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言依名及義轉故名俱義者。
謂名及與義。
俱行三世義。
于三世中或名前義後。
或名後義前。
或名義同時。
能诠所诠雖同或異。
同堕世攝皆可說俱。
此名與義望能說言。
複同堕世有用親故。
故是言依由此。
無為是離世法。
望能說言無用疎遠。
雖亦是義。
言亦能說而非言依又解。
名如前說。
言俱義者。
謂義與言俱同堕世故又解。
俱者通名及義。
謂名俱。
義俱。
此名及義。
與言俱也。
若義若名。
可俱說故。
同堕世故。
名之為俱。
名.義望言三世同異。
如應說俱。
故婆沙十五雲。
脅尊者言。
有為諸法。
與言可有俱時轉義。
故立言依。
無為不然。
是故不說(已上論文)如是言依具攝一切有為諸法。
若不爾者。
而但執名為言依體。
相違品類足論。
彼說言依十八界攝
問如正理論引品類足論雲。
由此善通品類足論。
彼說言依五蘊所攝。
何故兩論引文不同。
解雲。
此論正理各引少分。
婆沙十五具說。
故。
彼論雲。
問言依以何為自性。
答品類足論說。
言依十八界。
十二處。
五蘊所攝又解。
此論為遮唯執言依名為體者故。
偏引彼十八界文。
正理為破言依亦通無為者執故。
偏引五蘊文也。
各引一邊并無違害問婆沙一說。
名是言依。
義。
是言展轉依。
一說名義俱是言依。
既有二師。
此論言依。
為同何者。
解雲。
或同前師。
或同後師。
皆無有妨。
問何故說名不說句文。
解雲。
言名影顯。
或舉初顯後
或名有離至有彼離故者。
此有為法亦名有離。
離謂永離。
即是涅槃。
以此涅槃永能舍離一切有為。
一切有為有彼離故。
如有财者名為有财。
是故聖道猶如船筏。
亦應舍離。
如契經言。
法尚應舍。
何況非法
或名有事至傳說如此者。
此有為法亦名有事。
事是因義。
有為諸法從因生故。
名為有事經部釋。
事是體。
有為有體。
無為無體論主意朋經部。
不信事因。
故雲傳說如此如是等類至差别衆名者。
結
于此所說至見處三有等者。
此下第二明有漏衆名。
牒前舉頌等謂等取有染等四
論曰此何所立者。
問于此有漏複何所立
謂立取蘊至如華果樹者。
答于此有漏謂立取蘊。
此取蘊不但名取蘊。
亦名為蘊或有唯蘊而非取蘊。
謂無漏行。
蘊名通故火從草糠生名草糠火。
蘊從取生故名取蘊。
從因為名。
煩惱名取能執取故。
依主釋也。
臣屬于王名帝王臣。
蘊屬于取故名取蘊。
從屬為名樹生華果名華果樹。
蘊能生取故名取蘊。
從果為名
此有漏法至猶如有漏者。
煩惱乖違故立诤名觸動善品損害自他。
此釋诤名
诤随增故名為有诤。
猶如前說漏随增故名為有漏。
此釋有诤
亦名為苦違聖心故者。
此有漏法亦名為苦。
有漏苦果流轉無常。
凡夫不覺。
聖者厭之。
是故但說違于聖心
亦名為集能招苦故者。
此有漏法亦名為集。
招苦果故
亦名世間至有對治故者。
此有漏法亦名世間可毀壞故。
簡異無為有對治故。
簡異道谛
亦名見處至随增眠故者。
此有漏法亦名見處。
見謂五見。
見住有漏法中随順增長眠行相故。
行相微細說之為眠問漏取诤中亦攝于見。
貪等諸惑亦皆随增。
何故此中偏标五見。
解雲。
依正理論四門廢立。
一一切種。
二一切時。
三無差别。
四堅執不動。
解雲。
彼論雲。
遍緣五部名一切種。
或遍緣六境名一切種任運而起名一切時。
或可意.不可意中平等皆起名一切時體無異相名無差别執境堅固名堅執不動貪.嗔.慢三。
雖緣五部或緣六境名一切種。
非一切時。
遇緣起故。
或貪.慢于可意時起。
嗔于不可意時起。
皆不遍故非一切時
無明雖一切時非無差别。
以有獨頭.相應差别故。
言非無差别疑雖無差别。
而非堅執不動唯此五見具有四義。
從強别标
亦名三有至三有攝故者。
此有漏法亦名三有。
三有即是欲有色有及無色有。
與三有為因。
因即集谛。
與三有為依。
依即苦谛。
複是三有攝故。
具斯三義故名三有如是等類至随義别名者。
結
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者。
此下第二正辨體。
就中。
一總辨體性。
二别釋名義。
三諸門分别。
就總辨體中。
一正出體。
