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自見。
四分中初明安食。
律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
諸比丘欲安物著上。
佛言。
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
又樹在淨地枝覆大界。
比丘欲安食物。
佛言。
根在淨地得食。
故雲從根斷也。
若樹下次明互堕。
無人觸知者律雲。
若不作意欲使堕者淨故雲不成内宿(又雲樹在淨地果堕不淨地。
比丘不知。
佛言淨文中不引)。
據堕淨地本無有過。
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成犯。
故下須約長足以論。
謂下義判有二。
初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
若下次約已離則不分之。
律文不明長足離處。
故注示之。
五分初明淨不淨地。
即人物俱在二界之間。
非所為者謂非作意觸等。
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約知不知初引緣。
不下佛斷。
僧祇前明生長同上從根。
谷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廚也。
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
儉開八事。
四分初科前引儉緣。
佛下列八事。
内宿内煮此二為賊持去故開。
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
自取即惡觸。
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
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
律雲。
早起食(即僧食也謂早受衆食故)。
從食處持餘食來(即俗食也謂乞食食已持餘殘來故)。
受食已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即陸果也)。
食已得水中可食物(即水果也。
此四并因于比丘邊作餘食法。
彼或分食或食都盡故開)。
此之八事從緣有八據事唯五。
以後四種同一事故。
定罪中。
宿煮觸足對上五事。
自取兼不受。
内宿兼殘宿。
約文七罪義加壞生。
四提四吉則為八罪。
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
義無遣淨。
還制中本開儉緣。
時豐須制。
如法治者如上八罪。
随犯治之。
十誦持殘義開諸罪。
語主令知。
為防譏過。
淨法中制意有三。
初四分了論二意一是遮譏。
二為異俗。
次引十誦即護法。
意下指随戒。
前雲。
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丘。
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
處人中初标示。
一下列句初約義出二俱句。
注餘四衆即尼等也。
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
淨法中初文上座審問。
令衆知委所食無疑。
維那亦爾者随得一人非謂俱問。
次科四分中委如随相。
今随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
中字去呼謂不堪種植故。
次五中皮剝謂自剝者[利-禾+皮]皮即刀甄也。
瘀謂青黑燥謂萎幹。
此應等者業疏雲。
四分十種。
五種淨種淨根。
謂前五淨種後五淨根。
若準尼鈔注雲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準五分者疏雲。
五分十種大同四分。
又加水淨是也。
僧祇四法分對六物。
下引四分以示通别。
母論二淨理須去子。
三中初科前。
正簡通别。
注雲篙草無淨法者。
疏雲。
如一盤生菜相種和雜。
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不相通。
例餘蒿草有隔非淨(理須一一火觸)。
若粳米下次明重淨。
注雲白皮裹者。
則今舂碓白米無有生義即不須淨。
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
彼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
火淨刀淨者。
若上粳米止用火淨。
蘿蔔通用二淨。
自他中初明使他。
注字指上标下。
下明自作。
加行即是作為。
疏解中初彰損。
今下次顯益。
一吉羅者即自煮罪(或雲壞相)。
準須先從他受。
三中十誦初示如法。
若下簡非法。
火焰謂炎上微處。
熱灰炭火無焰頭者皆不成淨。
上明法非。
比丘下明人非。
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食無過。
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
非自煮故然是自淨不無壞相。
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
非唯子種。
僧祇初明托緣成法灰。
圍應帶微火。
有壞種義所故。
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
然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
四中初約物同一處各處不得。
此下示淨法所以。
沙門淨者謂此作法。
令僧免過耳。
準下例通米谷。
由同米聚谷亦通淨。
不名壞生。
分種相中。
初問次答。
前示生相。
七種者青黃赤白黑紫缥(青黃之色)。
所下次明生種。
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
