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底即石所壓地。
泥字去呼。
謂泥塗處。
恐深至地。
故制。
沒膝已下無犯。
除下明緣開。
作模謂規地作相。
此開生地。
若準前注未可從寬。
若下明非地不犯。
赭即赤土(不生物者)。
墡即白土。
生石天生石地。
多論言蜀本者簡關中本。
文多阙漏。
止有八卷。
首師從蜀僧求得第九。
即今藏中見傳者是。
文釋二地。
初句通标。
生地者下牒釋。
初釋生地。
罪相可知故文不出。
餘下釋不生地。
初示名。
地無不生。
從緣彰号。
故雲義名。
若下顯相有三。
初明觸地。
幹土吉者與濕連故。
不連無犯。
次明牆土。
濕字誤。
論作齊築處。
即指牆體。
故雲異于地也。
雖字上論有地字。
謂牆根邊地。
濕淹犯堕。
不濕應吉。
發起即掘動。
三明牆屋上土。
傷草是後戒。
下文或明草木。
皆相因而引。
非此中意知之。
僧祇中。
初作務毀傷。
轉石謂翻轉也。
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
二明上塊大小。
三明損壁。
打合作釘。
損成功者示犯義也。
若外下四明重生地。
土末祭謂地極盡際雨不沾處。
若撤下五明摘壞。
此謂地上疊累為壁。
如今土牆。
初約有泥。
令人除已自得摘。
若下次明無泥。
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間。
行字戶綱反(或去呼北地俗語)。
井下六明治水。
渎即是溝。
汪水謂雨暫停處。
抒常呂反洩水也。
大下七明扴傷。
謂在生地。
若瓶下八明動物。
九明砂土。
十明死土。
次緣開中。
四分火難。
上開壞生。
若下開掘地。
土滅者以土撲也。
逆燒燒字去呼。
謂迎前野火也。
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善見前明非地。
文列三相。
砂地土少無犯。
僧祇半砂吉。
義準砂少即同生地。
若野火下示緣開。
五分中。
但引作相召衆。
下指諸部同開掘壞。
重故不引。
釋第四緣。
論文前明僧犯。
僧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
餘衆不作者有人無法。
違佛制吉。
掘即犯提。
下明三衆。
無緣犯者有緣開故。
五分緣開有淨人則犯。
剉草斬幹草以和泥也。
僧祇下注文。
以律不犯中除屋内土不犯。
但雲除土不言得掘。
是文不了(下不犯中不引)。
疏引古解雲。
屋内死浮土也。
今師雲。
準如僧祇露處死土。
屋中自掘藏物者得(是知露處約死。
覆處不論死活)。
不犯中初開作法。
若下明作務九相。
疏雲。
四分反磚曳材不犯。
僧祇犯者俱有心也(前雲曳木驅牛馬等)。
然律開文緩而義急。
故一切通開不故掘也(疏文)。
是則僧祇無心亦開。
四分故意亦犯(凡與上文相違并宜此斷)。
十一(佛在曠野城。
因前造房斫伐神樹。
非沙門法呵責而制)。
壞音怪損也。
壞即是業。
生種即境。
禁斷此過名戒。
指緣同前。
但改一二為生種耳。
正名中初标戒本。
鬼者下引律牒釋。
注中初示村義。
故下遮濫。
恐有迷名謂毀神廟。
諸部即下所引。
十誦中蚊音盲合作虻。
蛱蝶上古協切飛蛾也。
僧祇兩分。
即名草木為鬼神村。
釋初緣中。
四分初示生種。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雲。
合五為三。
一根種分二(不假節生者名根種。
如姜芋蘿萄。
若假節生者名覆羅種。
如蘆葦芹蓼等)。
二枝種亦二(不假節生名枝種。
如柳榴之類。
假節生名節種。
如藕蕪等)。
三種子子複生子。
故名子子(如五谷等)。
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戒疏則指芹竹(芹菜與竹)。
僧祇以為勒蓼。
具如上注。
若下次明損壞。
斫截堕注戒作堕落。
上明全生者。
若斷下明萎乾者。
多分生謂生分過半也。
僧祇初科先配五種。
莖即枝也。
心即覆羅蘿勒。
蓼即蘭香也。
揉[打-丁+修]兩手相錯十七。
谷者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姜句.十三阇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稗子)。
十六脂那.十七俱陀婆(諸梵言并未詳何物)。
火淨通五者。
上四淨法皆局對故。
次明五果。
注二棗者熟謂在樹。
熟者生如青棗。
以火觸故表裡皆淨。
故得合核。
膚謂皮膚無核有子。
注荜茇味辛而香。
奈似林檎而小。
創字平呼。
[禾*會]者指歸雲。
粗糠皮故謂之[禾*會]。
此果最小。
皮如粗糠。
輕重儀中謂松柏子也。
角即菱豆也。
注中蒿者此屬子種。
恐謂葉隔不成火淨。
故準[禾*會]角以決之耳。
但下示作淨法。
已前五果火淨亦通。
餘淨各局。
