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出。
因制)。
犯緣中初簡三時。
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避。
非定屬己牽出數故。
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釋中四分為二。
初通示多少。
随所牽者此約人也。
随出房者即約處也。
若牽下别釋多少。
并約出戶明犯分齊。
文引兩句互明多犯。
準律初後出二俱句。
文雲。
若牽多人出多房多堕。
一人出一房一堕。
則四句備矣。
上約牽出犯重。
若持下明不牽犯輕。
律雲。
若持他物出(好将出也)。
若擲著戶外(謂棄擲也。
此是兩相不可違讀)。
閉戶外者因彼出外不令入故。
僧祇初明牽人。
牽出是身犯。
呵叱即口犯。
一一堕者不同四分約出戶也。
若嗔下次明驅畜。
十誦中。
鼾(音汗)。
鼻聲也。
據非驅逐惱他事同。
文制不應違。
須小過。
五分初開折辱弟子。
以慈濟故。
若下次制惱他。
不喜人謂他所怨嫌者。
出亦言者非驅逐也。
不犯有四。
初開非意無恚者謂。
後至人随次出者即前住者謂。
見上座來自避去也。
共下次開護戒。
若下三開簡穢。
以此九人非同俦故。
四破中阙正命。
因下四開難緣。
若不牽出必緻損已。
故雲因此。
辨異中。
強敷不開穢境故須明之。
俗處不簡寄他舍故。
僧處須簡非同住故。
十八(佛在舍衛。
有比丘在重屋上住。
坐脫腳床腳脫堕比丘身。
壞身出血仰面恚罵。
因制)。
但标名列緣。
而不釋者末世事稀。
若複委明不濟時要。
前後諸戒有略皆爾。
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然恐初學臨文緻壅。
故略引釋餘廣如疏。
初緣重屋平地非犯(疏有四緣。
第二雲。
薄覆明易陷也)。
二脫腳律雲。
腳入髀(疏雲。
明将脫不久也)。
三坐卧犯者廣解唯卧犯。
今從戒本坐卧齊犯。
律中若獨坐床一闆床浴床。
坐者皆吉。
不犯者若坐旋腳直腳曲腳無腳床(皆謂不脫)。
若床支大(雖脫有所承故)。
若脫腳安細腰(謂有釘鈕)。
若重屋闆覆厚覆等。
若闆床坐(謂以闆藉)。
若脫腳坐(除去腳也)并開。
十九(佛在俱睒毗。
闡陀起屋蟲水和尼招譏。
故制)。
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疏引光師雲。
重已所輕(房屋)。
輕他所重(蟲命)。
深乖慈恻故須急制。
釋第四中。
初明蟲水。
若下次明諸漿。
律雲除水已若有蟲酪漿等。
則知餘物皆制。
不獨蟲水也。
酪分清濁。
餘二可解。
戒本但明用澆泥草。
今就廣文互投皆堕。
一切下總結罪相。
下引五分用水澆物。
本律以物擲水。
并計蟲魚多少為量。
故雲一一堕也。
問。
此戒為約用水為約蟲死。
答。
戒疏雲。
此不就損命中制。
是深防制。
若彼命斷自依畜戒。
是知蟲雖不死計數成犯。
問。
蟲不可知罪甯有數。
答。
此據漫心不論知數。
随用随擲冥獲多罪。
宿雲轉轉。
食雲咽咽。
衣雲著著。
例皆爾也。
若爾忏悔如何陳相。
答。
罪必可知。
随數牒入。
不可知者。
但雲不憶如後自顯。
釋第三中。
初引經明粗細二類。
意顯細蟲。
明須漉用。
十分之一明其極細。
千萬由延示其極粗。
如摩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
次科僧祇初護梵行不可居也。
若下明漉用。
或是元無。
或曾漉竟。
春夏朝中并應谛視。
五分初示蟲水。
蟲取可見即入制限。
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蟲。
如水邊砂器中粟。
遂斷食。
佛因制雲。
但肉眼所見漉囊所得。
文與此同。
故知大集微塵十分之一教所不制也。
若下次明用犯。
無下三制持行。
違此吉羅。
不犯中。
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若下次開手觸。
若漉下明順教也。
二十(佛在拘睒毗。
闡陀起房重覆不止。
屋便摧破人嫌。
故制)。
緣中第二戒疏無自作字。
以但制看覆故。
疏雲。
何故看覆無自覆者。
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
自覆招譏。
重故不許。
或可從緣起說。
由使人作因即制戒。
第三緣若去見聞互離吉羅。
俱離不犯。
得房受用。
言三節者若約緣起。
則是三重。
覆已更覆故緻摧倒。
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從橫皆犯。
五分草瓦闆等皆可為覆。
此多用瓦。
應取縱橫三行。
即為三節。
如疏廣之。
