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具聽畜。
方堪受用故。
約二教通收一切。
注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總四事之體。
調度謂調養具度。
即衆物之通名。
叙意中但明聽門衆具。
以制唯一缽義無相濫。
故不叙之。
初二句示物之多。
殷衆也湊聚也。
次二句明開畜之意。
上士一缽足以存生。
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雲随報也。
事資是緣備道立是行成。
雖下明須依法初句蹑前。
次句示法。
雖雲聽畜非無限量。
下二句明違犯。
斯制謂制犯赦放也。
既下顯今篇意。
衆具非一。
畜用有濫故雲混也。
貌即物之相狀格式也。
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有雲前段叙聽門既昆下明制教非也)。
制門中制意四段。
僧祇明異俗意。
非所宜者不相應故。
十誦善見并仿聖意。
志記也。
除受供外并名惡用。
無有因者彼論正作無所依。
食飲居處皆非己有故。
天地四外皆低大海故雲四海。
中含示名義如上釋。
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
次科五分十誦并簡非法。
缽坯即未燒者。
佛自作者。
彼律雲。
佛在蘇摩國作缽坯。
令窯師燒成金缽次成銀缽。
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寶。
乃令埋之。
後燒作鐵缽。
佛令用之。
曰蘇摩缽從國為名。
則知制度非出凡謀。
如前篇雲。
佛教阿難裁制三衣。
良以古佛道法非佛親示餘無知者。
凡在奉持深須自慶。
十誦中業疏雲雜寶為器濫在家人。
木缽外道石缽唯佛。
比丘俱離但用泥鐵。
由離諸濫省事易得故也。
後引五分決上罪相。
仍引僧祇彰犯所以。
總判諸缽。
白銅及木可結偷蘭。
餘但非法準同犯吉。
三中夾纻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棍瓦者昔雲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者。
瓷缽即上油燒者。
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準善見。
持戒比丘見持木缽即須打破不為損盜。
明色中初科四分黑赤。
僧祇青翠。
今多黑色耳。
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别。
今取青者。
次科先引律制。
四分令以泥作熏缽爐。
以灰平地作熏缽場。
安支以缽爐覆上。
以灰壅四邊。
手按令堅以巨摩(牛糞)。
壅四邊燒。
今多安爐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安缽在中以竹煙熏之。
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棍鋧古雲。
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
但棍不磨者準須熏。
已磨退然後再熏。
鐵缽五遍瓦缽二遍。
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
油塗似今瓷器。
上油燒者親下證非。
初引親聞證。
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
五下引文證。
準下例通澡瓶亦熏為色。
三中初引善見。
二指諸部。
三示此方。
業疏雲。
西來鐵熏由牢固者解熏法也。
量中初科又三。
初示三品。
上下之間即為中品。
此下二定鬥不同。
初取周鬥。
注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為圭。
十圭為抄。
十抄為撮。
十撮為勺。
十勺為合。
十合為升。
十升為鬥。
十鬥為斛。
相因增法。
示可準據。
準下三會唐鬥。
唐朝雜令用姬周三鬥為一鬥。
今此俗中例用唐鬥宜準為量。
次科初引十誦。
上二句标同。
謂三品大小也。
又下示異。
彼明下缽受兩缽他。
缽他即梵國量名。
準下一缽他半為周一鬥。
即唐三升三合強。
餘半缽他為周三升三合。
即唐一升強。
總計唐升四升已上為下品量。
故注引僧祇合之。
應知彼律四升即據下品。
缽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
僧祇在宋朝翻尺鬥并依元魏。
大同唐朝。
