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說
或可。
影顯或長養聲雖于一處而有間絕若據一身諸支節中。
輪環不絕。
說非異熟。
其理稍隐。
故不說之。
若等流聲有全間斷。
說非異熟。
于理稍顯偏約此明此師意說。
長養大種造長養聲。
等流四大造等流聲。
故許說有第四.第五傳聲非異熟。
故非異熟大造故不許有第三傳也。
故正理述第二師解雲。
有餘師說。
聲非異熟。
如何異熟大種所造。
故應許聲屬第四傳.第五傳故非異熟。
謂從業生異熟大種。
從此傳生長養大種此複傳生等流大種。
長養大種發長養聲。
等流大種發等流聲又解此師别為一解。
婆沙一百一十八。
亦有第三.第五傳同此論。
又婆沙一百二十七雲。
問諸有情類所發聲。
當言何處大種所造。
有說。
喉邊大種所造。
有說。
心邊大種所造。
有說。
臍邊大種所造。
評曰。
總說。
此聲一切身支大種所造。
若别說者。
輕小語聲。
應言喉邊大種所造。
叱吒哮吼号叫等聲。
應言遍身大種所造。
現見。
此等舉身為掉動故
若爾身受至便違正理者。
此論雖有兩說論主意存後師。
破初師雲。
若說此聲從業所生大種生起。
屬第三傳故非異熟者。
身識相應受從業所生大種生故。
謂業為第一傳。
異熟大種為第二傳。
由此大種生身受為第三傳。
身受。
同聲俱第三傳。
應非異熟。
若受。
如聲非異熟者。
便違正理。
以宗說受通異熟故正理救雲。
此難不然。
非諸身受皆因大種。
及因業生大種所發。
亦非一切皆是異熟然諸身受。
亦因非業所生大種及非大種而得生故。
謂身受起。
要假身.觸.身識等緣。
由此亦緣外大種起。
非要待業所感大生。
于理無違。
故通異熟正理救意雲。
謂身受生非皆因大種。
亦假非大種身.觸.身識等緣。
設有因大種者。
又非但因業生大種。
謂亦因非業等流.長養大種生。
設因業生大種者。
又體非唯是異熟。
亦通善.惡等。
由此三義不定故通異熟。
意救第三傳若作俱舍師破雲。
汝若言身受從大種.非大種生故。
通異熟。
聲唯大種生。
不通異熟者。
色亦唯從大種生。
應不通異熟汝若言身受從異熟.長養.等流大種生。
通異熟者。
汝亦許聲從此三生。
應通異熟汝若言身受異熟大種生者。
亦非一切皆是異熟。
有通善.惡者。
我亦非言一切身受。
從異熟大種生者。
皆是異熟。
亦通善.惡。
今此中破。
且據身受是異熟者。
從業所生大種生者為難。
汝若言聲屬第三傳非異熟者。
此第三傳非為定證。
為如異熟身受。
屬第三傳故。
聲是異熟。
為如善.惡身受。
屬第三傳故。
聲非異熟。
我以不定出汝過失。
言身受不定故通異熟。
豈不徒言。
竟不救難。
故聲非屬第三傳也。
初師既破。
後師還立又正理論救第三傳雲。
豈不如從無記大種發善.惡聲。
從有執受發無執受。
從身境界發耳境界。
如是若從異熟大種發非異熟。
有何相違若作俱舍師破。
大種造色理實無定。
此異熟大種所發之聲。
既非異熟。
為是何等。
若是長養。
理應用彼長養大造。
若是等流。
理應用彼等流大造。
有何所以異熟大造
八無礙者至非所長養者。
釋第三.第四句前後均等名等。
流類相似名流。
或果續因名流諸異熟生雖亦從同類起。
為顯别相廢總論别但名異熟。
異熟不攝方名等流。
據用長養亦通無色。
此約體說故無長養
餘謂餘四至有等流性者。
此釋餘三可知
實唯法者至獨名有實者此釋實唯法以此準。
實唯是無為
意法意識至名為法界者。
此釋第六句意.法.意識有一刹那。
謂初無漏苦法忍品。
非等流故名一刹那。
此說究竟不從同類因生者名一刹那餘有為法無非等流苦忍俱心名意界.意識界。
望後名意。
望前名意識餘俱起法。
