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别氣。
約準成月則九月四日。
通前十八年九月六日。
二算閏法。
大略為言十九為章(謂十九年為一大段)。
以七為閏(十九年中有七閏月)。
三年一閏有三(初中後共九年)。
五年再閏有四(兩中間十年)。
故有七也。
計前十八年九月六日。
一章猶少兩月二十四日不滿十九年。
準得六月二十七日閏通前十九年四月三日也。
三頻大法總張前年成二百三十二月三日。
頻大之法四十九月為章。
一章有三頻大。
初兩十七月各有一大。
次十五月有一大。
如是周而複始。
則用前一百九十六月成四章。
一章有三日總得十二日。
餘三十六月得兩頻大成十四日。
通前成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也。
四布薩法通以十四日布薩。
謂抽大月布薩日數為歲一年除閏。
六大得十二日六小得六日。
準得十八日通計十九年四月。
抽得三百四十八日。
用二十八日為月則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
餘十二日在。
帖前居零十七日則成一月一日。
通前則為二十年五月一日。
故雲長也。
上是出古謬解。
今算中初明退法。
此長者指上五月一日也。
約實者謂用此虛月。
還填令實則有四月三十日。
準戒疏出填補法。
則有四月十八日。
彼雲。
就五月中七大布薩減取七日(二大月得四日。
三小月得三日)。
又減閏餘弱得五日(四月十八日中有二小盡得二日。
并每月餘二十八半分。
即十四分四月十八日共得六十五分。
将六十四分為二日共得四日零一分。
今總開前為一百二十九分将為五日。
本三十二分為一日。
今始成二十六分故雲弱也。
今鈔但還四日不取弱得)。
又減頻大弱得半日(以八個月方得半日。
今四月十八日取半日故雲弱也。
今鈔不還此日。
以不成半日故)。
總計所減弱得十三日減前五月一日。
就實唯四月十八日。
準此年暮日生滿十九者。
八月十二日應預得受。
若除頻大則八月二十六日得受。
今鈔閏還四日頻大不還。
則但虛增十一日五月一日還十一日。
豈非四月二十日實也。
退減者謂于十八年二日内退除四月二十日。
故至八月九日後受者即當十日已滿二十矣。
然于下細算猶少二日。
故疏中約弱得多填兩日。
由閏與頻大皆沾少分。
故深取所退成滿所增故也。
然自古章記不出今師算法。
後學多迷不免繁重。
故略出之。
今師約年月俱不滿者開算此年。
十九者前臘月盡日當一年。
實唯十七年七個月零十一日。
還約四位明之。
初胎法者九月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二閏者十九為章。
一章七閏計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猶少七月十五日則不滿一章。
應得六月二十三日。
将此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八日也。
三頻大者展前成二百二十七月零八日。
四十九月為章。
一章有三日。
用一百九十六月為四章。
得十二日除三十一月零八日應得二日。
共十四日足前成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四布薩者十八年十一月。
抽得三百四十日将三百三十六日為一年添成十九年。
餘四日添前十一月二十二日成二十六日。
約二十八日為月則少二日。
在戒疏至十二日方得。
則于今鈔十日外更加二日。
恰成一月方得滿足二十年也。
今則以疏為定。
然此算法連代共迷。
講師至此謬妄最甚。
學者聽之但增昏悶。
故特委曲勿謂繁長。
至于詳細卒書何盡。
故且削之。
三中初指俗曆。
六七家者此蓋鈔主所見未詳誰撰。
