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征正理雲。
何故自體不與自體相應。
彼應解言。
無第二尋故。
若作斯解何異我釋。
若謂。
我言自體.自體不相應者。
顯尋自體非自相應。
即難雲。
雖此尋不與此尋相應可與餘尋相應。
彼應答言。
無第二尋故。
若作斯解還同我釋
伺在欲界至應名何等者。
問于法界尋.及中間伺.餘相應.不相應法。
随其所應三品所收。
如前可知。
伺在欲界.初靜慮中。
三品不收應名何等
此應名曰至謂即是伺者。
答此應名曰無伺唯尋。
第四句攝。
無第二伺故名無伺。
但尋相應故言有尋。
由此攝法盡故。
言有尋伺地有四品法。
如文可知。
順地作法故。
俱句在初。
一單第二。
俱非第三。
一單第四。
地中無别無伺唯尋。
故此單句第四。
所以頌文但說前三。
不言第四者。
顯宗雲。
然法少故頌中不說
餘十色界至不相應故者。
五根.五境尋.伺俱無
若五識身至無分别耶者。
此即第二釋妨問起若五識身有尋.伺。
尋體即是自性分别。
如何經說無分别耶
頌曰至意諸念為體者。
答。
上兩句正答言無分别。
無二分别。
下兩句出二分别體
論曰至三随念分别者自性是尋尋求動踴。
如魚躍水。
體即分别名自性分别。
若能計度青.黃等别。
男.女等差别。
名計度分别随念曾更。
或随境念。
名随念分别
由五識身至名為無足者。
三分别中。
五識有一。
無二。
從多分說名無分别。
喻況可知。
自性分别五識必有。
雖有慧.念而非分别。
故正理第四雲。
五識雖與慧.念相應。
擇.記用微。
故唯取意。
又婆沙四十二雲。
欲界五識身唯有一種。
自性分别。
雖亦有念而非随念分别。
不能憶念故。
雖亦有慧而非推度分别。
不能推度故(準婆沙文随所更事名為随念計度。
推度名異義同)自性分别至自當辨釋者。
指同後解六識相應諸尋。
皆是自性分别問若體唯尋。
何故婆沙四十二雲。
自性分别謂尋.伺。
解雲。
此論從強說故唯說尋。
婆沙強.弱并說故通尋.伺或略而不說或舉初顯後或論意不同
餘二分别至諸念為體者。
問尋性分别。
此事可然。
于餘心所何故念.慧名為分别。
非餘心所。
解雲。
餘心所法非似順尋。
唯二似順。
故不說餘。
故正理雲。
夫分别者。
推求行相故說尋為自性分别。
簡擇.明記行似順尋。
故分别名亦通慧.念問餘心所法與尋相應。
應似順尋。
何非似順。
解雲。
若據相應同性義邊。
皆似順尋若據似尋順尋分别義邊。
即非似順故不說餘
散謂非定至計度分别者。
所以計度散非定者。
婆沙四十二解定中慧非計度分别雲。
雖亦有慧。
而非推度分别。
若推度時便出定故又正理雲。
定中不能計度境故。
非定中者。
能于所緣。
如此如是計度而轉。
故于此中簡定取散問慧順彼尋。
尋通定.散。
慧亦應通。
何故計度唯散非定。
解雲。
散慧計度。
又順尋強。
定慧定伏。
順尋非強問依定發慧。
定應順慧。
如何伏慧令不順尋。
解雲。
簡擇谛等實定順慧若似順尋邊定即制伏問定中尋起定不能伏。
如何能伏似順尋慧耶。
解雲。
尋是自性分别。
有體即名分别。
慧似順他起勢力易除
若定若散至随念分别者。
念通定.散。
意識相應。
故正理雲。
明記所緣用均等故問念.慧二種俱行似尋。
如何彼定伏慧非念。
解雲。
念于定中似順尋強慧。
定制不得問若爾念于定強。
應不通散。
解雲。
夫念作用多順于慧。
散慧用勝名為分别。
故念順彼名為分别。
故四念住雖慧為體。
立念住名。
以相順故
如是已說至無執受餘二者。
此下第七有緣無緣門。
第八執受.不執受門.結問頌答于法界中一分有所緣。
故言半也
論曰至有所緣等者。
緣謂攀緣。
心.心所法名能緣。
境是所緣。
有彼所緣名有所緣。
如人有子。
心.心所法其性羸劣執境方起。
猶如羸人非杖不行十八界中至皆無執受者。
