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二
釋十三僧殘
第一戒(佛在舍衛。
迦留陀夷欲盛身瘦便念棄失。
諸根悅豫。
佛诃制戒)。
标名言故者對下開通不作意也。
釋相中初科。
準戒疏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
舉之可知。
喜字去呼猶好也又數也。
次科為二。
先引論三義初即通意通一切故。
二止謗者論釋雲。
世人外道當言。
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
三生信者論雲。
雖複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
四下次引律诃詞翻顯制意。
為令行淨堪受施。
故四部文同彰其意切。
縱不為失以手扪陰極為鄙賤。
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克責甯無愧乎。
列緣中初即結業之本。
下二相成之緣。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
若但為弄理應結吉。
第二緣注中示境釋成方便。
内色外色者即情非情(五塵并有内外)。
受謂執受即有情也。
不問自他(五分。
内色己身外色他身與此不同)。
不受即無情反上可解。
内外色者謂情非清二物相兼。
如以手持物隔衣就身之類。
問。
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
答。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
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恐謂不犯故須細簡。
空境亦爾。
以不假色疑無罪故。
猶恐上六攝境不盡。
仍以乃至統而收之。
問。
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精意犯僧殘者此為何色。
答。
雖無執受義歸内色。
但取情類豈簡死活。
随釋中初文。
五分結輕本不作意阙初緣故。
出時方覺因動身心故罪分兩等。
言心動者即生樂念。
次引善見。
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
次科中律明除夢。
因示五過如文所列。
乃至雲。
反此得五功德等。
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
故引五分決之。
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如律無犯。
不攝而失悔五吉羅(無記結業準此文也)。
亂意不失理非結限。
但不系想違律得吉。
初眠即結非是夢犯。
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故。
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
不犯中律文七種。
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
欲想者心想淫欲而失。
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事同。
然此二種非無吉羅。
但不犯殘故在開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粗顯豈得無過。
律制惡覺。
染心看女皆制吉罪。
足為明準(有雲。
欲想出而不出者不出無犯何得論開)。
一切等者約事而論。
豈唯七種。
故以此語統收多相。
則開意可知矣。
他部中十誦諸緣并非意故。
言斷解者力窮疲頓筋脈舒緩也。
善見彼又雲。
除發爪及燥皮無精耳。
伽論中上句示犯。
為他下釋出其相。
第二(迦留陀夷以佛制前戒。
便伺女人将入房手捉。
扪摩故制)。
戒名中能所合标。
别餘境故。
制意六種。
初意通一切戒。
故知比丘以法為伴。
必無戒者窮獨何依。
二意者女多系屬人所忌故。
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嫌之相。
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
制此防彼故。
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
六中初叙比丘志行。
若下明非所應為。
既乖超絕即失自利。
喪人崇敬即失利他。
僧田既失佛法随壞。
三寶滅。
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
釋初緣中女境多種随戒各異。
觸境同淫。
故指淫戒。
釋第三中恐濫大淫。
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非期淫也。
釋第四中初科。
發至足者舉其上下以攝中間。