一家者古記亦多妄指。
但是億度曾無所據故今不定。
易緯八卷王弼撰鄭玄注。
至下指餘義。
不滿得戒者。
即十誦中若年不滿二十。
自想不滿或忘不知。
僧問滿不答滿得戒。
答不滿不得。
又前引五分母論上法得戒不待年滿。
指戒疏者彼文甚廣。
不學不知。
六十六(佛在舍衛。
六群鬥诤如法滅已後更發起。
故制)。
初緣四诤者一言诤(評教理是非犯相輕重)。
二覓诤(評三根清濁五德是非)。
三犯诤(于五犯聚忏評有濫)。
四事诤(通上三種評羯磨是非。
迷悟不決名言中事诤。
評用法治舉征核虛實名覓中事诤。
非法羯磨定罪重輕名犯中事诤)。
私诤者律雲。
除此诤。
若餘鬥罵發者。
若發已诤(謂先诤後發)。
除二衆餘人诤而發起者一切吉羅。
不犯中若先不知若觀作不觀想(僧如法觀斷想謂不善觀)。
若事實爾語言不善觀等(謂實非法)。
若戲若錯等。
六十七(佛在舍衛。
衆多比丘至毗舍離賈客度關不輸王稅。
與比丘為伴為守關人所提。
王俗譏诃。
因制)。
犯緣第六。
過限者若村間處處道行至一道犯提。
半道吉。
曠野處行十裡提。
若減吉。
方便共期不去亦吉。
釋中二律伴行雖非是賊。
或恐近習或生譏過故制。
準此遊方必擇良伴。
不犯者先不知。
不共結伴逐行得安隐。
力勢命梵等并開。
六十八(佛在舍衛。
阿梨吒惡見說淫欲不障道。
比丘谏不舍。
佛令白四谏便呵而制)。
淫欲鄙惡障謂非障固執不舍。
故雲惡見亦名惡邪。
然雖口說傷毀正化。
引誤盲愚開惡道門令他墜陷。
為害甚重。
特須禁斷。
初緣中。
此由經說淫欲是道。
不知即事顯理。
令通染性複是大慈曲被重障。
鈍根具縛凡愚未離欲者。
結緣下種以為來習非佛本意。
倚濫聖教不達深旨。
堅執化人故須诃谏。
谏而不舍複加舉法。
今學大者多堕此見。
戒制口說故作呵治。
必若身行定須擯棄。
餘同前谏戒唯罪名異耳。
六十九(因前作舉六群供給所須同羯磨。
故制)。
疏中三意故制。
一增彼見熾盛。
二必同深著。
三違僧命重。
緣中第三随順有三。
一供給所須(有二種若法若财)。
二共同羯磨(同說戒羯磨)。
三止宿言語(謂一切覆障。
或一切覆不一切障。
或一切障不一切覆。
或不盡覆不盡障。
或彼此先後入或俱時八。
随脅著地一一堕)。
不犯中若不知。
若屋一切覆無障。
半障少障或一切障。
無覆半覆少覆半覆障少覆障露地。
若病隻系命梵難等。
七十(佛在舍衛。
跋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便說。
欲不障道。
佛令白四遙谏不舍滅擯。
六群誘将畜養。
因制)。
指同前者疏雲。
一是被擯沙彌。
二知。
三同事止宿。
四随事同犯。
自餘并同。
七十一(佛在拘睒毗。
比丘如法谏闡陀。
乃言。
我今不學此戒當難問餘智慧持律者。
故制)。
釋中初明結犯。
四事即四重。
五下以明對答。
彼欲難問故令答者須察來意。
五種人者。
一試問二無疑。
三不為悔所犯。
四不受語五诘問并不須答。
不犯者彼谏者癡不解。
語雲。
汝還問和尚阇梨學問誦經等。
七十二(佛在舍衛。
比丘共集毗尼。
六群恐舉乃言。
用學雜碎戒為可至十三事。
佛便呵制)。
制意中多論三意。
初即重戒是道本故。
二增己行。
三是護法毗尼禁惡毀則惡法熾然。
又下釋雜碎義。
若據律緣指下三篇。
威儀為雜。
論約廣略對明純雜。
緣中二。
誦戒時者不必在衆。
五緣列三疑是寫脫。
準疏加之而發言毀五言詞了。
釋中初引五分。
今時新戒欲誦戒本。
師多苦障或加毀呰正犯此戒。
十誦初出毀詞。
恐犯故疑惱。
有犯則熱惱。
若下斷犯。
多論初呵戒本。
通别兩犯下明戒序。
通得一罪。
引律契經吉者。
多論四義故毀毗尼重。
一能生萬善。
二一切佛弟子依住。
三趣涅槃初門。
四是佛法纓絡。
餘經無故輕。
又疏雲。
此據小乘為言。
毀大乘罪重。
非校量所辨。
私謂。
約制教邊大小同吉。