四中問。
戒本過三方犯。
此言竟者。
答。
戒制指授。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
看竟即過。
此據看過非三節過。
不犯者注戒雲。
如上指授遠離見聞即不犯。
二十一(佛在舍衛。
愛道請教授。
佛令僧次。
六群次往說世論。
因制)。
名中不差擅往故雲辄也。
緣中疏列五種。
前加佛開說法八敬。
餘四同此。
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往。
二中疏雲。
簡别房别說不犯。
釋中初文前明教誡。
說法八敬者律雲。
非教授日說八敬吉。
僧不差與說法堕。
古師執文謂日非說敬二吉不差說法二提。
今師不爾。
日非故吉。
不差故提。
八敬說法文中互列。
故知受差日非說二俱吉。
不差辄教二亦俱提。
如彼廣之(八敬名相如尼篇列)。
次明日非。
引僧祇者律無文故。
前三者彼雲。
時未至也。
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十八(黑月說戒即初一初二初三)。
後二者彼雲。
過時注中去猶至也。
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白月即十四十五)。
又雲。
無間黑白中間十日當往(白月十九至二十八。
黑月初四至十三)。
次科上明廣法稀行。
今下指略法如别。
十德如說戒篇。
二十二(佛在舍衛。
難陀僧差往教授已愛道重請。
至暮尼出隻桓還至舍衛。
城門已閉。
宿城塹中俗譏。
故制)。
疏雲。
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
緣中可見。
列緣中。
初緣以不差者但犯前戒。
釋中兩節。
初約法簡。
若問即問義。
餘事離上諸緣通收一切。
遷延及暮也。
疏雲。
餘誦受經至暮譏同。
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餘無攝法故輕。
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略舉受經文脫等字。
注戒有之。
不犯中且列六段。
初是順教。
除下次對男子。
此開吉罪。
三船濟處。
四與客行。
二并别緣。
尼因聽故。
五至尼寺者。
由本緣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
若取後制應非開也。
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雲。
說戒日來請教授人。
值說故聽是也。
二十三(佛在舍衛。
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
六群生嫉雲。
彼無但實為食故。
因制)。
列緣中。
一二與六并屬所譏人。
四即譏詞。
不犯中。
初至若問并約事實。
為供養字貫通下四。
戲錯二種非意故開。
二十四(佛在舍衛。
乞食比丘尼數請不受。
後得衣與尼尼辄受。
彼嫌責數向人說。
故制)。
緣中疏有五種。
加第三作非親想。
初緣多論尼三衆同犯(下作衣期行亦爾。
今宗必須大尼。
小衆但吉)。
疏準浣衣戒。
下二斷輕。
第三中疏雲。
文中不明尺寸。
而于過咎大小俱提。
不犯中。
除貿易者律雲。
以衣易衣。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
下與三寶所為别故。
文略親裡注戒具之。
二十五(佛在舍衛。
迦留陀夷為尼作大衣裁作淫像令衆前著。
生俗譏笑。
故制)。
緣中戒疏有四。
加第三自送遣作。
釋三中初示正犯。
若複下明餘犯。
疏雲。
既作針刀。
故随運結(明正犯也)。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
不犯有三。
上二可解。
借用治還本非為作。
相同異緣。
二十六(佛在舍衛。
迦留陀夷興尼各有欲意在門外坐。
居士共譏。
故制)。
初緣疏中作尼三衆。
除俗女不犯此戒。
第二一比丘一尼已外有人名第三人。
不簡道俗男女。
有即非犯。
第三緣疏雲。
緣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
戒本明屏故知雙結(戒本雲。
在屏覆處坐)。
準知屏露合制。
釋四中。
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
準下女坐。
一尋内堕。
一尋半吉。
二尋已上無犯。
僧祇明多罪義。
初句标示。
或下顯相。
初約共食以明犯相。
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