正理論雲。
頌中及言具含二義。
一顯總集。
謂八及聲。
總無執受。
二顯異門。
謂餘師說。
不離根聲亦有執受
所餘九界至名無執受者。
眼等五根住現在世。
有彼心.心所法執受名有執受。
去.來不爾名無執受問現在五根。
若入無心或起意識。
即無識執受。
或五識間起非識依者。
亦無執受.如何說現在五根執受。
解雲。
現在五根。
識不依時亦名執受。
執受類故問去.來五根。
亦執受類應名執受。
解雲。
現在五根容有發識名有執受。
去.來五根無容發識。
名無執受又解。
現在五根。
識不起時非是執受。
而言執受據識起時。
以執受義作用顯故。
如定.道大種雖不離身亦現在。
名無執受。
五根亦爾。
又品類足說。
表業非執受。
此亦現在不離身故若作前解通彼文言。
定.道大種。
入定雖有。
出定即無。
名無執受。
此論說表屬身執受。
論意各别或可。
品類據表暫起猶如客寄。
名無執受。
此論業品據多時起得與根合。
名有執受
色香味.觸至而無執受者色.香.味.觸住現在世。
簡異去.來不離五根。
簡異離根。
名有執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及在過.未。
名無執受。
如現身内除與根合發.毛.爪.齒。
餘非根合發.毛.爪.齒.并大便等。
及外非情色.香.味.觸。
雖在現在而無執受
問此論若說血無執受。
何故婆沙一百三十八雲。
問于此身中三十六種諸不淨物。
幾有執受.幾無執受。
答發.毛.爪.齒。
根有執受。
餘無執受。
皮.膽.腦.血。
生有執受.朽無執受。
骨.肉.筋.脈.心.肺.脾.腎.肝.腸.胃.膜.脂.髓.腦.胲.生.熟二藏。
皆有執受。
膏.膿.痰.飲.洟.唾.淚.汗.屎.尿.塵垢。
皆無執受準婆沙文血通二種。
何故此論言無執受解雲。
此論據朽言無執受。
婆沙亦約生說。
故通二種
有執受者此言何義者。
問
心心所法至名無執受者。
答心心所法共所執持。
攝為五根為所依處。
攝扶根四境為依處。
色等四境若不離根。
雖非所依可得言依。
而是心等之所親附依與所依。
俱名依處名有執受。
心.心所法與彼依處。
損.益展轉更相随故。
謂心.心所法起憂.苦損。
依處亦損起喜.樂益。
依處亦益。
依處若得好食等益。
心等亦益。
得惡食等損。
心等亦損。
由斯九界名有執受即諸世間。
于五色根.扶根四境。
相雜住中說有覺觸此九衆緣所觸對時能覺苦.樂等故。
與此相違名無執受正理論雲毗婆沙說。
若諸色法逼迫斷壞便能生苦。
與此相違即能生樂。
是己身攝名有執受。
有餘師說。
若諸有情執為自體。
一切處時方便防護茅.灰.火.刺.霜.雹等緣。
是已身攝名有執受
如是已說至俱非二種者。
此下第九大種所造門。
第十積集.非積集門可知
尊者覺天至唯大種性者。
叙計。
可知。
又正理第五雲。
譬喻論師作如是說。
諸所造色非異大種彼說不然至理定不然者。
論主破。
非堅.濕等眼等所取。
故知堅等非色.聲等。
非色.聲等身根所覺。
故知。
色等非堅.濕等
又契經說至皆非大種者。
教證。
可知
若爾何故至乃至廣說者。
覺天。
引經為難若眼等根非大種者。
何故經言雲何名内地界。
謂于眼肉團中。
若内各别堅性堅類。
乃至廣說。
彼經于眼說堅性等。
故知。
眼根即是堅等。
彼經即眼名為肉團。
肉團是總。
堅等是别。
别依于總。
故言于中為簡非情故言若内。
諸有情異名為各别。
或大小不同名為各别。
簡濕性等名為堅性堅.中非一名為堅類。
或此堅性是餘堅類名為堅類。
乃至廣說濕.煗.動性
彼說不離至無相違過者論主通經以實眼根别類造色。
肉團即是扶根四境。
其性各别。
世間不了實眼根體。
于肉團上立以眼名。
此眼肉團。
總說一切不離眼根大種所造。
故彼經說不離眼根肉團聚中。
有彼所依堅等體性。
非言實眼即是堅等