就業道邊重輕須分。
智論雲。
此間劫火起其罪未盡。
故轉至十方世界大地獄中。
若彼火劫起複展轉至他方。
他方火劫起複生此間阿鼻地獄。
展轉如前。
是破般若波羅蜜罪。
又如法華譬喻品偈廣明惡報。
不犯中。
并謂期心後誦非毀滅。
故初開先習經論。
雖無所犯乖學次第非本教意。
淨心觀雲。
越學空宗佛不随喜是也。
次開病緣後開進行。
謂直修三學破惑取果。
拟後誦之。
故知至聖不違此制。
七十三(佛在舍衛。
六群中一人自知有罪恐舉。
故先詣清淨比丘所言。
我始知此法戒經所載耳。
佛因制戒)。
戒名恐舉據彼情也。
疏作不攝耳戒。
推其本也。
古師雲詐驚張戒。
與今語别意同。
釋中僧祇初明結犯。
彼律但據不聽。
判犯輕重不必如緣。
待言方結。
疏雲。
若曾聞戒即是久知。
而言始知結妄語提。
若無知解但有不攝罪。
受下次明制學。
二部一部并約廣律。
又下即是戒本如初句者。
文中略牒三篇。
應準上雲。
又不能當誦四衆戒等及偈。
即諸惡莫作等。
若下三明制說。
初制能說。
餘下制聽衆。
餘業謂誦經等。
戒是行本攝修之要。
故須正制不許餘事。
不犯中若實未聞廣說今始聞。
若戲錯等。
七十四(佛在羅閱隻。
沓婆摩羅子為知事。
僧得貴衣白二與之。
六群後悔故制)。
初緣僧物四種。
如盜戒說。
二種現前可以和賞。
二種常住一切不開。
即衣缽針筒尼師壇下至飲水器随用賞之。
三中反謗者。
即戒本雲。
諸比丘随親友以僧物與也。
不犯者其事實爾随親與之。
若戲錯說。
七十五(佛在舍衛。
多比丘論法毗尼。
六群相謂諸比丘似為我作羯磨。
從座起去。
比丘喚住而故去。
因制)。
初緣疏雲。
此唯斷四诤事。
不與欲者犯提。
餘者吉羅。
第五緣律雲。
一足在戶内。
方便欲去而不去吉。
釋中初科。
五分初明正犯。
三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
下約覆露明犯分齊。
若下次明輕過。
次科僧祇初說毗尼。
但非斷诤故犯小罪。
白即說欲大小便。
不犯者準此暫去即來不須說欲。
下明通經亦須白者。
止是白告比座不必陳欲。
中間餘語非三藏正教故。
三中五分明非羯磨。
故不簡衆。
不犯中。
文略口噤不說。
七十六(佛在舍衛。
六群恐舉六人相随無由得作。
後時作衣僧喚受欲。
即與比丘作舉羯磨。
後六群言。
我以彼事與欲。
佛呵因制)。
初緣多論除僧法。
餘事和後悔吉羅。
第三反悔者作是言。
汝作羯磨非法羯磨。
不成我以彼事故。
與欲不以此事。
釋中多論初明緣開。
若下次明正犯。
順法謂如法羯磨。
王下因示别制。
如今國令違皆小罪。
世人妄以紫服為王制者。
餘僧服褐皆應犯制。
但欲飾非甯知毀教。
不犯中其事實爾。
作非法羯磨錯說彼此者開。
七十七(佛在舍衛。
六群聽諸比丘鬥已而向彼說令诤不滅。
故制)。
緣中第五。
不待說者疏雲。
戒本向彼說者。
據聽者意至于結罪。
但聞便犯。
若待向說落兩舌中。
又雲。
兩舌未有诤。
聽不必生待說方有。
此先有诤往聽必生。
故深前制。
豈待其說。
釋中三種共語。
不許竊聽凡情所好。
智者誡之。
不犯中毗非法羯磨欲知故聽。
七十八(佛在舍衛。
六群中一人打十七群中一人大喚。
故制)。
初緣簡下衆吉。
釋中初科。
犯重堕者不簡境故。
若下約事分犯。
重輕兩别。
挃陟粟反撞觸也。
次科十誦一一堕者。
若取所打即望多人。
若約能打即随沙豆多少。
三中論約欲心戲打即同摩觸。
若但嗔心應同餘衆。
四中僧祇拟畜。
即吉護之急耳。
不犯中。
乃至者文略睡時身委他上。
若來往經行時共相觸。
若掃地時杖頭誤觸。
斥非中初科。
笞音癡小杖也。
一化者諸教不開。
即知佛世所不行也。
前卷即師資篇。
次科大集據能說法化世有益。
雖破戒無戒罪業猶爾。
況餘持戒固不在言。
一切罪中五逆為重。
五逆罪中出血複重。
出一佛血一劫阿鼻。
況萬億耶。
