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如前釋。
乃下指例。
舍屋總倉庫等。
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三礙同别并同藍村。
故言亦爾。
樹界中初文與人等者示高量也。
蔭跏趺者即廣量也。
此相極小。
已下非用故注示之。
次科十誦中。
獨株名樹相接為林。
各顯分齊如文可見。
拘盧舍即二裡。
善見中初引論文。
樹取影覆随時大小。
林無限齊故約肘量。
十四肘計二丈五尺二寸。
得四步餘尺二。
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
難即是礙。
僧祇中蔓即藤蘿。
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步半。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步。
此據極廣以量約之。
狹則随架大小。
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樓是相因。
上落下者言有此義。
不必須落。
場界随處故不明量。
車船中初列名。
并在陸地者車無入水。
何須簡陸據義。
合雲俱在地住。
言相方顯。
律下引示。
初明住量回轉取周圓内地。
十下明行量。
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為言。
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
僧祇下明行船。
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
舍界初科先示體。
律但列名故雲無相。
村外舍者即今田野間草舍之類。
村聚如後即指下科。
僧下明量。
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
次約本宗倉庫據四周内。
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雲兩無。
今準用别界随人取舍。
故雲任得(有雲。
無四障依僧祇。
有則取四分)。
次科标中。
若據村聚合在初明。
但舍在聚外故須對顯。
複由舍聚二界相濫寄此辨之。
故雲對上因解也。
聚落中初文。
四分村聚名相不别。
善見約市且分名異。
至論護衣相亦無異。
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
多家即從家界。
須此簡異方無相濫。
次科定名中。
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
今此通釋不取見論約市兩分。
聚界中分二。
初明别界。
文列三相随一為準。
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
此謂聚外分齊。
内是一界外為别界。
次同界中又二。
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
次若衆下即是家非聚。
初中前約多聚連接。
車梯回轉者論雲。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
若車軸兩頭到聚不失衣。
又雲。
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
文标車梯而以梯示相。
車可準同。
此謂四聚相及合為一界。
随衣在處皆不成失。
聚下次約一聚通護。
初明家外不失。
以通聚故如注所顯。
車梯上下者論作車上梯下。
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
上約衣内身外。
若衣下互反上義。
并同不失(上并多論初句)。
次是家非聚中。
以多家界别不通聚故(即前二三兩句)。
家界中。
初标示二牒釋。
别界不通即為族攝。
同界通家故是本位。
族界中标釋同上。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别族分齊。
别界有二。
初作食等即衆共處。
次二處者即異族處。
多聚中二文可解。
僧祇衣離頭犯者。
以起時身在别聚故(不同多論車梯所及)。
别舍中。
十誦舍界名濫四分。
顯相自别。
如文可見。
初文前明異見。
門屋等即衆處。
一舍餘舍即各居處。
若下明同見。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
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戲玩者。
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
辨犯不犯大同外道。
重舍中。
亦約主之同别辨失不相。
尋文可解。
結示中。
允猶用也。
問。
四分村界與此何别。
答。
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分齊。
若就名論村聚不别又村唯一相聚通多處。
問。
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所攝。
答。
此即總會諸部。
廣前村界差别之相。
就别則諸相不同。
