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師友匠成。
語雖粗惡内無嗔怒。
故在開位。
如注顯之。
疏雲。
片涉譏嫌即是正堕。
然嗔心難狀。
非智莫曉。
彌須審悉。
不可自欺。
初言相利即泛爾同學。
異下親友。
四雲教授謂直示時事。
異上說法說律也。
餘四即約掉散遺失。
注犯吉者以乖儀故。
失口謂心知語失。
異下忘誤。
十誦中。
說他罪者自既毀破。
義無益他。
舉必成诤故令勤止也。
第三(佛在舍衛。
六群傳他彼此語。
今衆鬥诤不能除滅。
故制)。
名中兩即所說之境。
舌乃成言之具。
疏雲。
此本翻譯頗是質陋。
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
現翻為離間語其為得矣。
令經論中雲離間者。
皆唐譯耳。
犯緣第一律列十衆。
道俗各五俗五衆者。
二衆已外加王臣外道。
戒疏雲。
當類犯提。
餘九皆吉。
犯相中。
先引本律釋名。
次引僧祇示犯。
雲惡法者即同罵戒。
彼有七事。
上三事有下中上。
初種姓有三(下謂旃陀羅等。
中即兵吏等。
上即刹帝利等)。
二業行三者(下即屠兒等。
中即賣香肆。
上人上即金銀肆上人等)。
三相貌三者(下即瞎鋸齒。
中謂太白太黑。
上謂三十二相)。
後四則無三品。
皆名為下。
四病者(疥廯颠狂等)。
五罪者(夷至吉羅)。
六罵者(作世間淫穢醜惡語。
四分無此)。
七結使者(愚癡暗鈍等)。
某甲說汝是句絕。
即指上七種傳告彼人也。
若前三種有下中上。
一切皆堕。
後四無有下中上。
亦一切堕。
今引後四結文通收七種。
無論品類。
欲離皆犯。
故雲無有等。
離不離堕者。
離取起心不論前境。
後引多論彰異。
上句明重結。
如一說未離再三說。
故下明緣阙。
此戒所犯必兼二處。
今但自構故入輕中。
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
一切吉者彼論但雲突吉羅。
而前列多相并是輕罪。
故加一切統而收之。
彼雲。
說汝是多食戲笑欺诳多詐等。
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
不聞亦吉。
不犯中。
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
世有濫濁之僧反為衆首。
俗愚無識。
妄相親厚。
護法利他故破無犯。
惡伴同之。
和尚等者次破共謀惡事。
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
律雲。
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
破下總結。
律文更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第四(佛在舍衛。
阿那律行寄淫女舍宿。
彼裸身來娆。
故制)。
緣中第一簡下畜女得吉。
又須可淫。
簡下黃形石小皆吉。
釋中初科有三。
初示女相。
有智謂解知好惡。
以簡幼稚。
命根未斷即簡死壞。
室下次明室相。
初相可知。
注中上句示相。
下二句釋疑。
準論即下引多見。
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
第二注雲長行房。
謂相連接者。
檐下兩頭即三邊有障。
顯前敞也。
第三注中通覆者。
即四圍有屋。
中開庭心。
異下少開才漏光耳。
此下三辨犯相又二。
前明正犯。
初二句通标。
或下列相。
上三句明至室俱互。
若亞卧一句示業分齊。
言亞卧者謂身斜倚。
但令著處即同卧相。
律作敧卧(去寄切不正也)。
随下結犯。
随轉犯者業深教急故。
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
初明異趣。
注引好畜染同人類。
若人下明異報。
并由前境非勝故罪輕降。
比丘下明異儀。
準疏同宿。
一須僧女俱卧。
二須局在夜分。
若互坐卧。
及晝日俱卧并犯屏坐。
今此僧卧。
女立故但犯吉。
坐則犯提。
如注所顯。
即指後戒。
引誡中。
十誦初示制急。
羅漢聖人雖無故犯。
欲顯過重極誡凡夫。
故同一制。
如下喻顯女情。
意令遠離。
此律即那律緣起。
餘下正責。
拒抗謂特違聖制。
引文中。
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二。
即都堂及共戶也。
注釋共戶。
部即是州。
舊雲。
彼間作屋。
上不起楝平以土覆。
中間開溝洩水。
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
次釋覆壁。
壁即是障并舉極小。
已上可知。
若下示室量。
文出極廣。
已下可準。
所對下次簡女境。
行坐乘船皆同此辨。
故雲乃至。
十誦中初引文。
必下義決。
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
