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不限多重。
摘分中初明急緣開許。
謂衣厚重不可持行。
摘分謂拆開也。
若下次明死後所屬。
論出二解。
本界内者即留寄處分之。
賞看病者索往死處與之。
八中初科。
律中上二衣本要割截。
若少揲葉(各得一種)。
下衣複得褶葉(更加此一為三種。
謂作小褶略分葉相)。
二中初僧祇勸助。
恐犯缺衣故須急竟。
續引經示。
在聖尚爾況餘人乎。
今時多用女工者。
章服儀雲。
今有不肖之夫。
倩纏嗜好自迷針縷。
動必資人。
但論刺作之纖媚不計功價之高下。
或有雇縫之直倍于衣财。
履曆孀荒譏過斯負。
通觀誠教衣唯自縫。
今則反之罪由此起(準此比丘男子為之彌善)。
四分下次明結犯。
針工是尼本習故重于僧。
此中且約人衣為言。
準鼻奈耶七條四日成。
五條二日成。
三中一端此間謂之一疋。
指作謂指拟欲作而未作也。
五肘謂取長五廣三财體。
是法衣量不須說淨。
已外須說(引此證前定量彌顯)。
四中初科前明轉作三衣。
若下次明制作納衣。
五分中初出非法。
前四犯吉後一結蘭。
言染作者謂以别色染為條葉。
縫著謂不卻刺。
故注以斥之。
褶葉準彼三衣俱為非法。
四分開下衣餘二亦非褶。
半向上下者謂開葉相俱須順下不得逆上。
阿難下次明如法。
初教安條葉靡猶順也。
謂條葉相壓須順左右。
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左右。
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
故雲兩向順。
若下次明随物裁制。
初引文。
若得衣者。
或衣财或已成者。
不足謂作二十五條大衣财猶少也。
次第減降故兩雲乃至。
準下義決。
初決文相。
二示受法。
三引文證。
僧祇初示非法。
彼雲。
有比丘對頭縫。
佛言不應對頭縫。
應作葉。
謂彩畫條葉直爾縫之。
邊緣相屬故言對頭。
應下教如法有六。
初制割截。
極下二示條葉大小。
業疏雲。
今多廣大澆風扇也。
章服儀雲。
如小犷麥得分畦畔為世福田。
今則過其正度故非法服。
準須依教不應廣闊。
不下三明長短相差。
縫下四明縫刺。
宣謂散解馬齒。
縫舊雲偷針刺。
若馬齒闊。
或作鳥足縫。
疏雲。
押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
衣下五明施緣。
疏雲。
以周緣故持無速壞。
急時如前謂粗行急竟後更刺也。
借下六明安紐。
即指離衣戒。
彼明比丘有緣至他處。
留宿暫借俗被。
受持作淨安紐等。
第五中初引律示法。
鞙胡犬反鈎也。
準下顯示文意。
業疏雲。
逼邊緣四指安鈎拟反。
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
故有遠近也。
章服儀雲。
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
前鈎後紐收束便易。
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儀衣。
在左肩無垂肘膝等(今時垂肘象鼻非法)。
六中初明制刺。
卻即是倒謂倒針刺。
異俗者彼唯直縫故。
防外道者有比丘直縫衣。
為彼抽線使零脫故。
又下明補衣亦刺。
四下準決本宗。
七中初明揲角。
疏雲。
相助為力故。
又下次明安紐揲肩。
然須揲者為障垢膩。
疏雲。
數浣本衣恐速壞故。
八中初引緣。
聚落下應加犯吉字助釋方顯。
鈎欄即條葉當字去呼。
十下例開貧乏。
上句蹑上開文。
下二句準例貧無餘服。
糞掃五納安揲分相。
入聚無過。
三明受持對首中用法分二。
前示四分缺文。
初句立制。
若下明再受。
疑謂先受後忘或複失否未了并令舍已更受明白。
昔下次明古今用别。
初引古注顯不同之相。
彼律約夜分三。
内宿初夜成犯。
覆罪護夏約明相犯。
離衣犯雖明相持通夜分。
