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處分不處分想(殘) 不處分不處分疑(蘭)
││不處分處分想(蘭) 處分不處分想(蘭)
│└處分處分疑(蘭)
│ 二難處五句┐
│┌─────┘
││有難有難想(吉) 有難有難疑(吉)
││有難無難想(吉) 無難有難想(吉)
│└無難無難疑(吉)
└─三妨處五句┐
┌──────┘
│ 有妨有妨想(吉) 有妨有妨疑(吉)
│ 有妨無妨想(吉) 無妨有妨想(吉)
└─無妨無妨疑(吉)
三十中一戒有一重
三十回僧物戒四句┐
┌─────────┘
│ 已許已許想(提) 已許已許疑(吉)
└─未許已許想(吉) 未許未許疑(吉)
九十中十五戒有十六重
七說粗罪戒四句┐
┌────────────┘
│ 粗罪粗罪想(提) 粗罪粗罪疑(吉)
└─非粗罪粗罪想(吉) 非粗罪非粗罪疑(吉)
十掘地戒五句┐
┌───────┘
│ 生地生地想(提) 生地生地疑(吉)
│ 生地非生地想(吉) 非生地生地想(吉)
└─非生地非生地疑(吉)
十一壞生戒二重┐
┌────────┘
│ 初生重五句┐
│┌─────┘
││生種生種想(提) 生種生種疑(吉)
││生種非生種想(吉) 非生種生種想(吉)
│└非生種非生種疑(吉)
└─二生草木五句┐
┌───────┘
│ 生草木生草木想(提) 生草木生草木疑(吉)
│ (生草木非生草木想吉 非生草木生草木想吉)
└─(非生草木非生草木疑吉)
十九用蟲水戒四句┐
┌─────────┘
│ 蟲水蟲水想(提) 蟲水蟲水疑(吉)
└─無蟲水蟲水想(吉) 無蟲水無蟲水疑(吉)
二十三為尼說法戒五句┐
┌───────────┘
│ 日暮日暮想(提) 日暮日暮疑(吉)
│ 日暮不暮想(吉) 不日暮日暮想(吉)
└─不日暮不日暮疑(吉)
二十九食尼贊食戒四句┐
┌───────────┘
│ 教化教化想(提) 教化教化疑(吉)
└─不教化教化想(吉) 不教化不教化疑(吉)
三十五足食戒四句┐
┌─────────┘
│ 足食足食想(提) 足食足食疑(吉)
└─不足食足食想(吉) 不足食不足食疑(吉)
三十六勸足食戒四句┐
┌──────────┘
│ 足食足食想(提) 足食足食疑(吉)
└─不足食足食想(吉) 不足食不足食疑(吉)
三十七非時食戒五句┐
┌──────────┘
│ 非時非時想(提) 非時非時疑(吉)
│ 非時作時想(吉) 時作非時想(吉)
└─時作時疑(吉)
三十八殘宿食戒四句┐
┌──────────┘
│ 宿作宿想(提) 宿作宿疑(吉)
└─非宿宿想(吉) 非宿非宿疑(吉)
三十九不受食戒四句┐
┌──────────┘
│ 不受不受想(提) 不受不受疑(吉)
└─受作不受想(吉) 受作受疑(吉)
五十一飲酒戒五句┐
┌─────────┘
│ 酒作酒想(提) 酒作酒疑(提)
│ 酒無酒想(提) 無酒有酒想(吉)
└─無酒無酒疑(吉)
六十二飲蟲水戒四句┐
┌──────────┘
│ 蟲水蟲水想(提) 蟲水蟲水疑(吉)
└─無蟲水蟲水想(吉) 無蟲水無蟲水疑(吉)
六十四覆粗罪戒四句┐
┌──────────────┘
│ 粗罪粗罪想(提) 粗罪粗罪疑(吉)
└─非粗罪粗罪想(吉) 非粗罪非粗罪疑(吉)
六十六發诤戒四句┐
┌─────────┘
│ 觀作觀想(提) 觀作觀疑(吉)
└─不成觀成觀想(吉) 不成觀不成觀疑(吉)
準文中。
初科單對合數并見圖中。
準下明無還用五位。
顯有一内報有(四夷五重摩觸粗語後一。
歎身媒嫁後一回僧物發诤。
共十一重)。
二外事(無主房後三。
有主房後二。
掘地壞生中二。
尼贊食足食勸足殘宿不受飲酒飲用蟲水。
