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龍示俱睒彌王。
得酒飲醉卧路。
因制)。
制意中。
本律初示嚴敕。
以為資者必禀師教。
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
今時學法率多嗜酒。
臨此慈訓那不自慚。
因下顯過。
一顔色惡。
二少力。
三眼視不明(此三及六損色)。
四現嗔恚相(此一與九亂神)。
五壞業資生(破家)。
六增疾病。
七益鬥訟(長業)。
八無名相(喪德)。
九智慧少。
十命終堕三惡道(上九現惡。
十即來苦)。
觀斯十過現事灼然。
世愚反雲益力治病者。
不亦謬哉。
五分緣同四分。
彼雲娑竭陀比丘。
梵音少異。
初緣起舁音餘對舉也。
佛集下立制初示過。
上二句無恭敬。
下二句無威德。
因下正制。
多論初句通标制重。
能下舉事。
别釋有三。
初成逆業破。
僧立佛醉者人必不信。
所以除之。
二能破戒。
一切者總收五八十具。
彼論雲。
有人飲酒淫母盜雞殺人。
人問皆雲不作(即妄語也)。
四戒尚毀。
餘則可知。
良以昏神亂思放逸之本。
沙門大患可不然乎。
三餘衆惡者。
謂非戒所攝三不善業也。
釋中初科。
四分初明是酒不論色香味。
草木作者律雲。
梨汁酒閻浮果酒。
甘粗舍樓伽蒲萄酒等。
若非下明非酒具三同酒。
必不具者如下甜酢。
但犯吉羅。
若酒下明和食。
準注戒煮字下多酒字。
上明犯重。
若甜下明結輕。
律作甜味酒錯味酒。
今文合之。
十誦五種皆堕并取能醉。
四分結吉應非醉者。
[殿/酉]即酒滓。
食麴能醉于義難顯。
故引多論決之。
論雲。
以麥及藥草以酒和之後幹持行。
和水飲令人醉也。
次科初引律境想事同淫戒。
注中初句示律文。
次句明今釋。
謂先有方便欲飲。
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
後心無犯。
成前方便。
故須結重。
必先無意迷忘須開。
疏雲。
諸師約心從境制。
餘意不同。
聖制有以文少不了。
豈有智人由來不嗅須漿。
誤飲可結提耶。
十誦彼約不看。
同今取境。
看則非意可證迷心。
無方便者。
不犯中。
初文兩緣可解。
次科以律語漫引論決之。
五百問中必取醫語以定可不。
強下即教他犯。
次引善見必無香味兩。
準論意須知制急。
不可濫托三中僧祇果漿同上甜酒。
麴知飯提亦約能醉。
蘖即米牙謂糟粕也。
此方多有糟藏之物。
氣味全在猶能醉人。
世多貪啖。
最難節約。
想西竺本無。
故教所不制。
準前糟麴足為明例。
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五十二(佛在舍衛。
十七群在阿耆羅婆提河中嬉戲澆潛。
匿王與未利夫人在樓上見。
夫人令以石蜜奉佛。
便呵責而制)。
制意中。
初是壞法。
二即損他。
三四損己佛慈制戒反損成益。
犯緣第二。
謂道行渡水等皆不犯故。
釋中第引四文。
攝相斯盡。
罪有輕重随事不同。
莫非皆約戲弄之意。
不犯三緣皆非戲意。
道行渡水一也。
沉水取物二也。
學浮防難三也。
準注戒。
而下多浮字。
掉臂畫水。
浮法須爾因而潛故。
五十三(佛在舍衛。
六群中一人擊枥十七群中一人幾死。
因制)。
戒名者古謂以手于腋下捵弄令癢。
若準犯緣必具惱意。
故知成犯。
非唯戲劇。
釋中僧祇指觸須論惱意。
言挽衣者深防意也。
若準四分眠觸皆開。
五分簡異類。
四分簡餘物。
不犯中。
略行來掃地誤以杖頭觸他。
五十四(佛在拘睒毗。
闡陀欲犯戒。
比丘谏言莫作。
不從他谏即犯諸罪。
故制)。
緣中初通列五緣。
此下點上四。
五前僧殘中違僧命。
重随谏即結。
此别人谏要待作成。
若不作事便成受勸故也。
