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半偈示悔法。
上句索機。
下句示法。
當求者示能觀智。
真實相者若約通論總上三理。
若據經意别在唯識。
故下雲大忏也。
本作端坐念實相。
端坐是靜緣念即能觀。
如下結歎準經續雲。
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
是故應志心勤忏六根罪。
上半示其功勝。
下半勸其勤修。
勸修中初科前示二忏不同。
福順生者人天有漏順生死故。
道逆流者三乘無漏逆生死故。
出入據所克之果。
愚智即能修之機。
虛實約所修之行。
一一分對事理二忏淺深可見。
故下正勸。
文出心論令自觀量。
樂罪修事者轉愚為智也。
樂福修理者轉鈍為利也。
理通深淺者利有強弱也。
次科又二。
前明道衆通化制。
初總标。
事遵律制。
理照内心故雲兩緣。
緣即觀也。
事下别釋。
事則順教者。
謂作律忏曆事緣境常照起心。
知唯本識随緣流動趣向于理。
故雲無違唯識也。
理則達妄者即了此心。
妄緣境起達境即心。
心外無境。
唯一真識清淨本然。
故雲外塵本無也。
故下引證。
即攝大乘論唯識不失者。
證上緣理也。
不無能取所取者。
證上緣事也。
能取即心所取即境此除疑執。
恐聞緣理便謂自心兀然不動。
恐聞無境便謂境界豁達都無今時愚者。
錯解佛乘皆謂理觀寂爾。
無思空然無境。
取舍不得。
能所俱亡頑然寂住便是真如。
放蕩任情即為妙用。
由是不禮聖像。
不讀真經。
毀戒破齋嗜酒啖肉。
誇為大道傳化于人。
惡業相投率多承習。
此乃虛妄臆度颠倒論回。
豈知達法皆真。
何妨泯淨。
了真即用豈礙修行。
是故悟理則萬行齊修。
涉事則一毫不立。
自非通鑒餘複何言。
若下次明俗衆局化教。
初顯略。
福道兩經通目化教。
福經如佛名方等。
道經如諸般若等。
廣下指示。
凡聖行法舊雲道整禅師撰。
未見本文。
嘗考諸祖教觀無非适機。
若乃決白自心的指妙境。
甄别大小簡練偏圓。
曆位淺深涉道次序。
唯天台摩诃止觀是可投心。
但末世弘傳變成名相。
故令晚進取悟無從。
必欲深明當求哲匠。
次明制忏。
波羅夷法中前示業報。
欲令犯者識過求悔。
觀佛經中初示報。
一下列罪。
初絕所依二杜智解。
三撥正信四五盜勝境。
僧物重于三寶者。
僧物有四。
今簡常住常住為最重故。
信奉者施故雲信施犯重。
非僧食則成盜。
六七陵辱尊上。
準經污尼語通染淨。
若論戒障必約淨境。
六親者據經但雲姊妹親戚。
今文易之使通收故。
并下指廣請将七過反照身心。
傥曾有犯甯不畏乎。
涅槃文為三。
初示罪報。
若下二明犯心。
初約護法說破為不破。
善業勝故。
犯心輕故。
此據化教故言不破。
若約制教還即成破亦欲進彼護法者故。
未舍遠者謂于佛法猶戀慕故。
若犯下次約壞法說為犯。
言多過咎即說佛法中多過失故。
一闡提此雲無信。
雲下三示悔法。
初标問。
謂下答。
釋初明忏者現報即受所謂轉重為輕也。
橫謂非橫。
羅猶堕也。
若下明不忏者生報方受。
彼經雲。
若不觀身無常名不修身。
不觀戒是善梯隥名不修戒。
不觀心躁動制伏名不修心。
不觀智慧有力能斷名不修慧。
次明忏法。
辨異中初科引律本文。
諸下示古今兩判。
初指古非。
古釋都無覆者謂從犯已後曾無一念覆心。
方開有則不開。
又見律中忏法因犯淫為緣。
便謂唯淫開悔餘重不開。
故雲互有是非也。
今下申今解。
初二句示教意。
立教接機不可抑塞。
故雲理無滞結也。
但下二顯正解。
謂曾犯多罪必須盡悔。
故雲都無覆耳。
不下三簡異。
僧殘容不盡悔。
文又為三。
初直示不同。
初下比校兩篇不同所以凡有三别。
一犯重本壞。
二悔出自心。
三抑令首盡。
僧殘反上。
言有餘者反上一也。
得強加法反上二也。
隐顯随忏反上三也。
有下結示諸異。
即上三義相反。
兩儀即指二篇忏法差别。
須治中僧祇三節。
初示悔心。
令下明開忏。
比丘下出行法。
初明同行。
彼此不淨者宿觸同故下明别行。
得受食者同下位故。
除火淨者異下位故。
及金銀者異淨人故。
從沙彌受食者不自捉故。
十誦中初明開忏。
如法乞者即悔心也。
佛下簡行法。
初通示同行。
在下别示不同。
行有四。
一明坐次。
二明宿卧。
三明秉禦。
所以唯開此二法者住持之要不可暫廢事不已故。
餘不開者由無限制容别求故。
四明受歲。
雖不依大僧臘次不妨增臘。
故下引論決上秉法。
非是常開。
母論中初明得法。
名下示複本。
但下顯無勝用。
然下明障來苦。
治禅病經脫著衣者示卑下。
故生慚愧者示悔心也。
供僧等假事折辱示盡誠也。
經有二卷。
彼雲。
除糞八百日後洗浴著僧伽梨入塔觀像。
若見好相令誦戒滿八百遍得成清淨比丘。
問。
