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下盜空。
論下明盜識注雲智用者伎倆藝術并依識起。
則簡識體非可盜故。
三結指中初示廣。
但下舉要統收。
廣下指略文在第二。
彼随文釋顯相極繁。
須者尋之。
不複重引也。
非人物中初文先定犯。
五分下引二律以證。
他護他心并顯護主。
僧祇文漫但約結重。
可驗有主。
無護中初科上二句定犯。
言随境者望非人犯也。
故下引示有三。
十誦多論示相可解。
善見無罪故加注釋。
次科當時有行糞掃衣者。
故有取之。
得不如上者即前所明。
有主無主又無主中神護不護。
必下示其取法。
擲蔔即投杯珓。
蔔問于神也。
舍吝謂非人護不護也。
畜物中初文律中。
比丘取鳥巢中物及鼠穴中物。
比丘疑佛言。
畜生無用無犯。
而不應受如是物(準不應得吉但文不顯)。
引古中初解上句判犯。
故下引據。
律雲。
時去寺不遠有村。
諸鼠往村中取胡桃。
來寺内成大聚。
六群盜心取食。
彼疑佛言波羅夷。
正解中初通本律犯重之意。
以言六群盜心取故。
顯知。
是彼村人之物故判成重。
鼠疑豫者畜心難辨。
但約未藏。
或複未食可以知耳。
餘下引他部定犯。
十誦中師子殘不犯者。
舊雲此獸不食冷肉。
所遺不系故。
第二緣中律有四句。
有主想犯重(初句)。
若疑偷蘭(次句)。
無主物有主想疑偷蘭(三四兩句)。
略無第三無主想句。
準下持犯義必具之。
文中初标成犯緣。
即第一句。
若下簡阙緣。
即第三句。
初約本迷無犯。
前下據轉想。
前作有主想。
後轉無主犯蘭。
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夷。
故雲互得輕重也。
疑及境差二句并見後篇。
第三緣叙意中初明難護。
以貪染積深觸物起念。
粗心不覺豈識邪緣。
不體妄情終羅罪網。
實德尚當未免。
庸流沒在其中。
凡在同心彌須勵志。
但下示結業。
不望境是非者。
境即前物。
三寶互用物無私涉。
為是。
入己惡用為非。
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
故下引證。
望為三寶故言好心。
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理下生後所引。
正明中十誦苦切謂敦逼前人。
同下四分迫喝取也。
輕慢謂現相陵物。
及下抵突并同第八(準疏會之)。
名字同第十。
受寄同第七。
唯後出息不同今宗。
雖是盜心彼此相允。
故特除之。
抵音底。
伽論中強奪同下第四(疏依)。
軟語同辨說。
施已還取與後不同。
謂決施與人後還或取。
善生同論注以示之。
偷罪即犯盜也。
五分中谄心同下第二(依疏)。
曲心同第九。
嗔心同第三。
恐怖同第四。
四分十種疏雲。
律中具出二五盜心。
前是五心後名五取。
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
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迷。
二中規求也。
壅猶積也。
三中兩釋。
虛實分之。
四中準疏。
又雲。
或說王官勢力。
此與第八。
名同相别。
但約心取兩以分之。
言心未必取。
言取必兼心。
第九律本注戒及疏并作見便取。
今文多一便字。
必是傳誤。
不勞異解(或可下便字訓即)。
十中五相釋之。
前三身業後二口業。
又前三中一是倚自。
二倚他名。
三倚他力。
後二中前但巧言。
後是虛诳。
今時講士多尚乞求。
谄笑趨時巧言媚俗。
或厚于饷遺。
豈避污家。
或勤于請谒甯知屈道。
不識者詐識。
非親者強親。
口說多方心謀百計。
終朝役慮畢世勞形。
一言蔽諸無非愛物。
雖雲為衆實乃治生未知。
祝發壞衣意圖何事。
談經講律目矚何言諒乎。
惑業日增故使奔趨忘倦。
可謂。
徒生徒死深嗟不覺。
不知請細覽斯文反求諸己。
忠言逆耳當自深思嗚呼。
結诰中妄情逐境。
計校萬端。
豈唯上列而能括盡。
然舉一例諸觸類而長。
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
然既知教相。
少識妄心能遮不起。
故如垣牆。
心逐境生。
心妄則境妄。
故雲妄境。
第四明物體中。
初文五錢即錢體也。
直五錢物準錢法也。
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
佛随王法盜滿制重。
定錢體中初引論。
答中初二兩解并限五錢。
