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下
戒體四門。
初二論體。
二中兼行。
三四屬法。
四中有相。
一往粗分。
委如下說。
初料五章。
初立二戒。
乃至第四并明二種。
第五獨論無作。
又前四局戒。
義通善惡。
後科通雜。
正為顯戒。
明多少中初文為三。
初究受多識少。
太唐之世釋門興振。
英俊如林。
尚雲三五。
況今衰末焉可言哉。
皆下二顯不識所以。
上二句明專愚不學。
緻下明無知妄受。
盲喻無知夢喻不實。
及下明成否不決。
河漢喻其茫然不知涯際。
故下三總示來意。
據此一篇止釋戒相。
今就其初廣法體行。
意見于此。
諸門者通指前三總别科目。
二中初問幾種者。
通論諸教所說不定。
約境從制就位(五八十具)克體(作及無作)。
或對七支。
或總三業。
或分遮性。
或據受随。
有斯多異。
通而問之。
答中初約境示量。
今下舉要統收。
今正明體。
此二為要。
故偏舉之。
通收盡者由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
故此收法體。
而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
第二科中前但通立。
次申所以。
理趣既顯。
引據複明。
所立已定。
即須顯示二種名義。
故以解名。
寄之于後。
初科問中。
言不一者欲顯相須。
故約互廢以問。
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
謂有作俱無作二法同時。
直應更立一合次前為三。
初答為二。
先明作須無作。
作休不防者以作短故。
不可常作者心。
或餘用故。
次若單下明無作須作。
二下結示。
次答中作無作别者動靜異故。
心非心别者體相違故。
業疏三句。
一作是色心。
無作非色心。
二作者初緣。
無作後業。
三作是運動。
無作非故(鈔無第二。
餘二比對大同)。
若下釋疑。
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
故持釋之。
顯上且據能防。
故唯二也。
引證中多論。
初二句明從因感發。
初下明成就分齊。
注中示名。
初句會同。
下句釋義。
業疏雲。
此明業體。
一發續現不假緣辨。
無由教示方有成用。
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雲無教。
今時經論多雲無作。
義例同也(準此注中他字乃指業體。
非屬人也)。
俱舍名無表。
亦同此釋。
二中初示二戒。
是下明緣具因阙。
下複指論以顯經意。
三中彼明化教十不善道然。
二色義同故可為證。
業疏作是十種法。
則通善惡。
頗應下喻。
由心重輕有發不發。
故雲或有無等。
如下喻顯極喻重心。
香臭喻善惡。
瓦木喻輕爾無記。
手執喻作除去物。
已餘氣有無用配三心可見(舊雲。
此經與俱舍同宗非也。
安有佛經與論同宗耶。
宜雲俱舍等宗此經可也)。
結中問曰。
今宗二戒名體并異。
那引多論善生而為證者。
答今此不論名體。
但證二數是同。
請觀結文。
幸無遲慮。
次解名義。
問中結前生後。
總問三名。
答中作即方便構造為義。
陶家謂土作家。
輪即範土為壞器之車。
運之則轉。
故以喻焉。
四大質體名報色。
從緣動作名方便。
報起方便。
方便依報。
二法相假不一不異。
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言方便其必具報。
今以輪水喻報質。
輪動作喻方便。
即名其動以為作耳。
故下引證身及動身。
對喻可解(心論即有部計作戒。
是方便色故但雲身)。
無作中一發者一猶始也。
此句明業體初成。
即第三羯磨竟。
第一刹那與作俱圓。
是體發也。
作戒既謝。
無作獨存。
相繼不絕。
故雲續現(舊雲。
一發者作戒落謝無作續起。
此解非也)。
始即上句一發之時。
末即終。
謂命終舍也。
雖通四舍且約常途。
故餘三不舉。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
四心者通舉四陰。
三性者别示行陰。
三陰唯無記。