忏既清淨那不足數。
答。
戒德劣故不任僧用。
問。
既不足數開忏何為。
答。
若不求忏财法兩亡。
僧須滅擯由忏淨故得入僧中。
但不足數。
又複能除獄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地獄之苦頓然清淨。
豈非益耶。
問。
世中皆雲小乘無忏重之文。
今諸律中雲何開忏。
答。
律開忏者為同财法及障來報。
若望體壞無任僧用。
不複本位猶同不忏故雲無耳。
非謂不許忏也。
問。
依前化教理事二忏得罪淨不。
答。
若修理忏罪無不遣。
若修事忏或不違行法。
或得好相重罪得滅。
如佛名方等虛空藏治禅病經等。
并有明文。
問。
若依理事忏已制罪滅否。
答。
滅否難知。
須準教判。
化忏心業制忏違教。
準知制罪不滅。
問。
得相驗淨可足數否。
答。
事忏得相乃約化經。
足數作法自是律制兩不相涉。
那得緻疑。
古德雲。
安用大教忏夷以足小乘僧數也。
欲辨化制四句明之。
初業滅制不滅。
二制滅業不滅。
三俱滅。
四俱不滅思之可見。
問。
有人言準虛空藏經得足數者。
答此猶不辨化制故也。
問。
有人準初教經三十僧中忏重。
得入僧數者。
答此引僞經不足為據。
如序所簡。
次明立法。
陳乞中律令教乞事同初受。
縱使自能亦須他教。
問。
此明忏罪那雲乞戒。
答。
根本既喪。
從僧重受終身奉持。
即是忏悔。
若爾犯已未忏應無體耶。
答。
準上以明體本不失。
但望力微故須再受。
餘如篇聚所明。
行相中初科上文指同。
唯下顯異。
即二五奪智能中不得說戒。
今準伽論衆無能者得作說恣二法。
例知無人即開誦戒唯此為異。
次科來否随意者。
勝前不忏财法俱亡。
異餘淨衆不來不得。
三中初明本篇重犯。
又須同種之罪方得名重若犯下明餘篇重犯。
正明引證在文可見。
結示中初正結。
不可點古非。
第二忏殘對治中。
二罪各須先治情過。
情即是心據論諸篇皆有情過。
然初篇雖重縱忏無用。
下篇諸過體非極重故。
但直忏本罪無勞預治。
僧殘鄰重恐壞本體事須繁累不可輕略。
唯斯悔法獨異餘篇。
初情過中二義翻之。
上約情罪下就治罰。
續引母論别釋次名。
二中注示前後猶同古判。
戒疏準殘還須後忏。
三中初翻名。
前下釋義又二。
初列示二義由下出其所以。
初明自喜言前喜者。
謂行覆日滿。
少日即六夜。
衆下明僧喜。
四中初翻名有二。
初名者謂由僧羯磨得入二種僧故。
次名如下論釋。
論中上二句即生善滅惡。
下句謂由僧拔除。
不堕罪處故雲起去。
次明忏儀總示。
文中初引論偈。
下引論釋。
初明犯人求悔。
若下制僧知法文列五方。
即是四法一二及五并屬所被事。
三是人四即法。
集人加法義必兼處。
委釋名相并見下文。
釋總名中三。
初釋上起。
又下二釋提舍那。
欲下三釋制憶持。
初中又三。
初征名。
往下釋義。
初約先犯反顯。
次約忏悔順釋。
約遮相續謂以善遮惡也。
受即受體。
持即随行。
是下總合。
提舍那者亦即忏悔之通名。
第一方初科。
初約義略釋。
故下引論委釋。
初明制觀察。
若下明具緣成犯。
通緣列三别緣出二。
皆略示耳。
于下例通餘戒。
廣下指廣彼。
論自指佛陀波羅造。
彼廣明十三罪相。
次義釋中初牒論。
釋據前了論會釋今宗。
故雲準論解律。
欲明論文即是釋律二緣故也。
恐下示論意。
僧下引證。
有罪知者謂知犯也。
無罪知者知不犯也。
文通諸聚不局此篇。
但取有無兩知證須觀察。
第二方中初科前明成覆。
僧殘罪見者謂自知有犯也。
若下次明不成覆。
次對律解十門。
初雲形差謂罷道反俗形服别故。
三中有二。
初不成根本。
或下明不成覆藏。
五中十誦十六人種種不共住。
即诃責等四羯磨人。
乃至者略式叉沙彌。
謂與如上等人共處無清淨僧。
既不成發露則覆亦不成也。
伽論五人五分知識多處縱有淨僧亦不成覆。
六雲業待時中更兼人方。
言待時者或為緣阻未暇發露期在後故。
待人者求知法故。
待方者擇勝處故。
皆謂期心欲露故非覆也。
七中以前境尊勝不可輕言故。
八中初明有心。
不下正示無心有二。
上約知而無心。
下約遺忘無心。
九中雖非正露無所隐故。
十中先示三心。
并不可學迷。
若可學迷根本罪外更加無知。
前無心中若忘不成者。
謂識犯忘不發露。
此迷本罪與前不同。
文下引證可解。
已前十門或出本宗或取他部。
或約義立對文自見。
又複諸篇通有覆藏。
例用此十簡辨成否。
如是知之。
第三方中初正明作法用僧。
先引論文。
言業聚者謂作業假衆聚即衆也。
四部下牒釋。
四僧者一四人二五人三十人四二十人。
若下次明行時對境。
前一即覆藏時對一人白。
次一即六夜須僧中白。
出罪無可行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