又不同下拒勸學戒谏于止犯出言即止。
此谏作犯待作成違(上并疏意)。
不犯指上者。
若無智人谏報言。
可問汝師和尚更學問等。
若戲笑獨語夢中語錯亂。
五十五(佛在波羅梨毗國。
迦波羅比丘為佛侍者于輕行處反披拘執怖佛。
明旦制此戒)。
緣中三四随一成犯。
律雲。
若說色聲等。
恐怖說而了了者提(此約說也)。
又雲。
若以色聲恐怖人一一皆堕(此示也)。
言色怖者或作象馬鬼形等。
聲怖者或貝鼓啼聲等。
香怖者樹葉華果香及臭氣等。
味怖者醋甜苦澀令彼嘗怖。
觸怖者熱冷重輕粗細滑澀令觸怖。
法怖者語雲。
夢汝死罷道等。
五見聞者對上兩緣。
不下示犯。
不問前人者。
以怖就能犯作意為言不取所怖。
不犯中初開色聲。
謦欬謂嗽聲也。
若以下開非意。
則通六塵。
若實下點法塵。
下開戲誤可知。
五十六(佛在羅閱隻。
竹園有池。
瓶沙王聽比丘常在中浴。
六群後夜入浴。
王與婇女詣池。
相值王不得浴。
大臣嫌恚。
因制)。
戒名雲過。
謂未至半月過越聖制故。
疏标雲減半月浴戒是也。
若準後開邊方五事得數洗浴。
為生世善。
故知此戒局制中國。
此當邊地。
計是常開。
然省事知足依制彌善。
釋開緣初科有六。
初明熱時。
春後四十五日者。
三月初一至四月十五。
夏初一月者。
四月十六至五月十五。
共七十五日名熱時。
病等五緣皆約極下以為開限。
再詳教意止為約勒。
下流營身無度。
由非大過故随事通容。
下引多論别顯初緣。
即同上解。
方土熱雖早晚七十五日為定。
故雲用此限。
次科十誦有四。
初開雨中。
若下明有緣須白。
謂有上開緣示非專辄故。
不得下明同俗可不。
揩俗制罪者屈道乖儀故。
若下立自洗法。
五分制不通俗。
偷蘭應犯下品。
多論初明制俗。
十誦容許善好。
五分但制室中。
不如論文覆露齊約故注取之。
要下明浴衣。
竭支即隻支。
相量四方披身而浴。
二種制意初有慚者。
今時裸形由無恥故。
次意引緣可解。
為他中。
因他開己同作務故。
二中初示時限。
不必黑白兩月。
若下明浴法。
言無緣者由依制限不必約緣。
陶家即範土家。
洗法先下後上。
于事順便故取為式。
下卷指雜行篇。
五十七(佛在曠野城。
六群露地拾柴草然火。
向蛇從木出遂驚擲火燒佛講堂。
故制)。
釋中。
五分四指即四寸此為分齊。
多論随何事者。
事即指物。
彼雲。
凡有五事。
一草二木三牛屎四木皮五糞掃。
若一時以五種著火中一提。
一一著火中一一提。
四分中初明緣開。
恐謂生地故注簡之。
若下二明無緣結犯。
且列四物。
律中更有枝葉纻麻刍摩牛屎亦攝于四(上三即草木。
下一即糞掃)。
若半焦句絕。
與下然炭各是一事。
律雲。
若被燒半焦擲著火中。
及然炭者突吉羅。
僧祇初明本罪。
旋火作輪者彼雲弄火輪。
謂以手旋火炬有如輪焉。
若下明兼犯。
二然火句絕。
在字上脫一若字。
古本有之。
謂燒生地。
又犯掘戒。
則有三罪。
據文二罪。
此準義加。
故下複引彼文為證。
此約随有不必定具。
若在死地複然幹木則單犯此戒。
不犯中。
初是法開。
若下已病。
有下看病。
若在下諸作務等。
五十八(佛在舍衛。
六群背取十七群衣物藏之。
諸比丘察知。
因制)。
初緣即文下衆。
多論上明非法物犯輕。
不淨者彼作駝牛雜毛衣。
今以不淨二字替之。
未下明如法結重。
注中以色衣白缽據理應同。
而論分輕重則知色衣定為非法故特示之。
以懲謬濫。
不犯分五。
以若字間之。
初是同心。
二為愛護。
三為誡敕。
四己有。
五即難開。
注謂國禁關津。
或藏衣離宿。
準此難開例決離衣。
故雲不犯持罪。
若治生經販犯禁之物即名盜稅。
自餘随身道具例傳自藏。
五十九(佛在舍衛。
六群真施親厚比丘後不語取著。
因制)。
釋疑中。
犯不犯者僧尼同重。
下三衆并輕。
不犯正罪。
辨相具解指律廣解。
疏雲。
為明五衆俱有犯相雖輕重異淨施義同。
