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共用一根或一類香.味.觸能發多識故名為共。
根即不爾。
無一類根兩人共用發識。
根各别故問如正理第六雲。
聲如色說是共境故。
香.味.觸三如内界說非共境故。
然諸世間依假名想。
有言我等同嗅此香。
同嘗此味。
同覺此觸。
雜心意同正理說。
香.味.觸第一義如眼說。
俗數如色說。
此論豈不與彼相違。
解雲此論約外香.味.觸未取之時在未來世。
容有多人共受用義。
故如色說。
雜心.正理。
據正取時餘不能取。
說非共境故如内界。
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又解。
論意各别。
雜心.正理。
唯取身中内香.味.觸不能取外。
外但為緣引發于内。
此論意說。
不但取内香.味.觸亦能取外。
故婆沙七十一亦有兩說雲。
或有欲令唯嗅嘗覺各自身中諸香.味.觸。
複有欲令亦嗅嘗覺他.及非情諸香.味.觸。
若依前義應作是說。
香.味.觸界。
依世俗理如色界說。
依勝義理。
如眼界說。
若依後義。
應作是說。
香.味.觸界若已受用。
及受用時。
依世俗理如色界說。
依勝義理如眼界說。
若未受用依勝義理亦可得言如色界說。
是故諸論皆作是說。
如色界聲.香.味.觸界亦爾。
以香.味.觸可共得故(已上論文)雜心.正理。
同婆沙前師。
此論同婆沙後師。
若依前解。
雜心.正理亦同婆沙後師。
婆沙雖有兩說然無評家。
且以後師為正。
以攝法盡故。
若外香.味.觸非三根取。
應法處收。
既法處中無香等三。
明知後師為正
眼等六識至如意界說者。
此釋六識。
準意可知
雲何同分彼同分義者。
問二種義
根境識三至名彼同分者。
答根.境.識三各起作用。
互相随順更相交涉。
故名為分。
同有此交涉分故名同分或複。
分者是已作用。
故前說言。
若作自業名為同分。
根.境.識三。
同有此已作用分。
故名同分或複。
分者。
是所生觸果。
根.境.識同有此果分。
故名同分與上相違名彼同分。
如不見色眼名非同分。
見色眼名同分。
由非同分不見色眼。
與彼見色眼同分。
種類分同。
名彼同分言種類分同者。
正理解雲。
雲何與彼種類分同。
謂此與彼同見等相。
同處同界。
互為因故。
互相屬故。
互相引故。
種類分同解雲。
無用與彼有用種類分同。
能見義同。
同是眼處。
眼界互為同類因。
互為等流果。
相屬互相引起。
如是種類名分。
有用無用同有此分即以無用與彼有用同有此分名彼同分
已說同分至色定非見斷者。
此下第十八三斷門。
上兩句界分别。
下兩句遮異計
論曰至皆非所斷者。
釋上兩句斷謂斷縛證得離系。
顯宗第四雲。
一自性斷。
二所緣斷。
若法是結。
及一果等。
對治生時于彼得斷。
名自性斷。
由彼斷故。
于所緣事便得離系。
不必于中得不成就名所緣斷解雲。
自性.所緣。
俱約離縛名斷。
等者等取得。
準彼論文。
惑等上四相.及得。
不成義邊亦名自性斷。
若緣縛斷。
據緣彼惑。
究竟盡時方名為斷。
不必不成。
廣如正理言十五界唯修斷者。
若五根.香.味.觸不染污性。
又是色法緣縛斷故。
色.聲二界修所斷心親發起故。
又是色法緣縛斷故。
若五識界善.無記者。
是不染污緣縛斷故。
是染污者。
迷事起故皆唯修斷。
無見斷相不通見斷。
皆非無漏不通非斷後三通三者。
見斷随眠.及相應法。
迷理起故。
四相.與得。
是彼見惑親發起故。
皆見所斷。
無修斷相不通修。
非無漏故不通非斷又解。
八十八惑。
迷理起故是見所斷。
惑相應法望惑是親。
相應縛故相應因故。
故随惑斷。
四相望惑雖非相應。
同部縛故俱有因故。
亦随惑斷。
得望彼惑雖非相應.俱有。
