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席耳。
第四方中初标。
論業即羯磨。
言相應者事必稱法不可差故。
前後皆言學處者。
作持行法聖制學故。
以下牒釋。
初約事簡法。
法位三者單白白二白四。
就下明用法多少。
雖通四法不必盡用。
且總列之故雲位極有四。
然此四位有定不定。
别住本日随有行之。
此二不定。
六夜出罪此二則定。
前四對治及後正忏并明諸位。
故此指之。
第五中初引論。
一日夜者舉少類多故雲等也。
為顯等者謂一日夜中曾藏則有覆藏罪。
須地立宿住即行别住也。
不藏則無覆藏罪。
但行摩捺多即六夜也。
地者下牒釋又二。
初正釋。
處所名者以行别住别在一房故。
等四位者通舉諸位也。
摩捺多摩那埵梵音轉也。
即下二點示。
此與第二方相濫。
彼約有藏以簡成否。
此辨有無以明用藥。
故不同也。
顯格義中九段。
前五即依了論五方。
後四即準律文。
别立會合律論布列行事。
故前雲格義。
此标忏儀也。
初科為三。
初标指。
名下次牒解名即同篇之通号。
故雲僧殘。
種即十三之别相故雲漏失等(有雲漏失淫種類者非也)。
相謂成犯之數目。
故雲多少。
律下三引證。
一名證通号。
多種證别相。
十三自為一聚。
與餘不濫故雲住别異也。
三中能治即四僧二十僧。
所對即行時假境一人及僧。
第六正明中初科。
前明以短從長。
若下二明以忘從受。
次科前引十誦明乞詞。
要須雲者謂乞詞所牒須加年數。
次引僧祇明次第究勘。
無歲時即初受未得臘也。
三中初引文。
故下準判。
發露出己不取他知而已。
七中初本律。
但明總忏。
别忏可知。
故前引三種。
一數憶忘。
二心覆露。
三同名異種。
此三種别并通合忏。
又下次引覆日以短從長。
亦即總忏并上為四。
僧祇中初總标。
如下顯相。
初且約十日日犯一殘俱不發露。
第十日犯者則覆一夜。
初日犯者則覆十夜。
應下正明總别。
十番是别一番即總。
十誦中明乞詞羯磨須牒罪日兩數。
恐謂總忏作法通漫故引決之。
第八明威儀中。
初明入衆儀式。
自下次明披露克責。
又三初悲其所犯慨責也。
或作嘅歎也。
如上論者指篇聚中所引母論。
賴下喜其開悔。
上明喜聞聖教。
下明慶己發心。
如是下教其殷重。
四面下三明設禮陳乞(文作乞陳疑似寫倒)。
乞詞有五。
初囑僧專意。
次句自稱己名。
三犯故等者陳露所犯。
四今從僧下正申所懇。
五願僧等者乞副所求。
羯磨中注文初令依用。
若下點律所阙。
古羯磨即昙谛出者。
謂翻譯家用入律故。
彼雲。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犯某僧殘罪。
覆藏此比丘某甲犯僧殘罪随覆藏日已。
從僧乞覆藏羯磨。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某甲随覆藏日羯磨白如是。
鈔中加改比之可見。
而雲犯某僧殘不提罪相。
随覆藏日言相浮漫不足依之。
第九示法中。
初科教示有四。
初示羯磨。
二示奪行。
三示執事。
四示白告。
對文分之。
四中初令見僧。
應下二示作務。
乃下三明住處。
若衆下四明同利。
身下五明坐次。
乃至下六明供給。
文同不出者指師資篇。
十誦中初制在僧處不同下五分(有雲此據正作法時者詳之)。
二制同犯各坐恐得同伴心無慚故。
三制顯處文自出意。
五中善見初明有緣白停法。
若下明晝舍夕行。
明未出須白者即當一日故。
十誦中六夜亦開仍制日限。
本宗白停久近皆得。
四分中初明白舍前示開舍。
若下明白行。
彼下明受禮作使。
上明同類下明下衆。
六中八事。
一三并出外寺非寺分。
二四對客比丘。
入出以分。
六七約處人無人分。
五八各為一事。
徐行謂緩步。
簡疾行者不白不犯。
多人同屋非别住故。
又八事中前五及八并不白故失。
六七事非故失。
注雲已得謂前已行。
日未得謂所失之日。
若後重行但續已得足滿前數。
七中初白一比丘法。
往餘寺客比丘等皆準此白。
詞中大德僧聽者傳寫之誤。
合雲大德一心念由是白别人故。
若五人下白衆多人法。
若據對僧合雲僧聽。
而雲諸大德者由非僧法。
但不能别白從省故耳。
後說戒白方可稱僧。
有下白客僧法。
比丘中有德望者須異常人。
其下指白僧法。
說戒等者謂一切衆集時。
八中十誦明往餘寺。
若到便往者恐違白法失宿故也。
五分明出界。
九中四分欲白不及非意故開。
十誦初明見客執儀。
若下次明有病遣白。
詞句阙略故。
指四分即前所引。
五分明行時對境。
指第五方五字錯合作三字。
評量中初科為四。
初嗟悔法不行。
當隋唐之世僧英極衆佛法大興尚雲亦少。
況今末法焉可言哉。
六聚忏法墜地久矣。
僧徒造惡穢迹叵言。
或臨布薩則安坐默然抱過畢生死猶無悔。
豈非妙藥雖留毒氣深入不肯服耶。
悲夫縱下二責棄制從化。