即相應等名為法界初苦忍言顯取現忍。
故正理雲.此說正現行亦非等流者。
問何故但取現忍非取未來。
解雲。
現行苦忍非是等流其義決定。
未來苦忍雖在凡位非是等流。
若至聖位住不生者。
即是現忍等流果故非是刹那。
其義不決問如上忍現行。
未來下忍住不生法。
非等流攝應是刹那。
如何但取現忍。
解雲。
苦忍名一刹那。
由具二義。
一者現行。
二者非等流。
如不生下忍。
雖非等流而阙現行。
如苦法智等。
雖有現行阙非等流。
如不生上忍。
二義并阙。
餘随所應準此通釋若依正理。
五類有兩解。
一解同此論。
又一解雲。
複有餘師。
此中異說。
謂一切法皆有實事有實相故除無為法皆一刹那。
速謝滅故除初無漏心.及助伴餘有為法。
皆是等流十色少分是所長養十七少分是異熟生由此眼等五内色根。
各有二種。
謂所長養。
及異熟生。
雖有餘三。
而無别性。
義雜亂故所以不說。
餘皆準此聲界有二五識亦然意.意識三色等亦爾法界有四除所長養
如是已說至獨俱得非等者。
此下第十五得.成就等門獨得。
謂兩單句。
俱得。
謂第三句。
非謂第四句。
等謂等取成就等。
此中總明得.成就。
舍.不成。
如婆沙具說。
恐繁不述。
總複言等問得與成就何别。
舍與不成何别。
解雲各别不同。
若法今時創至生相爾時名得。
若流至現方名成就。
得時不名成就。
成就時不名得故正理十二雲。
豈不盡智于成佛時亦不名得。
況滅盡定。
以諸菩薩住金剛喻三摩地時名得盡智。
得體生時名為得故正理既雲得體生時名得。
故知。
法至生相名得。
流至現在方名成就設有文言法至生相名成就者。
于此得中立成就名設有文言法至現在名得。
于成就中立得名故若法先時相續恒起。
今忽遇緣不至生相。
現在猶成爾時名舍。
至第二念。
現成法謝方名不成舍時未名不成。
不成時不名為舍
如苦法忍至生相。
爾時名得聖性不名成就。
若流至現.名成就聖法不名得如世第一法在現在時名舍異生性。
不名不成就。
若落謝過去方名不成就不名舍
若正得聖性時.即舍異生性。
此即得.舍同時。
若成就聖法時。
即不成就異生性。
此即成.不成同時如是餘法準此應思又應将成就時名得。
将不成就時名舍。
故正理五十六雲。
夫言得.舍。
據将說故。
又婆沙一百五十五雲。
謂諸異生位。
乃至增上忍位。
于無漏根非舍非得。
非滅非起。
住世第一法時。
于無漏根非舍而得。
非滅而起。
若諸聖者住苦法智忍。
乃至道法智時。
于無漏根非舍而得。
亦滅亦起。
道類智忍時。
于無漏根亦舍亦得。
亦滅亦起婆沙.正理更有多文不能具述問若得。
成就不同時者。
何故婆沙一百六十二。
雲得唯在初。
成就通初.後。
解雲。
此據成就中自辨初.後。
非據得初。
以得之時未成就故
有古德言。
成通新.舊。
得據新論不成通新.舊。
舍據新論。
得時即名成就。
舍時即名不成者此解謬矣
論曰至謂除前相者。
此明得也謂生欲界胎.卵.濕生漸得眼根。
簡異頓得。
色根無記非成過.未。
起時名得。
識通三性。
亦有前.後得。
識先成故今不名得。
雖有生盲.及漸舍眼等。
欲界沒還生欲界等。
名得眼.不得識。
若從二定已上生欲界等中有初心。
即名得識.不得眼。
若無色沒生欲界等即眼.識俱得。
以生欲界等不定故。
約漸得眼說又解。
略而不論非皆舉盡又解。
漸得眼言亦攝此等及從無色沒生上三定時中有初心。
必得眼根名得眼。
識未起故不名得第二句。
生二定等眼識現起。
識現起故名得。
現之言正。
起之言生。
識在生相名為現起。
爾時名得。
眼先成故不名得及從二定等沒生下欲.初定時中有初心。
必得識故名得識。
從彼沒。
顯正住死有。
中有至生相時名生下地。
爾時名得也。
