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多人共成。
此有兩别。
初明無犯。
客為主成。
主不至果故言無罪。
準有方便。
以下釋無犯意。
主客共成非别屬故。
若下次明有犯。
上約一房前後而成。
此據大房同時而造。
若通拟多人不别計者文在開通。
問答中房衣過量犯相不同。
故須決釋以申教意。
二教作中初引律文。
但雲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不别指。
若下義判。
房主即能教。
巧師即所教文據過量。
且雲得蘭。
不乞妨難。
應具四罪。
即注戒雲。
為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
五中且據具有為言。
注戒雲。
互相有無随其所犯。
不犯中八相三類。
前二種翻犯明不犯(注戒更有如量僧處分如法絣地共上成五)。
佛圖等四非專己故。
草庵等二非過量故。
第七(佛在俱睒彌國。
王為闡陀造房。
斫路中神樹人诃。
田制)。
此由有主大小從他故無過量。
但恐妨難特制自專。
故分二戒。
釋中初科。
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
然據緣起事異義同。
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
前房自作屬己無疑。
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故特标簡。
若下明有緣随用有二。
初明自判。
若死謂将死也。
不許賣地緣是僧物必是私有理亦應通。
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
房僧得罪若賣成盜故(前房賣用應同此房。
受用亦制。
但文互現耳)。
若房下明不自判。
可解。
六中列罪須知有無不定。
不犯中初句翻犯。
作下三處量減。
若下不為己。
注戒雲。
與前并同唯無過量。
為異故雲等也。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為言。
第八(佛在羅閱隻。
沓婆為知事。
慈地次得惡房惡食。
便令妹尼對僧以重謗。
故制)。
名中無根對下戒。
重罪揀次篇制意中。
初護自行者淨口業故。
二止謗者不惱他故。
次科以古師互判故問以決之。
答中初據文答。
無别提者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
今下約義釋。
元意兩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
如下舉例有二。
初例若約各論殺父羅漢并結一夷更兼一逆。
若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
望父違恩養望羅漢損福田故。
次例即多論将口三過互織辨犯。
如小妄中委引。
彼雲。
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
作分離心故名兩舌。
此并一境兩犯足為前例。
餘下指廣。
彼問雲。
元謗望僧治何因言了結。
答。
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力。
遂嗔暢思決言了便成犯。
列緣中第二緣準疏古解有二。
初約體淨。
彼據戒本非波羅夷為證。
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
文中初出彼所立。
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
彼雲。
無餘是重作是曾犯。
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想淨耶。
今師但據自無三根。
不論彼境淨穢循古引示。
而非所取故别立第二。
八前人知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
釋中論明謗者強戾僧折伏法。
初教僧詳緩。
若下出彼請判。
論具雲。
若言衆僧為我判此罪莫停。
若是者我當受持。
若不是我不受(受即執也。
此是兩向求斷之語)。
僧下示折伏法有三。
初教遷延。
暝即暗也。
猶下次令出界。
如是覓寺下後明為斷。
懦柔弱也。
不犯中初通示。
實有下别簡五實。
具五成開阙一成犯。
第二約心餘皆約境。
真實者字誤。
準疏作真境實。
謂所對不謬也。
想實者想心謂不淨也。
若下總結。
論開須具五實。
反犯止在一虛。
後引二律别證第五。
縱知實犯互亦成謗。
第九(慈地因見羊行淫便言。
羝羊如沓婆母羊如慈地尼。
向諸比丘我今親見非前無根。
因此而制也)。
辨異中初示相。
異事即見羊淫。
此事謂比同人犯。
疏雲。
若異事見向僧道聞。
便是無根落在前戒。
餘根準此。
事不下顯名。
假謂詐托别事意表有根。
如下五異俱名假也。
釋中指緣如上。
須知第四假根有别。
次科中初如緣起說。
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
三謂餘人與所謗者名姓相同。
以彼所犯用謗此人。
四即本在俗時曾作重過。
今用加舉。
五謂自語聞彼響聲言作淫盜等。
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聞疑。
言下論釋甚顯。
三指略者注戒雲。
辨相開通并同前故。
第十(佛在羅閱隻提婆教人害佛。
惡名流布利養斷絕。
便别衆食為佛诃責。
因即破僧舉過設谏因制)。
戒名中破僧有二。
一立五法化世破四依八正。
名破法輪僧。
二同界各作衆法。
名破羯磨僧。
僧作白四法谏。
三谏不舍犯殘。
餘三戒并爾。
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谏。
初二句總舉此違谏者即當篇四戒。
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一。
寄此預明。
或下别釋初明三戒。
如注所列。
謗僧即污家。
拒僧即惡性事。
希謂過非常有。
法隐即羯磨不行。
或但下明二戒有二意。
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究竟。
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競化故。
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
