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衣乞食比丘自取食之。
俗譏因制)。
名中比丘凡食必從人受。
故違此教名不受食。
然受兼手口食通四藥。
如後具明。
制意中。
初引五分白衣诃詞。
義分三過。
他不喜者招譏謗也。
著割截衣者不生物善也。
不與取者同盜竊也。
後制此戒。
即反三過以為三益。
多論五義。
初為防重盜。
二假彼能授證非竊盜。
三四易會。
五中引緣顯示生信。
初外道令比丘上樹。
比丘言。
我法樹過人頭不應上。
又令搖樹取果。
比丘言。
我法不得搖落果(不壞生故)。
外道上樹取果擲地與之。
比丘言。
我法不得不受而食。
故雲并答等。
第二了論。
初引論文。
準彼無令字寫錯不疑。
次引疏解。
初釋自性。
即指戒體。
欲下釋求得。
謂有所須。
此下釋此處。
謂受食處。
下雲地及水中是也。
與餘不須者顯示能受法通他故。
即下簡濫。
初指上能受。
若下簡餘不能。
并非住自性故。
被擯一種攝四羯磨。
總二十五人。
若十三難人自他俱不成。
餘并自成。
望不通他故總雲不成耳(準後忏篇學悔成受)。
三所對者。
即明授食人也。
釋中初科。
了論上二句簡除。
謂自及同類皆非能授。
餘下正示。
三類即人非人畜。
文取解知。
必具三種。
不具不成。
多論人中不通非畜。
謂多人處反知。
無人方開異類。
次科五分既無淨人。
而令安米者或是年小或可暫倩。
文中但開自煮惡觸二吉羅耳。
僧祇牛上亦據無人開從畜受。
但授受非儀。
須加口法。
引即牽也。
十誦蠅停鳥啄不名失受。
故得食之。
三中善見總列四趣。
鬼收修獄則為六趣。
五分下三律别舉三趣。
合上論文。
僧祇即佛受猕猴蜜。
十誦目連尊者億耳沙彌皆受彼食。
則餘重獄義無從受。
準下總決。
即前了論意也。
四中十誦五塵不受在文少漫。
如注通之。
善見初明塵落。
可決十誦。
注中兩意和會律論。
向明謂窗隙飛塵。
細中複細者則不須受。
行下次明食堕亦約作意故成。
僧祇初簡諸塵。
言作意者塵飛入時須起受意。
乃下明諸食。
初明逆落成不。
僧下明不淨成受。
僧尼宿觸互望為淨。
二中善見四物不受非可愛。
故了論五量攝一切物如四藥備引。
便利水土并名大開量。
謂得自取無所遮故。
律文令受與論不同。
故約有人通之。
據上二論有人亦開。
三中十誦初開不受。
擔行不使人見。
食須下道。
皆謂避譏嫌故。
搦甯尼反謂手一握也。
又下次制易淨。
二文相違。
故注以會之。
僧祇多論文如前引。
亦下決通開意。
四分儉時開八事。
内宿内煮自煮惡觸。
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法。
五百問中七日一受自作不失。
先淨米取文脫。
彼具雲先淨米受取(謂火淨已受也)。
四中水本大開。
且約清者。
今論鹹濁亦須受之。
僧祇伽論約色。
五分據味。
五中流汗有同堿水。
故亦須受。
注中上句決上臂汗。
下句例成額汗。
六中僧祇楊枝分咽不咽。
冰雪約人有無。
四分楊枝不分兩用。
故令準上。
明轉變中。
下列諸物。
雖有變動不易本質。
故皆不失受。
善見生姜生牙但須重淨。
僧祇注文即指律中阿難為佛溫飯之緣。
酪酥等者。
謂中前受酪蔗麻欲中後作酥蜜油。
須加記識法。
雲。
此中淨物生我當作七日藥受(非時亦同)。
過中變造俱不失受。
五十空中不成。
謂能受在空。
若論所對在空亦應不成。
故知能所俱須在地。
如前即指第二門。
六受法中初科。
了論三位可解。
今時就盤取食。
準至物邊理應成受。
二身心中四句。
初句非心成受者。
雖非專緣食境必須心境分明。
一向無心則不成受。
第二句初示相。
毗尼下引緣。
彼因毗舍離谷貴。
神足比丘往外國乞。