眼先成故不名得
第三.第四句可知應知。
生上三地起下眼識。
唯是無記故婆沙七十三雲。
此中眼識依自地眼緣下地色。
容有二種謂除染污。
緣自地色容有三種。
若依上地眼唯無覆無記。
善.染污眼識唯生自地容現在前。
由此必定系屬生故問生上三定起下三識。
是何無記解雲。
泛借起者。
是威儀無記異熟生心非起異地。
工巧上界無。
泛借下識複非通果。
故知威儀問生上三定起下眼.耳二通。
是何無記。
解雲雜心論主達摩多羅造對法藏論中說。
天眼。
耳通。
是威儀無記。
工巧唯欲不通上界。
異熟非異地起。
變化唯意。
既非餘三。
明知二通定威儀此解不然。
違理.教故。
如下論雲。
色界威儀心。
二十心中從五心生。
謂自界五除通果心能生七心。
謂自界四除加行通果。
欲界二染污。
無色界一染污若言二通。
威儀心者。
應生加行善心。
如變化心由定引起。
與定相生不與餘心相生。
二通亦爾。
既由定引起還應與定相生不生餘心若說威儀能生于定。
此即不然。
違論文故。
威儀定不能生加行若言生上三定起下二通。
非入于定。
随其所應入上三定生得等心亦此不然生上起下。
設許此解。
如生欲界三乘無學起上二通。
從何心出。
既無煩惱不能出染。
身生下地非能起上生得善心。
不起異地生得善心。
正理有文。
如下當引。
亦不能起異地聞慧。
此慧由彼生得導引。
既不能起生得善心。
故聞慧心亦不能起。
不起異地聞慧善心。
婆沙有文。
亦如下引。
假設得起。
聞慧亦不能生。
以威儀心不能生加行善心故。
修慧既是加行。
威儀理亦不生。
異熟生心非起異地。
變化唯與定心相生。
又上威儀不能生欲善及無覆。
如廣心說。
由斯征責。
故知。
彼執天眼.耳通是威儀心。
理亦不成立又西方德光論師。
集真論中說。
眼.耳二通。
是自性無記非四無記此亦不然。
諸論廣心唯說二十心。
若言更有自性無記。
應說有二十一心。
故亦非理。
今依正解。
眼.耳二通四無記中通果無記。
應知。
通果名寬。
變化等狹。
如非得名寬。
異生性等狹。
既說二是通果攝。
與定相生。
即無妨矣問二通若是通果心攝。
同化心者。
諸論皆說二通變化三世成就。
生上三定成下化心。
未知。
二通為成下不。
若說成下。
即不應言生上三定眼識現起方言得識。
若不成下。
與彼化心同是通果同是無記。
何故成下化心不成二通。
解雲。
生上三定成下二通。
是通果故。
如成化心。
論不說成據泛借說又解。
生上三定不成下二通。
通果有二。
一在意識。
其力強盛生上成下。
如變化心。
二在五識。
其力稍劣不能成下。
若系屬自地。
依自地發者。
即有三世得。
如善習自地威儀。
工巧有三世得諸論說二通。
三世得者。
據初定二通說。
若生上三定起下異地二通。
唯有法俱。
如泛借下三識。
及威儀心非是善習。
唯法俱得。
此論言不成下據此以說問若生上地不成就下異地二通者。
身在欲界離欲界染。
應亦無有成上異地二通。
然論說五通曾修離染得。
既有離染得。
明知亦有能成異地。
何故生上不成下。
生下得成上。
解雲。
生下成上易故。
成生上成下難故。
不成又解。
生上三定。
下地二通或成.不成。
若串習者即成。
若不串習者不成。
以不定故不說成也
等謂若有至謂除前相者。
此明成就四句第一句。
生上三定。
顯定成眼眼識不起。
顯不成識第二句。
謂生欲界。
顯定成識未得.已失。
顯不成眼第三句。
謂生欲界。
顯定成識得眼不失。
複顯成眼
生梵世者。
顯眼.及識必定成就生上三定。
顯定成眼。
正見色言。
複顯成識既言正見色時。
明知法現名成
如是眼界至總複言等者。
此下類釋若以眼對色。
得有二句。
若得色必得眼。
以中有蘊必具根故。