故用四升為下缽也。
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為五段。
初标示論師即彼論自指。
謂下二定缽他量。
釜飯謂釜中[火*(電-雨+大)]熟者。
時人下三合缽量。
餘可食者謂蔬菜等。
則上缽共受四缽他半。
一缽他秦鬥計有六升六合半強(唐二升二合強)。
四缽他總二鬥六升六合半強(唐九升弱)。
餘半缽他計三升三合強(唐一升計)。
共成三鬥(唐為二鬥)。
律師下四引異議。
中下例餘二品。
鬥半為下品。
即今五升。
中間為中品。
見下五引證。
此文欲明親承古式。
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
後引母論證上可知。
三中初指定教量。
律下别斥非法。
又二。
初遮妄執。
前引彼所據。
業疏雲。
有人言。
律制量腹而食。
何定量也。
随得成受未必依論。
此不标古直爾遮之。
言下正斥。
上句是縱。
下句是奪。
世下次斥執小缽。
号非法者違教量故。
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
加受中二。
前引十誦對首法言應量者明合法也。
體色少濫品量多乖故特标之。
或可量即教量。
通目三種。
并須應法方得受持。
言常用者示受意也。
衣常披著缽用有時。
故加此語憶持不忘。
善見下次引心念法。
文準上者但除初句對告之言。
僧祇下示轉易。
謂畜二缽無人說淨故。
十日内互易受。
舍則不犯長。
文如二衣中。
六中初科前明失受分齊。
屑先結反。
若下次明加法不成。
次科初明未度價。
主言不言并判不成。
若買下次辨已度價。
主報他報犯不犯别。
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
三中初引文。
孔罅謂未穿者。
罅呼訝反。
準下義決。
四中前篇所明三衣不加過日非長。
今欲例同一缽故問釋之。
不受持罪即違制吉。
七中初文五百問二段。
初明制用彼判犯堕。
準律應吉。
若下次明開離。
雖不失法非無違教。
下引五分緣開不用。
歠昌悅反大欱也(欱呼令反)。
苦猶患也。
次科母論二節。
初明洗物。
因制洗身。
乃至乞食下次制自持仍示緣起。
僧祇初示洗法。
偻力主反低首也。
應下次明兼洗師缽法。
先師後己者尊人重法。
随事表心故。
串古患反穿也。
後明洗衣。
相因而引漬浸也。
若下明用破缽法。
行護中初科三段。
雜明敬護誠絕非用。
十誦一心謂專意也。
日炙津出為損色。
故母論一切處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
目睛為比。
誡令極護。
五分。
初示護法。
若下避非。
暖湯謂沸湯。
亦損色故。
或是将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并制吉羅。
次科四分。
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
不得下次明将持非法。
僧祇六事并蘭謂壞三寶。
同外道故今取壞缽。
餘皆因引。
三中四分六節。
初制别用。
若下次制雕刻。
萬字梵體作卍。
佛胸前德人多濫用。
今或刺于衣角。
是教所開破下三明補治。
墁兩分者凡缽上下中分三分故。
不得著下四明安處。
熏即熏色言故壞者用上四物。
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镴墁其缽底。
不得雜下五明洗法。
牛屎西國所貴。
此方不用。
若手下六明帶持。
口外向者律因比丘缽口向脅道行。
遇雨腳跌倒地隐脅成患。
佛言不應爾。
搪謂二缽相觸。
五百問明挂缽。
當使巾裹與壁相懸。
不令以口覆壁亦恐損色。
下引善見決前肩上不明左右。
聽門物多不可科約故雲雜列。
初文四分七段。
初明衆器。
枚枝也。
今但取個數耳。
謂下列名。
即二釜二瓶各有四物。
則下合數可見。
又下次明鐵作具。
韛薄拜反韋囊。
吹風入爐。
錯即是爐。
旋音旋古作去。
呼謂轉軸用以裁器(似今錯木塑車)。
亦下三明熏缽物。
即熏爐熏籠等。
若下四明作衣具。
絣線振墨取直也。
治下五明補缽具。
鑽子算反錐也。
鍱音葉蘭。
若下六明火具。
火母所鑽物如竹木等。
火子取火物如幹艾等。
鑽即火鑽亦用竹木為之。
若下七明諸缽。
初因得藥令置四種缽中故知得畜。
文中通雲不作淨施。
然大缽應量理必須說故注決之(據律應是不應量者)。
龍牙杙者。
杙頭雙出像龍牙故。
不得下簡非故知上四并據泥鐵為體者。
出下别示鍵[金*咨]。
上文示異名下文顯體相。
二中初老病開作。
挽即牽也。
辇謂小車。
或用畜駕。
或是人荷牸牛。
[馬*革]馬皆謂雌者之異名。
深防觸染故簡除之。