有明謂秉燭也。
僧祇三開。
初開别戶。
即同别室。
若佛下次開遇緣。
施障隔斷。
事同異處。
注示施障。
須成兩室。
各不相通方免斯過。
一頭著内壁。
一頭出門檐。
故雲相當。
當猶抵也。
末句遮濫。
若無下三明互相卧起。
方便離過。
言無福者令僧犯戒。
故注中以互坐卧合犯屏坐。
故準五分有伴通之。
多論初明多犯。
趣舉十堕餘則例知。
若下次明深防。
雖非同室亦制小罪。
五分異隔必是都堂同戶之處。
準此有伴亦不許卧。
不犯中三。
初迷忘不犯。
若下非室不犯。
三位九别。
初三句覆遍障缺。
次三句障周覆欽。
後三覆障俱缺。
言此室者總前九種。
開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
此諸非室無伴亦許。
準約同卧亦應犯輕。
若病下難緣不犯。
第五(佛在曠野城。
六群與俗人共處宿形露因制。
後于拘睒彌開二三宿重結此戒)。
列緣中等一指餘義者疏雲。
昔雲男犯非女犯以制随宿義無三夜。
今此不引直取論證。
釋中初科。
戒本廣解宿限不同。
不可和會。
此引廣解故至四夜。
疏雲。
約戒本犯至三宿者。
堕克相為言。
入第三夜卧即是犯。
故十誦戒本過二夜提。
緻使解者有緩急(準疏定奪應從戒本)。
下引諸文。
見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
十誦伽論頗符戒本。
二中十誦兩開。
通夜坐者同下五分。
母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
注中初夜即第四夜初。
此戒初夜本合犯提。
論家開坐故不即犯。
及至将明還制互去。
若一向開何須令去準下注中。
必須四夜通坐方開。
此兩節注似斥古非。
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
故雖不明指語意可見。
三中僧祇初明緣開。
不下示犯。
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
犯竟下明未忏疊犯。
轉長罪謂展轉增犯。
夜犯别結。
故不開二夜。
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将入犯位。
不為開故。
四中多論四句。
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異。
但取過夜耳。
不犯指前。
但過三為異。
第六戒(佛在曠野城。
六群與俗誦經聲高亂坐禅者。
因制)。
所以制此戒者。
多論四意。
初為異外道。
二師資位别。
三分别言章。
四依實義不在音聲。
具斯四益所以一制。
列緣二中三種不同。
随一成犯。
注戒雲句。
義句味字義。
釋雲。
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疏雲。
同誦偈也。
此通長行。
文盡見義故雲句義)。
句味者眼無常等(一句之下理味自足)。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誦咒之類)。
用此三種配緣中三字。
小有差倒。
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
釋初緣中初科。
前簡所誦。
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智論更加化人。
若口下示犯相。
初結同誦犯。
口授即同誦。
書授謂已誦他書。
若師下結不教犯。
凡欲授法必先誡之。
縱不同聲不教亦犯。
決通中。
初決所誦之法。
僧祇餘人即天仙。
佛印可者還同佛說。
本宗但通四人。
故注以示之。
善見初明佛說。
若下簡餘人說。
十誦下次決結犯分齊。
品及章段名異義同。
随經所立故具列之。
一部多品随得多罪。
此下點律通漫。
釋第四中。
初開俱利非始授故。
若下次開從下受法。
則通同誦。
如是例者以學有先後。
故開從受。
位有尊卑必無師奉。
故令消息。
不可乖儀。
然則上下亂倫。
師資義倒。
必有本衆未可從他。
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俗書。
白衣高座可恕。
無知比丘行列。
殊無慚色。
毀辱佛法無過于此。
有智聞之切宜深誡。
不犯中三。
初即口授書授二并如法二。
同業者謂同受學。
疏雲。
非師資位故曲開耳。
二錯說可解。
第七(佛在羅閱城。
有行别住比丘。
在下行坐。
六群以所犯事向白衣說。
餘比丘皆慚。
故制)。
明過中。
破法身者亦同大集。
若打破戒罪同出萬億佛身血。
疏雲。
豈非形服異世為聖道标。
若加輕毀則三寶通壞。
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器。
制罪雖輕業道尤重。
緣中第四。
律因調達破僧。
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