故通列名。
至于淨法自從律法(謂真實淨主各對本衆。
不得互為)。
簡異中淨施有二。
真實淨者物過主邊。
故有辄取。
展轉不爾。
取用通得。
六十(佛在舍衛。
六群著白色衣行俗譏。
因制)。
名中且約初作不染為言。
不妨體故亦入犯科。
下引十誦。
于義可見。
釋第三中初科。
四分初定色相。
彼下辨犯分二。
初明不染。
若重下次明不作淨。
上列餘衣。
重謂被褥。
輕即助身。
下示非衣。
其相可解。
若未下明寄俗舍。
注有二意。
初至染壞明作淨之法。
必須通染。
言成色者即已染也。
物貼點著此二種淨随一即成。
非下例通餘衣。
若下準文決犯。
以前文但雲得衣不壞者堕。
則知通該一切。
若據列緣唯約三衣。
或可彼從緣制。
或是此就急論思之。
然餘衣染壞但據助身可染者為言。
故戒疏雲。
非謂巾屣以三色染更成驚俗。
可笑之甚(故知巾襪但須點淨)。
次科五分二意。
一異外道二異俗三防失。
三種記者即三色也。
三中多論分四。
初明本染非法。
郁金根方志雲。
出烏仗那國。
根黃赤可染衣。
黃藍指歸雲。
即今紅華染紅黃色。
落沙應法師雲。
應雲歎又。
此雲猩猩血。
藍黛即今藍青。
點著吉者謂以三如法色點上非色。
論但犯輕。
而律中本染須如。
故注簡之。
若先下次明改如為非。
若以下三明點色是非。
故下四明先非後如。
列諸色中除紫草縫绯。
餘并黃色。
縫即赤色。
僧祇中二。
初明粗細二種梵言。
即絲毛細者。
下雲餘衣。
即是粗者。
然上細衣若是三衣必先通染。
若餘服飾止須點割。
青者下次辨三色。
用以為點。
青有四種。
第一銅青是如法色。
下三皆非法色。
石青者有石生青可磨以取之。
硿青亦生石中可以為藥。
黑色雲作泥者。
謂以泥置上器中染黑而用。
木欄指衣法者。
下雲。
僧祇翻在吳地。
不見木欄謂是果色等。
十誦中三如法色互點作淨。
一一衣中皆具三種。
泥即黑色。
棧如注顯。
四十多十兩文正明制約。
後引五分決上論文。
雖不制點而有别法。
五中僧祇衣明點之大小。
豌烏丸反之。
古記雲。
似今菉豆。
不得下明安著多少。
若浣下明染污成淨。
若新下明随作無在。
一切衣謂餘衣新細。
揲謂補揲者。
若衆下明總别俱通。
律不犯者得白衣染作三色。
餘經重乃至巾等作淨已畜也。
六十一(佛在舍衛。
迦留陀夷不喜見烏以竹弓射殺成大積。
招譏因制)。
制意中三。
初為順行。
二為趣道。
上二自利。
三是化他。
四等即慈悲喜舍亦名四無量心。
诽謗者戒緣居士禮拜。
因見共譏嫌是也。
今時沙門不知因果。
多害生命以資口腹。
削鱗挦羽火炙湯煎。
但嗜甘肥甯思痛苦。
刀砧自執。
實壞服之屠兒血肉辄餐。
信髡頭之羅刹。
俗中君子隐恻為心。
出世道人兇頑若此。
深願後學思而勉之。
雖取适于一時柰招殃于萬劫悲哉。
指五緣者。
一是畜生。
二作畜生想。
三有殺心。
四起方便。
五命斷。
不犯亦同前。
但無殺意錯誤皆開。
六十二(佛在舍衛。
六群取雜蟲水飲招譏。
故制)。
簡示中。
須知飲用二戒俱是深防。
引勸中。
雲渴死者彼雲。
春後大熱。
遇水多蟲故。
言生天者即生三十三天。
戴寶冠先至佛所。
餘并如文。
釋中。
僧祇制必須具澡罐。
二鬥已下名應法。
無水開葉須取枯者。
多論緣起以明制限。
十誦犯罪違制吉羅。
僧祇中五。
初明漉已看法。
厭課謂事不得已。
有同課率。
象步遲緩。
況有所載回必延久。
故取為限。
若施下明請家漉法。
蟲不得語者恐彼知而成犯故。
蟲水下明還水法。
不消謂經久不涸。
若知下明知已存護法。
顯意中指同前。
戒疏雲。
若據蟲水應合為一。
為重物命故内外兩結。
律不犯中先不知。
若無蟲想。
若蟲粗觸水使去。
若漉水飲用并無犯。
六十三(佛在舍衛。
十七群語五群言。
雲何入初禅雲何得羅漢果。
彼報言。
汝說者犯波羅夷。
佛呵因制)。