二明總攝。
三數開合。
就第一正出體中。
一明色蘊。
二明三蘊。
三明識蘊。
就第一明色蘊中。
一正立蘊。
二立處.界。
就立蘊中。
一開章.二明别釋。
此即開章牒前問起
頌曰至立色蘊名者。
此即答也若如經部不立無表也。
覺天不立所造色。
大乘于法處中更立多色。
此宗唯依十一色量立色蘊名簡異心所中觸故言所觸
此中先應說五根相者。
此下第二别釋就中。
一釋五根。
二釋五境。
三釋無表。
此即第一釋五根。
結前問起
頌曰至名眼等五根者。
頌答言彼識依淨色者。
五理意雲。
前彼識依。
簡耳等四根。
後淨色言。
簡無間滅意又正理雲。
前言顯同分.眼。
後言顯彼同分.眼又解。
色通十一處。
依言簡境。
依通六根。
淨言簡意。
淨通五根及信。
色言簡信又解。
若具彼識依淨色方名眼等。
随有所阙不名眼等。
若唯言彼識依。
不言淨色。
即濫等無間依。
五識亦以意為依故。
故五事論第一雲。
唯說識依濫無間意。
但言淨色五體應同。
故淨色言簡無間意。
與眼等識為所依彼言。
顯眼等根差别有五(已上論文)若唯言彼識淨不言依色。
信亦是淨。
應名眼等若唯言彼識色不言依淨。
十一種色通名色故。
皆應名眼等若但言彼識依淨不言色。
信是其淨。
體非是依。
用識為依容有财釋。
為遮此釋故置色言。
顯屬主釋。
故正理雲。
如是釋者。
為遣疑難。
須置色言。
若識依言。
就有财釋則應淨信是眼等根。
故置色言。
為簡此釋。
無有一法以識為依色而是淨可為此釋。
是故色言甚為有用(已上論文)若但言彼識依色不言淨。
扶根四境。
亦名能為依。
複通名色。
應名眼等若但言彼識淨色。
不言依。
清池明鏡。
亦是淨色應名眼等。
若具足說依淨色三方無有失若但言依淨色不言彼識。
五體應同。
顯眼等根差别有五故言彼識若但言彼識不言依淨色。
眼等五識應名眼等或可。
此中應言彼識所依淨色。
若不言所但言依者。
即濫身根。
身望四識。
亦是依淨色。
而非所依。
故頌依言顯所依也
論曰至如是廣說者。
頌中彼字。
文有兩釋。
此即初釋。
此言彼者。
彼色等境。
謂五識身緣彼五境。
故言彼識。
彼識所依淨色名根。
引經意證根是淨色
或複彼者至如是廣說者。
第二釋彼言。
彼即彼根。
彼識所依名為眼等。
論言眼識等。
明知彼根非境
已說五根次說五境者。
此下第二釋五境結前問起
頌曰至觸十一為性者。
頌答印度造頌皆依聲明。
若先香後味即犯聲。
若先味後香即不犯聲。
今依本翻故味先香後又正理雲。
越次說者。
顯彼境識生無定故。
謂彼五識起時不定次第
論曰至不正為後者。
就長行中。
一解五境。
二明生識總别。
此下解五境。
文即為五所見名色。
就解色境中。
一出色體。
二辨四句就出色體中總有三說。
此即初解釋頌色二一顯。
二形顯色有四。
青黃赤白。
是本顯色餘光.影.明.闇.雲.煙.塵.霧八種顯色是此四色差别建立光是黃攝。
日初出時見赤色者餘物映故。
或光是赤攝。
或光是黃.赤色攝影.闇青色攝明通青.黃.赤.白色攝。
皆有明故雲.煙.塵.霧皆通青.黃.赤.白色攝問光等八色是四差别。
甯非是假。
解雲論其本色但是青.黃.赤.白四種。
于此四中随義差别立餘八名。
各有實體而非是假問雲.煙.塵.霧若顯色收。
如何四句之中是俱句攝一解雲.雲.煙.塵.霧是顯非形。
相狀顯彰名之為顯。
質礙粗着因觸可憶知。
長.短等說之為形。
雲.煙.塵.霧無此礙用。
故顯非形。
此即理證。
又諸論中。
形.顯二種說雲等四皆顯色攝。
若亦通形何故不說。
此即文證。
然諸論說雲等四種俱句攝者。
謂此四色實非長等。
似長等現。
意識緣彼勝解力故起長等解。
如不淨觀。
雖緣實色。
勝解力故作青瘀等解。
以此四色。
顯中稍粗生長等解。
故俱句攝。
影.光.明.闇。
在于空中自體疎散。
托質方現。
以微細故不同雲等第二解雲。
雲.煙.塵.霧通顯及形。
諸論皆說俱句攝故。
然諸論中說雲等四顯色攝者。
生顯智強故俱偏顯攝問若據生顯智強即顯攝者。
四句分别應初句收。
如何乃是俱句所攝。
解雲。
四句之中前兩單句。
雖據生智強說。
若于此聚有别新生形.顯色者。
立兩單句。
雲等四色雖顯強形。
無别新生顯.形俱故。
生智非過希奇。
所以非初句攝第三解雲。