通内外且收外中共十六重)。
三約法(粗語媒嫁各前一二房各前一共四重)。
四約時(教尼日暮非時食共二重)。
五約罪(覆粗說粗二重)。
次科。
初句顯具示同僧故。
次句指略明非用故。
如初述者指前制意。
義具文略故也。
若據尼戒本對僧二十六除九戒。
即淫粗語歎身。
二房贊食。
日暮足食勸足(淫中不出下八并不同戒)。
餘十七戒并染心衣食并具出境想。
明無中。
除前戒外自餘二百二十四戒律并不出。
故準前五境辨其所以。
無有二種。
義不可立名理無。
事必須具名略無。
理無又二。
一犯境通遍理不須立如漏失是。
二對戒境别理不可立。
如淫盜無法想是。
略無亦二通理略者。
名或略無如漏失或。
一向略者名定略無。
如謗奪等。
準此理無亦應有二。
一或理無即漏失二定理無如餘戒無罪想。
如是先分入文易見。
内報中。
初标或下釋又為二。
初明理略無理無可會。
略無中先準淫戒後二句為例。
即非道道想及疑在淫為境差。
漏失即想差。
反例須有。
後引條部明文為證。
謂非道作非道想。
不疑即是漏失。
心境相當。
故知必有想疑等句(準疏上是古解下即今義疏中不取。
此猶雙存)。
二定略無可解。
外事及時唯一略無法罪兼二無或可。
上二局約當境。
望餘戒不通皆有理無。
如淫觸等不對敷具。
不限時節。
準如罪中并通此說。
法中初示理無。
言下辨略無初列諸戒。
二妄即自稱法(大妄但出人非人句不出法句)。
谏是他作法。
随舉即治法如下例證。
初引僧祇别證随舉。
彼文随舉比丘戒有四句。
一舉作不舉想無罪。
二不舉作舉想吉。
三舉作舉想提。
四不舉不舉想無罪。
随順沙彌四句門上。
次引媒粗反例二妄。
由同有語法而二妄皆無媒粗獨有。
故雲反此後引發诤别例諸谏。
由僧斷诤類同設谏。
斷诤既具谏亦須有。
非法等示谏作句也。
以谏通如非交絡互曆應雲如法。
如法想殘如法如法疑蘭如法非法想蘭下二可知。
時中洗浴即半月浴過也。
罪中上明略無。
以戒本中唯覆說二戒對罪為境。
僧戒皆有故取尼覆明無。
第四門叙由中三。
初叙立門意。
即前圖中四五不定。
須辨所以使通教意。
且下列示句法。
且約一戒示其相狀。
比前律句小有不同。
前第二雲人作人疑。
第五非人非人疑。
或恐疑涉兩境故此易之。
或不見律傳誤寫錯。
請以諸戒句法比之。
皆無異轍。
雖通上釋從律為正。
第五注雲雙阙者。
非人是境阙疑即心阙。
所下示多少所以。
次簡辨中。
征意乃推第三不定所以。
不可濫上故。
下古今兩解皆為評此第三一句。
自餘四句一向永定故不在言。
昔解中彼立二義總判諸戒。
初約轉想本迷俱有罪者名輕重相對。
重謂轉想輕即本迷。
二取轉想有罪本迷無罪者名犯不犯相對。
犯謂轉想不犯即本迷。
初輕重中初标二門。
如下收諸戒。
淫戒轉迷并夷蘭者。
從境制故俱夷。
非道想邊俱蘭(準淫無輕重酒戒亦爾。
轉迷俱提)。
二粗即粗語。
歎身等取媒嫁(媒粗并人想五句)。
殺等六戒并緣非人皆有輕重。
轉想蘭吉是重(前心蘭後心吉)。
本迷唯吉即輕。
故下結示定五。
此門兼上淫酒總收八戒。
犯不犯中初标示。
不處等者二房七重。
掘地壞生二重。
日暮非時媒嫁法想。
此等諸戒律中并約轉想前心有罪故有五句。
則名為犯。
若約本迷始終無罪止有四句。
則為不犯。
盜戒二重粗語法想回僧物。
二粗罪二蟲水尼贊食足。
勸殘宿不受發诤。
此等律據本迷無罪止出四句名不犯。
若據轉想須有五句。
盜下顯相略舉二戒。
餘皆例準。
初盜戒注中即示律文不出之句。
以非罪緣本迷無罪故無此句。
次不處分注顯律本現有之句。
轉想前心有方便罪故立此句。
五下釋成可解二。
境者本主無心無主無過此門總收二十戒(媒粗通二門)。
結示中。
此義即上輕重義。
五上合有定字。
或四五者随就一戒為言。
非謂盜房相對而說。