明觸中初總标雲相觸者律雲。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舉或下或捉或捺若餘方便等。
三種者初至以言二俱無衣為一。
若互下互有為二。
二俱下俱有為三(準疏分之)。
初中又二如文自标。
初比丘觸女。
方便自造。
約觸明犯。
初句标簡。
無衣下即列四境。
但下斷犯。
二女觸比丘。
為彼所娆。
約樂論犯。
初二句标簡。
由為他觸。
不約前期故雲不必淫心。
據後受樂即淫心也。
而下斷犯又二。
初約動身受樂。
初斷僧殘兼身心故。
此下點示上判有所據故。
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犯句故。
文雲。
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
受樂不動身等皆偷蘭(此下句有染心故蘭。
不同下文本無染故伹吉羅)。
準十誦者彼雲。
女人欲心摩觸無衣比丘。
比丘有欲心身動受細滑。
僧伽婆屍沙。
此文明顯故今準決。
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複分三别。
上約宿心有無分吉蘭異。
下動犯殘即同上判。
此律吉者文雲。
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吉羅。
如下結示。
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為二句。
三俱有為一句通前共為四句。
并由染樂重輕故罪分差降也。
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
乃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
若約在男應吉。
由實非男故加等矣。
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文脫。
觸衣缽等事通男女。
雖非觸樂妄适淫情故同一制。
上明觸他。
乃至下明自觸。
如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
第二别釋中初文前引善見。
但示不覺相觸。
下令作句者。
一覺觸不覺(如下四分手捉發殘)。
二不覺觸覺(十誦爪等皆蘭準鈔亦殘)。
三俱覺(結殘可知)。
四俱不覺(犯蘭即上善見)。
次引十誦初明互壞。
雖二俱覺境而病壞樂輕罪亦減降。
身根者對塵名根即通身分。
若以下唯約能觸。
文列五相。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
無肉骨者世有病壞。
或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
若下即據本宗決上十誦。
戒本即律戒本。
彼雲。
若捉手若發一一身分僧殘(删定戒本除之)。
覺觸不覺既結僧殘。
不覺觸覺義須同犯。
故戒疏雲。
善見發發相著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
若互觸者理結僧殘同戒本也。
則知不取十誦明矣。
非畜中引僧祇。
四分亦同。
文中非畜同犯。
祖師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
必有淫心理應蘭罪。
黃門中十誦結蘭。
在男女之間故。
僧祇心差不當結重。
故以前心通之。
四中引善見。
觸該五聚唯無提舍。
夷者舊雲。
淫是内觸或可尼觸結重。
殘及蘭吉并見上文。
指觸提者擊攊他也。
不犯中初科有三。
取與相解因事故觸。
戲笑非正意故。
取謂從他取物。
與即以物授他。
相解謂解彼鬥競。
非不犯者總上三開。
容有蘭吉。
故續引僧祇明之。
次科僧祇為三。
初明共捉。
非威儀者通是吉羅。
又簡欲心應得二吉。
必無欲心但犯非儀。
欲心下次明動物。
罪乃加前。
若母下三明抱捉。
正念者攝心在戒。
微生染樂準前斷犯。
十誦文為三。
初救諸難猶須無染。
若為下别示拯溺。
文中投後生淫。
故開至岸。
必先起淫理不應捉。
若女下動物成犯。
義同上科。
僧祇中初避道法。
若女下與物法。
若擔下佐助法。
若乞下受食法。
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缽例取餘事。
縱無染意義須深防。
指廣中二律開多即如向引。
僧祇意急者彼雲。
若他女人沒水作地想持出。
不爾與竹木繩索等。
是知女想則不開也。
須下結勸。
二律緩者止為濟他。
僧祇急者防于損己。
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第三(迦留陀夷因制前戒。
便于女前欲心說粗語故制)。
名中境業合稱。
犯中初科。
前列犯緣後引伽論簡異。
由彼慣習出語成犯。
不必具緣故。
釋中初緣示境。
取知解者以前淫觸通于死活老幼睡覺。
此戒必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
故特簡之。
第四緣語相中。
初二句示粗惡相。
