華果結鬘之義。
疏雲。
經中僧鬘物者(名出涅槃)。
此梵本音。
據唐言之對面物也。
即是現前對面之施耳。
鈔引昔解。
謂華果者随字顯相。
乖事義也(疏文)。
準此經中園施言招提者。
但是别指房宇耳。
四中此似複示暫安之義。
但文不相接。
彼論具問。
非佛屋佛像在中。
可在前食卧不。
答得食若佛在世猶于前食。
況像不得。
但卧須障。
今止引卧文。
彼不明罪相。
今雲不犯者與佛同處。
本得小罪故。
人畜中但明僧佛二寶。
法亦同之。
田園中初科多論文有四段。
初明僧地不和不得佛用。
和則通得。
若僧下二明僧園花果得供佛用。
言分行得者别人已分。
故言無限者有餘剩。
故若經下三明園田混雜。
開不成互。
若屬下四明用水得否。
屬塔水者或在塔地。
或但屬塔用。
塔功力者即治塔。
人經營而得。
彼言。
若緻功力是塔人者應賣此水以錢屬塔。
不得餘用。
用則計錢。
今但略雲僧用得重(古雲語到合雲者得。
不見彼文故也)。
若由僧下彼雲。
若塔無人緻水功力。
一由僧人(謂無營塔人。
即顯功由僧得。
故從僧用)。
過限重者亦據用有制限。
約水多少計直判罪。
十誦中初明華通供佛如上。
或已入己或有餘剩。
故若下明果木供僧。
樹皮下明雜物開别。
皮葉等物理得永用。
釜镬等物但開暫用。
母論僧樹初開私用。
不須白者先已得法即同白。
故下明治塔。
即通佛用作法開故。
僧祇有三。
初明取薪通局。
溫室即今火合也。
取幹枯者護壞生故。
若僧下次示取樹方便。
或僧須用。
或在妨處。
有此二緣故開取用。
魚骨灰汁生樹所忌。
然使淨人須作知淨。
若僧田下三開轉易。
四分中初引示。
故下準決。
初明三寶通塞。
若下次明本通随用。
善見伏藏應在三寶地中。
還歸三寶用。
故無罪反明自入取離成盜。
若非三寶地如人物中無我所心。
無守護望主成犯。
誡诰中初牒前文。
即十誦随比丘用。
僧祇供别房也。
此下明可否。
初簡合用。
言具戒者成就自行也。
應僧法者堪入衆法也。
若下次明不合。
反上二行指前經。
證者即方等大集等經。
又引傳者即高僧傳。
彼雲。
齊州靈岩寺有僧暴死。
見觀音舉一石函出記衆僧罪藉。
并為取僧樹葉柴薪等。
此僧還活具陳于衆。
斯下出所以。
有下伸誡信法向道名有心。
勵己攝修名行者。
自隐者令審己也。
參取者令詳教也。
前引經律緩急互見。
量德全缺随依用之。
當分互釋中初列三寶。
大品即般若經。
皆下斷犯。
理可通者釋迦彌陀并是果人。
般若涅槃皆出正錄。
房舍車乘并常住。
常住故。
違施心者乖本願也。
文中不出罪名。
準下善見回供彼像。
十誦盜與餘寺。
皆犯吉羅。
律下引證。
初引回僧物戒。
準律犯吉。
及下引尼律。
尼在露地說戒居士施錢造堂。
彼雲。
說戒随處并得。
今可回作五衣。
施主知已譏嫌佛制。
尼提僧吉。
二文并證違施心犯。
佛法物中初科。
前明經像本末互。
言俱違者違情即乖本施心。
違理即本末全别。
顯其過重。
須同下判。
本造下次明經卷真僞互。
文中二錄通指藏錄。
謂入此錄中經皆真經也。
因下判犯。
福下示犯所以。
次科龛即是塔。
有主謂各有掌護。
無主謂無别主管。
三中言元通者如人施财拟造下殿。
不定在佛。
師即是佛。
徒即菩薩弟子之類。
牛馬等物并非佛家所宜故不通也。
非義人者除神王部從。
餘不合者皆名非義。
五下引證。
初制罪者謂别用也。
除供養者開元通也。
引此決上所宜用者亦得作之。
彼又問。
佛物得作天人世人畜生像否。
答佛邊得作。
僧物中初科二段。
初明互僧物。
欲供下次明互佛物。
初中又二。
前明回互。
拟施園果等者謂施主施園果。
所出财利供僧四事。
主者分食。
此回常住常住為現前現前。
而有盜心故犯重罪也。
次拟作僧房重物即錢寶等回作僧食者。
此回常住常住為十方常住。
而不雲盜心。
或是僧食有阙。
但不和僧辄用故犯蘭也。
若住下次明開互為護住處。
和僧故開初回園果作食。
乃下開貿現房作食。
若下明貿房治房治。
賊下明暫移糧食。
互佛物中結吉者。
回互彼此違施心故。
第下指廣。
卷軸既繁不可撮錄。
須者看之。