雲.煙.塵.霧。
是顯色攝。
同第一解。
然說俱句者。
是餘師義第四解雲。
雲.煙.塵.霧。
通顯及形。
同第二解。
然說顯者是餘師義也
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者。
第二解色或二十。
此與前說開合為異。
亦無有妨
青黃赤白。
現見可知言長短者。
長.短極微各有别體。
相雜而住。
形長見短。
形短見長問若長.短等别有極微。
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六雲。
應知極微是最細色。
非長.短.方.圓等。
解雲。
婆沙據别一微。
是最細分更不可折。
非眼所見言非長等。
此論據見已去。
有實體類故。
成長等故。
故名長等。
若泛明長.短亦通假.實。
若二十種色中長.短相對。
以實對實。
若通約諸假聚相對辨長.短。
即以假對假。
故婆沙第九解諸有中。
第三師雲。
五相待有。
謂此彼岸長短事等又解。
可量已去名長。
不可量者名短。
世間形長說為短者。
于彼長中假說為短。
如于重中假說為輕問此短極微既有衆多。
如何說彼而不可量。
解雖有多體。
而不可量。
如輕極微雖有多體。
而不可秤。
短極微雖多。
而不可量。
若言眼見甯不可量。
顯亦眼見。
應當可量。
若言同聚應可量者。
香等同聚應亦可量。
此既雜住而不可量。
短與長雜亦不可量方謂界方圓謂團圓中凸名高中凹名下問長與高何别。
短與下何殊。
解雲。
長.短據四邊。
高.下據處中。
然世人言此物高.下。
于長.短中說高.下故又解。
長.短據橫。
高.下約豎。
世間言豎名長.短者。
于高.下中說長.短故龍氣名雲。
火氣名煙風吹細土。
名塵餘色如文自釋問像色二十種色中。
何色所收。
解雲。
顯攝非形。
夫是形色。
必依極礙能表有形。
鏡等中像。
觸不能了。
猶如影等。
故非是形。
言見形者。
似形非實。
如鏡中火似火非真。
于顯色中如其所應。
青.黃.赤.白四色所攝。
說像是顯非是形色。
廣如正理三十四說。
所以得知非餘顯者。
有光之處必無有影。
光中像現。
故像非影。
說像非影廣如正理像非餘顯雖未見文。
準影可知。
既光中像現。
表像非影。
準知光中像現。
表像非闇。
既光中像現。
像非影闇。
準知影中像現。
像非光明若言光中像現即是光攝。
影中像現即是影攝此亦非理。
日焰名光。
非日焰故。
障光明生名影。
非障起故雲.煙.塵.霧。
亦顯亦形。
理非像色。
像色非形故。
有說。
雲等是顯色者。
此非定證又在空中理非像故
有餘師說至第二十一者。
第三叙異說
謂妙高山四邊空中。
各一顯色。
名空一顯色。
故正理三十四雲。
空一顯色。
謂見空中蘇迷廬山所現純色問空一顯色以何為體。
解雲。
以空界色為體。
故正理論第一雲。
有說色有二十一種。
空一顯色第二十一。
是即空界色差别問若以空界色為體者。
何故識身論第十一雲。
空一顯色此即如彼青.黃.赤.白。
準彼論文。
即以青.黃.赤.白為體。
解雲。
彼論言如彼青.黃赤白者。
謂妙高山四邊空中。
各現一色。
名空界色。
如之言似。
此空一顯色。
似彼青.黃.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
如之言是。
此空一顯色。
即是彼青.黃.赤.白問準諸論文。
此空界色。
以影.光.明.闇為體。
如何乃說青.黃.赤.白。
解雲。
青.黃.赤.白有其二類。
若即質青等。
非空界色。
若妙高四邊離質青等。
亦是空界色又解。
此空界色雖以光.影.明.闇為體。
然彼光.影.明.闇。
若據正顯。
随其所應亦是青.黃.赤.白所攝。
故正理雲。
青等四種。
是正顯色。
雲等八種。
是此差别(已上論文)若言青等據本以說。
若言光等據末以論。
各據一義并不相違問空一顯色。
即是空界色。
空界色是光.影.明.闇。
未知。
空一顯色。
于影.光.明.闇中以何為體。
解雲。
若據一切空界色。
即以光.影.明.闇為體。
若據别相。
即四色不定。
此中言空一顯色是空界色者。
此空界色以明為體。
妙高山體四寶所成。
寶現空中。
即是明色。
故諸論說。
寶焰名明。
以此故知。