從緣即水土也。
指律五種。
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第五标中初叙須廣之意。
略下列章。
初科前引多論五意。
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發心出家等。
次引五分因呵而制。
故知立法意為遮譏。
即同多論第三意也。
不與取即盜異名。
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
後指如下即防罪中。
二中初标問手下釋。
通義分為三。
初明手通。
次明口局。
時藥亦有口者即有緣口加三受也。
時藥有二局。
一手口互局二。
并局中前。
餘三可見。
十誦中初示緣開。
由非正時故雲時分。
非下簡藥體。
舉宿者語含殘内。
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
五義者指上多論。
由有五義故。
須餘衆不許自類。
六衆道四。
俗二也。
三趣更兼非畜也。
口受二局衆局比丘。
趣唯人道。
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二義也。
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
非畜成者必約知解。
三中止即不須手。
眼現相口即語示。
四中叙意為三。
初示法。
心境者心即能緣。
境謂前食。
仰手是色相。
領即心上注。
引非顯正。
下注釋成相領。
一事即食境。
除下明開。
眼雖不睹亦可聞聲有緣置地彼雖無心自須起意。
不喜即外道相嫌。
驚急即火燒馬屋。
具引如釋相。
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
受法标中初指略時藥。
此下次标三藥。
分位以明故曰别論。
非時四位初中八患。
謂八種過。
前五染觸。
通自他犯。
後三約受唯據自論。
六是不受。
七八即失受。
第七且據中後為言。
中前無過如注所簡。
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
中論所說。
謂果漿變為甜醋即失受法。
二中須煮沸者謂生果汁。
必是熟者則不須之。
三中前漿類别者如上體中果。
蜜等漿有差别故。
三記識者或須不須。
故注示之。
四中諸律無文有事故須義立。
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緣故。
二稱己名簡非他故。
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代加之。
應稱病者名字。
三稱病緣明非濫托。
四雲姜湯别指藥體。
五雲夜分期定時限。
六于他受求前對證(下二法分句同此)。
注雲無遺不須加者由加口法本為延時必無所留。
但直手受。
七日中初明八患。
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故。
犯竟殘藥異上殘宿。
但是受已經夜非犯竟者(昔約自他分異非非)。
能授四法大同于前。
三中五過初過分二。
初正明二問答。
正明又三。
初句标過。
若下示相。
僧下引證。
問答中由未犯長制受不成故須問決。
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
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畜故。
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
四中初引制法。
一日即第八日。
謂下顯意。
上句示間日。
下句明非犯。
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制須間日為抑貪情。
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後受相染。
今由不服故得間受。
立法有以故令準用。
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
雖無染犯不許續加。
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
下引僧祇一體轉易。
可證異味不妨續受。
自作中。
第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古雲油以除風塗足能履水。
西竺多用)。
下指所出義須依準。
第三記識用舍不定。
故注示之。
四中注釋展轉之義。
油蜜不轉經煮不失。
是以文中唯簡二酥。
得自煮者以生酥先熟非變生故。
二煮即上自他。
據本生酥限滿有觸。
味轉失受事同新物。
再受而捉故不成觸。
下引婆沙反證可解。
正加中。
注安淨地離内宿也。
須自取者免觸失也。
古謂七日藥開内宿故持點之。
文舉風病油藥為法。
餘皆準改故雲類準。
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次科初須火淨。
且據生者為言。
二與餘别必約藥分相雜。
三中體謂正藥。
分即餘助。
二法者即手口二受(有雲。
即體分二藥屬法所收故雲二法)。
别來謂不同時買。
别受謂随得随加。
第四總受中注牒諸藥。
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藥君如雲黃菧散阿魏丸等。
若下指例。
随何藥病準上改牒。
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别标藥目。
或可同上須辨體分。
或可指相和體文。
彼雲。
随以藥首标目。
餘則藥分稱之是也。
别受中初叙有緣别來。
而下明别受又二。
初加藥體同上不出。
若下次加藥分。
注中上八物是時藥。
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緣謂他事所阻。
盡形藥頭即藥體之君。
文中且舉一味時藥。
餘可例牒故注示之。