行陰通三性。
故此句顯非心也。
下句正示無作義也。
若翻對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
次句反一念也。
第三句反善行心也。
第四句反緣構也。
故下引證有二。
雜心中初句蹑前作謝生起無作(本論與上釋作戒文相連故)。
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
故雲餘也。
俱即同時是法即無作。
随生謂任運起也。
成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
因心者示現從作發也。
因是相假之義。
心即簡别有宗。
生罪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
文舉無記等取餘心。
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
由此二戒俱斷惡故。
故下引證涅槃。
遮制即禁斷義。
直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
故善生如前。
即戒法第三門。
制等五字即括五義。
對前可見。
三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涉言論。
但鈔為新學直申正理。
文義簡略緻多謬妄。
此既律教之源複是修行之本。
事須廣釋少資心用。
标雲體狀。
謂體之相狀無别所以。
示宗中初句通示異計。
今下别示本宗。
二論即指多成。
言不同者統括部計。
不出四門。
所謂空有雙非兩亦。
雙非入空兩亦歸有。
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此土翻傳雖有四律。
十誦四分時所盛弘。
故今但對多宗辨異。
一者四分。
昙無德部名為空宗。
亦号假名宗。
即成實所宗也。
二者十誦薩婆多部名為有宗。
亦曰實法宗。
今婆沙俱舍多論雜心并同彼計。
略知如此。
委辨異相具如疏中。
多見講解不辨教宗。
名相交參何由識體。
寄言學者。
最宜留意。
然今鈔中依宗。
明體指略多宗。
然恐後學至文壅滞妄緻穿鑿。
故須略示。
業疏廣列六位分别。
今但撮要引而示之。
初明二戒并是有為。
非三無為。
由假緣構造四相所為故(此有為無為分别三無為者。
虛空擇滅非擇滅也。
四相即生住異滅)。
二諸有為法總為三聚。
一色聚。
二心聚。
三非色心聚。
二戒并色非餘二聚(此有為中三聚分别)。
三色有十一。
總括為三。
一可見有對色(即色塵也)。
二不可見有對色(五根四塵)。
三不可見無對色(即法塵少分。
法塵有二。
一心法謂諸心數法。
二非心法過未色法無作。
即此色所收)。
今作戒者身作。
即初色。
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
身口無作并第三色(此色聚中三色分别)。
四色中又有二。
一本報色謂四大也。
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也。
作戒非本報是方便。
無作非二色(此身口色中二色分别)。
五作戒是善色聲非惡無記。
無作戒體是善可知(此方便中三性分别)。
六作業始終皆得為戒。
不同餘善。
無作當體是戒。
非此所論(此就善中唯約作戒始終分别)。
已上六位顯示彼宗。
二戒俱色。
作色即是色聲兩塵。
無作色者法入中攝。
名為假色。
問無作既非見對。
那名色耶。
答此有多義。
一從能造名色。
疏雲。
戒體所起依身口成。
随具辨業通判為色是也。
二損益名色。
又雲。
彼宗七業皆是色中有損益故。
三礙故名色。
又雲。
無作雖非見對。
然為四大造更相障礙。
據所可分故名為色。
問既相障礙應同根塵。
既是法入為意所對。
即非無對。
答五根五塵能所俱礙皆是色。
故能所俱對互不通。
故假色不雖爾與意對。
意根通緣一切塵。
故即非對義。
又假色是色意根非色。
故非礙義。
餘廣如疏。
作戒中初科言作者。
始于壇場終白四竟。
第一刹那已前三業營為。
方便構造者是。
初引論。
又二上句出正體。
身口業思者謂。