非光.影.闇。
日焰名光。
彼非日焰故非是光。
障光.明生。
于中餘色可見名影。
翻此為闇。
非由障生故非是影。
于中見色故非是闇。
由斯理證定知是明。
故此明色即是青.黃.赤.白差别。
若作此釋。
空一顯色。
餘師所說正義無違。
然别說者為顯差别
又解。
是不正義。
以别說故。
雖說空一顯色是空界色。
然别有體正理不破。
前解為勝若依法蘊足論第十卷。
二十種色外。
更說有空一顯色。
相雜紅.紫.碧.綠.皂.褐。
及餘所有眼根所見解雲。
空一顯色廣如前釋紅是赤攝。
紫。
碧青收。
或碧是青.白。
綠是黃色。
或是青.黃.皂.是青色。
褐色不定。
随其所應青.黃等攝。
此等諸色随其所應。
餘色相雜。
更立異名。
據本正色皆青等攝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者。
随難别解。
如文可知
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者。
此下明四句。
此即初句問影.光.明.闇。
自體虛疎。
無有形段。
觸非極礙。
唯生顯智。
理在不疑。
青.黃.赤.白。
必與形俱。
如何唯顯初句攝耶解雲。
理實無有離形青等。
而言青等有顯無形。
據生顯智偏強勝說。
如新染絹。
雖亦有形。
以顯新生。
生顯智強故初句攝。
此文應言青等一分。
以顯。
形力齊生智等者俱句攝故。
而不說者略而不論又解四洲空中所見顯色。
青.黃.赤.白唯顯無形或可。
天中青.黃.赤.白四種寶地。
如光明等有顯無形。
故初句攝。
若作此解。
形俱顯色及顯新生。
皆俱句攝若依識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
第一句中更加空一顯色。
此非正義以别說故或是正義。
空一顯色。
若據本色青等色攝。
若據末色明色所攝。
并如前解然别說者。
為顯差别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
第一句中唯說影.光.明.闇。
此師意說。
青.黃.赤.白無有離形。
俱句所攝非初句收。
此即意别又解。
此非正義。
諸論皆說青.黃.赤.白。
初句攝故又解。
是正義。
影.光.明.闇.決定無形。
是故别說。
青等不定。
若别新生即初句攝。
若形俱起即俱句收。
故不别說或可。
青等有離形者。
有附形者。
不定不說
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者。
此即第二句。
雖有形處必亦有顯。
言無顯者。
據生形智偏強勝說。
如新裁制絹白等物。
雖亦有顯。
形色新生生形智勝故。
第二句攝。
長等一分身表業性。
即是新生身表相顯。
此中偏說。
以實亦通新裁絹等又解。
長等一分。
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業性。
此即别指事若作此兩解。
無别新生顯.形俱者。
皆俱句攝又解。
即身表業名長等一分。
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偏說表。
不通餘形。
故婆沙一百二十二雲。
形可了知非顯者。
謂身表色。
若作此解。
顯.形俱色。
及新裁制者皆俱句攝。
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說。
不立第二句。
此非正義。
諸論皆說身表業色第二句故或于正義理亦無違。
不立第二句者。
以身表邊必有顯故。
俱句所攝。
以青等色有離形者故初句攝。
此即意别
或有色處至謂所餘色者。
此即第三句。
顯.形平等無别新生。
生智力齊皆俱句攝所餘色者。
即餘十二種色。
故婆沙雲。
或有顯。
形故可知。
謂餘十二種色。
謂長.短.方.圓.正.不正.高.下.雲.煙.塵.霧(已上論文)此第三句亦應言青等一分長等一分。
而不說者。
略而不論或可。
影顯或餘色言已表一分又解。
于此聚中有顯形者。
皆俱句攝。
若顯離形是第一句。
雖身表邊亦有顯色。
然别立為第二句者。