去即結犯。
随彼來去則有多罪。
比丘下次明免過。
謂使尼去時比丘恐犯。
故先自起欲令尼去。
釋三中。
初引多論别示屏過。
以人不見放逸無慚思行淫欲。
故以二過以命其處。
次引律文通釋三緣。
初釋第三。
指如前者煙塵闇黑名見屏。
常語不聞名聞屏。
據此以論未必覆障。
若下次釋二四。
疏雲。
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
不犯有四。
初是同侶。
二即俗人。
此二皆謂有第三人。
三謂非意。
四即遭難文阙病緣。
二十七(佛在舍衛。
六群與六群尼共行。
人譏。
故制)。
緣中準疏有六。
加第四不離見聞處(離則非犯)。
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等。
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緣。
第五村聚随村分齊。
衆多界一一堕空處至十裡堕。
若減一村減十裡皆吉。
不犯有四。
一不共期者疏雲。
除偶相值或期不許。
而不離見聞。
皆不犯二大伴者律緣。
衆多比丘與衆多尼皆欲從舍衛至毗舍離。
以佛制戒不與同行。
尼衆在後為賊所劫白佛。
故開兩衆多人。
故雲大伴。
今一比丘多尼亦開。
又疏雲。
行途迥遠招譏過大。
縱多比丘一尼亦犯。
要得多尼方開。
坐處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前戒開通僧多尼少不犯)。
三若往安隐者。
如病等别緣必須前詣。
四命梵難緣。
文略力勢被系故雲等也。
下引十誦過險開意同前。
但加負衣耳。
二十八(佛在舍衛。
六群與六群尼共乘船。
人譏故制)。
緣中準疏有六。
但于三中分出四五。
三同一船。
四順流上下。
文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
又但取作意才入即犯。
不待船行。
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緣。
第六雙腳入犯。
律中一腳在船。
一腳在地吉羅。
準疏俗女亦犯。
不犯中律雲。
直渡彼岸也(但開過岸。
非謂遠途)。
失濟者本為直渡。
上下非意。
又雲。
往彼岸不安隐(卻返上下)。
勢力系閉命梵等皆開。
二十九(佛在舍衛。
居士請舍利弗目連食。
偷蘭難陀尼言。
是皆下賤人勸請調達是龍中龍。
因制)。
緣中第二知者。
疏雲。
知是非法。
釋中本律初明贊歎。
上二句即十二頭陀。
略舉初後三種。
故雲乃至。
贊下四種名相可知。
次釋食中初明時食。
疏雲。
大小二食俱犯。
除下明餘物。
疏雲。
衣輕者财重難舍。
燈油物微故也。
僧祇為七。
初句彼因。
長者見長老比丘。
辨食供養。
尼為料理往請。
白時至行食。
等比丘疑不敢食。
乃至白佛。
佛聽除舊檀越。
此明元是舊識。
非因彼歎而緻請故。
二乃至下彼雲。
有唱供時歎。
始下食時歎。
初作食時歎。
作食辨已歎。
有請時歎。
此五并以更有至堕等文該之。
今舉二種故雲乃至。
前雲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複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堕。
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彼雲。
此不名贊歎。
四若言徒衆并犯者。
語通該故。
五若言衆主一人犯者。
以别指故。
六若有歎食下。
恐别乞失時方便開食。
初令對貿次開心念。
許字連上讀。
指物多少之詞。
七若言尊者下。
言雖通濫而非歎美。
可猶少也。
五分中。
先贊不知臨食非贊故皆不犯。
不犯中。
六種并以若字間之。
初是迷心。
二不因彼贊故。
三即想轉。
律雲。
教化作無教化想(教化即勸贊令請也)。
四五可解。
第六文誤。
律雲。
不故教化而乞食與(謂尼直乞施主遂與非歎得也)。
此中一三屬比丘。
二五屬檀越。
四六屬尼。
三十(佛在舍衛。
婦與姑诤還毗舍離。
阿那律欲往彼國此女為伴。
夫便逐及那律被打幾命斷。
佛因呵制)。
指緣同前。
但改初緣人女為異。
疏有六種。
加第五不離見聞。
又第三無緣疏雲無伴。
然準律文不開伴援。
疑彼寫誤。
今雲無緣。
對下不犯不共期等。
引緣如上。
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
故下顯制。
律中越村結堕。
村中犯吉。
是則舉步即制。
足彰過深。
苦誡來蒙理須謹奉。
不犯中。
初二句止是一緣。
不知若三字寫多。
律雲。
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