準戒疏四句簡之。
一明去暗還(日未沒去夜分還界。
諸律不犯)。
二暗去明還(僧祇不犯通夜會故。
四分十誦成犯。
隔明相故)。
三明去明還(日未沒去隔明方還。
諸部同犯僧祇唯此一句犯)。
四暗去暗還(諸部非犯)。
次明今用注示取意見上次句。
分品中初明大衣。
正即本位之衣。
從謂缺于本衣。
用别衣當數。
正十八品者割截揲葉各有九故。
從有六者七條二品(割揲)。
五條三品(割揲褶)。
缦衣一品正從合論則二十四品。
三衣互為正從。
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
缦通三者随用分故。
合為一者據體同故。
義鈔缺文。
業疏具顯。
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
前下合有加字。
業疏雲。
前令持缽後乃持衣儀相非便(此斥古也)。
意以先問内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
次受郁多羅随上披體。
後受伽梨乍可揲幞。
缽為第二。
衣服既被方可手執。
坐具第三。
最後加持疊置肩上(此約三衣缽具一時加者不從著法以明次第。
或不同時随緣不定)。
此下示品數。
加正衣中初正加割截。
亦下例通餘二。
前段注中教揲葉法。
上邊須刺下邊須開。
令同割截。
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
後注中遮非揲葉尚令仿同割截。
今時割截例皆縫合時開寸許。
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雲明相又号漏塵。
舉世傳訛于今未省。
今按章服儀雲。
裁縫見葉表其截相。
今并縫合無相可分(如此明文人猶執诤愚之甚矣)。
是知今時不開葉相。
即同下衆服缦衣耳。
從衣中牒下衣名者。
以名是通随用分故。
牒上衣條數者。
由體是定如實稱故(有雲五條衣受者非)。
注雲乃至七條。
應雲此安陀會七條衣受兩長一短截割衣持。
缦衣注中初點前從法。
缦下正标缦法。
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葉。
以下點詞中若幹。
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律下示數。
彼律即十誦。
恐疑未割以為衣财。
故注決之。
次科前引論文。
則下斥非法前斥白色。
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雲多有。
白色非孝僧不用故雲無多白者(近時禅者黪色漸淡則白者又多矣)。
正言即指上論。
今下傷歎苦受猶言堅執也。
一生無衣乖法制故。
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何慮無惡道分定堕苦趣故。
上二句是現業。
次一句即來報。
下二字歎詞。
今時有以布衣為喪服者。
且布衣是如來正制三乘道标。
豈意一朝反成兇服。
加以素帶長垂。
或複粗麻表異(五杉集釋氏要覽輔教編。
并謂僧無服制但布粗為異)。
或缁巾纏項。
或白布兜頭。
鄙俗之風盛傳于世。
法滅之相果現于茲矣。
舍法中注準僧祇者十誦缺文故。
注羯磨雲。
一說便止所以前受不取僧祇者。
以加受為持。
持護既别故須取類。
舍是棄背。
彼此無乖随用通得。
一時受舍者謂三衣一并加也。
但得小罪理應法成。
尼法初科又二。
初總示。
十下列法。
厥修羅即四分僧祇支。
故雲國語不同。
經音義翻為掩腋衣。
謂覆左腋著帶系右腋下。
長七尺二廣四尺五。
次加覆肩文略初二句例上加之。
注中以上二法并牒肘量。
當時制造多乖本式。
故須改張。
則事法相稱故。
業疏雲。
尼受二衣。
覆肩肘量薄有所承。
隻支全改。
文雖約量漸訛變也。
準羯磨改雲。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