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别說之。
若依正理三十四。
有一說意。
第三句中十六種。
除影.光.明.闇。
此師意說。
無有離形青.黃.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攝。
非初句收。
雖身表處亦有顯色。
而别立為第二句者。
如前釋通。
此即意别又解。
此非正義。
諸論皆說青.黃.赤.白初句攝故或于正義亦不相違。
且據青等有形者說.以實。
青等一分亦初句攝若依雜心。
立壁畫等為第三句。
此非正義。
正理論意。
不許壁畫有别實形。
夫形色者。
觸憶長等。
觸畫不憶。
明非有形或是正義。
正理論說畫無形者。
據輕薄色觸不憶形。
雜心言有據重色說。
觸可憶形。
各據一義理并無違
有餘師說至有長等故者。
叙異說。
唯光.明色其體清妙。
以散空中無形狀故。
唯生顯智。
現見世間青.黃.赤.白.影.闇色處。
其相稍粗形狀可了。
有長等故。
此非正義。
諸論皆說影.闇色等初句攝故。
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說。
空界色為第四句。
此非正義。
諸論皆說顯色攝故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說.意.香.味.觸.及無表色為第四句。
故彼論雲。
或有色聚俱非可知如香.味等及無表聚。
正理論意約六境說。
然不說聲以非恒故或等中攝。
此于正義亦不相違若依識身十一意。
說五根.四境.及無表色為第四句。
故彼論雲。
無顯無形者。
謂若諸色無顯無形識身論意據十一種色四句分别。
此于正義亦不相違
如何一事具有顯形者。
外難。
外難。
不解意謂。
一色具有顯。
形二體。
便一極微有二分過。
故為征問。
如何一極微事。
具有顯.形二體說為俱句此難前師或難後師或通難二
由于此中至非有境義者。
通難。
由于此色聚中顯.形二種俱可知故。
此俱句中言有顯.形者。
是有形.顯二智義。
由生顯形二智。
表有顯.形二色。
非。
言一體亦顯.亦形。
故言非有境義此述毗婆沙師解
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者。
論主難破毗婆沙師若彼聚中能生二智。
即謂彼聚有顯有形。
身表業色既必顯俱。
亦應有顯智。
不應唯形無顯句攝
已說色處當說聲處者。
結前生後
聲有八種至差别成八者。
此下别解。
所聞名聲
差别有八。
一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可意聲。
二有執受大種為因有情名不可意聲。
三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可意聲。
四有執受大種為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無執受大種為因聲亦有四種。
準此應釋故婆沙十三雲。
聲處有八種。
謂執受大種為因聲。
非執受大種因聲。
此各有二。
謂有情名聲。
非有情名聲。
此複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故成八種問無執受中。
如何得有有情名聲答如入阿毗達磨論第一雲。
聲有二種。
謂有執受。
及無執受。
大種為因有差别故随自體者名有執受。
是有覺受義。
與此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為因。
謂手.語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為因。
謂風.林.河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為四。
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
餘聲名非有情名聲。