通論則皆歸村攝。
堂及庫倉并取限内。
義同村相。
但事用有别故分異耳。
蘭若中。
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故。
八樹有七間。
一弓有七尺二寸。
七弓成五丈四寸。
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
六尺為步算之五十步。
計三十丈。
八步計四丈八尺。
所餘如鈔。
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步。
則七十一步四尺八寸。
故雲有餘。
他部中道行界。
初文先明界量。
四十九尋一尋八尺。
計三十九丈二尺。
總六十五步有餘。
多論下明縱廣。
謂從人身四向取也。
僧祇下決疑妨。
道中離犯似無外量。
故約樹蘭異界決之。
别緣中初科。
善見有二。
初明不失。
人衣同界起虛想故。
依下比例。
師前入界。
資謂界外不失依止。
律下會異。
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故約界外通之。
準後注雲。
律據失體論約失受。
故失不失異。
則不論界之内外也。
若下次明失。
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
離師犯吉聽法故。
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
遇緣中先引論文有二緣。
小便等是自急緣。
加行是他因緣。
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雲。
比丘出界歸寺數步明出白佛。
佛令于明出處中間安一車。
以一竹量伽藍高處。
将此杖一頭入車中。
一頭出車外回轉此車。
若杖頭撥及藍牆。
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
即離衣開緣具有多相。
故雲廣說。
次引疏解初解自緣。
病怖畏者解上等字。
又下解他加行初叙開。
後行人下牒解。
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
作謂興此開教也。
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
小即随處。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
僧祇據水中明量。
謂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
故特簡之。
井界中。
初井邊宿則依肘量。
下明井字。
但依井護不取外量。
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也。
與上别者出所以也。
以下指例可解。
勢分中初文。
上三句結前。
若下引示。
初引藍界文。
餘十種并同。
故雲乃至等。
諸部中标。
雲并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等。
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
善見中初句标示。
彼下引别文。
為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非衣界故。
諸師下定量。
十三步計七丈八尺。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
問。
作法所以不通者。
答。
戒疏有三釋。
一有法故無。
無法故有。
二自然内外俱是無法。
作法内是有法外則無法。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
作法是開故不複開。
僧祇中初科文有六開。
初開借道衆長衣加受。
準應遙舍本衣。
無下次開借俗物。
作淨謂點壞也。
又下三開奔還門外。
莫逾城出者西土伽藍多在蘭若。
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彼下點部别。
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
若無謂門屋。
不與界連者渎溝也。
又下五開逾牆。
勿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
若不下六開遙舍。
明旦犯缺壞二吉。
不至舍堕故。
雲輕易重也。
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
雖開勢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
故下引示。
初明不犯。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
下二顯有礙無勢分。
注雲。
界外事者雖非内礙在外。
有緣亦開舍。
故寄此明之。
若不下次明離犯。
強弱中初文。
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
相攝中初文。
前明僧村可攝餘界。
藍中有村則不相攝。
二皆強故。
樹舍者舍即堂庫等。
諸下明餘界自不相攝。
互相通涉故無别勢分。