複通滅後。
然今論犯須具二破。
正取法輪為所谏耳。
如下總結不廣所以。
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緣相。
次科初重叙谏事生起下文。
不下正明惡行必廣之意。
網生謂如網目喻其多也。
辨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
開緣即下不犯文。
直略者去餘廣相也。
行務即上通行時要也。
裨輔謂補助也。
神即心識。
用謂解能。
次釋今戒列緣中。
先出意後正列。
邪三寶者調達為佛五法為法(乞食糞衣露坐不食酥鹽及魚肉五并盡形無開)。
四伴為僧(名如下列)示罪中。
違谏殘者注戒雲。
僧谏時白二。
竟舍者三蘭。
乃至白竟舍者一蘭。
白未竟一吉。
破僧蘭者五逆之一。
别人提者拒屏谏故。
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谏。
古今廢立委如彼疏。
此不煩引。
不犯中。
初二破惡侶者以慈濟故。
及下破非法。
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辄破故。
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
損減者非理侵犯也。
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十一(因前谏主伴黨助破反谏正僧。
故制)。
列緣中。
初二并屬破主。
下三正是伴助。
三中言四伴者。
一三聞達.二骞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
谏僧者如戒本雲。
是比丘語彼比丘言。
大德莫谏此比丘等。
結犯開緣大同前戒。
十二(佛在舍衛有比丘在羁連聚落行惡污家。
舍利弗往擯反謗故制)。
戒名舉下列緣。
配對可見。
列緣中二雲。
心無悔者善見明有六比丘。
同在聚落。
聞舍利弗将至。
二人遠去。
二人忏悔。
二人不去不悔被擯。
故謗也。
污家下簡示兩緣顯戒正制。
釋初緣四分中初科。
依者取附傍之義。
所依四别所污不殊。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涉私曲不必與物。
四皆名污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
今時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
構召門徒送惠無時。
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
能所俱堕豈望生福。
覆滅之甚莫若于斯。
真出家兒慎莫習此。
惡行中三。
初種花等者掘壞業。
若下習近淫欲業。
歌下掉戲業。
三中一一皆有身作口作。
尋文可見。
溉音蓋澆也。
倡伎即作樂人。
俳說謂同俳優浮俗之語。
僧祇中先釋依義。
若依下簡惡行。
若俗下明污家通括前後。
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
多論通标中。
初明污家。
言種種者如後所列。
作下明惡行。
文舉因果以顯名義。
别釋中五段。
前四永制後一暫開。
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
初雲凡所求者總收多事。
不問公私善惡。
皆不許之。
何下出意。
以非沙門所宜為故。
二中縱賢善者據比丘言之。
三雲贈遺。
遺字去呼獻也。
四中起塔等者有為世善猶不離過。
罪福雙感故。
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真法身者即是戒體。
五中難開緣如盜戒。
寄語來學細覽斯文。
且心識非愚耳。
目猶具何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
豈異盲聾。
信同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
不唯沉屈平生更乃毀傷三寶。
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早須改迹。
不犯中二。
初污家不犯得與七人。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
初非掘壞自作教人皆為供養。
文言自取義非自摘。
若人下開走。
若度下開揚跛行(即[跳-兆+兌]行也。
此二前惡行中不出)。
若伴下開呼嘯。
若為下開作使(律雲。
若不肴書持往。
及為白衣作使皆突吉羅。
前亦阙引)。
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無開者。
性惡之漸蕩逸之端。
故可知矣。
十三(佛在拘睒彌間陀惡性拒谏因制)。
列緣雲自恃者即如闡陀。
諸比丘谏時反雲。
我應教諸大德。
我聖主得正覺故(由本侍佛控馬逾城入山。
成道後乃出家。
故常恃此陵慢于他)。
釋中初文旁略教者。
即拘留孫偈。
通會中問引略偈難今廣文。
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
與四分詞有少異。
答中初總舉。
雲因時者随機興制。
不可一概故。
言乖謂文或有異。
趣合謂各有其理。
一下别示。
六中第五并是善事自他二利分之自别。
餘五皆善惡相對。
初約愛憎慈心損益對。
二約根利鈍對。
三聞見廣狹對。
無補謂不益于人。
四求利為法對。
六初心久學對。
兼人謂倍人之智。
不犯中五事。
初即順谏。
二非法者谏不如教故。
三無智诃者不當理故。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
五錯說者不作意故。
二不定标指中屏露不同為二。
不審實犯為不定。
上總戒分下攝威儀。
故當第三。
文下二句指廣。
文疏通指古疏。
故雲久列。
疏釋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
故雲在戒本也。
今此但明成犯緣相。
自餘義章并見戒疏義鈔。
故雲略述大意也。
制意中。
初二為他意見戒緣。
三是為法。
四即為己淫重由成。
故雲惡業次第也。
一屏處不定(佛在舍衛。
迦留陀夷與優婆夷共屏覆坐說非法語。
毗舍佉母見白佛。
因制)。
犯緣中。
随作犯者若論所犯各自如篇。
此中但制令俗生疑。
正篇犯吉。
疏雲。
緣通七聚犯唯在吉。
斯明證也。