有得眼不得色。
謂生欲界漸得眼根成就亦有二句。
若成就眼必成就色。
有成就色不成就眼。
謂生欲界未得眼根及得已失若将識對色得有四句。
有得識不得色。
謂生上三定眼識現在前。
及上三定沒生欲界.及梵世時。
有得色不得識。
謂無色沒生上三定俱得。
謂無色沒生欲界.及梵世時俱不得。
謂除前相
成就有二句。
若成就識定成就色。
有成就色不成就識。
謂生上三定眼識不起。
故言得成就等如理應思于六.三中且辨初三相望得成。
後五種三。
得與成就。
并互相望。
及舍.不成等。
皆應思擇。
廣如婆沙。
不能繁述。
是故頌複言等
如是已說至外謂此餘者。
此下第十六内外門泛明内外略有三種。
故婆沙一百四十八雲。
然内外法差别有三。
一相續内外謂在自身名内。
在他身及非情數名為外。
二處内外。
謂心.心所所依名内。
所緣名外。
三情.非情内外。
謂有情數法名内。
非情數法名外今此論中約處内外。
心名為我。
是我依根即名為内。
故言十二。
外謂此餘色等六境。
非我依故。
雖諸根.識亦通所緣。
約處以明。
所依常定但名為内。
不據為境名為外也
我體既無内外何有者。
問
我執依止至故說名外者。
答我執。
謂我見依止。
謂心。
心與我見相應故。
名我執依止。
心是我依假名為我。
餘心雖非我見相應。
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又解。
心是我執所緣故名我執依止。
雖諸有漏皆我見緣。
以心是勝多執為我。
餘無漏心雖我不緣。
是彼心類故亦得我名又解。
我執有二。
一者迷執。
謂即我見。
但緣有漏。
二者取執。
謂一切心。
于境自在執取前境皆名我執。
二執所緣雖通諸法。
心強勝故偏名依止。
故于此心假說為我。
此解依止遍通諸心。
可無妨矣複引經證。
前經調我。
後經伏心。
故知于心假說為我眼等十二為此假我所依。
親近故說名内。
色等六境。
為此假我所緣疎遠故說名外。
雖諸心所。
依彼心王同一生等。
不名内者。
異類相望非所依故不名為親。
所依與心。
異類相望皆為所依。
故名親近可名為内又正理第六解心為我雲。
恒于自内境自在行故若作俱舍師破。
不異我前第三解也
若爾六識至非心依故者。
難若爾。
現.未六識。
未至過去意位。
非心依故應不名内
至意位時至無改易故者。
通六識至過去意位時。
不失六識界。
現.未未至過去意位。
亦非越意相若異此者下。
反難外人顯違宗過。
又若未.現六識無意界相。
過去意界亦應不立。
此宗說相三世無改
已說内外至作不作自業者。
此下第十七明同分.彼同分法界。
定被意識緣恒名同分。
餘十七通二。
作自業名同分。
不作自業名彼同分
論曰至恒名同分者。
此釋法同分。
将解法同分先明境同分相
夫言境同分者。
若境與識定為所緣。
定為所緣是不共義。
六境各為自識所緣名定所緣問法境一識緣。
可說名為定。
五境二識緣。
如何望自定。
解雲。
境定有二。
或境于心定。
如法對意。
或心于境定。
如五識對境。
若法對意。
即定是所緣。
若五境對五識。
即與定為所緣。
于彼境上皆有定義。
對其定處以辨同分。
識于所緣境中。
過.現已.正生。
未來當生法。
生法簡不生法。
此所緣境說名同分。
此即總明境同分相問論其六境根亦能取。
何故此文言識非根。
解雲。
意根過去。
不能取境。
五根現在。
或取.不取。
以不定故略而不說又解。
言識可以攝根。
識取境時根亦取。
故言識可以影根。
無邊意識。
是無我觀緣一切法。
于法界中。
無一法界不于其中。
已生正生當生無邊意識。
由定生故恒名同分由諸聖者下。
别顯無我觀。
可知問法界意識緣。
即名同分。
餘十七界亦為意識緣。