二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别界。
言中分者各取半。
故随處遠近。
不必十三步。
如下指例。
三中堂及庫倉。
三皆有相故别簡之。
初明堂庫攝餘界。
文略倉界。
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
初正明。
如下舉例。
不周淨者籬牆。
不匝四淨之一下卷具明。
類即是例舉彼例此。
可明不攝。
若下明各立。
如樹下有車。
依樹則樹界。
依車則車界故雲各别。
如疏者彼雲。
樹下生樹及車場等既無别院。
異界叢起等。
釋第五中。
标雲泛列者律明無緣。
止約迦提一月五月。
今通括諸開。
于此廣示故也。
别釋中初謂有緣。
界外令舍受法。
不同對僧作法開離。
故注簡之。
二中分二。
初乞法中注雲三十者即開乞分齊。
舊記雲。
多論作七十。
然律文戒疏并作三十。
未詳孰是。
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緣相。
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
互有不成。
次作迦絺者羯磨。
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法。
故如自恣中。
三對處中非謂開離。
結攝衣已藍外界内同不失故。
四如後戒。
五即當戒開通。
六謂夏竟通開一月。
七亦出蘭若離衣戒。
但約賊難别緣為異耳。
料簡中初科。
蘭若通有無者無法是本位。
有法歸初開(準此賊難别緣同開六宿。
有人錯解後戒。
請以比證)。
次科但列五緣無罪。
則顯餘二有罪。
第一以輕易重有罪可知。
第三對處何得有罪。
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
非一向無故。
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
不知衣之在無意謂失故。
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護者。
第二有緣謂病未差。
時在謂未滿五月。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
難靜應失。
第六迦提未出不失。
限滿即失。
第七六宿不失。
過此即失。
唯第一緣舍之永失。
不已中初明五想。
壞想者謂故爛等。
注中初釋不犯。
決下二句釋失受意。
無下二句釋無罪意。
次引善見和會相違。
初句指論。
即前道行界文。
師下出論意。
但疑在外隔明失法。
不慮失體故。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
若下次列諸緣并是難開。
此下總斷五想。
賊獸等是情礙。
水陸道斷是隔礙。
勤慢中義判有三。
初明先慢失法得罪。
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
文為二。
初正判。
上二句标難緣。
恒下明法在。
由下釋無罪。
如下二舉例。
彼既欲在此應法存。
前下三明失法無罪。
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諸礙。
不知謂迷其在否。
由事隔故失法。
非情過故無罪。
此亦勤護之人。
但約不知望斷以為異耳。
染礙中。
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斷。
故雲比二。
界礙可知。
故不在言。
文下斥古。
不通諸部者緣出多論等。
如前所引。
問中律不犯文不明忘故。
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判。
事下準例可解。
疏又問雲。
如戒緣開何分勤惰。
答。
諸戒相開并為奉者。
必有惰學随犯根本。
非是通開。
結指中。
戒本疏廣明自然。
羯磨疏廣明作法。
故兩指之。
第三(佛在舍衛。
但三衣比丘僧伽梨故壞十日。
不辨聽畜長為滿足故。
六群取同衣不足者寄人間遊行。
因制)。
名中月即開之時限。
望謂希其滿足。
釋中初科前叙本制。
畜下示教限。
犯緣中第二且約後位以論。
中位少财但有染犯。
五即迦提一月五月。
釋中初科。
初位十日内雖滿不犯。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
不爾十一日明出便犯。
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
後泣一日不足亦犯。
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
故同不同如後解。
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
作衣下明即作。
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說淨故。
初明可竟。
若下開急竟。
此律下合上急竟。
絣謂疏綴令定。
三中先明同不同者。
如營一衣得多零段。
體色相類名為同衣。
餘不類者不堪共作即不同衣。
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
同時一月或複前後各取一月。
但得少财即為初日。
若下明染犯。
同足即中位。
限滿是後位。
由下釋所以。