即說淫欲二道好惡故言非梵也。
此明語意俱惡。
未必下明語善意惡。
故下引證即廣解文。
餘語者非正粗語也。
别證中初文出律條部。
消蘇舊雲。
是女名(疑是梵語)。
此假人名意問女根耳。
次科僧祇相同緣别不可濫前。
大赤者即假衣色以歎女道。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
故雲新染等。
佛令比丘問者審實女意也。
佛言下斷犯兩别。
義謂言義味即意趣。
二具方殘則顯上緣解義不解味理應輕降。
故引四分明之。
此中語義即上義味。
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
女向比丘粗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
歎身同故探前點之。
不犯中初别舉七事。
并以若字分之。
前六皆據說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
初說法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竅穴為孔。
外通物入内出流漏故列多名。
四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
六但同誦非從人受與上為異。
但無下此語通攝。
不唯前事。
第四(迦留陀夷聞佛制前三戒。
故将女入房歎身索供因制)。
名中境過一一須分。
索供者誘調前女令以欲供也。
疏問。
既修梵行(牒戒本文)。
義無行非。
何以索欲供者。
答。
必實行欲索者偷蘭。
大淫方便也。
今本不行口言其相妄開淫門拟通适耳。
犯中列緣六。
言章了了。
七前人解知。
近故指之。
釋四中先出歎相有三。
初端正等歎報色。
二大姓者歎種族。
刹帝利婆羅門名大姓。
毗舍首陀為下姓。
三出家下歎德行。
是中出家是遠離行。
持戒即止作行。
修善是少欲行。
下舉頭陀釋成修善。
律中更列呗[口*匿]多聞說法持律坐禅。
故雲等也。
不下結犯差别有三句。
初結蘭者歎而不索故。
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
三同前者索而不歎即屬粗語。
不犯中且列二相。
注戒更開錯說。
第五(佛在羅閱隻。
迦羅比丘善知俗法與俗為媒招譏。
故制)。
名标人者簡餘類故。
疏雲。
媒謀也。
計度二姓用為好合。
犯中釋第六。
文有五節。
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
具三可知。
具二謂受往而不報。
具一即受而不往。
若受下二明四種緣差。
三輕一重。
注顯後一。
由女尚存病容差故。
除下三明非正道。
問。
女有三道但除二者。
答。
口雖通淫非本媒意。
縱有亦屬餘身分耳。
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
釋第三中。
初文不能男女即二種黃門或彼此互是。
或二俱是。
并同下犯。
下列二女道合一道是一種(舊分二女非也)。
石女者根不通涶者。
羯磨列遮雲二道合道小即同此矣。
次科先引律緣。
一切殘者盡界同犯也。
今下準斥非法。
雖不羯磨白衆同情故。
若下因責盜用。
非此犯相。
三中好馬勝于餘畜故罪分二品。
今世愚僧多畜貓狗求合雌雄。
一一吉罪制急過重。
知者誡之。
第四中恐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
五中十誦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
古記準俗算法預占胎中男女。
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為己能。
且無學射事尚緻俗譏。
何況盲愚複憑世術高達有恥。
聞而革之。
四分中初列四法。
律有五種。
此阙現相。
疏雲。
若使及書言中自了指印。
現相必假言通等。
言指印者舊雲。
手墨印紙約橫豎文以表其意。
或雲。
西人指上貫印持以為信。
然無所據未知孰是。
參互作句者律以五法曆于三時交絡作句。
今略引示(先以遣使傅語參自作為四句)。
一自受語自往自還。
二自受語自往遣使報。
三自受語遣使往自還報。
四自受語遣使往遣使報(次以遣使持書參自作為四句)。
一自受語自作書。
往自持書報。
二自受語自作書。
往遣使持書報。
三自受語遣使持書。
往自持書報。
四自受語遣使持書。
往遣使持書報。
指印現相各四句亦如是(并法上持書參之)。
餘句廣在律文。
不複繁引無問交參。
但使三時具者一切皆殘。
具二皆蘭。
具一并吉。
則不勞作句無不通達。
若下因制二事。
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媒嫁。
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
如不犯所明。
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
不犯中二。
前開本犯後開因制。