初緣者多論十三難。
颠狂比丘吉羅。
學悔六夜别住。
四羯磨僧尼互疑悔皆提。
釋第三六事。
初生時者。
即雲汝非爾許時生。
二年歲者。
雲汝非爾許歲如餘受者。
三受戒者。
雲汝受戒年不滿又界有别衆。
四羯磨者。
汝受時羯磨不成。
五六聚者。
雲汝犯夷乃至惡說。
六聖法者。
雲汝所問法則自稱上人法犯重非比丘也。
随下通結上。
引僧祇但開正受。
注準不犯亦開受後。
不犯中。
初二句通标。
彼下别列。
還對前六事以明開相。
初至時生開第一也。
若實無下即第二也。
若實年下合明三四也。
注決重受先須究勘。
今時受者年多不滿。
十師愚教不能提誨。
下檀已後辄同僧事。
冒受信施真可憐愍。
若實犯下即第五也。
又下即第六也。
上六并謂心懷慈濟。
餘戲錯等皆非惱意。
故并開之。
六十四(佛在舍衛。
跋難陀與親友比丘數犯向說不語人知。
後與共鬥便相說。
因制)。
名标粗罪對簡下篇。
釋中初科。
善見所覆雖一能覆情同。
多人皆犯一覆多人多罪可知。
注引十誦示發露相。
但為表己心無私曲複恐相惱。
故不須多。
次科僧祇初簡對露。
若下次明難開。
護根謂意根也。
三中多論開疑。
由未審決不成覆故。
四十引律明犯。
初約晝夜各分時限。
遞明知說。
故知露罪制在半日之内。
問。
小食時知食後不說複有罪不。
答。
約義以求初夜中夜不說皆吉。
并是方便。
若論犯堕須約明相。
文中結堕因前次第且據中後夜耳。
除下次明所覆輕重。
餘罪即下三篇。
自下三簡自他不同。
疏雲。
覆他名重而治輕(但悔本罪)。
自覆名輕而治重(覆殘行别住餘篇并先悔)。
又雲覆他有本。
故重制令露。
以戒淨故(釋上有本)。
自覆本壞不須重制等除尼下四簡餘衆。
覆尼同僧此論輕罪故簡除之。
餘人即三衆也。
不犯中。
初不知者無心覆故。
不粗想者由心差故。
若向說者已發露故。
無人向者阙所對故。
若發心者非覆意故。
若諸難者如上僧祇開護心故。
六十五(佛在羅閱城。
十七群童子大者十七小者十二以信出家。
不堪一食夜啼。
故制)。
犯緣三法竟犯。
此制和尚犯堕。
餘師但吉。
釋中多論前明制老。
初示制以下顯意。
力衰故不堪苦。
情耄故智鈍。
七下次明制少。
初簡極小者亦不得作沙彌。
未下明七歲已上者不得受具。
以下釋意亦二。
初不堪苦。
二是招譏。
僧祇與論少同。
老别如下會通。
造事造即作也。
指廣。
上卷即受戒篇。
下卷即沙彌篇。
通會中二。
情即兩部各計。
論約六十已上堪苦則如律不遮。
律據七十已還不堪則同論亦制。
故雲兩通無損。
牟合作予。
不犯中二。
初憑他語。
師僧無過。
受者無戒。
若受下次開後疑。
有戒無過據此止開三位。
頻大一位古師相傳。
故戒疏中不用亦得。
别示中。
叙意為二初指廣。
言諸部者伽論雲。
從母胎數取一切閏月(不數布薩)。
五分中初聽數胎。
次聽數閏。
後聽以沙門年足(亦無布薩而有沙門果亦四分上法。
但四分不列開中)。
母論初聽數胎中年。
次聽數閏。
三數十四布薩。
四言實得羅漢(此同四分。
羅漢即上法也)。
勘曆者古師雲。
此國用曆三年一閏。
疏破雲。
勘餘曆術三十二三月方有一閏。
何限三年(頻大亦出俗曆)。
但下顯略。
初叙略意。
但通下示略法。
言一句者句通長短。
即下今古二科。
以自古算法立義極繁。
今以數行總括大要。
意彰至少故雲一句。
次科出古算中。
彼謂年滿月不滿方開增算。
故取極小須十八年二日也。
便以等者疏文甚詳此不細錄。
但約四位直示算法初算胎法。
大約道俗文典九月為胎。
以胎中七日一轉如五王經。
七七日成人。
如是總有三十八轉。
一轉七日總二百六十六日(五大四小共得九月)。
自此已前與母同氣。
爾後四日将欲趣産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