釋中本宗文有三。
初簡境。
人女簡非畜。
有智簡幼小狂睡。
未終簡死壞。
獨下二明所造事。
望人有二。
男女各一故名為獨。
在下三釋屏處又四。
初明二屏。
但取他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
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随有皆成。
障處樹等事局。
故雲及餘無不收也。
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
設下明第三人。
皆無辨識縱多非證。
善見文釋初緣義兼第三。
以盲聾等非明證故。
言多女者同類喜聞容相隐覆。
雖複聞見猶非證人。
結示中即指篇衆。
二露處不定(國土犯人并同前戒唯露處為别)。
初句标名次句指同。
犯緣亦四唯改第一為露處。
餘三并同。
今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
二所作異謂可淫不可淫。
三所說異前唯說淫後通粗語。
四所疑異前三後二并如戒本。
三十舍堕名兼罪忏。
律本随戒并列悔法。
故獨此篇指忏如後。
即忏篇也。
初戒(佛在舍衛。
六群畜多長衣。
彼常經營莊嚴衣服積而藏舉。
因制)。
制意中。
功德财者财喻戒法能齊貧苦。
若貪世利必喪道财。
欲富道财須遠世利。
初是增惑。
二即長業。
三違教行。
第一緣中初科。
上句定所屬謂下示名體。
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為長。
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
若下次辨犯相。
初明應量。
下引多論明不應量。
昔人據律不應非犯。
今據聖論罪分提吉。
犯忏不殊。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為言。
必在受外通須淨施。
三中又三。
初不受無犯者無别長故。
缺壞二罪逐日随結。
若下用長為受。
上明加受失淨。
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
下明舍受重說。
恐謂已淨後不須故。
又下指拟非長即入三衣數故。
問。
後用加持不。
答。
指但免長不即加持。
故知衣成别自加受。
下約肘量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
文舉一衣餘二類準。
亵本音薛字當作亵。
音[疊*毛]即布帛也。
問中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随足即成。
已出十日不容更開。
但線絣裁割即免長過(便加受故)。
此則與上指作用違故須會通。
答中約先有無以分兩别。
初明月望。
彼因但三衣比丘伽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
故知先有明矣。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
結中。
須是己者簡示他物非所犯故。
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四衣。
大衣為五日衣。
七條為四日衣。
五條為二日衣。
長衣為一日衣。
彼恐營衣廢業故。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
餘緣中初科。
第二屬己定者。
雖是己長忘等緣差容不定屬故。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
不犯皆非定也。
三中注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為言。
釋第三緣。
明分齊中。
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
指同前者上雲過限作吉羅忏。
次科縛束者不問财體同異多少。
同為一物。
不縛束者縱在一處亦随别犯。
說淨離合事亦同之。
相染中初日得者為能染。
後九日得皆名所染。
恐謂财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
或可昔計不應量非犯。
故問決之。
初問答中上句正答。
如下引例。
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
可例所染(舊雲俱作椸忏非也。
衣雖相染罪随大小不可濫故)。
次問答中。
上明忏同下示染同。
大即應量小即不應量。
律提論吉如前所引。
釋第四中僧祇文為二。
初通明六緣皆未入手故不犯。
若施下二别示僧物又二。
初明未分。
問。
與前何别。
答。
前雲分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
此言僧物未分則是一向未分。
若下次明己分共分。
一人作淨通及餘人。
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為犯。
此言不作過日犯舍故須和會。
共活屬己已定。
不共反之故不相違。
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
長衣入手五中之一。
邊僧既少卒無對說。
但未手提容得待人。
準此下義決。
餘方者通指有僧之處。
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
必無僧處可準上開。
伽論四種。
三是身受。
想即心系不待身觸。
了論約眼與身曆為四句。
初句言入算數者。
從此為初計十日故。
次句不出其相。
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
第三雙亦入算可知。
反明非算特顯異相。
第四雙非如物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
皆得入算。
釋第二中八門不染。
初委示第一門。
律中句法頗繁。
須者自檢。
彼有十段。
初段十日俱得。
今鈔不出。
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九句。
鈔雲二日不得者此舉初句。
文雲。
初日得二日不得。
三日乃至十日得。
九日中所得盡尼薩耆(中間略卻七句在乃至中收。
如雲一日得二日得三日不得如是逐句降一日)。