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
劵書即今俗謂離書是也。
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緣。
及下次開為道要事。
第六(佛在羅閱隻開聽作房。
比丘大作乞求惱俗斫樹惱神。
因制)。
名标無主。
簡後戒故。
過量不乞二過合制。
同一房故。
制意中初是今加四出多論。
一是長業。
二即增惑。
三謂惱俗。
律緣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回避。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
此謂惱人也。
又有比丘斫伐神樹。
樹神白佛。
佛為說法令住他樹等。
此謂惱非人也。
四即惱道立法制乞。
為取僧和。
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雲障也。
五中上句标。
下二句釋。
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
已上五意總束為三。
初二損自。
三四損他。
後一自他兩損。
又複第四是制不乞法意。
餘皆制過量意。
犯緣中四五二緣文兼兩過。
第六結犯義總二殘。
釋中初科多論抟泥示犯分齊。
彼宗中下二蘭為殘方便。
文中對輕故言量耳。
善見結蘭同上。
決罷殘者雖留抟泥事畢竟故。
僧祇諸物但取最後不局抟泥。
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聽用。
彼雲。
于中熏缽作衣。
若受誦若思惟一切越毗尼。
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
釋第四中初科。
前明來乞。
若不下明僧審量。
次科長廣中出量有二。
前善見是乞法量。
後四分即作房量。
一磔二尺計數可會(磔字當從石張也。
謂母指中指相去為磔)。
若不滿六磔過乞俱無(應有妨難)。
若十二磔。
已内有乞無過。
已外過乞俱有。
若已得法但有過量。
如是知之。
勘尺量中初文為三。
初通标。
僧下二正引僧祇。
了論數同。
善見即三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
五分是今所取。
已下三出所以有二。
一譯處異。
二譯人異。
聞見不同各據所見故。
南即楊都北指京洛。
又東晉宋齊梁陳相繼為南朝。
後魏後周隋謂之北朝。
僧祇東晉佛陀羅與法顯譯。
了論陳真谛譯。
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
多論失譯獲本西蜀。
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
其間生顯是華人。
餘并梵僧。
故雲生處不同也。
矛即锵戈。
盾謂旁牌(韓子雲。
宋人有賣矛盾。
于市有買矛者雲。
此矛甚利所刺皆陷。
有買盾者雲。
此盾極堅無能陷者。
或人謂雲。
用子之矛刺子之盾如之何。
因而絕對。
今喻語之互違耳)。
次科判定中初标示佛量。
文見了論多論亦同。
此下定尺寸。
初二句通示不同。
疏雲。
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據。
故随世立是也。
而下明周法可準。
律曆即俗中陰陽。
數曆定星辰纏度。
分抄無差故。
姬即周姓周乃國号。
故隋下引兩朝以證。
炀帝隋第二主。
準古即姬周也。
唐朝即神堯受隋禅改号唐國。
禦宇謂君臨宇宙也。
兩用謂周唐并行。
至今亦爾。
然唐尺但加周尺二寸。
故雲不違古也。
唐令即唐朝律令。
魏征撰二十卷。
周十寸為尺。
五斤為秤。
三升三合等為鬥。
尺加二寸。
鬥秤例增兩倍。
準下示所取。
論即多了二論。
此方據南洲也。
八尺之人可張一尺。
佛身既倍明知二尺。
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為今取矣。
率字戒疏音律率猶算也。
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未知謂學之未及。
昧教謂雖學不通。
既下顯濫。
道謂諸教異同。
俗則朝代差互。
未能通會故二俱不達。
次科舉證有四。
初據時用。
上二句叙國法大同。
文謂文章軌即制度。
及下明尺秤多别。
五種者舊雲。
南吳尺(短周二寸)。
姬周尺(十寸為定)。
唐尺(加周二寸尺二為尺)。
山東尺(加唐二寸尺四為尺)。
潞州羅柯尺(加山東二寸尺六為尺)。
國家不禁緻此多别。
至于公用還準周尺。
故雲必以等。
衡謂秤之斤。
兩量即尺之分寸(今朝私用周尺公用唐尺)。
此下推其本始。
通閻浮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
乃下準缽量。
以律鬥量正用姬周則尺秤從周。
不足疑慮故雲以文等也。
疏釋缽量文雲。
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
故下明存古。
藥秤即今世中五斤秤也。