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故。
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
即覓比丘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
不然且令淨人持還。
後從手受事則容緩。
不過限者時内不過中。
非時不過須臾。
斥世中初叙恣情慢法。
希有一二言其極小。
斯時尚爾。
于今可知。
聖制不行即是滅法。
故雲抑挫。
抑謂抑遏挫謂摧挫。
高談下斥有言無行。
高談謂超世之語。
虛論謂言過其實。
攝心則動無自任。
順教則專奉律儀。
此明好大者。
據說則超出世表撿行即混迹常流。
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于身矣。
此徒滿眼實為寒心。
真誠出家幸無自屈焉知丁嗟其愚迷。
上句謂迷果。
下句即造因。
有下勸其詳審。
鏡鑒也。
第五門正明中。
初明七日又二。
前明口受須說。
文列三義。
即體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
後明手受不須。
雖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
過希希亦少也。
餘下二明三藥不須。
時藥有第三義。
非時有初義。
盡形有第二義。
或複兼二但不具三故雲反義等。
指法中。
藥缽二淨詞句無别唯改一衣字耳。
第六手受中一不對病。
二不題名。
故通自他。
口法中初句标同。
若下示義。
初約縱奪以明。
謂據法雖局論藥則通注示二通。
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通如上。
何下引文為證。
即長藥戒文彼明舍有三别。
六日藥還主得服。
七日如鈔引。
八日藥舍與淨人。
義鈔戒疏并見三十。
七中手受可解。
口受中初示得否。
不從藥勢者釋上不作二日也。
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
下引文證。
僧祇成論并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
僧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
佛問醫言。
比丘幾日畜藥得安隐。
答。
如鈔引指上誤觸。
即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
堅病謂重病也。
第八中初引論四段。
初叙本制緣。
若作下二明遇緣再受。
即如上引更加餘藥相雜。
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
若病下四明重病代受。
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為離過。
欲明所防名相多少。
發問示之。
次别論中罪相交雜。
以類收之。
手防二罪四藥并同。
不受是提惡觸得吉。
口受四别。
時藥口加但替手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
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不受提惡觸吉。
此之二罪則通三藥。
殘宿一提通後二藥。
内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戒疏盡形五罪無内宿者文誤)。
注文破古如上護淨罪通塞中。
次生罪中。
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
寄論名數故雲因明。
注示罪生還從受法。
列釋中手受二罪四藥并同皆雲惡觸。
即是二吉。
若準戒疏但雲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
則一吉一提。
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
口受中時藥同上手受。
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七日更加犯舍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
戒疏止生四罪。
彼雲。
有人立五。
謂服此藥今解不然。
服則有罪不服無過。
不同上四不服罪生。
故知今鈔猶存昔解。
問答中戒疏雲。
有人複立生于不受。
今不标古直示今義。
答中初明不生之意。
非謂無不受罪。
但不因口法而生故耳。
不同下舉非殘對顯。
盡形中。
口生六罪者牒古解也。
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名數可知。
無病下顯今義。
即戒疏雲。
口不生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
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
若不加法還同堕矣。
準此但結違教一吉。
既不失法則不生罪也。
餘下指證。
三戒并雲盡形壽藥無病因緣而服吉羅。
次問中七日犯長。
與三藥别欲彰制意故問申之。
答中二義初是貪畜。
二即違教。
餘無此義故雲反此。
三問答中初言七罪約具為言。
此下示有無不定。
釋缽器篇
題中缽是梵言。
器即華語。
缽則局收器皿。
器則名通衆具。
具雲缽多羅。
此翻應器。
準下加法雲應量受。
則是應量之器。
對法為名。
(有取三如釋者亦通但無據耳)。
準章服儀雲。
堪受供者用之名為應器。
此即對人為目。
或處說雲。
量腹而食故雲應器。
即對食為名。
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衆多二教攝盡。
一缽制持有違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