同部縛故。
惑有即有惑無即無。
雖是緣縛望惑亦親。
故随惑斷。
非是迷事等故非通修斷。
是斷法故不通非斷。
諸餘有漏若無色善.無覆無記。
是不染污緣縛斷故。
若諸煩惱.及彼相應。
迷事起故。
四相.及得是彼修惑親發起故。
若善.染無表是修斷心親發起故。
又是色法緣縛斷故。
皆修所斷。
無見斷相不通見斷。
非無漏故不通非斷。
一切無漏非縛系故皆非所斷
豈不更有至極相違故者。
此下釋後半頌
經部等難。
異生性等得聖不起。
與聖相違理應見斷
雖爾此法至定非見斷者答略開三章顯非見斷。
一不染污法。
顯宗雲。
言不染者。
謂有漏善.無覆無記。
二非六生。
謂五識等。
從五根生名非六生。
雖亦從意且據别依。
三色顯宗雲。
色謂有漏染.不染色又作一解。
一切不染法。
一切非六生法。
一切色法。
無漏之法。
理亦定非見所斷故或可。
顯宗且據斷法。
無漏非斷理在不疑。
故不别說。
應知。
此中諸不染法定非見斷。
此中偏說。
不言是染皆悉見斷。
于其染中。
若見惑相應等是見斷。
餘是修斷。
以不定故不說。
非六生定非見斷。
此中偏說。
不言是六生者皆悉見斷。
于六生中。
若見惑相應等見斷。
餘有漏修斷。
若無漏非斷以不定故不說。
色定非見斷此中偏說。
不言非色皆是見斷。
于非色中。
若見惑相應等見斷。
餘有漏修斷。
若無漏非斷。
以不定故不說
其異生性至親發起故者。
别釋其異生性。
是不染污無記性攝。
緣縛斷故。
已離欲者猶成就故。
明知非染污。
斷善根者猶成就故。
明知非善。
既非是染。
明非見斷。
雖非見斷由先舍故不名異生返難經部等雲。
此異生性。
若見所斷。
苦法忍位既成彼性。
應是異生。
爾時若成。
即有一人名凡.聖過。
成聖法故名聖。
成凡性故名凡。
與理相違。
故非見斷釋非六生及色可知前不染.非六生.及此色。
定非見斷。
所以者何。
此之三種。
一非迷谛理。
二非是見惑親發起故或不染.非六生非迷谛理。
色非見惑親發起。
故非見斷又解。
前非六.及此色。
定非見斷。
五識非迷谛理。
色非見惑親發起故。
不染非見斷前已别解故問修斷染色。
九品修惑各别親發。
既親别發。
此色應随彼惑别斷。
解雲。
此染污色。
修惑親發是修所斷。
緣縛斷故。
故九品惑除方名為斷。
非别斷也。
若修惑上得.及四相。
自性斷故。
非例此色。
如前釋。
應知。
惑等法上。
得.及四相。
若自性斷.所緣斷。
是自性斷攝。
若相應縛.所緣縛。
是所緣縛攝。
若依顯宗第四。
釋此三法雲。
且不染法。
及諸色法。
非見斷者。
緣彼煩惱。
究竟斷時方名斷故又雲。
非六生法非見斷者。
緣色等境外門轉故
如是已說至被障諸色故者。
此下第十九是見.非見門。
就中。
一正明。
二傍論。
此即正明。
初兩句出見體。
下六句釋妨遮計尊者世友眼見。
尊者法救眼識見。
尊者妙音眼識相應慧見。
譬喻者眼識同時心.心所法和合見問如婆沙.五事.雜心等論。
皆破識.慧.和合。
此頌何故但破識耶解雲随作論者意樂破故又解亦兼破慧。
頌言五識俱生慧非見。
已知破慧但不破和合。
或可。
以和合計分同經部。
論主意明故不别破又解具破三種。
不見障色言從強破識。
慧.及和合準破。
應知。
故雜心雲。
同分眼見色非彼眼識見。
非慧。
非和合。
不見障色故又解此論從強破識。
具破三種廣如諸論。
故五事論第一雲。
問誰能見色。
為眼根見。
為眼識見。
為與眼識相應慧見。
為心.心所和合見耶。
如何所疑。
一切有疑過。
若眼根見。
餘識行時甯不見色。
何不俱取一切境耶。
若眼識見。
識但以了别為相。
非見為相豈能見色。
若與眼識相應慧見。
應許耳識相應慧聞。
彼既非聞。
此雲何見。
若心心所和合能見。
諸心.心所和合不定。