初出過。
餘下斥非。
上三句責其取舍。
真誠為道義必兼行。
不當厭小忻大。
但下三示其忏别。
皆下出其情狀。
以制忏指定犯相對衆折辱。
況行别住奪行苦役羞愧不為。
化忏不爾故多行之。
業由羞結者造業自纏對人。
覆諱覆故罪積于心。
積故業更滋廣。
是則罪種轉盛。
徒忏何為。
此下四結勸須依。
次科為二。
初明不滿可否。
若行下明日滿依法。
初中前示異說。
或雲盡行日滿。
或随行少日。
或都不行。
若上根從急宜用初師。
若下流機緩則依十誦不行别住出罪得成。
今取盛行頗合時機不違聖教矣。
今下次顯今所取。
初彼引所傳用彼征。
此者用十誦緩文征此宗急教。
義須取中故雲相準。
征證也。
雖然下約義加改。
初教改易羯磨。
後諸白羯磨即六夜出罪等當下令白僧問和。
後二乞詞羯磨并準不滿牒之。
六夜中注雲竟者謂行日滿者。
羯磨中如前即索欲問和等。
白告中初科前明白僧法。
若客下白别人法。
白僧又二。
初即座白法。
若行下餘日白法。
次科初示同。
唯下顯别反明。
别住不常在僧非日日白僧。
但行法制必僧中不得同宿。
恐有濫行故注示之。
三中本由忏易故使犯數。
提吉多犯舉以為況。
故雲如波逸提等。
四中各壞二法者。
且如本犯漏失行百日别住已行一月複犯前戒。
還依百日治之故雲本日也。
六夜亦爾已行五夜再犯本罪重行六夜。
然本日治法無别羯磨。
但是再加覆藏六夜二法。
如别述者即随機羯磨及疏中。
出罪中乞及羯磨并先牒覆藏次牒六夜。
後雲從僧乞出罪方是今法。
又覆藏中先牒所犯。
或下次牒覆日。
已下三牒乞詞。
僧已下四牒得法。
我某甲下牒已行日。
六夜中有三。
初牒乞二得法三已行。
細對羯磨分之不可粗讀(六夜法中先牒覆藏亦爾)。
誡敕中初泛明持毀。
佛住滅後勝劣有殊據受猶同。
行果全異行者下正誡能悔有三。
初喜其已忏。
故下二勸其堅持。
初引文勸。
應即僧祇。
梵雲绛賴叉此雲無憂。
即佛生處樹華。
喻其殊勝也。
或翻青蓮華喻其清淨。
頗合文意。
縱下舉難。
勸論即善見。
如是下三結告随機。
并下兼示來報。
經續雲後得為人。
複受黃門二形無根等報故雲等也。
第三偷蘭從生中初标名。
若下引示彼律分三階。
三忏如文次列初二兩篇。
各三方便。
遠者犯吉次近皆蘭。
蘭有三品。
初篇近者上品。
初篇次者二篇近者并中品。
二篇次者下品忏法與提同者。
如下可見。
自性中初示名。
不從他生故雲自性。
當體是果故雲獨頭。
上品中僧食具即十方常住十方現前即如亡物未羯磨時。
通望十方無滿五義。
且舉四相。
等取二逆淫非道殺非人之類。
中品破羯磨者簡法輪故。
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也。
及殘中諸果蘭如觸二形黃門發爪相觸之類皆中品攝。
下品中三處毛腋下及大小便道灌下部者。
謂以酥油灌身下分(西國耽欲者多然)。
石字上合有木字。
木缽同外道。
石缽濫佛。
律中凡事濫外道者皆制蘭罪。
如草衣葉衣鳥毛衣皮衣餐風服氣等皆下品攝。
僧祇即下品四分教人。
初篇歸上品次篇歸中品。
故雲輕重同上。
次忏儀中初乞分二。
先引論示乞請對悔通三品。
受忏單白此局上品。
今下次明陳乞。
又三初明集僧。
忏主作白受忏為僧。
所量不入僧數故須五人已上。
次明具儀先下三正陳。
乞詞中且據不憶言之憶須稱數。
二中清淨比丘必約自無三根解通律藏發己信敬者。
方可請之。
三中答法雲重罪者文誤。
罪字合在遮字下。
四中指前後者前即僧殘。
後即提中五中略餘詞者。
續雲忏悔則安樂不忏悔不安樂。
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德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六中準後或作汝自責心于義皆通。
七名立誓欲以答詞連上。
故以标數在下。
結告中初指前所出。
前之儀式乃準本律多論兩文共成。
然彼此互缺故雲各題也。
準前論文有四。
一乞忏二請主三白和四對悔缺此三法。
本律有五則無一三故雲不整蝢也。
今下明安布。
且下例通餘罪。
小衆中初科先引十誦判定。
以忏主白和身外非僧故無單白。
次引四分釋妨。
彼即以别望僧為小。
此就僧中對事用人為小。
恐執彼文為妨故準僧祇例決。
上卷即集僧篇。
次忏法中。
初須乞者以忏主未作白猶在僧數故注同上。
餘者二字标下六法。
二問邊者應雲諸大德若大德聽我受某甲比丘忏悔者我當受(餘人答雲爾)。
文列七法而以請主為初。
止于第六者或是去留無在。
或可意在不立。
欲示中下二品次第漸降。
或恐僧别相參。
如是思之。
後一人法可解。
忏波逸提結前中。
初示事稀所以。
然下明須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