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
轅音袁。
即車前兩木引而舉前以駕轭(音厄)。
皮繩用以束辇。
枕橙并辇上所須。
應下明駕辇人。
簡比丘故。
若下指例車。
即大者。
應下簡非。
織皮有華文故。
發繩同外道故。
三中彼以針綴衣無故衣解形露。
因制帶行。
今用鈎紐。
則不須之。
此中但明聽畜耳。
四中非行來處即僻隐處也。
五中十誦尾拂得受非己用故。
牦牛莫交反。
多出西方。
鬃尾皆赤。
多用為拂。
僧祇中初明自畜。
則簡畜尾。
裂[疊*毛]謂剪絹布為條。
樹皮即麻苎楊樹等。
今多用棕榈為之。
今時後生持扇執拂多作女态教名淫女。
豈不懷慚。
五百問中幾即幾案。
麈謂鹿之大者。
群鹿行時看尾指處即随所往。
講者持拂指授聽衆故以為名。
但不得畜毛為之故制犯罪。
四分尾拂似聽毛者。
但不得長[毯-炎+肖]者耳。
[毯-炎+肖]所交反。
六中長床即明開畜。
七中文相交雜。
故細節之。
初文為十。
初明器具。
剃刀隔絕本習故不聽畜餘人應得。
若得下明衣具。
若不下明算子。
為下明治病衆具。
[利-禾+皮]符碑反剝也。
三種瓶即銅鐵土也。
鏊五到反。
若缽下明缽具。
若須下明擔物。
染草謂可染衣者。
見白衣放下護譏嫌故。
搗下明藥具。
簸比磨反。
簁所宜反。
或作篩。
酢灌鼻治頭痛。
四邊流出須筒灌之。
煙下明食具。
煙筒引煙出舍。
火把蒲巴反。
并下明澡洗物。
澡槃謂灌手者若得下明鬥秤。
二十四铢為一兩。
下引五分決上本宗。
初如四分者謂前制兩同後開出彼。
次科五段。
初明食飲具。
一時授與謂先從人受然後奉師。
若夜下明燈具。
燈器總标下諸物别列。
燈炷即然燈器。
鐵炷持燈燼者。
轉輪燈樹謂作層輪周匝安燈機關運轉形如樹焉。
若為下明衣蓋。
為下明補革屣物刬初雁反。
或作鏟籠字上呼。
若刀下明刀鑷等物。
生壞謂上垢也。
鞘音笑藏刀器。
手上波謂于掌上翻覆如波。
刮刀削刀上垢也。
三中八段。
初明房舍物。
浴下洗浴具。
一切下遮諸俗物。
犁耕田器。
撈治田具。
今俗呼為杷(白駕反)。
若下明執杖。
錫杖者據律本為警蟲獸。
準錫杖經。
乃持乞食振之使聞。
所出不同不在和會。
名義制度廣如彼經。
破竹作聲俗謂散杖是也。
空中杖如竹[(竺-二+一)/韋]等。
律因外道投刃于中。
白王以誣比丘。
佛因制斷。
若僧下明扇。
轉關謂作輪旋轉。
繞輪插扇以鼓風也。
若作下明作食具。
律本并作斂。
準字書合作奁。
或作奁。
平底器也。
斂字本是上呼。
竊疑律本脫竹頭耳。
欓音傥即短桶也。
卮合作卮。
音支謂酒器也。
匕匙也。
若食下明浴室。
若住下明香嚴房室。
第八中初引增一勸造立。
十誦下明安處。
僧祇明揩洗。
自相揩者謂本衆各相揩也。
母論明說法。
淨因緣是通标。
不為等者正示初教離過。
當下教觀行。
上句觀身。
即不淨九想等。
下二句觀心。
調伏是止惡生慈即修善。
為下示說意。
如是下指廣。
一一事謂大小食一切衆集等。
第九可解。
十中大論即智論。
禅杖竹葦為之。
長八肘。
下座手執巡行有睡者點起付之。
複有睡者轉付亦爾。
禅鞠如毛鞠。
遙擲以警睡者。
禅鎮如笏。
坐禅時鎮頂。
須作孔施母串耳上。
睡時即堕地。
佛言一堕聽舒一足。
二堕舒二足。
三堕應起經行。
骨人即今枯骨圖。
假彼色相以助禅法。
好師凡欲坐禅必先求師。
以決疑事須通大小乘三學。
解行兼備善識時宜之者故雲好也。
好照有說。
坐禅處多懸明鏡。
以助心行。
或取明瑩現像。
或取光影交射。
衣服謂觸淨換易故。
十一中初列如法。
不下簡非法物。
十二初制離非。
人畜腳者似今床器作獸面豹腳之類。
諸下開備拟。
皿即器之總名。
十三初明染衣具。
簽七簾反釘橛。
用絞衣也。
若下護井。
露下覆薪。
第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
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諸下次明開自造。
但須應量如二房中。
律下指廣即房舍犍度中。
彼明作房法。
若作隔障房前障作内房。
作戶壁半壁大床小床須闆地敷四邊出舍。
雜物一一白佛。
佛并言聽故雲事事等。
若下明修治。
次科五節。
初明佛自執作。
佛在阿羅毗國。
見寺門楣損。
乃自修之。
僧下明作具。
僧坊下回易修治。
次僧坊下制上座自作。
以勵餘人猶恐目恃。
仍引迦葉為況。
多論雲。
舍利弗經營隻桓精舍。
目連經營五百精舍。
彼論問曰。
諸弟子所作已辦。
何故方複栖凄有所經營作諸福業。
答一為報恩故。
二為長養佛法故。
三為滅凡劣衆生作小福業自貢高故。
四為将來弟子拆伏憍豪心故。
五為發起将來衆生福業故。
比丘下開道衆役務。
上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