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
餘聲名非有情名聲此複可意及不可意差别成八彼論既說後無執受聲中。
化語聲是有情名聲明知無執受中得有有情名聲問化語有名。
為成就不解雲。
成就。
故此論第五卷雲。
又名身等。
有情數攝。
能說者成。
非所顯義問化語有名。
為是業不。
解雲。
是業。
故婆沙一百二十二雲。
問諸化語是業不。
有作是說。
彼是語業。
由心發故有餘師說。
彼非語業但名語聲。
以所化身無執受故。
婆沙雖無評文。
且以前師為正。
不言有餘師故
問化語是業。
為成就不解雲。
成就。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雲。
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
亦色界系所造色。
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
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以此準知。
成就化語。
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就。
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
撿尋婆沙上下論文但言成就化語。
無有不成化語之文。
若言化語通成.不成。
婆沙應言若即質化語成就。
若離質化語不成就。
彼論既無此說。
故知定成化語問如箫笛等。
亦是無執受大種因聲。
同化語聲。
為有名不。
及是業不。
複成就不解雲。
無名。
故此論雲。
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此非語業故無有名。
有歌曲等似名。
非真。
如鏡中火似真火。
而非真火亦非是業。
故婆沙一百二十二雲。
問箫笛等聲。
是語業不。
答.彼非語業但是語聲。
由風氣等所引發故(已上論文)既非有名亦非是業。
故不成就問如化四境。
非名非業。
如何說成。
解雲。
由心力能親發化故。
可說成就。
箫笛等聲即不如是。
故不成就又解。
化語無有實名。
論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
似有情名。
非實有情名。
如鏡中火似真火。
而非真火既非實名。
亦非成就
化語非業婆沙解。
化語是業.非業。
既無評家。
且以後師為正又此論業品亦同婆沙後師。
故業品雲。
散依等流性。
有受。
異大生解表大種同散無表。
用執受大種造。
化語既不用執受大種造。
明知非業化語雖非是業。
而得名語由心力能親發起故。
可言成就箫.笛等聲雖名為語。
非親發起。
故不成就。
若作前解。
釋後證言同散無表者。
據非化語業。
若據化語業。
即用無執受大種為因上來雖解化語真似兩說。
于無執受皆具四聲又解。
由門異故成八種聲。
謂有執受。
無執受因聲。
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
各有可意。
不可意。
總成八種問執受.不執受因聲。
與有情非有情名聲。
相對何别解雲。
應作四句。
有是執受因聲非有情名聲。
謂手等聲有是有情名聲非執受因聲謂化語聲有是執受因聲亦是有情名聲。
謂語表業聲有非執受因聲亦非有情名聲。
謂風林等聲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可意不可意聲相對何别解雲。
應作四句。
有是執受因聲非可意聲。
謂内發惡聲有是可意聲非執受因聲。
謂外發好聲有是執受因聲亦是可意聲。
謂内出好聲有非執受因聲亦非可意聲。
謂外發惡聲問有情非有情名聲。
與可意不可意聲何别解雲。
應作四句。
有是有情名聲非可意聲。
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名聲。
謂外出好聲。
而無有名有是有情名聲亦是可意聲。
謂語出好聲有非有情名聲亦非可意聲。
謂外出惡聲。