即戒本中除僧羯磨也。
釋中初科尼。
說太僧違八敬法。
不問輕重與僧不同。
故引示之。
次文僧祇三節。
初是無法不答。
若已下明有法開答。
因下引緣誡約。
女人偈詞。
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
此言深切。
有信聞之能無愧乎。
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
遮俗輕慢故也。
三中律文前明說犯。
疏雲。
所以不列偷蘭名者。
猶含輕重(重者犯提輕則犯吉)。
若列蘭名謂輕亦提。
避濫不出也。
又下次明指人。
衣服房舍即示所說之人服篩住處。
不犯中三。
初不知者反第三緣。
謂迷教也。
不粗想者謂迷心也。
迷重為輕。
說亦犯吉。
迷有為無則無有犯。
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說。
故律中更列若衆差說。
第八(佛在毗舍離。
以前大妄語緣。
集僧呵責已便制)。
名雲實得道者此據初果已上。
是戒所制。
多論二義故制。
一大人法者。
功德覆藏諸惡發露。
今稱德匿過。
是小人法。
二自顯聖德。
賢愚各異。
若有聞者偏心專敬。
失本平等淨善之心。
末世事稀。
故不備解。
今引疏文略知緣相。
一内實得道。
除增上慢。
二自言已證。
三向未具人說。
四言了。
五聞解。
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
故叙本制知非徒爾。
答中聖既無犯說即知凡。
若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為實證。
故雖制聖還成制凡。
故為要也。
注戒雲。
并如初篇。
若言業報(自言業報得通)。
若戲錯并不犯。
第九(佛在舍衛。
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語說法。
因制。
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也)。
過限謂五六語已外也。
釋第三中。
請問不制者以虛心求請。
義非強說故不限多少。
釋第六緣。
先引五分以顯開限。
彼律有女風病。
比丘不為說法因死故開。
次引四分出語相。
無我無常字并貫上五六。
如雲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無常乃至意無常。
詳律後緣且舉陰入。
或說餘法用此為限。
後引僧祇以明過限。
所以爾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
欲情内動強授妄勞。
故雖聖法不許多及。
凡情皆爾。
世事昭然。
釋第四中。
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等。
多論初簡男子又二。
初須相解。
必下二須俗男。
女下次簡女人。
且分道俗。
小石等女亦應非犯。
僧祇簡伴有四。
并以若字分之。
初病二眠三親四愚。
下文指廣。
戒疏問雲。
有請及男俱不說犯。
何故唯除男耶(此難戒本)。
答。
言除男子不勞更除請。
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得說故。
重釋中。
引經明示受請儀式。
意令依禀。
釋第五。
不了輕者義不具故。
不犯中四。
初是順教。
有下伴證。
若無下他請。
若錯下非意。
五戒即三歸體及法。
謂五戒相八齋亦同。
第十(佛在曠野城。
六群為佛修講堂。
自掘地招譏。
因制)。
引論制意大同後戒。
故此雙明。
第一此戒則傷害蝼蟻。
壞生則毀損蠉飛。
次意如戒緣中。
居士譏言無有正法。
斷他命根(彼計生地生草皆有命故)。
第三廣釋。
如文可解。
故知比丘為體。
高超物表人天所尊。
或遭驅役但由自感。
請觀己行勿咎于他。
犯緣第四。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
引誡中。
欲明佛是勝緣複非為己。
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
注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
是為儌幸矣(此注合是大字)。
釋中初文為三。
初示地相。
律雲。
若未掘即是生地。
易知故略但明已掘。
文中二相。
初約四月。
謂經時故。
二約被雨。
由滋潤故。
由此二緣還成生地。
故不可掘。
四月不論被雨。
被雨不待四月(有以四月被雨為一事。
此未見律文)。
若用下明掘傷。
钁即鍬類。
耒謂手耕之具。
扴古黠反。
謂以手物揩動作。
地想者結過由心。
若不下明使人不教先犯此罪。
别釋中。
十誦初明似地。
發生力薄。
故并犯輕。
頹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