後解随死不局物數。
初同十誦。
二符本宗。
三即論家所取。
戒疏雲。
如多論中盜相通濫。
初釋本錢何由可曉(此破初解)。
後解随國現斷入死。
言亦泛濫。
難可依承(此破第三解)。
定奪中初科。
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
論即前文。
判罪謂犯已處斷。
攝護謂專精持奉。
今從攝護以定錢體。
故下引證。
即受法說相中文。
出濫中舍急從緩。
未體教意。
古錢一當十六。
五錢則成八十。
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義。
僧下引據。
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
瓶沙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
此取盜五之法。
不定古錢。
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
兩角半錢猶屬盜四。
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
此間往古亦鑄方錢。
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之。
四下準本宗以決廢。
律論者律即十誦。
論即多論初後二解。
以後勝者即第二解。
望初為後。
疏雲。
可如多論中間一解。
随國用錢準五為限。
則诤論自息也。
縱下會同。
善見雲。
二十摩娑迦(古大銅錢)。
成一迦利沙槃分(量名)。
四分取一故限五錢。
僧祇以十九摩沙迦成一吉利沙。
四分取一則四錢三角也。
恐謂僧祇不同四分。
故以善見會之。
然善見僧祇并約古大銅錢。
乃是取本王舍古法。
以釋五錢之義。
至于斷盜還随國用。
即彼論雲。
出家人者乃至草葉不得取。
故知。
急護頗合今宗矣。
引證中初至從急引前段文。
彼明盜人寶藏。
故約堈中顯其犯相。
彼具雲。
若滿堈寶以手搦取。
手未離處指中迸一分。
出還落堈中偷蘭遮。
若出離堈得波羅夷(即鈔初解)。
有法師解。
堈底取寶已離堈底。
未出堈口得波羅夷(鈔中又解)。
法師下加鈔引。
此即論主取後師解。
又觀下引後段。
言五事者彼雲。
智慧律師若诤事起。
先觀五處然後判斷。
處者若我欲取此物語已已得罪。
應觀此物有主與無主。
若有主舍心不舍。
若未舍心而偷且計律罪。
若已舍心得波羅夷等(此觀一事)。
時者取時此衣有時輕有時重。
若輕時即以輕時價直得罪。
若重時即以重時價得罪等(此第二事)。
又雲。
有物新貴後賤。
如新鐵缽完淨無穿。
初貴後穿破便賤。
是故随時計直(新故為兩事)。
又雲。
随身用物者(随用為一事。
此中複有五)。
如刀斧初貴後賤。
若偷他斧應問斧主。
幾直買。
若雲用一分買(五錢)。
又問。
買來用未。
若曾經用便成故物(一也)。
如眼藥杵及戶鑰。
或燒或磨亦為故(二也)。
又如浴衣。
或一入水或用裡物亦名故(三也)。
蘇油或易器。
或蟲蟻落中亦名為故(四也)。
或石蜜初強後軟。
乃至爪掐即名為故(五也)。
若比丘是偷他物應問物主。
若未用則貴。
已用者賤汝等應知(下總結雲)。
此是五處。
律師善觀然後判事。
引比兩段前證從急後證随處。
明前廢立準此二意以定五錢。
允當也。
義門中初句。
錢貴賤者謂物有重輕。
時有豐約故。
貴者一當多用。
賤者多當少用。
如文可解。
次句三文皆爾。
故盡标之。
此謂就本盜處損主。
以論不約後賣不滿也。
三中意亦如上。
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類。
上下總點三句。
初句文中已具。
次句應雲賤處盜物貴處賣。
三賤時盜物貴時賣并依本斷。
第四句即盜多犯輕。
不至果故。
不得物犯重但損他故。
第五句減五得重。
過五犯輕。
前引四分兩釋。
并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
通望彼物齊入重刑。
後引十誦通望彼衆無滿五義。
指下亡物。
謂未作法時十方常住亦類此說。
六中謂盜少成重。
初引僧祇易解。
次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雲。
彼有六錢。
大者取三。
小各取一(教人滿五)。
我自取一(自業不滿)。
乃至小弟子雲。
和尚取三。
同學各一。