謂善眼識與二十二心所相應。
不善眼識與二十一心所相應。
有覆無記眼識與十八種心所相應。
無覆無記眼識與十二種心所相應既不決定。
雲何和合。
答眼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
譬如眼識了别色用依眼方有。
又如受等領納等用必依于心。
此亦應爾。
由斯理趣。
餘識了時眼識既空不能見色。
亦無俱取一切境失。
以一相續中無二心轉故。
問何故六所依.所緣。
而一相續中無六識俱轉。
答等無間緣唯有一故。
複有餘義。
若眼識見誰複能識。
若慧見者誰複能知。
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法一一業用不同。
于中定無和合見義。
又應一體有二作用。
謂許能見.及領納等。
複有餘義。
若識見者識無對故。
則應能見被障諸色。
慧及和合應知亦然。
是故眼根獨名能見
論曰至餘皆非見者。
十八界中眼全是見。
法界一分八種是見。
餘十六界全。
及法界少分。
皆非是見。
應知此中見有二種。
一者觀照名見。
所謂眼根。
雖慧亦名觀照。
此中且以眼名觀照問眼對色時如何名見。
若言舒光至境。
燈.日亦應名見。
若言影現。
水鏡應亦名見。
若言體清妙故。
耳等四根應亦名見解雲眼見色時。
不舒光至境不同燈日。
亦非影現不同水鏡。
雖五色根體皆清淨起用各别。
謂眼見色。
耳聞聲。
鼻嗅香。
舌嘗味。
身覺觸。
眼對色非如鉗之取物。
但起觀照色用。
故獨名見不同耳等。
二者推度名見。
于其慧中唯此八種。
餘十六界全.法界少分不能觀照。
又無推度。
皆非是見
何等為八者。
問
謂身見等至明昧不同者。
答世間諸見。
謂有染.無染。
或染.無染名世間學.無學名諸見夜分有雲喻有染。
五見有漏故如夜。
是煩惱故如雲
夜分無雲喻無染。
正見有漏故如夜。
非煩惱故如無雲晝分有雲喻有學。
正見無漏故如晝。
有煩惱故如雲晝分無雲喻無學。
正見無漏故如晝。
無煩惱故如無雲。
餘文可知
何故世間正見唯意識相應者。
問
以五識至是故非見者。
答。
可知問五識無計度分别可名無分别。
如定中有漏正見。
及學.無學正見。
既無計度分别。
雲何名見。
以計度分别唯散慧故解雲定慧雖非計度分别。
而能審慮決度故名見。
準
此所餘至非見應知者。
此例釋也。
十八界中眼全是見觀照色故。
法界八種是見。
推度性故。
就彼慧中五識俱慧總非是見。
非決度故。
準此所餘染慧。
所餘無染慧。
及諸餘法。
非見所餘染慧。
謂意地貪.嗔.慢.疑.忿等十惑相應慧。
為二鈍惑之所損覆。
一貪等随一。
二彼相應無明。
不共無明相應慧。
雖複唯為一惑損覆。
其過尤重過二煩惱。
染悔俱慧。
雖複唯有相應無明其力稍劣。
惡作共損故并非見。
雖彼五見亦有相應無明。
其力微劣不能損慧。
唯一故不同貪等。
無力故不同獨頭。
故名見所餘無染慧。
謂意地異熟生等四無記慧。
其性中庸。
勢力羸劣而非猛利。
如不成善。
不成染污。
故不成見。
盡.無生慧以息求故亦不名見及諸餘法。
即十六界全。
法界少分。
既無觀照。
又無推度。
故皆非見或可。
此文别簡法界。
于法界中準此前義所餘染慧。
及諸餘法界非見。
應知乘前解慧有此文故
若爾眼根至雲何名見者。
識見家難。
即是法救。
大衆部等
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見者。
眼見家答
若眼見者至亦應名見者。
識見家難
非一切眼皆能現見者。
眼見家答
誰能現見者。
識見家征
謂同分眼至能見非餘者。
眼見家釋。
解頌第五句
若。
爾即應至見色非眼者。
識見家難
不爾眼識定非能見者總非識見家。
釋第六句