在文可尋。
行護中有十一節。
随次點示。
初明總淨。
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
言春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
已前種果皆可準之。
故雲餘事類知。
若以下明壞種。
越是方便死提即果罪。
若草下明踐草。
言欲令者即是故心。
石下明護衣毛。
石衣即苔藓。
毛謂蒸潤生者。
皆有生性故。
雨下明舉物。
與下不犯相違。
故注和會。
夏下明暫系。
夏有時限故遍言之。
泥下明緣開。
水下明護浮萍。
擲石至天者何有此理。
開必須法。
令無自任恐生輕疑。
故特注之。
若下明作務。
就葉飲者。
以泥作手污不執餘器故。
水下明損淨萍。
水草即萍等。
若下明非久物。
朝菌即地蕈。
指歸雲。
此生于地。
八月有朝生暮死。
準此例上衣毛損應得吉。
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
四分中注文指前。
即僧祇系草文。
釋第四緣。
五分初明淨語。
次列四種。
解一即止。
随言通得。
四皆雲是即指前物。
注顯知淨。
知屬前人淨在比丘。
由解此義故号淨人。
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
若下明緣開。
開路不犯。
文言不故異上僧祇。
罪多少中。
初對十誦明當戒。
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此律約業故随多少。
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明離地中。
引律前明五生。
通約就地。
柳榴枝種。
枝可植故離地亦犯。
榴即石榴。
後明非五生。
但除枝種餘離地者。
文列三判。
尋之可見。
槐櫰同類。
葉細而青者名槐。
大而黑者曰櫰。
與地連者猶屬生故。
不犯有十。
初作法開。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
墼謂土塊。
除經行土者因損苔草故。
十二(佛在拘睒彌。
闡陀犯罪。
餘比丘問以餘事答。
作白制已遂惱僧喚來不來等。
又作白制違白而作。
故制)。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喻如文绮。
此據僧法故犯提罪。
餘非義語止犯吉羅。
戒本雲。
妄作餘語惱他(删定戒作異語惱僧)。
餘語即口绮。
惱他即身绮。
即二戒同制也。
釋中本律先明口绮。
諸比丘問言。
汝自知犯罪不。
即作餘語如文所引。
而雲等者律文續雲。
為論何理為語我。
為誰是誰犯罪。
罪由何生我不見罪。
雲何言我有罪。
惱下明身绮。
由制不得餘語。
後便觸惱衆僧。
等者律接雲。
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
應起不起不應起便起。
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此語屬身绮與上不同)。
不指如前。
即結罪相。
諸文中。
成論實語次第三相俱有過故。
非時者語不合宜。
即名不義。
衰惱謂令他不樂。
無本謂師心也。
即下指律衆學說法等戒。
并非宜故。
善見下此開應語不語。
律下此約别人以論。
不犯中初門口绮。
重聽謂已疾不聞。
參錯謂他言不了。
若欲下次開身绮。
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
若惡下約非問非法明語不語。
如上三位一一相違。
事同非犯。
以緣别故。
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開。
十三(佛在羅閱城。
慈地比丘嫌罵沓婆故制。
與僧殘二謗同時)。
名中雲僧簡私請故。
疏雲。
嫌罵兩戒同惱知事。
不殊故合制也。
緣中一三六屬知事。
餘三屬能犯。
初緣中初科。
五分通單白。
四分唯白二。
餘人即佐助者。
誣謂欺枉。
四分緣起。
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求堅固法。
佛令營僧事。
羯磨請之。
次科初示犯。
正拜即僧法差者。
彼律通召差人為拜人。
不獨知事。
業疏引雲。
一切拜人羯磨。
并四人法是也。
展轉倩人同犯者。
由彼自倩即同正人。
五分餘人應非自倩。
或是部别之異。
因下引緣。
彼雲。
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頭頭各異。
世尊見之呼名即應。
佛問。
汝母何處。
答。
在圊廁中。
佛言。
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比丘。