入胎經中至差别義成者。
論主又别通經唯說六界為士夫者。
為顯此六初受生時。
體用強勝。
能成士夫根本事故。
以四大是造色所依。
空是動所依。
心是心所所依。
所依勝故别說非唯爾所。
廣如瑜伽五十六說。
經雖說六觸。
然更有餘心所法。
經雖說六界。
何妨有餘所造色。
若言說六界即無餘造色。
經亦說六觸。
應無餘心所。
亦不應執心所即心。
經言想等依止心故。
豈心自體還依自耶。
又經亦說有貪心等。
言觸處者。
觸之所依故名觸處。
即眼等六根。
故婆沙七十四雲。
複次眼等六處。
作觸所依義名六觸處(已上論文)此中引意。
取能依觸非所依處
如是已說至非極微故者。
可知
如是已說至能燒所稱诤者。
此下第十一能斫.所斫門.十二能燒.所燒門。
十三能稱.所稱門。
結問頌答
論曰至能斫所斫者。
若依婆沙一百四十三雲。
有作是說是四處能斫四處所斫。
有餘師說.堅性是能斫。
四處是所斫。
然無評家。
此論同前師又解。
說四能斫據不相離說堅能斫。
克體以論。
各據一義理并無違。
雖複堅性俱遍能所。
據事用勝說為能斫。
事用劣者說為所斫
何法名斫者問豈不有為刹那自滅非能所斫
薪等色聚至如珠寶光者。
答理實有為刹那自滅。
非能所斫。
但先薪等色聚極相逼續生。
斧等異緣分隔薪等。
令各續起令别義邊。
此法名斫。
非令法滅。
故不相違。
支分離身。
根非有故。
根非所斫。
以淨妙法故亦非能斫問地獄碎身。
或斷蛇等。
令成多分。
分各别行。
是即支分離身有根。
解雲。
地獄現相見成多分。
理實.諸分皆有身根。
斷蛇等身有餘勢動。
故婆沙十九雲。
有餘師說。
諸地獄中。
雖解支節為百千分。
而諸分内皆有身根。
諸分中間有連續故。
如碎杜中.及藕根莖。
亦如破苽蔕不相離。
若相離者身根即無。
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現見。
斷諸蟲身為多分已猶行動者。
風勢所轉非有身根問有斷蛇等各别生者。
此雲何釋。
解雲是餘有情依托生故
如能斫所斫至所稱唯重者。
身等色根亦非二事。
謂非能燒.所燒。
能稱.所稱。
以淨妙故。
燒身盡時根亦盡者。
由彼扶根四境無故根亦随無。
非能燒根聲界。
六義總非。
不相續故能燒.所稱。
有二诤論。
前約世俗不相離說故言四界。
後約勝義克體以論唯火能燒。
所稱唯重。
各據一義理亦無違。
雖複性火俱遍能所。
據事用勝說為能燒。
若用劣者說為所燒
如是已說至刹那唯後三者。
此下第十四五類門。
就中一總釋五類。
二别顯頌能。
言釋五類者。
一異熟生除聲界餘十七界少分二所長養。
泛明長養有二。
一長養用勝。
通十八界。
二長養體增五根.五境小分。
此中據長養體說三等流。
泛明等流有二。
一從同類.遍行因生者名等流。
據此義邊十五界全後三小分。
二非異熟.長養所攝。
然從同類.遍行因生者。
名等流據此義邊。
除五色根餘十三界小分。
雖異熟.長養亦有等流。
為辨異門廢總論别。
此中據第二等流說四刹那。
泛明刹那有二一刹那滅故。
故名刹那。
十七界全.一界小分。
二不從同類.遍行因生。
非等流故名刹那。
謂初無漏意.法.意識小分。
此中據第二刹那說五實事。
泛明實事有二。
一有實體故名為實。
十八界全。
二體堅實故名為實。
唯是無為法界小分。
此中據第二實說應知。
五類攝十八界體各不同互不相攝。
于五類中後四不攝名異熟就後四中後三不攝名長養。
就後三中後二不攝名等流。
就後二後一不攝名刹那。
餘名實。
此即順釋又解。
于五類中前四不攝名實。
就前四中前三不攝名刹那。
就前三中前二不攝名等流。
就前二中前一不攝名長養。
餘名異熟。
此即逆解于五類中且依一相有為.無為義次前後。
故說刹那第四.實事第五。
若依文次第。
順.逆兩釋解亦無有妨又解。
于五類中非餘四攝名異熟。