所以者何者。
識見家征
傳說不能至應見障色者。
眼見家為釋反征。
解第七.第八句。
識既不能觀被障色故非能見。
複反征識見家。
若識見者識無對故。
壁等不礙應見障色。
于被障色至如何當見者。
識見家答
眼識于彼至何緣不起者。
眼見家總征。
理定眼識于被障色何故不生。
此即總征。
許眼見者已下。
理定我宗許眼見者。
眼有對故不見障色。
識與依根一境轉故。
可言于被障色眼識不生。
汝許識見者。
于被障色何緣不起
眼豈如身至無見功能者。
識見家又難。
眼若境合。
可同身根不取障色。
眼根既能取非至境。
如何不能見被障色頗胝迦下。
引事難見障外色
若爾所執眼識雲何者。
眼見家反征
若于是處至故不能見者。
識見家答。
頗胝迦等。
光明無隔識見障色。
壁等。
光明有隔于被障色眼識不生
然經說眼至唯為見色者。
識見家通經引證。
經言眼見是見所依。
如意能識或就所依根說能依識業用。
如座言聲又如眼所識色亦就所依說能依識。
已上通經引例又如經說下。
複證眼識依眼門見。
此經意說。
門非是見。
依門識見。
若門即見。
豈容被經重說見言
若識能見至二用何異者。
眼見家難。
若識能見誰複了别。
見與了别二用何别
以即見色至亦能了别者。
識見家答。
如一慧體推求名見。
亦名簡擇。
識亦應然。
亦名能見亦能了别。
有慧非見故言少分慧。
如盡智等。
有識非見。
如耳識等。
故言少分識
有餘難言至誰是見用者。
有餘異執作是難言。
若眼能見眼是見者。
誰是見用。
彼計見.用各别。
由計不同故為斯難或是識見家異師難。
彼計眼是見者識是見用
此言非難至見亦應爾者。
眼見家答。
此言非難。
如共許識是能了别。
然無了者.了用不同。
即識名了。
見亦應爾即眼名見。
無别見者。
見用不同
有餘複言至亦說鐘能鳴者。
識見家異師複通前經。
引喻不同計亦無别。
或是别部故今重叙
若爾眼根至應名能識者。
眼見家難。
眼是見依說眼能見。
眼是識依說眼能識
無如是失至名能作晝者。
識見家答。
無如是失。
世間人同許。
眼根識生時說此眼是見。
由彼識生時。
說眼能見色不言眼識色又解世人同許。
眼識生時說眼是見。
由彼識生時。
說眼能見色不言識色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者。
此文應言同許眼根是見。
而言眼識者。
此舉能依顯所依事又解應言同許眼根是見。
而言眼識。
于所依因立能依果名又解世間同許眼識是見。
識體微細世不了知。
但言眼見。
言眼見時即是識見。
由彼識生時說眼能見色。
不言眼根能識色問若眼不名識色。
何故前文言。
又如經言眼所識色可愛可樂。
然實非此可愛樂色是眼所識。
準彼前文。
色是眼所識。
眼即是能識。
于所依根立能識号。
何故後文不言識色解雲前文約典說眼能識。
後文據俗眼非能識又解前約法救.大衆部等引經。
亦複異部别解。
故不同也識見家言。
何但我作斯解。
毗婆沙中亦作是說。
若眼所得說名所見。
明知眼名能見。
眼識所受同文故來。
此即證眼名能見不名能識又解眼識所受說名所見。
明知眼識名能見。
此即證識名見。
若眼所得同文故來又解。
若眼所得說名所見。
此即證眼名能見不名能識。
眼識所受說名所見。
此即證識名能見。
是故但說眼名能見不名能識。
唯識現前說能識色。
譬如說日名能作晝即日名晝。
非離日外别有其晝。
其識亦爾。
識現前時即名能識。
非離識外别有能識上來雖複眼見.識見兩家異诤。
看其文勢論主意朋識見
經部諸師至不應固求者。
上來诤見兩說不同。
今經部師。
傍觀德失俱破兩家。
經部諸師有作是說。
見用本無。
如何浪執。
或說眼見。
或說識見。
猶如共聚揸掣虛空。
眼.色等緣生于眼識。
此等于見誰為能.所。