彼嫌比丘等如鈔所引。
若下顯異。
口加如後。
第三平等謂正意仰手而受。
上明如法。
若下簡非法。
身心雖等違法不成。
第四先有方便故開後成。
關即涉也。
三單心者即前第二句。
前對身心曆句。
此中獨約心論。
僧祇中初引邪見緣。
彼因登瞿國是邊地邪見嫌比丘故不親授食。
當下應有作字。
滿茶邏此雲壇規圓也。
口雲三受以替手法。
前下指實器緣。
畜寶所引。
亦僧祇文彼因施主作金碗盛食。
比丘以手示器。
口加三受等。
明下指略。
即彼二部皆開口受。
又中邊不相解語亦同開之。
五分施主送食未及授與。
急緣置地應加口法。
僧祇禅眠彼雲。
覺者成受。
若不覺者覺持欲食。
當從淨人更受。
若不欲食等如鈔引。
得自捉者以非自啖故無惡捉。
四中僧祇初明繩連。
彼因蘭若比丘入井抒水時到恐水還滿。
就井中食。
令淨人盛食器中繩系懸下。
比丘一手挽繩一手承之。
作言受受非儀犯吉。
乃至下明遙擲。
善見下會異。
四分遙擲成受。
須約能所同知無礙。
三僧祇中初明懸下。
即向所引。
若下明引上。
捍音汗護也。
十誦雖不絕者。
謂初出瓶未落缽中者。
僧祇文四段。
初明淨人行受。
懸放恐觸器故。
即去謂即時迸去者。
注文釋上堕草。
踞坐謂兩足路地。
準赴請篇食須踞坐。
三千威儀雲。
諸佛法皆著淨衣踞坐而食。
若有出家弟子應如是法。
以能防衆戒故為淨衣故。
異俗法故因制踞坐法。
廣如後引。
此土跏坐受食。
随方所宜非教所許。
若淨人下明比丘受行。
初示緣開。
若下明就地受又二。
初明物重法稍稍猶言略略。
若下明器熱法。
五中淨人三法。
一火淨。
二别藥體。
三施心。
授與比丘三法一仰手受。
二或加記識。
三分體分。
七過一内宿.二内煮.三自煮.四惡觸.五殘宿.六未手受.七受已停過須臾。
準下更有手受已變動。
謂之八患。
六中言非心者。
由不對境直爾自取。
故無受心。
如上即僧祇多論取石上故食。
儉開即本宗八事。
七食觀中一觀外食二事。
上句念種作。
下句思施意。
二觀己行全多缺減。
下三并觀現心。
三即離過心。
上食多貪。
下食多嗔。
中食多癡。
離此三心乃可進口。
四即對治心。
言正事者謂更無宅意。
正欲事同服藥以治饑病。
即遺教雲。
受諸飲食當如服藥是也(有雲。
正謂簡邪命。
或雲。
事即四事之一皆非文意)。
五即出離心。
道業通三乘三學。
世報即人天指廣中。
了論明受食法已而以餘一切等二句結之。
即是指略食觀。
故下引疏略釋。
餘皆指後。
顯意中初明重出之意。
不爾下申誡。
毗尼下引證。
口口入入非唯少時。
四事通觀不獨飲食。
不爾者彼雲。
受人信施不如法用。
放逸其心廢修道業。
入三途中受重苦。
故若不受苦報者。
食他信施食即破腹出。
衣則離身等。
八中初科。
四分十法。
初五手物俱互為四句。
第五遙過即非手物。
如上即前所引知無觸礙等。
次五中上四物物相對。
如雲身與身受等。
第五置地則無所對。
注準僧祇須加口法。
次科十誦堕地皆成。
準前應是停案上者。
僧祇約心前後有無應具四句。
文出二互。
得罪成受。
二俱不覺準應不成。
後十誦中。
觸謂以物搪觸輕。
不應受者以非授心受亦不成故。
九中初決意者。
謂作斷念理應更受。
二中餘須更受故知已失。
三中初二句亦即了論由失本體故。
行法皆失故雲一切。
沒即滅也。
即下引例。
分亡物中殘宿内宿惡觸等食。
餘比丘得食以彼命終諸罪皆失例今頗同。
四中時藥過中失受。
三藥不加口法同時藥斷。
若加口法各随限滿即失。
如後即對解中五中初示相。
若下會通僧祇。
如前轉變不失中引。
答文可解。
第六注中初判不洗亦成。
此據無膩有則須洗。
但下本其洗意。
謹奉佛制不妄貪啖。
即是淨心。
雖有此通縱令手淨。
但得成受不無違制。
十對文解犯中。
初列諸食。