行來跪禮是身作也。
陳詞乞戒即口作也。
立志要期希法緣境。
心徹始終統于身口。
故名身口業思。
即此業思是作之體。
論其下示兼緣義。
言造具者顯示身口自無功用推歸心。
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不能成必由人用。
比拟可知。
問業疏初解色心為體。
此何異耶。
答身口即色業。
思即心故無異也。
鈔從顯要令易解耳。
舉例中以犯例受者。
善惡雖殊發業義一。
故如律心疑想差不至果本。
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
誤著而死。
扶抱病人往來緻死。
一切無害心皆不犯。
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
引證即是成論。
初二句推末歸本。
下二句明舍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為是心王為意思耶。
答前雲業思。
何須疑問。
若觀論文三業皆心。
離心無思之語似指心王。
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起用。
用即是體。
今論作業。
就用為言。
故業疏雲。
言心未必是思。
言思其必是心。
宜細詳之。
斥異者對破有宗。
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色。
由此宗中塵境推識了善惡本心造。
是故根塵并屬無記。
彼不論心。
根塵四大俱通三性。
次色聲中此師所立色聲有二。
一外五塵及報色非罪福性。
内方便色是罪福性。
二者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
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是罪福性。
今取方便相續色聲以為作體。
文中分二。
初立體。
相續簡一念也。
行來跪屈至作法竟。
即相續色。
陳詞乞戒言句具足相續聲也。
善者簡五塵報色也。
以下遮妨。
由此宗中十四種色悉是無記。
今立色聲恐謂乖宗。
故釋之耳。
法入攝者過去色也。
意識得者謂能受人。
跪屈陳詞心所緣也(舊記雲三師十僧意識得者謬矣)。
問前立業思于義既顯。
何以後師複立色聲耶。
答合教順宗甚有眉目。
講者未達妄生輕貶。
後學慎勿随之。
問雙出兩解。
依何為定。
答文無去取。
不妨兩得。
但諸文中多用前義。
雙存偏用。
好自深思。
問此與多宗作戒何異。
答異宗各立必應有異。
引前對照約塵分析。
如指諸掌。
餘如别述。
次解無作。
示體中非色非心者。
此即成論第三聚名。
亦号不相應聚。
此聚有十七法。
無作即其一也。
良由無作體是非二。
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其體。
然自昔至今談體。
多别據如業疏。
總列二執。
一者法執有講四分。
乃依雜心出非色心禮。
有學十誦反準成論立色為體。
出體順計據教乖宗。
故名法執。
二謂迷執有弘假宗立色為體。
或傳有部執非色心。
光師以理為體。
願師以受戒五緣為體。
此即祖師已前尚有諸異。
洎撰業疏廣列義章。
分宗定體文理坦然但由學者不善讨論異端叢起。
今略引之。
增輝記主定非色非心是種子義。
即立種子為體。
有人雲。
非色非心是第三聚名。
由此一類無作不與心色相應。
驅入第三聚中。
故名非色心耳。
有人雲。
非色非心即是細色同彼有宗。
以南山解雲非色者非塵大所成等。
豈非簡粗色粗心唯取細色耶。
有人釋非色心。
引業疏雲。
考其業體本由心生。
是則南山探入大乘也。
有人雲。
非色非心者思種為體。
如是雲雲無一可取。
如别所破。
祖師所謂宗骨颠倒理味差僻。
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世有人雲。
非心非心畢竟其體是何法耶。
今為通曰。
其體畢竟即是非色非心。
何以故名以定體。
故又雲。
二非乃是簡除之言。
名下無體。
應反問曰。
律中非法非人并是對簡為有體不。
此皆不曉教有權實名不浪施。