我自取一(罪亦同上)。
一波羅夷者教他犯也。
一偷蘭者自作犯也。
自下釋結蘭義。
恐疑共盜應須犯夷故。
第五離處釋中。
初科四分明未離不成。
下引五分明已離方成。
文列五罪。
掘地一提有無不定。
餘四須具是方便故。
盜心吉者遠方便也。
掘地提者謂生地也(善見犯吉是盜方便故)。
捉物吉者次方便也(準今所判犯蘭)。
動物近方便可解。
次科别列中初句約判斷明犯。
以重入輕者凡判亡物。
須差律師處斷重輕。
曆疏告衆。
判重為輕犯夷。
判輕為重得蘭。
并望文疏成時以定犯相。
非法判用者。
此約常途妄書簿曆之類。
善見下如作契書分判地界。
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方便蘭也。
兩頭重者複書所至處時究竟夷也。
畫字誤。
論作書字。
戒疏亦依論引(或雲畫地作字不約契書者。
恐不合科意)。
次句但約口斷即犯。
善見二節初約盜地。
僧皆重者以同情故。
若下二約斷诤。
違理判與者能判犯也。
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說。
文如前引。
第三句标者下注顯相。
如今丈尺之類。
文中且引盜二标犯。
準論若盜三标。
一舉吉。
二舉蘭。
三舉重。
乃至盜十标前八并吉。
九蘭十重(舊雲前九蘭者不見論文)。
四堕籌者謂。
下籌多而令物少。
或不下籌而取多物。
雖非文意世有其事。
五中初引十誦律論。
約異色犯如毛綿杼織以成華朵鳥獸之物。
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
或如下次準本律。
約損色犯文義可見。
六轉齒如世賭博多用齒骨擲采博物。
盜心移轉随物成犯。
摴蒲蒲博皆賭物之異名。
亦名博弈。
文中先引十誦示盜相。
次引五分明賭博。
七中彼明盜。
四足者驅向所期足遍犯重。
不随所向者輕(雖離但得蘭罪)。
本期不定舉遍即重。
本主來逐心未得者輕(即文中所謂未作得想也)。
第八句善見得心已決微。
動即犯不待離處。
如下舉喻可解。
九中田宅等物永不可離。
不同上句可離不離。
第十且出空弋水注三相。
律中明處。
則有十三。
疏中次解。
今略引示。
初地中(即是伏藏有主望主結。
佛僧[耳*也]屬佛僧)。
二地上(如今道地得物)。
三乘(謂象馬等乘乘盜乘上物離乘方犯。
若兼乘盜乘離即犯)。
四擔(同乘兩分)。
五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
而欲盜取。
即此空處以辨離處。
善見盜空中鳥。
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爾。
俱得重罪)。
六架(即曲弋也。
若盜物者物離方犯。
若連架者架離即犯)。
七村(或盜村物或盜村體。
擊破壞等)。
八阿練若(村外空地同村可知)。
九田(十誦若為田故相言。
得勝者重不如者輕。
若作異相過分勝者重)。
十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盜體同上村中)。
十一船處(盜物即以船為處。
盜船體者斷繩離處方犯)。
十二盜水(即斷水注也。
僧祇溉灌水。
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
若壞彼渠得越。
水入田蘭滿五者夷)。
十三私度關(如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重十誦比丘應稅不稅亦重餘廣如疏)。
結示中文為三段。
初示前略意。
憂下二明人有順違。
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
若下明多事求進為盜所陷。
言憂心者心之可畏難可禁制。
微縱成業殃及累世。
是可憂。
故念道者慕出離也。
緣境局者為教所禁也。
多衆務者或好為人師。
或樂營世福也。
欲高升者名位過人也。
羅盜網者結業成也。
無有出者苦報無窮也。
何下微示其意。
如前寶梁所揀人也。
有下三勸修。
初句召後人也。
細讀者勸尋教也。
附事者以教照境也。
深思者以境觀心也。
乃知者自省心行也。
故下引論以勸。
論中初句通示教意。
此下别指今戒。
必須繁文。
曲碎解釋者論涉三卷故也。
其義理等者勸詳審也。
論下準論顯意。
初二句指上列釋。
蓋準論文。
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