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
母愛其利養作廁中蟲。
引此緣者深誡後學。
而世講師身臨法座多相毀讟。
請思來報彌須畏慎。
釋第四中注文傳誤。
合作大書。
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如隔障處。
疏雲。
此與罵戒有四别。
一前是泛僧。
此僧知事。
二前戒不問虛實。
此說實不犯。
三罵詞不同(前列多種毀呰。
此戒但言愛恚)。
四前非知事見聞互離輕。
此敬護重。
互離犯提。
若下相因而制。
不犯中明同友相利。
故無有過。
十四(佛在舍衛。
長者請僧。
十七群取僧坐具露敷往食。
不收風塵蟲鳥壞污。
因制)。
多論三義故制。
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
二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
三令受用福反資施主善根成就故。
列緣中僧物有三。
如回僧物戒。
今取已舍與僧犯堕。
餘二結輕。
床即繩床木床。
敷謂卧具坐褥。
釋五中。
五分初明犯堕。
并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
初見不舉。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
尼寺犯者皆僧物故。
借俗犯者恐損失故。
若下明犯輕。
二緣俱非心過。
但情慢故吉。
僧祇中。
初明安像必約露處。
手觸即同受用故犯。
若下明囑他不舉亦開。
文标春月不慮損故。
餘時義應不許。
若行下明别制。
此非僧物但是乖儀。
有違應吉。
多論遊房吉者非舍去故。
四分有四。
初明舍去方便。
次第四種并以若字分之。
初囑知事。
二舉屏處。
三好蓋覆。
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應下脫去字。
律雲便應去。
又疑。
便字寫倒。
今将連下讀之。
言雨中者律雲。
若疾雨疾還。
不壞坐具者應往。
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皆謂去時作如是意)。
今但雲随雨及時。
通收義足。
彼下總結。
初明順法。
若不下明違犯。
正罪方便如文所列。
言還悔者律雲。
一足門外一足門内。
欲去而不去也。
若二下次明同犯。
律雲。
下座意謂上座當收。
而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
不收故提。
複以非威儀故吉(辄使上座故犯二罪)。
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
而不收上座犯提。
俱不收者律雲。
二人不前不後也(謂同臘者)。
餘下三明餘物。
空床非所用卧者。
表裡即内外謂摘開各處。
非全物也。
若下四明别務。
思惟即禅定。
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
律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
不作次第而去不犯。
十五(佛在舍衛。
客比丘在邊房宿。
不語便去卧具壞爛。
故制)。
僧物制意同前。
緣中第五犯相有二。
如後釋中。
疏雲。
所以分二戒者。
一屏露異。
二得罪。
異露則出門屏則出界。
又決去出界。
暫往三宿三開緣。
異露則兩相緩急(緩則如上方便。
急謂勢力命梵等緣不作次第)。
屏則開于二夜(屏是房室故有斯開)。
釋中初明出界犯。
前示方便。
若不下結犯。
若即下次明三宿犯。
初示方便。
不下結犯。
不犯者如上。
方便已在界外。
水陸命梵等緣皆開。
十六(佛在舍衛。
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
十七群求得住處。
六群知強于中間敷卧具宿。
故制)。
釋中律文分三。
初釋中間。
約身四邊者明其迫窄不相容也。
以間寬不妨。
開無犯故。
次釋卧具且列四種。
餘物準知。
若下三約心明犯。
開不知故。
十誦于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
意令避去故。
随事結且列八種。
不出聲色。
随他之語總收一切。
不犯中。
初句不知。
次五并以若字分之。
下明難緣共成七也。
語已住者彼許容也。
親舊教者彼自召也。
倒地轉側皆非意也。
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系閉也。
十七(佛在舍衛。
六群十七群在道行至小住處。
十七群先入寺掃灑令淨。
六群知故驅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