次科初引十伽結吉。
不作法故。
次引隻律。
通結免出界故。
雜用中初科引論三問。
初明供給未度。
彼雲。
白僧得不白犯堕。
若下二明将持在道。
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心。
不爾離處即犯此為僧。
乞尚爾今多為己。
辄取僧物制罪。
雖同來報不等。
若下三明食用齋米。
供僧米者即屬常住常住。
前後得食作相免過。
準前不作相例須結蘭。
今雲犯重。
應望盜僧齋米。
非盜食也(舊雲熟食應蘭。
論雲犯棄。
故知非矣)。
言一飽者彼論結犯。
以一食為限。
然飽無分齋準須計直。
義決中初科為二。
前明不白定犯。
初牒前論文。
雖下斷犯。
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相無過故。
以下示犯所以。
律下例證。
四種界中食同法别。
如結界所明。
若為下二明白已免過。
下指所據。
文如上引。
準彼和僧減用之義。
檢對可知。
次科寺莊者處别物通。
不勞和法。
硙五内反磨也。
謂磨米面之處。
三中即如世中将帶仆畜。
往至他寺用常住物。
文有二判。
初明私有犯重。
以下示犯意。
僧家下次簡僧者結輕。
彼此通給。
但不白故又須所營同是僧事。
雖雲僧仆私幹亦重。
今時禅講殊不避此。
可為悲哉。
三像寶互标中三寶有四位。
初一體(衆生心性具覺了軌持和合義。
故此局大乘)。
二化相(釋迦四谛五俱鄰也)。
三理體(五分法身滅谛涅槃學無學功德也)。
四住持(形像經卷削染也)。
上之二種則非所論。
三四兩位俱通末代。
施心不同故必簡濫。
然寶名乃通。
今且就局。
像即住持寶唯理體。
次科通問中。
約化相佛以難理佛。
一人分者應供同僧故。
一大分者三寶位别故。
答文初約存沒。
生法不同。
又下次約現在。
施語有異。
然文中但約化理相對。
不言像者以化例像。
可以準同。
法中亦約施者之意。
初言通故人法兩用。
下雲寶者以别指故。
準知。
西竺三寶皆置理塔。
僧中兩判在文可解。
初果已上号第一義僧。
内凡已下名世俗僧。
無當謂不的指也。
誡诰中上座知事審究施主。
此土道俗不知像理受用不同。
所施通泛言無指的。
止是住持。
絕聞理寶矣。
四一一互者此與當分不同。
如佛一種當分乃對餘佛明之。
此門即就一佛自辨。
佛物标中。
佛法二位所有之物不出四種。
前二重物。
但望受用可不可别。
後二輕物。
永暫不同至于物體。
四種條别臨文簡之。
受用中初示物體。
如下指前證。
五下引示二段。
初雲缯者即是缯蓋。
準論無身字。
但雲佛上。
又下即次段。
準論但雲佛堂壞。
下雲故材施僧。
今兩加柱字。
疑是傳訛。
律下即瓶沙施園。
佛勸施僧之詞。
下文指廣。
大同寶梁所說。
二施屬者即錢寶。
田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
但系屬耳。
引文為三。
初引論明貿易。
十誦下二引律明出息。
五下三複引論有二節。
初明移處通塞。
比丘下次明别人受用。
論中自為三節。
初客作得物。
不得取者以屬佛故。
鈔加書經字。
彼論本無。
若下節第二節。
彼雲。
比丘作佛事得佛奴牛驢等。
得借使否。
答若知本是佛物不得。
彼文但雲不得不明罪相。
今言大罪。
必須準前盜佛斷之。
下又雲。
佛奴小兒不得使。
便是佛物今鈔不引。
三供養者即香燈花幡供具之物。
初引律明轉貿。
可解。
次引論明轉變。
初引文。
準下義決。
上雲得作餘佛事者。
謂改作缯蓋幢幔等物。
然曾供佛體不可變。
恐将别用故特示之。
不同前花可持轉貿。
如下引例。
好心壞者意是故變還令好故。
四獻佛者即飲食之物。
初引示。
律取營治似局道人。
論約給侍明通道俗。
準下次斥濫。
有執僞經用錢贖食。
準論白衣侍佛直雲得食。
良可決正。
法物中前明受用示其别相。
指略餘三同前佛物。
名體不異故不委示。
僧物中據理。
亦應同上具四。
然此四物不出常住現前。
四位所收故不論耳。
二種常住中。
初科言如上者即指善見。