不犯中初引五想。
皆謂無盜心也。
與想者意謂他與也。
己有者謂非他物也。
糞掃者謂無主也。
暫取者即持還也。
親厚者無彼此也。
律下别釋第五。
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為之不厭。
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
三極相違惱了無所恨。
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隐。
五掩惡揚善恐傷外望。
六囚系患難多方拯濟。
七貴賤貧富終始一如。
如是下結顯。
故知。
誠實方入開位。
自餘濫托皆陷刑名。
殺戒(佛在毗舍離。
諸比丘修不淨觀厭身歎死。
外道比丘難提受雇行殺。
居士驚怖因制)。
标名中簡于非畜不犯重故。
或名大殺簡後小故。
随釋中初文引律極齊。
初後總攝殺相。
注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
大集經雲。
歌羅邏時(此雲雜穢。
入胎七日狀如凝酥。
即凝滑也)。
即有三事。
一命二暖三識。
出入息為命。
不臭不爛為暖(業持火大色不臭爛)。
此中心意識為識。
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依。
命暖随謝便名犯殺。
乃至下釋上後識。
謂四大将解識神未去。
害亦成重。
疏雲。
随有暖處識在其中。
即識住處為命根攝。
其下顯略。
辨相中初科先明自殺。
初句标。
謂下列相準注戒有八。
今阙二種。
下引足之身現相(或令怖畏墜堕或示死相等)。
口贊死相(注戒作口現相。
謂以言說勸教。
或以大聲恐喝。
今鈔語局初解)。
坑陷(知人行從此道。
故設坑阱令堕死也)。
倚撥(審彼倚撥其處。
便施刀杖彼依而死。
鈔作發字寫誤)。
安殺具(安置繩索刀杖令其取死)。
與藥(可解)。
文雲等者謂自殺(謂自行殺。
若身若杖随死者是)。
身口俱現相(身兼口歎)。
教人中初标示。
若教下二列相。
注戒具列十一。
今鈔亦阙二種教歎(注戒作遣使歎。
謂遣人語彼也)。
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
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
重使(随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
一展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住。
乃至百千最後人殺。
随前所使皆同一重)。
求男子(選擇有勇今往害之)。
教求男子(使他求也)。
遣書(表于紙墨令用死者)。
教遣書(使他代作)。
等取餘二。
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
教求持刀人也。
并下總示。
欲顯上文列相未盡。
又遮惡人避此造彼。
故用此語通而攝之。
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
若論所教則通道俗。
若是道人能所皆犯。
後篇即持犯。
自作教人中。
次科斷指犯罪者相傳并雲犯吉。
有雲然指犯提未見所出。
三中明不善看病因而緻死。
但無害意故并結蘭。
初與食破癰。
兩犯并謂不合與而與。
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四中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
兼犯盜者以攻擊劫掠損彼物故。
優婆塞同者五八并制故。
五坑陷中初約克心。
為人畜死蘭為畜人死吉者。
并約克心互有境差。
故如律即提罪。
若下漫心。
謂不簡人畜皆欲害之。
六中初文謂。
克心專緣一境無意于他。
若心通漫随死皆犯。
斥世中初斥贊助。
如律重者同歎死。
故義淨三藏寄歸傳廣斥世人燒身然指。
意謂。
菩薩大士之行非出家比丘所宜。
古來章記相傳引誡。
講者寡聞用為口實。
此由不知機有淺深教分化制。
律明自殺方便偷蘭燒指然香。
違制得吉梵網所制。
若不燒身臂指。
非出家菩薩犯輕垢罪。
此蓋小機急于自行期盡報以超生。
大士專在利他曆塵劫而弘濟。
是以小律結其大過。
大教歎其深功。
況大小由教俱是聖言。
一抑一揚豈容乖異。