傳誤久矣(須知上論轉想本迷唯說第三一句。
恐忘故重示之)。
今解似取他義故不标今。
此師大判第三一句。
若望轉想一切俱有故為定五。
若是本迷有結罪者則為或四五。
若無罪者則一向四句不具三位。
輕重中初總示通三位。
雲下别明或四五。
初中準前八戒。
淫酒唯定五。
則無或四。
餘六通三位。
問。
輕重門中必約有罪。
今通或四即是無罪何名輕耶。
答。
本迷無犯亦約造事。
教相所開不妨輕義。
别明中轉想定五易故不明。
迷或四五難故須釋。
初牒問如下引釋。
初就本位以明。
上約非畜明或五。
如對人作非人想或畜生想。
皆是罪緣故有吉罪。
下約無情明或四。
如人作杌木想皆非罪緣故無有罪。
此通六戒俱有三境。
故不别舉。
如下次引後門類說覆說四句亦通三位。
說粗戒雲除粗罪(夷殘)。
以餘罪說(提等)。
吉羅(覆粗文同)。
上二望下故雲對也。
此則迷重為輕。
有犯吉罪合為五句。
開通即不犯文。
彼雲。
非粗罪想說不犯(覆粗亦同)。
此則迷有為無。
一向無罪故但四句。
然是下結示更兼轉想定五還成三位。
次門三位初标示同前。
如下對昔顯今。
前師偏立今并反之。
初示前門。
如上即指前昔解。
諸戒不犯在後故雲進也。
今下正明今位。
如盜戒者亦指前解。
犯文在前故雲退也。
對非畜罪緣。
如有主物作非人物想或畜物想皆吉。
轉迷俱五者轉想是本或五今為定五。
本迷或五即今所加更兼本四即三位也。
此門據鈔止收盜及覆說。
自餘境無輕重止有二位。
如後料簡。
結示中初句示位同。
謂并通三位。
次句明文互。
謂盜四約本迷無罪。
轉迷二五則在殺戒。
殺五約轉迷有罪。
本迷無罪在盜戒。
影略互舉故雲绮說。
謂下釋上文绮。
料簡中初示前具三。
若下簡後不具。
無輕重者且據本律。
若準戒疏例取餘部。
更兼掘地非時二戒。
彼雲。
如見論掘沙多土少無罪。
半沙半土亦吉。
又伽論掘燒壞地得吉。
又見論雲。
日正中時名時非時。
若食亦吉(僧祇亦爾)。
今謂生地作半沙地想。
非時作時非時想并有輕罪。
加前共為五戒。
餘應更有。
尋前随相。
下雲或四五者。
五即轉想。
四即本迷。
此則不妨古師犯不犯中或四五義。
但彼據一概無所簡辨故未盡耳。
準依今解輕重門中定有三位。
犯不犯三二不定如是細思。
定四五中。
初指前釋。
人是本境非畜為異境。
若下示後解。
初正示一切諸戒通有二位。
文互說者即指諸戒四五不同。
不妨一一皆具迷轉。
用下結顯本境本想謂本人想前心方便異境。
後心謂後轉起非畜之心。
律中夷殘疑想句法止結蘭罪并無吉。
故前三位中後心吉羅即是相傳約義結之。
如法所出。
注中初定律制之罪。
後下明後心義結。
具下反例非人。
五緣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作人想者即想差也。
亦吉羅者前作非人想自結本想吉。
此謂後心轉作人想而加害故。
即後心罪與上義同。
故雲亦也。
準作五句。
一非人非人想(根本偷蘭)。
二非人非人疑(吉)。
三非人人想(吉注引此句)。
四人作非人想(吉)。
五人作人疑(吉)。
結顯中上二句結略。
铨量也。
下二句指通。
一切諸戒犯必心境。
心差境異通有句法。
律雖不具但是略無。
或複四五莫非绮互故茲總指。
自可通求。
問罪有輕重可存境想。
淫酒俱重用列何為思之可見。
五解輕重通叙中。
初明心境相須。
但下次明重輕。
初總示差别。
上句明境。
言優劣者就一戒而論境想五句此收初句。
如淫通三境盜有三寶别人。
漏失有内色外色。
摩觸有好醜之類。
是謂境定收二三兩句。
非謂境差即四五兩句。
下句明心。
言濃淡者如尤害泛爾之類。
亦就一戒分之即收初句。
錯謂想差即收二三。
誤謂境差心謬。
即收四五(此明錯誤通目疑想不同後引)。
或下别分初句對上優劣濃淡。
一品約制罪。