世有講者或遷住處随意持去。
不敬佛言。
不識因果。
不畏來苦。
地獄罪人。
何可語也。
次科分二。
初明别用。
二位用别。
在文可見。
惡戒有德須約四重持破以簡。
時及非時即據日中前後以論。
非法用者主掌過也。
二種下次指互用。
準上即當分互中。
然前文止開四方互作十方。
如減園果賣房作食之類。
若論十方物非停久。
即無互作四方之義。
若約二位各論互者。
如賣房治房持重物與餘寺。
此四方自互也。
又如四分法别食同即十方自互也。
然上三互并須和僧則開。
不和則閉。
故雲得不也。
三中唯明四方常住。
初二句約義判定。
下準文決通。
初句指經。
言罪重者即上涅槃等。
諸下引律。
初示無文。
故下取義。
謂若許賣者必應開受。
既不合受驗不可賣。
故雲意知。
若準五百問施佛牛奴。
得受使用不得賣。
即為明據。
如下所引。
二現前中罪如上者。
例同二種常住也。
現前現前同初常住。
十方現前同次常住。
或二種更互。
或各自論互。
亦約僧和則開。
不和得罪大同于上。
故略指之。
就下别示亡物。
即十方現前自論互也。
斷重歸輕夷斷輕。
歸重蘭一一各兼非法吉羅。
故雲雙結也(有雲不學無知非也)。
三出貸者謂暫借也。
釋中初文且約塔僧。
法物亦爾。
券即契書。
讀疏者曆帳告僧。
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吉。
一不還三寶随物結犯。
次科以錢出利。
如母生子。
故名息也。
西竺三寶各有無盡财。
謂常存供養滋。
生不竭故。
幹雜謂相亂。
此句通結上文。
别人貸中。
初科兩文并許。
二中初引經。
餘下準判。
以彼病者尚須倍還。
況不病者不開明矣。
與下和會經律開制。
極成相反。
于義可疑。
在文有妨。
彼經雲。
出家菩薩若畜出家弟子。
先當教告令不放逸。
若阙所須病時當為求覓。
若自無應貸三寶物。
若差十倍還之。
以出家弟子猶通道俗。
故雲文似也。
三中引論有二節。
初自用者論雲。
與佛物同複犯重罪。
壞法身者同逆業故。
若有下即次段。
論作得受使用。
言為佛受用也。
今變其語雲不得者遮餘人也。
下指後戒者彼雲。
施軍器應打壞。
樂器許賣等。
四明瞻待。
初文為三。
前引制。
亦下定物。
初點文通漫。
準下例決律中沓婆為僧知事。
僧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
十誦下顯意。
此人即上知法等。
二中初引文。
此下義決。
初指前文。
且據無信。
悠悠謂遠離三寶無所歸者。
若下次明有信。
福食謂檀越。
求福施衆僧故。
三中初引十誦明用分齊。
初給王臣。
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
一當十六。
當今三百也。
下明賊難。
不可約數。
次僧祇中通列五人。
上三可解。
下示王臣。
須論勢力。
必無力者應非所開。
多下引決。
由上律雲損益皆與。
既是有益理不當與。
在文不了故續決之。
若下通上律意。
俗知僧物難消。
必無虛受。
僧知污家非法必無妄與。
但有緣須給微亦通之。
十誦通開諒在于此。
指二篇者即下僧殘污家戒也。
彼雲。
父母病人牢獄系閉等不犯。
四病人中兩錢半即今四十。
準前應是齊此。
不須白僧耳。
五淨人中二。
短作分番長使通結。
六中初引文。
契即約也。
準下義決又二。
初準俗法約中前後。
又下準上律文量功勤堕。
三結指中指上卷者即僧網篇。
二盜人中通收道俗。
總分中正主即是物主。
損彼物故。
護主即看守人。
雖非彼物失必填償。
還成損護故。
句法中初三句。
第二雲無守護者非無人守。
謂此物不可藏貯故。
三言無我無守者。
此望不知心不系故。
據此合有無我所心有守護。
此句見下文。
若下總判犯相。
後二句中。
上句僧物各有己分。
故有我所。
下句官物不屬于己。
故無我所。
關謂界上門也。
盜下總判可解。
次明盜相。
标雲總二主者下七種中。
前二約護主而兼本主。
後五并本主亦通護主。
初中善見文為二。
前明護主謹慎則損本主。