三五十五前二可知。
奢耶尼即七日藥。
文阙非時盡形。
若下結犯。
初通示犯相。
非下别簡三藥。
上二藥限中無過。
盡形一藥法無限齊。
但約無病結犯仍輕。
不犯中上二非食。
若不下治病。
若乞下開物堕。
粗者可除。
或不可辨理應再受。
餘即除不盡者。
準上善見細塵更受。
以一向不可除故。
四十(佛在舍衛。
跋難陀與商賈為檀越便語雲。
欲得雜食彼問。
何患思此。
答言。
無患但意欲耳。
彼譏因制)。
犯緣第一注示四物。
簡餘得輕。
緣起雲雜食。
通收此四。
戒疏具五緣。
加第二随非親乞。
準此開親。
釋初緣中。
前引僧祇以明譏過。
八種是總舉。
乳酪即别相。
彼律酥油乳酪蜜石蜜魚肉為八種。
言招譏者彼律俗人譏言。
瞿昙沙門不能乞粗食。
而乞酥油等。
此敗壞人何道之有。
次五百問以雲别犯。
彼約盜心。
不病言病故成重罪。
今此無病直索故不同之(舊雲。
論重律輕非。
以犯相别故)。
不犯中四。
第二律作為病人乞得而食之。
此開自食。
自他交乞乃是。
為他律雲。
或己他為他他為己是也。
四十一(佛将弟子從拘薩羅遊至舍衛。
大得餅食令阿難分與乞人。
遂以粘餅與女人。
餘皆得一女獨得二。
彼因譏謗。
又外道得食人問。
便雲。
秃居士處得。
以此二緣故制)。
明開中。
五分不明外道。
乞兒語通故此引之。
下二乞字并去呼。
十誦多論二文并開。
但非自手則同今宗。
無見即邪空外道。
或住邪見無正見者。
文略不犯。
準律有五。
一若舍著地與。
二若使人與。
三若與父母(謂住外道者僧祇不開)。
四與塔别房作人。
計作食價與。
五若力勢強奪去。
四十二(佛在舍衛。
長者為跋難陀飯僧。
彼時欲過方來比丘食竟不足。
又羅閱城大臣得果令僧中分。
後食已詣餘家僧不得食。
二緣故制)。
名雲同利即同受請者。
凡受他請有緣入聚。
須白同請令知所在。
不白故犯釋初緣中。
僧祇二堕前戒委引。
義決中。
以文制同利則據多人。
不明獨請故準僧祇令白請家。
等一合作以。
或可來上脫二字。
即配上兩白也。
彼下引證。
常請謂長供不絕。
交往謂我往彼家他來此家。
釋後四中。
初釋食前後。
食時者相傳以為辰時。
用此為中以分前後。
注同時經即時非時經。
次釋餘家可解。
白下明囑授。
初明所囑人。
注文簡異。
以非時白通界内外。
若下明失囑法。
有六緣中道還者準約息意不往故失。
或餘家者非向所囑家。
不下結犯。
不犯中初文六節。
上四可解。
第五律作若無比丘不囑授而至餘處等。
以無法可違故。
六家家請如欲往彼請家。
中途他家相命因而暫止。
律文更開難緣。
今此略耳。
他部中十誦約正足。
此開背請亦聽不囑。
多論明犯非關此戒。
或緣辄往令衆不知。
少有同故寄此明之。
下卷即赴請篇。
四十三(佛在舍衛。
迦留陀夷與本俗友婦系意後住其家。
其婦嚴身其夫極愛比丘食已坐住。
夫嗔。
故制)。
釋名四食者。
一段食(粗細為二。
粗則可知。
細謂中有食香天及劫初食無變穢。
如油沃沙散人支體故。
名為細)。
二觸食(根境識三和合生諸觸。
如見色生喜樂等。
今戒當此)。
三思食(謂意業也。
思心希望能延命故)。
四識食(中陰地獄無色衆生入滅盡定。
雖無現識識得在故。
小乘則識蘊。
大教即梨耶。
勢力所資能任持諸根故)。
段食局欲界。
餘三通三界。
略知如此。
他宗法相。
不可廣故。
五下引證。
五分情者但就識論。
僧祇具列根境識三。
緣中第二十誦斷淫。
謂夫婦修梵行。
受齊即八戒斷正淫故。
三中五分妨事者。
令彼夫婦不得随意故。
十誦多人即同第四人。
故四中三人外更有一人。
不犯故雲第四。
僧祇簡非證人。
彼律有比丘伴無犯。
白衣雖多亦犯。
多論二師父母尊人在座不犯。
四分開緣并通道俗。
不同僧祇。
次科有寶者律列金銀真珠等。