故多妄述。
釋非色中二。
初約能造以作顯無作。
謂能造是心故所發非色。
疏雲。
既為心起豈塵大成是也。
塵即五塵大謂四大。
問所以約能顯所者。
答為對破有宗。
彼計色造塵大成故。
以下義證。
唯就所發以顯非色。
先列色者統論色義。
不出有五。
一相。
二異。
三損。
四礙。
五對。
配文可見。
形段者有相貌故。
方所者有所在故。
十四色如上。
二十者顯色十二(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煙雲塵霧此局無記)。
形色有八(長短高下方圓斜正此通三性)。
惱壞者有情具二。
無情唯壞。
論雲。
色是惱壞相。
無作惱壞相中不可得故。
問無惱可爾。
若雲無壞何以戒有肥羸及四舍耶。
答此即成宗通深之義。
無下顯非色可解。
非心中初對能造。
作戒以心為體。
心是緣慮無作頑善體無覺知。
故非緣慮(或雲無作不可以心緣者不曉言相)。
亦下義證。
以心顯非心五義明心。
通收四陰。
慮知即行心。
明暗者或約愚智。
或取憶志。
或明是行心。
暗即三心。
三性者三心局無記。
唯行通三性。
廣略者若約緣境漸頓即是行心。
或約心法一心分四蘊六入六識等。
疊論廣狹可尋。
報法者酬因曰報。
衆生感報心性差别(或約肉團。
此即色攝)。
無下顯非心。
無上五義故雲不具。
結中成論四聚。
一色二心三非色心四無為。
無作當第三聚中第十七法(得非得同分命根。
無想果無想定。
滅盡定生住異滅。
名身句身字身老死。
凡夫法無作是為十七)。
引證中木論兩段。
初段中彼先問雲。
有人雲。
作業現可見。
若布施禮拜殺害等是應有(句)。
無作業不可見故應無(此約作難無無作)。
答若無無作。
則無離殺等法(既能離殺驗有無作)。
問離名無作不作則無法。
如人不語時無不語法生。
不見色時亦無不見色(此約對境難餘時無引喻可解)。
答因離殺等得生天上。
若無法者雲何為因(此約感報顯餘時有)。
問不以離故生天。
以善心故(此推善心為因難功非無作)。
答曰。
不然。
方接鈔中如經等語。
經中即論家自引。
精進即作業。
壽長即現報。
随壽福多謂。
無作增長福即善無作也。
福多受天樂者。
此證生天本由無作非善心。
故若下反質來難。
明非善心不由善心。
即知。
無作任運自爾。
則非心明矣。
不能常有者凡人之心未必一向專善。
故後段中初句立義。
律儀即受體。
若下釋成。
不善即相違。
無記不成業。
準論無記心下有無心字。
此言受體。
若是心者但應善心成持。
不應餘心亦名持也。
即三性任運之義。
故下準決。
爾時指上不善無記心時。
無有作者以作必善心。
今在餘心何容起作。
既無有作得名持戒。
乃是本受無作不假緣構。
任運恒有。
顯知。
無作非心明矣(舊雲。
寫倒論作有無作也。
業疏作無有作解。
驗知論中寫誤)。
涅槃中具如标宗所引。
無形色明非色也。
非觸對即非心也。
十住中色非色者。
彼大乘宗作是色者。
即心之色故不言心。
無作非色者。
體即是心故不言非心。
今但取彼非色之名以為證耳。
結示中向引諸文。
雖是雙證正欲對破有部計色。
所以文中但結非色。
非心之義既無所對。
何假證成故不言也(舊雲文略者未善此意)。
上且依論而示。
克論體相未甚精詳。
至于業疏方陳正義乃有三宗。
今略引示。
凡欲考體須識三宗造義淺深。
兩乘教相差别。
纖毫無濫始可論體。
初明有宗當分小教。
彼謂。
小機力劣不約心論。
善惡二業皆由色造。
能造是色所發亦色。
故作無作并色為體。
彼部宗師雖多解判未善權意。
故至業疏的指體相。
方為盡理故。
疏文雲。
如律明業。
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
随所造行如實知之。
以斯文證。
正明業體是色法也。
又雲。
然此色體與中陰同。
微細難知。
唯天眼見。
見有相貌善惡曆然。
豈約塵對用通色性。
諸師橫判分别所由。
考其業量意言如此(故知。
彼論但計無對法入假色。
指為細色獨出今疏)。
二明本宗成論過分小乘。
教雖是小義乖小道。
雖通大乘非全大教。
比前為勝。
望後還劣。
是故立體兩楹之間。
初明作戒色心能造。
色是本教心即過分。
及論所發非色非心。
非色過分。
非心本教。
大集所謂昙無德師覆隐法藏。