以無陪償理故。
若主下次明護主懈慢。
則損護主以須償故。
第二正明中十誦二段。
初明寄附。
若借下二明假借。
初中前明比丘受他寄物。
則觀己心好惡論償不償。
促字律本作投字傳寫之誤。
次明比丘以物寄俗。
則觀他心謹慢論索不索。
若寄下指例。
初句即居士受寄比丘物。
例同前段償不償也。
次句即居士以物寄比丘。
例同後段索不索也。
二句同前故指如上。
假借中既借他物。
有損必償。
恐濫寄附故特标簡。
次科言誤破失者明是好心。
逼索成盜今多有之。
不知教故。
第三标中被盜物主者。
此正對本主也。
檢挍中所以不得者。
恐奪賊物反成盜故。
投竄者古雲。
空其一室夜暗令衆人過投物于中。
竄即放也。
誦咒者世有咒術能獲盜者。
蔔筮擲筊義同不合。
盜相中标雲義張者。
諸律非無盜奪之文。
而無現不現前結犯之相。
故以義分意令易解。
不現中。
初文但約盜者決與不決定犯不犯。
引證中初引本律。
正文雲。
時有比丘他盜取物。
而奪彼盜者物疑。
佛言。
波羅夷劫合雲盜。
恐是寫訛。
次僧祇三斷奪并成重。
初約彼此得舍二心。
奪者亦合雲盜者。
縱下二單據盜者得心。
不取主心。
若下三單約本主舍心不論盜心。
謂于己物作棄舍意。
縱今不舍以先舍故亦不可奪。
屬後取者即能盜也。
次明現前可奪中。
初文前明可奪之意。
猶字去呼。
本下釋疑。
恐謂護弱不可奪。
故準此不問強弱。
但心不舍皆可奪之。
次科僧祇。
初引句有三。
初句直奪。
二即自取。
三即言教。
有死事者謂所盜物至于死刑。
恐為人所獲故。
如下總示。
不可奪中。
初科前明主心決舍不約賊心。
縱下次明賊心決取不問主心。
此同前斷。
但約對面為異。
引證有二。
毗奈耶中官奪得取。
反明比丘自不合奪。
準下決通前位。
以上文中官還方取不還不得。
可例知處亦不可取。
十誦中自偷身無犯者。
疏雲。
弟子體是正報故強。
賊得力用弱故。
師奪重者弟子屬賊是強。
師是弱故。
今引此文。
但取下犯以證不可奪耳。
第四十誦中初明施與。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
西天可爾。
此土國禁必有取者。
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
若下次明買得。
次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
然既知是三寶之物。
文雖得受理不可用。
不知應得。
依本處者或本盜處。
或但是三寶處。
皆可用之。
别人之物縱如來處。
賊自為主。
不妨受用。
五中謂犯王法。
收禁牢獄者初明未收面寄。
言未收錄者謂官未捉獲。
若已下次明已收口囑。
露現出者示公顯故。
言我物者彼既施僧。
我亦預分故。
此門且據佛教以論可不。
此間王制不可行之。
六中伽論所明具二得取。
一須自與。
二須不知。
若下反上二緣。
故不得取。
若反一緣據理亦得。
謂雖知親屬而自手與。
或雖不自與而不知親屬是也。
七中标雲守親人者。
謂為他守物人。
初科列三種人。
将去無罪謂無守親也。
三種者落度為一。
父母死為二。
謂非所遣者負債為三。
則不論父母。
但望債主非守視故。
注中準負債人以決世疑。
疑謂度王稅人出家成犯盜故。
如受戒篇說。
盜奴重者主為守親故。
次科前引二律。
開意大同。
守邏者舊雲。
遊兵禦寇者。
所以下征上十誦之意。
所盜物中論文初标示廣相。
且下次約塵界統收。
初明六塵。
三業成盜。
名不如法行。
食毒等相如下疏解。
螫音釋蟲行毒也。
若人下次明六界。
疏解初六塵中前标所盜。
胸行者謂蛇以胸當前而行。
毒藥者一切害人命者。
謂諸仙人能治上二毒。
故号為師。
作下列示盜相。
初至亦爾。
眼盜色也。
書字者如今之符箓。
若誦下耳盜聲也。
偷下略指三塵。
類上說之。
若秘下意盜法也。
六界中前三易解。
故不出之。
有下盜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