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持(覆肩同此)。
問。
此是尼衣。
僧開畜不。
答。
準尼戒中尼離五衣俱提。
僧離二衣犯吉。
明知得作百一受持。
但尼是制物僧入聽衣。
問。
僧得著否。
答。
準住法圖贊。
阿難容質姝好。
女見生愛故獨聽之。
古來僧徒亦多著者。
故圖贊斥雲。
今時僥幸而妄服者濫矣是也。
問。
今僧為可著不。
答。
雖有此斥而不全廢。
然西土袒露為禮。
此方服飾成儀。
若據方土所尚不可不著。
問。
若爾今學律者何以不著。
答。
是人皆著敦雲不著。
但世人不識褊衫即是隻支覆肩二物。
故複于其上重更覆耳。
當知褊衫右邊即是覆肩。
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領開裾猶存本相。
豈不然耶。
今有堅執重著者應須問曰。
覆肩本為露膞故令覆之。
子今内有衫襖上有褊衫有何露處。
苦欲更覆。
有雲。
著之生善者。
若爾是僧須著。
何獨新戒聽律之人則須生善。
餘宗不著應生不善。
況輕紗紫染儀相嚣浮。
人興流俗之譏。
教有淫女之責。
塵翳釋門何善之有。
又雲。
律學須著要。
分宗途者且同稱釋氏。
禀佛為師。
三學齊修。
威儀一制。
機緣征薄不可通弘。
是故三藏分宗。
三師競化而雲服飾标異未之前聞。
但由不學愚癡任情妄述。
聞義不徙斯妄何窮。
顯部别中僧祇初明制畜不同。
若準今宗不畜二衣。
俱提尼下示隻支制量。
彼律一磔長二尺四。
則計九尺六廣四尺八與前頗異。
尼下總列五衣。
同别可見。
心念中五分初示緣。
言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
疏雲。
但界無人即開心念。
雖有非數豈得對首。
應下出法初示舍法。
三說者且依彼文。
準注羯磨亦同一說。
然下次出受法。
雜料簡初門借衣中。
不得舍者非畜積故。
次科先三衣說。
淨者後衣法成前衣自失。
即入淨故。
不舍吉者違制罪也。
三中善見初示緣開心念。
諸下次辨受法失不。
八指内謂在八指限齊之間。
搩手四指亦同。
有橫縷者謂有少絲連綴也。
此約穿破明失。
下引多論據緣斷明失。
二論具引随意取用。
若準業疏唯取後解。
疏雲。
以緣周相在受持限。
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
若又失受破非意故煩累則多。
但約緣存。
攝緣即足(此出不取善見之意)。
四中初引善見。
文列七緣兼上成八。
四分初别舉清隔。
具下通示四礙。
恒懷守護不失無罪。
忽爾遇緣失法無罪。
先慢不攝失法得罪。
三斷并見離衣戒。
故指如上義鈔無文。
疏即二疏。
五中多論初明不受無離(亦複非長)。
善見離亦犯提。
故注顯異。
若下次明加受失淨。
補治中初科十誦乃約刺縫以分持犯。
二罪者不說淨提不點淨吉。
母論中初以未淨縫已淨者。
所依有法攝能依故。
若下次以已淨縫未淨者。
能依有法染所依故。
上明衣和合淨。
彼論更有色和合淨。
故雲通二種也。
羯磨引雲。
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
是名色和合淨。
更不須别淨(謂不更點淨也)。
論文但雲縫著注令準上十誦通之。
次科善見中二。
初明補治不失。
欲破即補者彼論穿破即失受故。
注中若準多論義須重加。
言随情者任便取用。
準前疏意須從若論。
若浣下次約色明不失。
增色謂洗已鮮澤也。
脫退也。
上加也。
五分中複線謂雙索。
者下雲重線亦同。
文開直縫于義非便故須注顯。
四分中初引示。
律下準決。
初示律意。
言律令者即蹑上文。
但非明顯故令同論。
即前所引欲破未穿文也。
多下次定失否。
初舉論。
此下決判。
上句點多論。
下句存善見。
三中赭音者赤土也絣此萌反振繩墨也。
四中幽顯俱诃者乖威儀故。
涅槃亦雲。
衣服不淨法滅之相。