何非同分。
解雲。
夫十八界名同分.彼同分者。
六根.六識據能取境名同分。
但能取境皆名同分。
不約為境名同分故。
雖意識緣而非同分。
若外六境約為境名同分。
雖約為境辨同分。
然據定說。
六境二定如先已說。
法界名定。
體即是定。
唯為意識緣不通餘五。
意識緣定時即名同分。
若五境名定。
與定為所緣故名為定。
五各自緣不緣餘法故名為定。
所以。
五識緣時方名同分。
意識非定。
雖緣五境不名同分或可。
于六境中。
法境正與意識為所緣所以。
望意名同分。
五境正與五識為所緣。
所以。
望五名同分。
雖亦兼意緣。
以非正故非同分又解。
六境中。
法定五不定。
忠雜亂故約定說。
于六根.六識。
五定一不定。
不多雜亂。
故約用說又解。
分别法門意存差别。
若但意緣即名同分。
無有一法而非同分即無差别故。
或約用以明。
或約定以說。
或約正以辨。
故婆沙七十一雲。
問餘十七界亦是意識所了别境。
應皆是同分便無彼同分。
如何說有彼同分耶。
答。
餘十七界不依意識界。
立為同分.及彼同分。
但依各别根境相對。
為眼對色。
色對眼。
乃至身對觸。
觸對身問若爾意界.及意識界。
唯應對法界立同分.彼同分。
是即緣餘十七界者。
應非同分。
答理應如是。
然以意界。
及意識界。
通能了别一切法故。
依自作用立為同分。
如眼等根有見等用。
必不立為彼同分故。
餘二者謂至名彼同分者。
此下釋餘十七。
總标略釋
此中眼界至應說自用者。
此下别釋十七界。
此即釋十一界。
就中。
一正釋。
二辨差别。
此即正釋六根各别對彼六境名為自境又解。
五根若取自境名自境。
意根通取一切皆名自境問過.未曾.當用皆說名同分。
過.未曾.當覺皆應名執受。
解雲。
有執受義異體相有。
要假相依方成有義。
故唯現在。
同分據有作用。
用非離體。
故約曾.當皆名同分又解.分是類義。
可以遍收同類。
執受非類。
所以唯局現在問意能生識可名同分。
無學後意既不生識。
應非同分。
解雲。
得同分名有二。
一生識。
二取境。
無學後意雖不生識。
能取境故名為同分迦濕彌邏。
迦雲惡。
濕彌羅雲名。
舊雲罽賓訛也然舊俱舍雲是西方師翻者謬也西方諸師。
即是迦濕彌羅國西健馱邏國。
彼亦多有說一切有部師彼于不生開為二者此解不然若于不生有根無識。
生中亦有。
何獨不生。
生既不開。
不生如何别立。
此即違理。
又婆沙雲。
舊此國師說有五種。
西方諸師說有四種。
今此國師說有四種。
西方諸師說有五種。
造婆沙時既取四種為正。
明知說五非理。
此即文證如眼既然。
乃至身界應知亦爾意界已.正.當生皆同分。
故彼同分唯不生法。
過.現生意起必緣境。
故皆同分。
過.現.當生眼等五根。
有不假緣生故有彼同分。
非同意界餘文可知
應知同分至應知亦爾者。
此下辨差别根是不共。
一人之眼。
必無多人同用此眼而得見色。
故根不共五境容有多人受用。
故名為共。
由不共故一起用時名為同分。
所餘一切不起用者望此眼亦同分。
彼同分亦爾
由色共故。
于此色等起見等者名同分。
不見等者名彼同分
聲可如色至不應如色說者。
難香.味.觸三。
一取非餘。
應如眼等。
不應如色
雖有是理至故如色說者。
答色.聲二境有多有情同共見.聞。
故名為共。
香.味.觸三。
雖于一人根正合時餘不能取。
若在未來根未合時。
于一及餘。
皆有可生鼻等識義。
容有共取。
眼等不然。
故如色說又解。
猶如兩人鼻.舌.身三。
根各相着。
同嗅中間香。
同嘗中間味。
同覺中間觸。
故名為共。
根即不爾。
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