如是乃至非餘四攝名刹那。
此即展轉相望非互相攝言顯頌能者以十八界對攝五類。
謂内五色根。
有異熟.長養。
不言有等流。
故知非等流。
實唯法界。
不通餘十七刹那唯後三。
不通餘十五義準。
此三。
五内非有聲無異熟生。
既不言無長養.等流。
義準知有。
上即影取長養。
下即影取等流。
無實刹那。
如前說十八界中既言八無礙明知即是七心.法界此八有等流。
亦有異熟。
既不言長養。
明知非有。
五識無實.刹那。
意界.意識界無實。
皆如前說餘謂前說十四界餘。
即色.香.味.觸。
此四各三。
謂異熟.長養.等流.非實.刹那亦如前說。
實唯法界。
唯言不通餘十七界。
法界前在八無礙中。
已得二類。
今又加實足前為三。
後三即是意.法.意識。
刹那唯在此後三中。
唯言顯刹那不通餘十五。
法界至此又加一種。
足前為四意.及意識。
前無礙中各得二種。
今又加一足前成三
論曰至無别性故者。
眼等五界有異熟。
有長養。
此眼等五同類因生亦是等流。
今顯異門。
廢總論别。
離異熟.長養外無别性故。
所以不說
異熟因所生至昔所造業者。
釋異熟生總有四解第一解言。
異熟者異在因。
熟在果或異在果。
熟在因或異通因.果熟在果或在因或熟通因.果。
異在因或在果或異熟。
在因或異.熟。
在果或異.熟。
通因.及果若言即異名熟。
持業釋若言異之熟。
依主釋。
故名異熟或異熟言。
此且總說。
未别屬當言異熟因者若言異熟即因。
持業釋。
若言異熟之因。
依主釋異熟因所生果。
名異熟生。
亦是依主釋。
略去因所二字。
如言牛車略所駕二字第二解昔所造業至得果時。
起與果用與前異故名異。
是能熟故名熟。
即異名熟故名異熟。
持業釋果從彼生名異熟生。
依主釋。
異熟屬因生即屬果第三解。
因是善.惡。
果是無記。
彼所得果與因别類名異。
而是所熟名熟。
即異是熟故名異熟。
即異熟是生名異熟生。
持業釋。
異熟.生并屬果第四解。
果是異熟如前解。
因非異熟言因異熟此于因上假立果名。
因從果得名。
是有财釋。
有異熟故名為異熟。
果從彼生名異熟生。
依主釋泛舉得名不同。
亦有于果立因名。
如契經雲。
今六觸處果。
應知即是昔造業因。
觸所依處名六觸處。
即眼等六根此中意取所依六處。
不取能依六觸
飲食資助至防援内城者。
釋所長養長小令大。
養瘦令肥。
諸有礙法極微所成名所長養。
一飲食。
二資助。
謂塗油等。
三睡眠。
四等持謂定。
此四勝緣是能長養。
由緣所益眼等體增。
眼等增時名所長養有雜心師說。
持戒.梵行亦能長養。
論主破言。
此唯無損。
非别有益所長養體。
異熟色劣。
無異熟生離所長養。
故恒長養護持。
長養色勝。
有離異熟生。
如無眼.耳修得眼.耳。
故婆沙雲。
無異熟生眼離長養眼。
如人重人。
如垆重垆。
長養防護異熟亦爾。
然有長養眼離異熟生眼。
如從無眼得天眼者問長養通非情不。
解雲.不通難如谷麥等。
雖無飲食.睡眠.等持所益。
而有糞等資助所益。
如何長養不通非情。
解雲。
若泛言長養亦通非情。
糞.水等緣能長養故。
此中言長養者。
唯是有情勝緣所益。
外法非情非勝緣益不名長養
聲有等流至随欲轉故者。
聲有二類。
無異熟生。
夫異熟色任運而起。
聲随欲生故非異熟
若爾不應至梵音聲相者。
引論難若聲非異熟論不應說遠離粗惡語故。
感得三十二大士相中梵音聲相
有說聲屬至緣擊發聲者。
答有兩說。
此即初師有說。
聲屬第三傳故。
雖遠展轉由彼業生。
不能親感。
而非異熟。
謂業為第一傳從業生大種為第二傳。
從大種發聲為第三傳。
理亦應有第四.第五傳。
而不說者。
從異熟大種生聲。
尚非異熟。
從長養等流生聲。
理在不疑故不别說又解應立量。
即聲非異熟。
屬第三傳故。
如善惡身受問若聲從業.大種生故。
此四大種即是異熟。
為是何等異熟大種生此聲耶。
解雲。
先有異熟大種獨住。