所下引證。
不犯指前。
同是長故。
第四(佛在羅閱隻。
蓮華色尼脫所著貴衣換比丘弊故納往佛所。
因問而制)。
戒名取即是業。
非親簡親。
尼别下衆。
犯緣第二中。
初句标緣。
律下釋相為三。
前明親非親相。
本律通示親裡以顯非親。
善見别簡。
初示二親。
乃至者略兄弟。
兒孫即舅姨家者。
皆下釋親義。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
又下簡非親。
出家婦者由姓異。
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
論中不出故例同之。
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
少尚與者謂尼貧乏僧猶愍濟。
何況等者言無此理。
律雲。
若非親裡亦不籌量可否。
若是親裡則便籌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
五分下三簡親尼淨穢。
制吉罪者遮世譏故。
第三中初約緣定境。
僧祇簡餘輕物。
無犯者望堕為言。
非無輕吉。
疏雲。
衣多喜與故重。
缽唯有一故輕。
四中虛心謂專勤。
一意無他想故(有雲揀實心非也)。
乞無犯者非虛心與。
故僧祇初明暫借無犯。
非決取故。
若下明轉施無犯。
從餘人取故。
據下二衆亦應得吉。
非全無犯。
如上通之。
五中初文受寄無犯。
非正與故。
次科使人同犯。
能使教他。
所使情谄故。
三中僧尼互論。
人分多少罪無差降。
四中。
十誦先請及說法者皆因别緣。
非本意故。
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
當觀尼者制籌量故。
準下決開意。
戒制取衣。
複開受施。
制開難準。
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施。
明有可取。
然貪情難識。
對境誰無。
雖有寬文宜從急制。
勿憑此語自诳诳他。
不犯有四。
如文相别。
注列七世。
從父上下各取三世。
高謂最上七世極。
故曾猶重也。
重祢祖故。
祢即始也。
謂父之父是初祖。
故母親準說。
但以舅姨兒孫數之。
第五(佛在舍衛。
迦留陀夷與偷蘭難陀尼共坐。
相視失不淨污安陀會令尼洗。
故制)。
名中戒制三事。
以首者标名。
合制中初示合意。
此下勸持。
初句示業道。
律下約制顯重。
言三罪者随事成犯。
單複不同。
此據并犯故言三也。
緣中第二初科。
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為婦後為尼者。
異姓非親故犯。
若下餘事犯吉。
情過輕故。
五分作句示犯。
一令非親浣而親浣。
二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
三令親非親共浣而親自浣(雖親自浣本使非親故犯)。
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自浣。
五令親非親共浣。
而親非親共浣。
僧祇為師非己故輕。
伸誡中前明損己。
亦下累他。
第三中。
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餘物。
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
伽中亦犯同制衣故。
四中僧秖初明四句。
一自與使人受。
二使人與自受。
三自與自受。
四使與使受。
若下明使親尼。
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
若雲遣者教他使故。
若著下明不使自浣。
方便犯者稱本期故。
十誦明有過衣。
準下義決。
無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堕故。
無過有重者準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
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文雲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
僧祇明湔洗。
半洗曰湔。
不下示舍法。
五中四分明輕。
皆謂非犯緣故。
善見明重使。
結二罪者尼薩耆是前犯。
吉羅即後罪。
即犯舍衣無重義也。
不犯三相。
病是難緣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第六(佛在舍衛。
跋難陀為人說法。
索所著衣俯仰與之。
單衣入城佫譏。
因制)。
名中簡親及道。
皆非犯故。
制意中初文。
一以多求則壞佛法。
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
三以求索過度為人輕慢。
四因睹少欲信法尊勝。
初是住持中二滅惡。
下即生善。
次科論引昔緣初叙現業。
命下生報。
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山焉。
佛告下明聖誡。
比丘之法少欲為本。
貪求不厭未殊鄙俗。
況講法談禅身當衆首。
非唯自陷抑誤後生。
請詳上緣仍思佛誡。
自非木石甯不動心哉。
又下約施明制。
乞字去呼與也。
好非好者謂持毀也。
此句即彼問辭。
實犯堕者自述德故(同下勸增)。