今時有人故著弊衣妄稱道者。
内無慚恥外失威儀。
污辱吾門何道之有。
大門第三言受用者謂服著也。
擎舉謂持行也。
敬護中。
十誦初通明三衣敬護之心。
著下别示大衣著用方法有四。
初制作務。
不得腳蹑。
下次制污觸。
若入下三明入聚。
若逢下四明過避。
摙力展反謂擔運也。
坐具謂床凳坐耨等(昔人謂或著大衣不得敷尼師壇。
迷名故也)。
壇經明。
阿難結集時迦葉尊者披僧伽梨捉尼師壇。
至阿難前敷尼師壇。
禮阿難等斯為明據。
幸無疑焉。
曳謂拖曳。
上風避者恐塵坌故。
泥棘謂泥塗棘刺治禅病經。
即明大衣不許作務(此經開忏重苦役觀像即北教中取相忏也)。
二中初引諸文多舉鳥羽以喻常随。
四分行知時等者。
謂出處合宜也。
翮胡革反鳥翼也。
諸下結勸。
今時希有護宿。
何況常随。
多有畢生身無法服。
是則末世護宿猶為勝矣。
但内無淨信慢法輕衣。
真出家兒願遵聖訓。
問。
必不随身無有何過。
答。
如上十隻并雲犯罪應得吉羅。
三中初科前引二文明開。
了論著一即五條披一即七條留一即大衣。
四分疑怖者疑有恐怖故。
入聚下次引三文以明制法。
今入聚不著步步違制次科僧祇初明脫著法。
因下二明帶紐。
披下三明齊整。
初文又二。
前明著三衣法。
後明著内衣。
初中上三句總示三衣。
彼明比丘畜二副三衣。
一副入聚落著(即受持新好者)。
一副在寺内著(長衣故者)。
是以三衣并有入聚落衣及園中衣。
不得下别示大衣。
初明入聚脫舊著新法。
園中衣即寺内所著大衣也(僧伽藍翻衆園寺院通号從本須達買園為名)。
自近自猶在也。
從下次明出聚脫新著舊法。
出彼第三十五卷。
彼具明大衣。
已餘二衣準同令文略之。
注字釋疑恐将園中衣為五條故(古記反作五條釋之。
或雲移注于聚落衣下。
或雲梨合作藍釋上園中字。
如是妄說皆由不尋本文)。
後内衣中出入二事亦同上說。
文中初遮非法。
前制出入先求後脫。
後制重著抽挽。
應下示如法(古無解者故此曲示)。
帶紐行者準似鈎紐不綴衣上。
未詳西土如何用之。
四中謂五條身著七條敷床上大衣作枕。
故雲卧七條中。
今恐損污但著五條卧坐具上。
七條大衣褶揲頭所。
雲中如是重重者應雲。
不著隻支不得著安陀會等。
注雲重著亦觀時緣非謂常爾。
六中五分前明反著初緣起。
世尊下立制若出下開緣若衣下後明倒著。
四分大同故略不引。
七中引經示褊袒通肩之意。
律中佛上座前方袒可驗餘時通披。
經中未詳何經。
謂對佛僧不恭敬故。
八中初明遇難暫開不著。
準知無難。
不暫離身彼有四事。
到彼國不著。
如文所列。
但略去标數耳。
若下制敬護。
九中不禮皆據對别不約對僧。
注出所以。
敬處尊者即指大衣。
恐彼不知故須陳意。
應雲某甲身著大衣不得設禮。
十中初明著時。
或對佛僧不得向背。
理應側身要須屏處。
口銜手奮恐污損故。
毗柰耶中注雲象鼻即犯衆學不齊整戒。
文注顯然。
今皆垂肘豈知步步越儀犯吉。
今準感通傳天人所示凡經四制。
世多迷執略為引之。
彼雲。
元佛初度五人。
爰及迦葉兄弟并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
西土王臣皆披白[疊*毛]搭左肩上。
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此一制也)。
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
入城乞食多為女愛。
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為風。
飄聽以尼師壇鎮之(此二制也)。
後有比丘為外道難言。
袈裟既為可貴有大威靈。
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
比丘不能答。
以事白佛。
由此佛制還以衣角居于左臂。
坐具還在衣下(此三制也)。
于後比丘著衣不齊整。
外道譏言狀如淫女猶如象鼻。
由此始制上安鈎紐。
令以衣角達于左臂(達即到也)。