而無有名若依婆沙十三。
有一師更說。
有有情數。
非有情數大種因聲故故彼論雲。
有作是說。
執受大種因聲。
非執受大種因聲。
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有情數大種因聲。
非有情數大種因聲。
亦各有可意.不可意别。
故成八種正理八聲亦同此說問此論執受.不執受因聲。
與婆沙有情數。
非有情數因聲。
何别解雲。
但是執受因聲定是有情數因聲有是有情數因聲非是執受因聲。
謂化語聲但是非有情數因聲。
定是非執受因聲。
有是非執受因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
謂化語聲問此論有情名。
非有情名聲。
與婆沙有情數。
非有情數因聲。
何别解雲。
但是有情名聲。
定是有情數因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
而非是有情名聲。
謂手等聲但是非有情數因聲。
定是非有情名聲。
有是非有情名聲。
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手等聲問此論可意。
不可意聲。
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
何别
解雲。
應作四句。
有是有情數因聲非可意聲。
謂語出惡聲有是可意聲非有情數因聲。
謂外非情出好聲有是有情數因聲亦是可意聲。
謂語出好聲有非有情數因聲亦非可意聲。
謂外非情出惡聲
執受大種至非有情名者。
此即别釋。
如文可知
問此論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者。
何故正理第一雲。
此語表業複有二種。
謂依名起。
及不待名起依名起者複有二種。
一者有記。
二者無記不待名者二種亦然
準彼論文。
有語表業非與名合。
如何乃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解雲。
但言有情名聲是語表業。
非言一切語表業。
皆是有情名。
如有語表無名合者。
即是非有情名聲。
依名起者謂有诠表。
不待名起者謂嗔笑等聲。
故不相違又問語皆業不。
解雲。
口内者是語亦業。
出口者是語非業故正理六十解發語風中雲。
此居口内名語亦業。
流出外時但名為語又以此文亦可證有離質聲也
有說有聲至合所生聲者。
此叙雜心論師義。
許内.外兩具四大。
合生一聲。
名因俱聲
如不許一至聲亦應爾者。
論主破。
如色中不許一顯色。
極微。
二四大造。
聲中亦應不許一聲.二四大造。
若二四大同造一聲。
同得一果。
應二四大展轉相望為俱有因。
成過失故。
理非二大同得一果為俱有因複有别過。
此聲為情非情。
若言是情。
有外大造。
若言非情有内大造有解。
據緣說俱。
然聲各别。
此解不然。
若作斯解破即不成準破故知彼計俱聲
已說聲處至苦淡别故者。
此别明味所嘗名味。
如文可知
已說味處至及平等香者。
此别解香所齅名香。
婆沙十三亦說四香。
與此論同。
于四香中。
好.惡二類攝香總盡。
于二類中有等。
不等正理解等.不等香有兩解。
第一師雲。
增益損減依身别故(解雲。
等謂平等。
香力均平增益依身。
不等謂太強成損。
太弱無益。
損減依身于好惡香中有增損者名等不等餘者即是無益無損)第二解雲。
有說微弱.增盛異故(解雲。
微劣是等。
增盛名不等)正理解本論三香亦有兩解。
第一解雲若能長養諸根大種名好香。
與此相違名惡香。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
入阿毗達磨亦同此解(解雲從是惡香。
但能長養諸根大種亦名好香。
縱是好香。
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亦名惡香。
此師意說但能長養名好香。
但能損減名惡香。
無長養損減者名平等香)第二解雲。
或諸福業增上所生名為好香。
若諸罪業增上所生名為惡香。
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