戒疏亦雲包括權實。
其義在茲。
若論作戒猶可循文。
獨茲無作。
曆代沈喪故須顯示。
非色非心得名多别。
二對作釋。
如上成宗。
二翻作釋。
疏雲。
由作初起必假色心。
無作後發異于前緣。
故強目之非色心耳。
三簡教釋。
非色簡小非心讓大。
四疊廢釋。
作戒雲身口。
是具無作名非色。
即對廢有宗二戒。
又言非心。
自廢本宗作戒。
五遣疑釋。
初疑作既假具必應是色。
故言非色。
及解無作乃雲心起。
又疑是心故雲非心。
若論其體既是心成。
體豈他物。
但由教限不可濫通。
教既是權體甯從實。
且如成論言色。
則無記頑色談心。
則六識妄心是以非色。
則雲非塵大所成。
非心乃謂體非緣慮。
良由善性記業。
比色全乖業。
體無知與心實異。
究論體貌實唯心業。
但不談種子故名非色。
不說梨耶故言非心。
故業疏雲。
考其業體本由心主(從作起故)。
還熏本心(本心即六識望作雲還)。
有能有用(能謂牽後用即對防)。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
故約色心窮出體性(兼緣義也)。
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相應也)。
不知何目。
強号非二(兩求不得不可名。
而名故雲強号。
若在彼宗但計非二。
才雲強号。
即顯教權須知。
強号之言始見今疏)。
三圓教者即大乘義。
前之二釋俱不了教。
故涅槃中或色非色俱為诤論。
如來明判不解我意。
是以祖師深取大乘圓實了義。
決開權教顯示我等壇場受體。
意使修持投心有處。
今分為二。
初示圓體。
即明梨耶随緣變造含藏種子。
初明能造。
還即六識但依八起。
即異小乘。
縱有兼色此色亦心。
不同小宗心色體别。
二明所發。
即心所造善根種子藏識所持随心無絕。
如楞伽中識海識浪。
浪從海起。
還複海中。
浪無别浪。
還即海水能造所發。
全體是識更無别法。
當知。
此種色相具足。
故說為色。
不同塵大。
複無覺知。
故說非二。
随宜方便悟入為先。
大小權實極須精考。
故業疏雲。
智知境緣本是心作。
不妄緣境。
但唯一識随緣。
轉變有彼有此。
欲了妄情須知妄業。
故作法受還熏妄心。
于本藏識成善種子。
此戒體也。
二明圓修者既知受體。
當發心時為成三聚。
故于随行随持一戒禁惡不起。
即攝律儀用智觀察即攝善法。
無非将護即攝衆生。
因成三行果獲三佛。
由受起随從因至果。
斯實行者出家學本。
方契如來設教本懷。
故業疏雲。
是故行人常思此行。
即三聚等。
又雲終歸大乘。
故須域心于處。
又雲。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
略提大綱。
餘廣如彼咨爾。
後學微細研詳。
且五濁深纏。
四蛇未脫與鬼畜而同處。
為苦惱之交煎。
豈得不念清升坐守塗炭。
縱有修奉不得其門。
徒務勤劬終無所詣。
若乃盡無窮之生死。
截無邊之業非。
破無始之昏惑。
證無上之法身者唯戒一門。
最為要術。
諸佛稱歎遍在群經。
諸祖弘持盛于前代。
當須深信勿自遲疑。
固當以受體為雙眸。
以随行為兩足。
受随相副雖萬行而可成。
目足更資雖千裡而必至。
自非同道夫複何言悲夫。
四先後中若論作戒則無先後。
獨茲無作有多解釋。
故須辨定。
初解上二句舉喻。
故下引證。
初念俱有。
可驗齊生。
後解初科中初句标義。
故下引證。
世間法者緣構成故。
因即作戒果謂無作。
如下喻顯。
故下準定。
次科由立前後。
違上論文初念俱有。
故須釋之。
初牒妨。
此下釋通。
初明作俱齊起。
不下示形俱後生。
上雲仍後在言未顯。
猶恐濫同初念之時。
故重遣之雲亦是等。
已前二解并是古義。
若準業疏即取初解。
但不明三時義未盡耳(舊記将不妨下。
作今義非也)。
疏出今義雲。
今解一時非前後起。
豈有作絕無作方生(此斥次師)。
由本壇場願心形限。
即因成也(二戒因生)。
至後刹那。
二戒俱滿(二戒果滿)。
故雲作時具無作也(結示論文。
故知此文非明作俱無作)。
又約一受明三時無作。
一因時無作(從始登壇作俱随作。
生形俱因成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