即以嚴身之具目于女人。
引論顯意可見。
律不犯中若舒手及戶處坐(己内不及則犯)。
若二比丘為伴有識别人。
或客人在一處(準此通俗)。
若不盲聾(互阙吉羅。
俱阙非證)。
或從前過不住(多人行處)。
或病發到地。
力勢所持命梵難緣等并開。
四十四(迦留陀夷念前戒開手及戶處坐。
即與女人在戶扉後坐共語。
招譏故制)。
若準戒本亦标食家。
乃是因前而制。
至于論犯不必假夫。
故略之耳。
緣中屏處者律雲。
若樹牆壁籬栅。
若衣及餘物障。
釋第三多論約戶内外次列三相。
今時入聚須帶淨人。
或對女坐勿使離身。
可得免過。
不爾如論結犯。
僧祇初簡非證。
七人三類。
初三親囑小淨人。
嬰兒無解。
睡狂無知。
皆非可畏。
大字讀為太。
二不定及強坐中已釋。
故注顯重重之意。
若淨人下明假緣成證。
三相可分。
不犯并同前引。
四十五(亦因迦留陀夷與女露坐。
招譏故制)。
列緣第二注釋露處。
由此二屏皆無障故。
前雲。
塵霧暗黑名見屏。
常語不聞聲名聞屏。
犯相中。
十誦初約身動止。
相去下二就處近遠。
罪相遞減譏過淺深故。
一尋八尺即伸手内。
點前中。
前引十誦但雲不犯。
恐前遺筆寄之點之。
或别有意。
來者更詳。
注戒指不犯同前。
四十六(佛在舍衛。
跋難陀與比丘鬥。
結恨在心便誘至城中無食處。
知還寺時過便驅出令彼不得食疲乏。
因制)。
犯緣第三無諸緣者。
即下不犯破戒見命梵等也。
不犯為三。
初先與後遣。
若病下二緣先遣後送。
若破戒等不與而遣。
文令方便反明嫌心非無小過。
四十七(佛在釋翅瘦。
施主請僧給藥。
六群求難得藥彼為市求便呵罵之。
因制)。
戒名四月且從緣說。
準下僧祇一月半月。
犯緣第一。
十誦四藥通犯。
過受四月時食者提。
索餘事吉(謂非四藥)。
四月過已求七日終身(即盡形也)亦提。
非時藥吉。
五無緣者即下四緣。
釋中僧祇三時。
各有四月通有過限。
不犯中四緣者。
一常請(彼言我常與藥也)。
二更請(斷已後複更請與之)。
三分請(持至僧伽藍分與之)。
四盡形請(我當盡形與藥)。
疏雲。
常與盡形有何别者。
就能所以分也(常請約能施。
盡形約所施)。
示犯中猶同昔義。
準疏反之。
彼雲。
此戒索輕過限重也。
所以然者先有好心四月與藥。
期限已滿供養心息。
過受置惱敗損處深。
又承前受請人喜過日故重。
餘不具引。
四十八(佛在舍衛。
人民反叛。
王領軍征伐。
六軍觀陣匿王不悅。
故制)。
制意中。
初明住持。
二是化他。
三成自行。
由觀兵鬥兇暴無慈失諸善利。
初緣律中下至一馬一車一步卒皆犯。
第三即下被請道斷等開。
釋中初科。
四分初明犯。
上二句釋軍陳。
戲謂遊驿教習之時。
真謂正鬥律作若戲若鬥。
其相可解。
若軍下次明相值。
方便謂雖下道偷目顧眄。
若被下明不犯。
律列多種。
謂若有事往。
若下道避。
惡獸賊難大水漲命梵等。
不下道無犯。
釋二中。
僧祇初明逢軍。
準意斷犯。
若天下明非陣。
三相皆輕。
天王即國君儀。
伏畜鬥人争皆相因而制。
十誦由睹相殘易生厭離。
雖有此文世多濫倚。
自非實行往觀皆犯。
四十九(六群有緣至軍中宿。
招譏因制)。
初緣多論四意。
上三利他四即相利彼。
又雲。
若不開往便謗雲。
比丘有求不喚自來。
無求時雖喚不來。
若往說法令悟道果。
故開往也。
律不犯者第三宿明相未出離見聞處。
水陸道斷命梵等不往皆開。
五十(六群有緣在軍中觀鬥力。
一人彼箭射舁歸。
招譏故制)。
此戒因前而制。
疏雲。
既有緣至應坐說法。
後看合戰為刃所中。
犯同于初(即觀陣戒)。
不犯亦同前戒。
故文不列。
五十一(佛在支陀國。
娑伽陀比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