若相擊時即便生聲。
不相擊時但有大種問若爾。
應有現在大種無所造色。
解雲。
許亦無失。
故正理二十。
解大種望所造色非俱有因中雲。
謂有成就諸所造色非四大種。
或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解雲。
謂聖生無色。
成下無漏戒不成能造大。
及在欲.色成過.未定共戒不成能造大。
在欲第二念已去成過.現戒。
非成過去能造大。
若有初受别解脫戒。
初念有等流四大。
懸造未來當生無表。
彼大種現在成就。
所造無表仍住未來。
無前得故仍未成就。
如是等類。
是謂成就大種非所造色準彼論文。
故知。
亦有成能造大非所造色問若爾。
即與婆沙相違。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雲。
若成就現在大種。
彼現在所造色耶。
答如是。
設成就現在所造色。
彼現在大種耶。
答如是。
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
亦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婆沙既雲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
明知。
現在大種皆有所造色果無獨住大。
解雲。
論意各别無勞會釋。
或可亦不相違。
婆沙從多分說。
若不爾者。
如受戒時初念懸造未來世戒。
豈得成彼未來戒耶問等流大種。
懸造當戒。
可有現在獨住大種。
異熟大種非是懸造。
應無現在獨住大種。
解雲。
雖義不同。
大種類故。
等流既容現在獨住。
異熟容有。
何理能遮。
又解現在無有異熟大種。
無所造色。
前引婆沙極分明故。
既言以非現在大種無果故。
故知。
無有現大獨住。
既言以非現在所造色無因故。
故知。
無有現所造色獨住。
應知後念無表望現大種。
雖無生因。
有依因故問若爾即與正理相違。
彼論既言。
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
明知。
亦有能造大種無所造色。
解雲。
正理論主述異師義。
撿尋婆沙上下論文。
全無此說。
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此即論意各别。
無勞會釋或可。
亦不相違。
如受戒時初念大種造初念戒。
即此大種。
複能懸造未來身中一期無表。
理實成此初念大種。
亦成現在所造無表。
且望未來懸造戒說故。
正理言有成就能造大種非所造色。
若作此解。
與彼正理亦不相違問若言此聲無先獨住異熟大造。
是何大種。
若謂此大種聲有即有。
聲無即無。
應異熟色斷已更續。
有違宗過。
若謂即以造身根等異熟大造。
一四大種造二有對色。
還有違宗。
若謂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為緣。
擊發生聲。
據緣義邊說大第二。
次後聲起說聲第三。
以實此聲随其所應。
長養.等流大種所造。
若作此解。
雖無有失。
何異第四.第五傳家。
既非用彼異熟大造。
何須别說第三傳耶解雲。
異熟大種雖非親能造彼聲界。
據緣生邊。
說聲第三亦無有失
有說聲屬至此乃生聲者。
此即第二師答有說聲屬第五傳故。
雖遠展轉由彼業。
生。
疎非親感。
而非異熟。
謂業為第一傳。
從業所感造身根等異熟大種為第二傳。
從此異熟邊複有造身根等長養大種為第三傳。
從此長養色複起等流大種為第四傳。
從此等流方乃生聲為第五傳理亦應許有第四傳。
而不說者。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