不實犯棄者即盜取故。
若貪下約開明急。
曲濟貧乏複制中後。
不自手捉知意急矣。
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有戒法同制同上衆。
犯緣第一注中。
上明直乞下明為衣乞谷。
情容谄故。
五谷者黍稷菽麥稻也。
二中初示緣相。
非下遮簡。
恐謂迦提開乞無犯。
故特示之。
必下通許。
此謂實無微通濟急。
非教所開交俱也。
限約所須故雲随量。
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
約惱故吉。
論雲。
親裡多财從乞無犯。
今以貧匮惱他索多無足雖親亦罪。
匮乏也。
四中兩緣合示。
十隻文中初明應量。
謂此戒犯量。
非定三衣。
四肘計七尺二寸。
若下釋為己。
文列四相皆為邪求。
除下明開乞。
系頭物舊雲。
帽帶巾帊之類。
緣中一條謂三衣揲緣。
若下明乞小得大。
開遮可見。
緣開中初緣起。
佛下示法。
次第四開。
初取己長。
二借他物。
後二并僧物。
可分衣即十方現前物。
僧衣者常住常住物。
若得下明還法。
如法治者不複本處違制吉羅。
若取入己應重。
雜篇廣示遇賊法。
故此指之。
不犯中初正示開緣。
前五緣中本宗四種。
文阙燒漂。
此五反上第二緣。
律下次五取中。
上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
次五分下明能所俱犯。
上句明受施者。
謂行邪谄乞求他施正犯此戒。
下句即能施人。
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為施所堕。
上局比丘下通道俗。
道應輕罪。
俗必成業。
即興治中二。
俱為施所堕是也。
第七(佛在舍衛。
比丘失衣。
有信居士多送衣與比丘。
言不須。
六群令取持與我更受。
因制)。
戒名失三受二是為知足。
失三受三故名過分。
下列緣雲過知足是也。
犯緣第三。
約彼施心以定犯相。
釋第五雲。
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摘。
或容别求都失。
取二者疏雲。
以失衣處施主厚心不可全取也。
三中言自恣者。
明非為失故施反釋上緣。
餘殘問者。
若言為失故與者。
則不應取曹輩也(注戒欲受上無彼字)。
簡濫中所以為他犯者。
疏雲。
由情谄故若直為他。
無情好者未必取衣也(謂知彼不得過取故為取之。
準戒疏無乞字。
今文寫誤)。
律不犯中。
若知足若減知足若多與衣(謂自恣請)。
若細薄不牢。
若二三重作有餘如上語知并不犯。
第八(佛在舍衛。
居士夫婦共議持衣價為跋難陀買衣。
後知往彼家勸令廣大新好堅緻招譏。
故制)。
名中衣價。
謂買衣價直。
犯緣第二有限者少多定故。
五增價縷二物。
随一成犯。
釋中十六分之一者舊記雲。
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錢一當十六故。
一分一線者舉其極少以為限齊。
十誦三種。
四分但無增色。
廣長堅緻即是量價。
不犯有六。
初受恣請。
知足減少釋成開意。
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
若從下五相可分。
指如疏者彼雲。
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于上勸增若令買布屬前乞戒。
又問。
勸增一縷即犯。
乞衣一條方犯(即上十隻四肘量也)。
與此不同。
答。
乞本施主無心。
乞時任其多少。
惱義是微。
故一條方犯。
勸增中虛心限約已定不荷。
嫌少索多貪惱最重。
故多少同犯。
第九(佛在舍衛。
二居士夫婦共議與跋難陀買衣。
彼聞往勸二家共作招譏。
因制)。
文指制緣。
改前第四但于勸字下加二家兩字。
疏問。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增。
為有犯否。
答。
如文雲增(戒本雲。
共作一衣為好故即是增義)。
不增非犯。
問。
但制合二不雲三者。
答。
例可知也。
示犯中。
五分雖是一家同合二故。
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辄自稱述故入犯科。
不如謂非好者。
粗下斷犯粗同細犯。
故言皆也。
疏雲粗亦同犯是也。
不犯同前戒。
第十(佛在羅問城。
大臣遣使送衣價與跋難陀。
彼将衣付淨主已因事急索緻令被罰。
因制)。
戒名越三語六默名過限。
逼迫淨主為匆切。
疏問。
此戒為損王臣為損淨主。
答。
本雖王臣後在淨主。
切惱故制。
唯在後人。
又雲。
此戒應在畜寶後。
以制淨主故。
犯緣中。
四過分者此有三位。
一純語得六反。
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反(二默當一語戒本同此相)。
三純默齊十二反。
過三分齊犯默索者。
善見雲。
口不語渙坐不坐與食不受。
說法咒願一切不得。
若言何因至此。
答言居居自知。
不犯中初明語主。
戒本雲。
若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
然彼施主于物不系則無逼切之義。
若為下正列不犯初明餘物。
若據戒緣但雲貿衣。
準此須約法衣成犯。
波利迦羅此雲助身。
軟語者非逼切故。
十一(佛在曠野國。
六群至養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