由罪極重故以比之。
智論初叙制戒随順世相。
結戒是制教。
後世罪即業道。
如下舉相以示。
欲彰鞭打業重令信者誡之。
歎女即粗語。
七十九(亦因六群以手搏十七群。
故制)。
戒名者。
僧祇中六群側掌為刀相用拟于人。
号為抟也。
釋中對前戒者。
疏雲。
本為打非搏。
但打家方便吉羅。
本為抟非打。
動心即搏方便。
次科伽論一一提者。
約所搏之人。
複随舉手以明多罪。
律不犯中。
若有緣事須舉手遮招觸等。
八十(亦因六群以無根僧殘謗十七群。
故制)。
指略中。
恐忘前戒略引緣成有八。
一是大比丘。
二作大比丘想。
三内有嗔心。
四無三根。
五下至對一人說。
六以殘罪加誣。
七言詞了了。
八前人知犯。
八十一(佛在舍衛。
未利夫人奉信聽比丘入宮無障。
迦留陀夷入宮夫人拂床形露。
因制)。
初緣刹利即四姓之長。
律約灌頂受位。
即戒本中水澆頭也。
餘三姓如是。
立者亦名灌頂。
次緣同處。
準下王未出須約寝宮方犯。
已外應輕。
此土王庭不許辄入。
事亦希也。
四入門限者疏雲。
深防而制初入已結。
何況見寶。
釋中。
粟散言餘小王如粟之多。
不犯中。
若有奏白請喚。
若命梵難。
八十二(佛在舍衛。
外道路中止息忘千兩金。
比丘見之持還。
便言金少。
王斷罰谪入宮。
因制)。
正名中。
初示名有據。
論如下引。
因下廢古所立。
彼執緣起。
謂拾遺犯提手捉但吉。
故召為拾遺。
戒緣中。
此戒犯相有二。
若但捉寶唯有三緣。
初二及五。
若于聚落拾他遺寶方具五緣。
共拾遺衣但應得吉。
伽灆宿處有寶無寶一切開拾。
如下引明。
三非住處即非伽灆。
及宿處者謂非俗舍。
釋第一中。
多論初明真寶。
七名即金.銀.摩尼.真殊.珊瑚.砗礛.碼瑙。
律中又有琥珀琉璃具玉(彼論錢入似寶)。
若下次明似寶。
取得吉者論雲。
為畜故取也。
不取者論作不應自取如法說淨(準不為畜捉應無過)。
上文通論畜捉。
若捉下單明捉犯。
金薄謂裹貼之物。
金像或貼或鑄者。
似寶入百一捉畜皆開。
已外俱吉。
僧祇中初通明制意。
知事當開教亦不許。
而況餘人。
故雲乃至。
若下别示供具又三。
初通列供會。
供養具下明鋪設供興。
裹手捉者恐損壞。
故暫開佐助。
世有持戒者裹手捉錢。
愚教之甚。
若浴下正明浴像。
不得後放者必須先放。
意表助他故。
釋第二中。
多論初明女飾。
下簡男物。
兵樂二器捉亦犯吉。
所以除之。
槊所角反矛之長者。
若下明使同類。
能所俱重。
律下次引本律。
即不犯中文與上相違。
故注決之。
下引論證顯非常開。
釋第三緣。
四分先明方便還他。
言自捉者據此拾遺明開自捉。
二人同取謂二人各來識認。
語同謂二皆相應無由辨故。
若餘下明無緣結犯。
僧祇五節。
初明拾衣。
以物輕故停三月。
下是貴寶故待三年。
若貴下次明拾寶。
由此貴物多容妄認。
故但屏看異前衣也。
受三歸者因而接引。
眼看不得者明非汝分也。
如上處所者。
即随佛僧用也。
比丘下三明失物作念。
若心舍棄後取成盜。
客下四明移他遺物。
徙即訓移。
言犯重者此約盜心。
恐彼還取故重。
若為收藏雖移無過。
彼取無罪客心不舍主意未決故。
若掘下五明取伏藏。
淨人不可信須白王者。
恐為告首故。
上約無名下據有名。
進退如上者同前白王答王等。
成論對破他義。
故先标為問。
答中二義。
初明無屬。
給孤取者論自引證。
彼得二果故雲聖人。
在聖既取可驗無犯。
又下次顯非盜。
引此以明伽灆之處得取伏藏。
僧祇但制聚落。
開曠路者唯開拾衣而非捉寶。
以無人處不慮妄索。
必畏後患不取彌善。
五百問中。
謂比丘以衣寄白衣家也。
不犯中。
若僧伽灆及寄宿處(此開拾遺)。
若供養塔寺莊嚴具收舉(此開捉寶)。
或約無淨人處。
或是部計緩急。
今或并淨塔廟。
且就本宗開之。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