置于腋下。
不得令垂如上過也(今須準此乍可排著左肩。
若垂臂肘定判非法步步結罪舊雲今在左臂為正但不得垂尖角者非也)。
十一中五百問三段初明互著。
無中衣者謂阙七條。
大衣本非入衆阙故開之。
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衆準此若阙大衣。
下二應開入聚。
若阙下衣大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
注中以道行中多著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
論中無衣暫開故知常途不許。
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
薰觸靈儀更增慢業識者誡之。
次明受食制須法衣。
三明借衣制須在界。
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
袈裟語通随著一事。
或複餘長皆無有過。
言得罪者準犯吉羅(準此判犯不用前論)。
十二中五分僧祇并謂法随人勝。
雜含顯著故得道。
賢愚。
明敬故成佛。
雜含雲。
此女有七子。
六子相續命終。
念子發狂。
裸形被發至佛所遂得本心。
慚愧蹲坐。
佛令阿難取郁多羅僧與著。
已為說法生信。
後第七子又終都不悲泣。
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羅漢。
賢愚雲。
有一師子名堅誓。
軀體金色不害群生。
時獵師剃發著袈裟内佩弓箭。
見彼師子念言。
我今大利取皮上王。
時師子睡。
獵師以毒箭射之。
師子驚覺。
即欲馳害見著袈裟念言。
此人不久必得解脫。
遂忍毒而死。
乃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
獵師者提婆是。
二攝衣界中。
持衣約處以明離護。
處雖多種總歸有二。
一者依自然護衣。
本宗他部共十五相。
攝處斯盡如前三十離衣戒辨。
二依作法攝衣唯有一種。
即今所明古今廢立委在業疏諸界篇中。
今此直示正義指如别疏。
義鈔無文。
次料揀須否中初總标。
若下别示前明無藍須結。
初示相判定由本不結。
但随住舍難護易離。
今若結之遍界通護故結有益(注羯磨作界寬藍狹。
與此事别義同故知須結則通兩相)。
謂下出不結之患。
僧院即上住舍勢分内者一切自然衣界之外各有十三步勢分。
二下次明餘二不須。
藍界等者尚不須結況界小乎。
借令大界出藍十三步許結亦徒然。
結竟下示加結之過。
二相俱有院外失衣界小于藍院内亦失。
立法中初科上二句标古法。
上句通示諸家。
比由羯磨文牒除村故生異執。
準疏凡有二解。
初師雲有村須除。
無村不須。
何得雷同俱須除也(此依昙谛羯磨。
彼注雲。
有村除村無村不須唱除村)。
第二師雲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
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由本有村牒除。
則村處無法故雲不結。
彼謂除村體故)。
無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本無村結遍界有法但村來為礙耳)。
下句别指初解彼謂除體。
據現無村則于羯磨詞中除去除村等語。
故雲無村結法(舊記妄出古解全乖疏文)。
今下立今義分三。
初通立上二句明結法俱通。
下一句明牒除所以。
若下二别顯現謂即今懸謂拟後。
羯磨緣雲結不失衣界。
此即結也。
除村村外即是除也。
有村即除故雲現除。
然其村處雖不攝衣不妨通結。
拟後村去故雲懸結(即異古師懸不結也)。
無村即遍故雲現結。
雖現無村拟後村至不得通攝故雲懸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