八品據業道。
如前優劣門已說。
二五兩句對上心錯誤也。
三四兩句對上境是非也。
此之四句望前初句制業俱輕。
四句自論制罪皆同如諸境想。
上二篇俱蘭。
下三篇俱吉。
若論業道二四心差則重。
三五境異為輕。
又複統約五句疊論重輕如後可見。
有下結顯律文須立之意。
正釋中初科。
上句結前五位。
四下分示五句四句。
輕重者以初一句業雖不均望犯究竟一向是重。
計不須論。
然必依律五階次第。
具釋故雲亦須等。
一具可解。
二疑中初雙标二句(此标頗符律文句法)。
前下辨釋重輕。
釋前疑雲半緣者。
疑心猶豫通涉兩境故。
後疑中雲非本期者。
異境來替本無害故。
此之二句疑心不别。
境分本異。
故說重輕。
後想亦爾。
二想中初雙标。
前下辨釋前雲本方便者。
取前心也。
望後正對心不當境。
後雲單有心者作人想故。
無本境者非人替故。
次本異中初句标示。
本下列釋。
初示本境二句。
初雙示。
以下配釋。
後下釋異境二句分三。
初标示。
以下列釋。
故下總結。
兩位即想疑想唯阙境。
疑兼兩阙故。
罪屬本心者不從異境故。
結略中示不盡義。
廣在疏中故雲且也。
第五生起中為三。
初叙所诠廣遍。
以持犯大體即是制教所明善惡二業業相随緣無量故曰該通。
教義不可盡收故非一法包舉。
故下示能诠廣略。
初示前有歸。
諸門即指已前總别科義。
此下顯今從略。
羅亦列也。
陶鑄喻研究也。
範土曰陶。
镕金曰鑄。
列名有五。
戒疏文廣不可具錄。
恐未見疏。
且就四重略撮名義以示新學。
初明克漫先釋名。
克謂情專一境。
漫謂心涉多緣。
漫複有二。
一者大漫。
如本标心遍通三趣。
俱是所期随作成犯。
二者小漫。
但該人道不兼非畜。
次配四戒。
唯淫一戒不問乖差。
但使境交無非大重。
盜殺二戒大漫則随境成犯。
小漫則異趣非犯。
克定一人三趣非犯。
妄語一戒三境俱現内知曆然。
犯無克心通境随犯。
三趣不現随克随犯。
二明錯誤。
先示名錯就現緣境差為義。
誤就不現緣境差心謬忘為義。
二對戒者淫戒随犯不論錯誤。
盜戒分三。
大漫三趣齊犯。
小漫非畜物不犯克。
心又二。
若對異人以論盜張得王不犯。
若就一主盜金得銀即還不犯。
殺戒漫心同上。
克心以論錯開不犯現境曆然心緣别故。
誤則成重。
緣王張解人想不差故。
妄語一戒大漫同上。
小漫錯犯。
對現境故。
誤不犯不并現故。
克心有二。
對人诳他義。
一錯誤俱重對法為言。
說聖稱凡。
迷凡謂聖。
錯誤皆開。
若就聖法如錯說三四禅皆重。
三自他中初通示三例。
一自造他境。
二他造自境。
三自造自境。
二别配四戒。
淫戒三句皆重。
盜戒初例重。
餘二無罪。
殺戒初二例有無可解。
自殺自犯俞蘭。
造語上二易會。
自诳義準犯吉。
非言說軌儀故。
四分身口通約四戒。
前三身犯。
後一口犯。
别約互造淫局身造。
後三并通互造。
五教人自成即是兩業随戒不同故雲各分。
初明教人。
淫戒自作成重。
教他樂在前人不得同犯(教人作者犯蘭不作犯吉)。
盜殺自作教人損境暢思。
彼我俱重。
妄戒教人名利壅彼故不同犯。
次明遣人教則利己義疏遣則向己義親。
如遣人淫己遣人說聖皆重。
盜殺無遣故非所論。
多人通使亦即教人。
淫無此義。
言多人者謂重使及展轉使。
重使者謂随續使人乃至百千。
展轉使者謂所遣人不得自去。
複轉使人乃至衆多也。
文出殺戒義必通三。
成遣彼作故雲緣别。
彼我齊犯是業同(有将口贊坑陷等釋之非也)。
上且略舉數名。
非謂已盡。
若彼疏文義章極廣。
如上引釋略通名相必欲窮盡。
積學猶迷故不繁引。
順鈔意也。
結顯中初二句示上衆名。
鈔下顯今略意。
易識為令解教。
即行為令成行。
難知希用對翻可知。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