乃至十一日者此舉第九句(合作十日字誤世多錯解。
由不檢文)。
文雲。
一日二日三日乃至九日得。
十日不得。
九日中所得衣盡尼薩耆(律中下去八日得二日不得乃至最後一日得九日不得共八段。
鈔并略之。
但明第二位首後二句。
餘可知矣)。
但使不得衣日則無相染。
故雲通皆不犯。
如下結前标後故總雲八門。
無法緣者謂非八門開也。
二者下列餘七門(作句并同前具出如别)。
四即奪失。
五謂燒漂故注顯之。
灼即燒也。
六中轉作帽襪不入長故。
第八注中初句總标。
次二句别釋。
後句例開。
貿易中初文。
以律言通容彼異解。
故須決正。
次科初二句出古解。
彼謂貿得新衣為前衣染犯故尼薩耆。
不合箸用故突吉羅。
論下引斥文有二段。
初明舍忏後雖更改皆從本犯。
應及不應二種相别(上是因引下文正用)。
二衣即應量不應量下同。
二若下正明貿易文明後衣不忏。
不舍頗見昔非。
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
三中初明一提。
準上論雲忏先罪故。
次判一吉下引律證。
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
不犯中初科。
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
同前四五餘略不出。
次異想中。
言奪等者律列四想。
此但明奪。
餘三下指同。
本律但開不犯不明更開。
故引十誦決之。
三中初文四緣開者前據虛想。
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
問。
若實奪失何容後得耶。
答。
奪失水漂皆可再獲。
燒有餘殘義亦無爽。
注文末句因點受持。
由奪等緣失本受法。
後得重加。
義在離衣緣同因示。
次科為三。
初牒釋。
言取著者謂有犯舍三衣。
由失正衣即無長過。
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注釋頗詳。
伽論下次引證。
過十日衣即犯長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
答中可證加受得成。
何下三釋妨。
指前雲者即貿易中。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
答中初句釋通前文。
今下正顯今意。
色猶數也。
下引二文。
色體不如并許加受足為今例。
問。
為開暫時為得求作。
答。
文似暫開不妨永用。
今以義判或有可别求。
卒營未及暫用彌善。
或守己少欲趣足被形。
義通久永。
善見五大通收正間。
僧祇俗衣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
四中注雲重物者。
以用重故準知。
入淨方有長過。
被褥說淨諸律無文。
故雲未見等。
下引十誦僧别得受。
但得受用不明說淨。
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者。
即所囑藏舉人也。
水陸等者此并人衣隔絕不及故開。
例餘緣阻通入不犯故雲等也。
第二(佛在舍衛。
六群持衣寄親厚往人間遊行。
故制)。
名中三衣簡餘衣。
宿者結犯限分。
列緣中第三通收四礙如後具釋。
第四有緣不及律開遙舍。
或複奔會二皆無犯。
非此則為犯緣。
第五下列七緣通入開位。
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
五衣者附明尼制。
隻支覆肩皆入制故。
非下釋上餘衣。
初正釋。
長下點古。
波謂餘衣言通長物。
離亦吉故。
約根中前二并受罪。
重輕者制聽别故。
後二皆聽罪。
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
二中本明受持。
而指作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
三中初科前指所出。
如下釋中具标部号。
上下示通塞。
初正示。
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
故雲通界并有。
界礙不通者。
律雲此伽藍非彼伽藍樹車等皆爾是也。
故下引證通義。
古謂伽藍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幹。
今意不爾。
故注以示之。
别釋中染礙為二。
先引制緣。
令除村者即作法。
攝衣羯磨所牒。
五義出多論。
文略一三。
一聚落散亂不定。
衣界是定。
三為除鬥诤。
即下次釋制意。
女情淫蕩僧本貞潔故雲乖忤。
忤猶違也。
縱不為非亦生疑謗。
故雲譏迹。
佛下總舉諸戒類顯今制。
宿行各一坐收屏露及二不定。
同住即是除村。
若下結示名相。
隔礙中。
引律緣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故得成礙。
澀字寫錯律作險難。
下引僧祇。
彼無勢分。
捉鑰有梯并可入。
故反此成礙。
情礙中三文并約心想成礙。
本律文見不犯。
僧祇如後族界。
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
即是行路(或雲便利處)。
王臣恃勢。
幻術惑衆。
樂音蕩情。
凡此等人皆可畏避故即成礙。
以下結名。
界礙中初科。
前示兩界。
上下明異礙。
初明界通三礙。
若下正顯界礙。
文明各界通護。
則顯互望不通。
五下引證。
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反上者謂得自在。
别釋中初文作法語通。
此謂結攝衣界。
若單攝僧。
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下卷即二衣篇。
次科僧村界中初科。
體别相同故合明之。
初列名。
各下示相。
垣牆是一栅籬為二。
此二并約周匝。
籬牆不周為三。
謂四圍有缺。
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
四周屋為四。
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
次科引古中先出彼意。
此下奪破既雲相壞則非藍村。
樹車自立故雲别界。
疏雲。
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也。
今解中初立義。
僧下引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