且經明出家菩薩。
那雲不許比丘(彼雲。
舍身非沙門所為)。
傳列苦行遺身。
豈是專存通俗(彼雲。
經中所明事存通俗)。
荊溪所謂依小不燒則易。
依大燒之則難。
保命貪生物情皆爾。
今以義判且為三例。
一若本白衣不在言限。
或全不受戒。
此依經中足指供養勝施國城。
若依梵網直受大戒。
順體奉持然之彌善。
二若單受小戒位局比丘。
不燒則順本成持。
燒則依篇結犯。
三若兼受大戒名出家菩薩。
燒則成持不燒成犯。
或先小後大。
或先大後小。
并從大判不犯律儀。
若此以明粗分進否。
豈得雷同一概頓斥為非。
然有勇暴之夫。
情存矯诳邀人利養。
規世聲名故壞法門。
乃佛教之大賊自殘形體。
實儒宗之逆人。
直是惡因終無善報。
今時頗盛。
聾俗豈知。
則義淨之誡亦有取矣。
又下次斥與物。
命終重者同前安殺具也。
脍子即殺者之名以能脍割人故。
僧祇下三斥妄教用語重者即同遣使也。
典刑者或是官吏或即脍子。
七明自殺。
二律制同。
謂下釋上結蘭。
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
不犯中初引本律有二。
前開誤失。
及下次開看病。
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
往來出入者注戒雲扶将病人入房往反。
此釋濫上扶抱。
但上約卧起下據往還耳。
或可約看病者出入阙事釋之。
上引伽論。
皆結蘭者若無害心不合有犯。
若有害心結犯複輕。
進退難定今以義求。
但看病者心有強弱。
若懷慈濟因而緻死。
如律所開。
泛爾為之不顧得失。
失治死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
近于殺業緣阙故蘭思之。
一切無害者上文略舉此句通收。
但約無心不唯此二。
故下次引俗例。
不意而死謂之過失。
以物贖罪謂之贖刑注中上二句示過誤之相。
下二句明因事而死。
舉重者有所傾壓也。
乘高履危役使于人也。
乘登也。
大妄戒(佛在毗舍離時。
世谷貴婆永河邊有安居者。
共相稱歎得上人法。
遂獲利養佛呵而制)。
妄語名通。
加大簡小唯局稱聖。
列緣可别。
緣中初後屬所對。
中七屬能犯。
七中前四是心。
後三屬口。
言境虛者實無所知也。
過人法者無漏聖道出過凡法故。
釋相中初科又二。
前引犯相。
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
文中舉要總而收之。
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
所修觀行皆名聖法。
即五停心總别相念四禅四空等例。
是凡法并通聖門。
故同一犯。
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是聖法。
若現下簡互造。
上是正業出口成犯不約他疑。
此由身造業相不顯。
故約前人疑信兩判。
十誦下次引釋疑。
言近小者外凡初位所能修故。
甘露味中最勝可喻聖道。
次科戒疏問。
天龍來供凡尚感發。
有何罪故乃入聖中。
答相與聖通故齋。
一重又過常人之所有故。
三中錯互此戒不開。
疏雲。
由詐顯道德謀诳在人。
表聖招利境損義一。
但使言竟錯誤皆犯。
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
如下欲說此而錯說彼是也。
四中如彼論解。
稱佛犯蘭有二義。
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
故二具足相好。
異于世人無人信受。
故今時即佛便謂己是。
不複進求準同此犯。
經雲一切衆生皆有佛性。
此指理同。
須知事異。
如冰即水冰豈成流。
似礦即金礦無金用。
豈得僣同上聖惑彼下愚。
恣懶慢以謂無修。
作鄙穢而言妙用。
若此即佛何止汝徒。
經說遮那遍一切處。
則山河大地全法王身。
耎動翾飛皆如來藏。
此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
滅法壞人莫甚于此。
自非達者誰複鑒哉。
下指如疏文見二下。
不犯五相初開實得求他作證。
文簡同意。
複須大僧。
戲笑者實無诳意。
疾疾者言不辨了。
屏說者不為他聞。
錯說者語不如意。
上是列相皆下斷犯。
初句通結前五。
而下别簡中三。
以初後二種無所犯故。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