諸法生時。
前因後果相引而起。
實無作用。
相續道中及緣成位。
遍計所執謂有作用能見聞等。
若言實有作用。
應同勝論業句義也問經部宗中無作用耶
解雲諸法但有功能實無作用世尊為順世情假說見.耳。
皆俗谛攝不應封着。
如世尊說。
方域言詞種種異說。
不應堅執。
世俗名想随情即立。
不應固求。
唯法因果勝義谛收
然迦濕彌羅至意能了者。
說一切有部結歸本宗
于見色時至為二眼見者。
此下第二傍論。
就中。
一兩眼見先後。
二六根.境離合。
三根.境量大少。
四六識依世攝。
五眼等得依名。
六識随根立名。
七依地同異别此下第一明兩眼見先後。
問起
此無定準至不同礙色者。
答。
如犢子部兩眼互見。
非俱時見。
處隔越故。
速疾轉故謂俱時見。
如婆沙十三破雲。
若一眼見非二眼者。
身諸分亦應不俱時覺觸。
如身根兩臂相去雖遠。
而得俱時覺觸生一身識。
兩眼亦爾。
相去雖遠。
何妨俱時見色生一眼識(已上論文)
若依此宗。
有時一眼見色。
或時二眼見色。
以見色分明故知兩眼同見頌中言或。
顯不定也
二眼俱時。
表異犢子又如兩眼同觀一月。
以手觸一名觸一眼。
不被觸者名開一眼。
此被觸眼便于現前見二月等。
以實觸眼與不觸眼。
同觀一月非見二月。
但被觸眼所引意識。
妄謂見二非觸眼見。
此證兩眼同見一月俱發一識。
若不爾者。
如閉一眼但觸一眼即不見彼二月等事。
故知同見一月。
以此明知。
非但兩眼互見。
亦有或時二眼俱見。
非所依别能依之識分成二分。
無色之法住無方故。
不同礙色。
根雖兩處依性一故。
眼設一百千尚生一識。
況唯有二。
若依經部中上座計。
大同犢子。
故正理第七雲。
由此亦遮上座所說。
彼作是言。
二眼于境前後起用見則分明。
或複一眼有閉壞時。
一眼雖開無相替代。
彼所生識唯依一門。
速疾轉故見不明了。
此說亦非。
所執二眼刹那展轉相替代時。
一眼常空不能見色。
恒唯一眼能見色故。
與一眼者見色。
明.昧差别應無。
故彼所言不能令喜廣如彼破
若此宗說至不至三相違者。
此下第二明六根境離合。
若據功能至境名為至。
六根皆名至。
若據體無間故名為至。
即三至。
三不至。
此中約第二以答三相違。
即鼻等三唯取至境。
違不至義故曰相違
論曰至如鼻根等者。
此宗眼.耳.意三取非至境。
鼻.舌.身三唯取至境。
若依勝論外道。
六根皆取至境。
彼計。
眼等五根如其次第。
以火.空.地.水.風為體。
眼以火為體。
故舒光至境。
或日光等至眼能取。
耳無光故聲來入耳故。
先見擊鐘後聞聲。
故彼計有離質聲。
餘三根同此論。
故成實論根塵離合品。
說外道意。
六根皆取至境即是勝論師義反難勝論師言。
汝宗若說眼.耳二根唯取至境。
則修定者。
應不修生天眼.天耳如鼻根等。
此比量雲。
天眼.天耳應不須修。
取至境故。
如鼻等。
若作順成比量。
天眼.天耳不取至境。
以修得故。
如他心通
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者。
外難。
若取不至。
何故不能普取一切不至諸色。
如何磁石至耳根亦爾者。
論主反難外人。
以眼能取不至境。
即令普取不至境。
磁石能吸不至鐵。
何不普吸不至鐵。
此即引事反難。
汝勝論師執眼能見至境。
亦同此難。
何不普見眼藥.籌等至眼諸色。
此即入彼宗難又如鼻等下。
引例反成。
如眼既然耳根亦爾問眼在闇中見闇色時。
為見逼眼者。
為見遠者。
若見逼者應取至境。
若取遠者應取所障解雲闇中不見色者。
不見所障瓶瓫等.及大遠色。
于次近者雖無光明有空故見。
眼之勢力強弱皆爾。
随其所應例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