六下示本立法。
孫子算經雲。
數之始起為忽(即蠶口初出也)。
十忽為絲十絲為毫。
十毫為厘十厘為分。
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六尺為步二百四十步為畝。
百畝為頃。
如下結告。
斥阙略中。
晉即河東魏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左馮翊右扶風中京兆共輔長安)。
廢興即如前用舍。
删補字傳誤。
累得古本并雲補阙(古今傳講既無沾述。
豈得有删。
準古為定)。
此明從古未論方今考定。
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
正示中廣長字寫互。
比對戒本及疏回易讀之。
次引善見示量法。
下引僧祇明豎量使有分齊。
必過此外應非正犯。
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
後戒反此可知。
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
即命梵二難。
文略師子諸獸。
故雲乃至(疏雲。
虎狼為命蟻子為梵)。
又雲。
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
若有坑溝渠陂池當使填滿。
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疏雲。
樹石水漬無非在後為命留難)。
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他有語(疏雲。
田園等處計是妨緣今入難位。
恐後诤競起非淨行故)。
是謂難處也(總結諸相除蟻子及地二種梵難餘并命難)。
善見但明微物。
則餘類可知。
逐去得者因蟻出窟無所損故。
何下征示制意。
慈愍之言通該彼我。
彼遭害命我成殺業故也。
五分難處有十三種。
文錄十一。
前二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為三。
淫下兩字為一相有八(唯隐險下加一處字。
彼作險峰處)。
彼更有水蕩深處道路險巇處二種。
故言等也。
彼律雲。
無難處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
言行處者繞四邊得通車。
唯出一相同今四分。
不同善見十誦。
尋之可知(古記不尋文。
乃雲上難處亦參有妨處非也)。
明妨處中。
難約害己妨據礙他故分二位。
四分特雲草車。
以草車最大故以為量。
善見五種。
屍陀此雲寒林。
棄死屍處。
志記也。
輄即梯檔。
拳一肘一尺八寸。
上下有十二間。
計二丈一尺六寸(不通橫梯回轉。
故名妨也)。
十誦九相并據房外尋内為言。
故先标之。
有下列示。
五種他所護地。
四種險礙處(準善見十誦妨處與四分難處相濫。
蓋所集不同耳)。
處分中初科。
了論三相無多營造亦令乞法。
餘須可知。
樹空大樹中空可居者。
岩即山穴。
石陰即山谷。
陰字去呼。
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
樹空頗窄計不須乞。
今詳了論或不約量。
或取外地通歸樹岩。
解下引疏釋。
初明制乞。
所下顯意。
初列示兩過。
故下準過以決。
諸律多約僧地。
據斯二過何簡僧私(此二句準戒疏是鈔家語)。
指授中僧祇有二法。
初至亦得引第一僧法。
即比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
必無能秉方開三說(上二皆是僧作)。
若處下引第二僧差使法。
由前僧法合衆往彼。
今為病等七緣不得同往。
故開遣使。
彼比丘亦于僧中三乞已。
僧作羯磨差使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
一比丘雲。
僧已示作房處三說(今鈔不引)。
不得羯磨四人者謂白二差人不得加四。
彼雲。
不得衆羯磨衆故極至三人。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
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也。
第一彼雲。
先年預指授(以乞造必在年内不當先與指授故)。
二中彼雲。
他界不名指授(以不知此處妨難故)。
第三彼雲。
若僧中一人二三人不作房不應指授(不作者少顯作者多。
恐相覆隐故)。
若不作房者多聽作。
第四彼雲。
若水中非砂地非碎石地。
非石上非火燒地(反明非上水中是下四地方成指授。
以非生地故)。
據此約處亦由不善知法妄行指授還屬簡人。
即下轉證。
律中乞法比丘。
若不可信衆僧往看。
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
餘下示有不乞得作之義。
重屋即樓閣也過量中初科。
善見應有四句。
文出二互。
二俱易解不在言故。
文中且舉一磔為度。
至論過減不必限此。
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