此師約勝.劣.處中以解又五事論雲諸悅意者說名好香。
不悅意者說名惡香。
順舍受處者名平等香解雲。
約情說故名好.惡等香。
論體無記。
此與正理第二解義亦無違問四香.三香各有兩解。
如何相攝
解雲正理四香中第一解與三香中第一解相攝。
增益義當長養。
損減義當非長養。
無益無損義當平等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等香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三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
以于好.惡二香中。
增益者名等香。
損減者名不等香。
餘不能增益.損減者名好香.惡香。
此即義當平等香又解。
三香中好香。
攝四香中等香全。
好.惡香各少分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全好。
惡.香各少分三香中平等香。
攝四香中好.惡二香少分。
以四香中好.惡二香攝香總盡。
于中離出等.不等香故。
三香中等香。
攝四香中好.惡香各少分正理四香中第二解。
與三香中第二解相攝增盛義當罪福業生。
體既增盛故知業感微劣義當唯大種生。
體既微劣故知非親業感。
唯大種生以此微劣.增盛二香攝好.惡。
盡。
故說三香攝四香盡又解。
三香中。
若福業增上所生名好香。
即攝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
三香中。
若罪業增上所生名惡香。
即攝四香中惡香全.不等香中少分。
三香中。
若四大勢力所生香名平等香。
即攝四香中等香。
以當微劣故。
所以四香中别說不等香者。
于好.惡香中。
有增盛者别立。
如沈.麝等。
是好香中不等香。
如蔥.韭等。
是惡香中不等香故三香中好.惡二香。
各攝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已說香處至同修勇進樂者。
此下别解觸所觸名觸。
即十一種雖根對境實不相觸。
無間生時。
根是識依假說能觸。
觸非識依不說彼觸能觸身根。
但名所觸。
觸與身根極相鄰近故得觸名。
香.味二種雖亦至根。
非如彼境故不名觸問一切四大。
皆發身識不答異說不同。
故婆沙一百二十七雲。
問緣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
有說不發。
如五色根。
不可觸故。
不發身識。
所依大種理亦應然問若爾何故。
說為身識所識。
答依法性說身識所識。
未來世中身識境故。
然無現在發身識義有說。
除身根所依大種。
皆能發身識。
以身根所依極鄰近。
故不能發身識。
然他身識所緣境故。
亦得名為身識所識(雖有兩解然無評文)滑等四種顯别有體。
不同經部故各言性冷.饑.渴三。
是心所中欲之異名。
非正目觸言觸是欲。
從果标名。
故不言性法蘊第十亦同此論。
然婆沙十三。
七所造觸皆有性字。
言性者據體性說。
一切諸法皆有性故。
不言性者顯從果立名。
或略不說若依經部。
觸中。
但有四大種無别所造觸問澀.滑.輕.重.各相對立。
何故對冷不說燸耶解雲煗即火大故不别立。
難雲冷即水大應不别立。
解雲。
水是濕性不應名冷問七所造觸。
何大偏增相望有異。
答如婆沙一百二十七雲。
不由大種偏增故。
滑乃至渴。
但由大種性類差别。
有生滑果。
乃至。
有生渴果
有餘師言。
水.火增故滑。
地.風增故澀。
火.風增故輕。
地.水增故重。
水.風增故冷。
風增故饑。
謂風增故擊動食消。
引饑觸生.便發食欲。
火增故渴。
謂火增故煎迫飲消。
引渴觸生便發飲欲(然無評家。
正理同後師)問悶.力.劣等。
何觸所收。
答正理第一雲。
悶不離滑。
力即澀.重。
劣在輕.耎。
輕性中攝。
如是其餘所觸種類。
随其所應十一中攝(已上論文)四大指同下解釋滑等四如文可知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