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義(解雲彼論從強說心。
理實亦令心所)
作意謂能令心警覺者。
作動于意故名作意。
謂能令心警覺前境。
心如睡眠沉沒不行。
由作意力警覺取境。
理實亦能警覺心所。
從強說心。
故正理雲。
諸心.所法依心轉故。
但動于意餘動亦成。
又正理雲。
引心.心所。
令于所緣有所警覺說名作意。
此即世間說為留意。
雜心。
名憶。
又入阿毗達摩雲。
作意謂能令心警覺。
即是引心趣境為義。
亦是憶持曾受境等
勝解謂能于境印可者。
殊勝之解故名勝解。
謂能于境。
印可審定是事必爾非不如是問若爾者與疑相應如何有勝解解雲有耶.無耶前後二心皆能印可故有勝解。
又入阿毗達摩雲。
勝解謂能于境印可。
即是令心于所緣境無怯弱義(解雲從強令心。
亦令心所)正理十一雲。
勝解别有亦如經說。
心由勝解印可所緣。
謂心起時皆能印境(解雲從強說心。
謂心所法亦能印境)又正理更叙雜心等師解雲。
有餘師雲。
勝謂增勝。
解謂解脫。
此能令心于境無礙自在而轉。
如勝戒等(解雲令心于境自在為勝。
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為解脫。
如言勝戒.勝定.勝慧如說由觸故心屬于境。
由勝解故心離于境。
即斯義也。
雜心雲解脫者但得脫義阙于勝義譯家謬也)三摩地謂心一境性者。
等持力能令心王于一境轉。
若無等持。
心性掉動不能住境。
從強說心。
理實亦令諸心所法于一境轉。
故正理雲。
令心無亂取所緣境不流散因。
名三摩地言三摩地者。
此雲等持。
即平等持心.心所法。
令專一境有所成辨。
故婆沙一百四十一雲。
問何名等持。
答平等持心。
令專一境有所成辨。
故名等持
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者。
歎心.心所行相微細。
如文可知。
若依義次第。
一欲。
二作意。
三思。
四觸。
五受。
六想。
七勝解。
八慧。
九念。
十定。
所以頌文不依此說者。
顯一刹那同時并起。
或受等五顯染用勝。
慧等五顯淨用勝。
作用類說
如是已說至諸善心有者。
此下第二明大善地法。
就中。
一釋名。
二辨體。
此即釋名。
地義如前故今不解。
兩重依主準前大地法釋。
恒善心有故名為大
彼法如何者。
此下辨體。
頌前問起
頌曰至勤唯遍善心者。
上三句出體。
第四句釋大義。
今依此論。
一義廢立大善地法十。
謂唯遍善心。
大地法十雖遍善心。
而非唯善心。
餘心所法非唯善心。
亦非遍善心故。
皆不名大善地法
論曰至唯遍善心者。
釋第四句
此中信者至故名為信者。
信謂令心澄淨。
理亦能令心所淨。
從強說心。
由此信珠在心皆得澄淨。
故入阿毗達摩解信雲。
是能除遣心濁穢法。
如水清珠置于池内。
令濁穢水皆即澄淨。
如是信珠在心池内。
心諸濁穢皆即除遣(已上論文)有說此信于四谛.三寶.善惡業.異熟果中。
現前忍許故名為信。
又正理雲為欲所依。
能資勝解(解雲由信彼故希求彼境。
信許有境方能印可。
此明信因)
不放逸者修諸善法者。
謂能修諸善法名不放逸(即放逸相違)
離諸善法複何名修者。
問。
即諸善法說名為修。
離諸善法複何名修
謂此于善至名不放逸者。
答。
謂由有此不放逸故。
于諸善法專注為性。
餘部經言。
能守護心。
明知有體。
理實亦守心所。
從強說心
輕安者謂心堪任性者。
輕安謂能令心于善有所堪任。
故正理雲。
正作意轉。
身.心輕利安适之因。
心堪任性說名輕安。
又入阿毗達摩雲。
心堪任性說名輕安。
違害惛沈。
随順善法
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耶者。
經部難。
豈無經亦說有身輕安。
何故但說心輕安耶。
經部計身輕安是觸事輕安。
觸用風為體。
為輕安名通輕觸。
故以為難。
彼宗心輕安是心所。
身輕安是輕觸
雖非無說至應知亦爾者。
說一切有部通經。
經雖說有身輕安性。
此如身受。
受雖心所。
若五識相應名身受。
若意識相應名心受。
應知輕安亦爾。
雖是心所。
若五識相應名身輕安。
若意識相應名心輕安
如何可立此為覺支者。
經部複難。
若五識相應名身輕安。
即是有漏。
如何可立此為七覺支中。
此中難殺難絕
應知此中至身堪任性者。
上既難殺。
論主依經部宗複為好解。
應知此經中言身輕安者。
身堪任性。
輕安即是輕安風觸。
此觸在身。
于諸善法有所堪任。
諸師多解。
此文。
是說一切有部答者。
此解謬矣應善思之
複如何說此為覺支者。
說一切有部師難經部師。
此身輕安既是輕觸。
還是有漏。
複如何說此為覺支
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者。
經部通難。
此身輕安風雖是有漏。
能順覺支心輕安故。
名為覺支亦無有失。
如何順者。
由入定故。
身中即有輕安風起。
能引覺支心輕安故。
此即同時說名能引。
由斯相順故名覺支
于餘亦見有是說耶者。
說一切有部複征經部。
于餘經中。
亦見有是相順說耶
有如經說至得名無失者。
經部答言有如經已下引經出例。
喜是喜受。
順喜法即是與喜相應.俱有等法。
皆名喜覺支。
嗔謂嗔恚。
嗔因緣即是嗔相應.俱有等法。
皆名嗔恚蓋。
慧蘊克性但攝正見。
而攝思惟.及正勤者随順慧故。
亦攝思.勤故。
身輕觸能順覺支心輕安故。
得名覺支亦無有失。
正理救雲。
有作是言。
此中既說身輕安故。
非唯心所說名輕安。
此言非理。
受等亦應同此說故。
然五識身相應諸受。
說名身受。
有作是說。
設有輕安體非心所。
然此中說心所法故。
不應說彼。
以能随順覺支體故。
亦名覺支。
謂身輕安。
能引覺支心輕安故。
亦見餘處。
嗔.及嗔因名嗔恚蓋。
見.思惟.勤名為慧蘊。
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慧。
然順彼故亦得彼名。
此亦應爾解雲一有作是言下叙經部說總非。
以受例破。
見有身輕安即說輕安非心所。
既說有身受應有身受非心所。
然有五識相應名身受是心所。
亦應五識相應名身輕安是心所。
此有何失二有作是說下叙自異說縱破經部。
設許輕安非是心所。
此正辨心所法故不應說彼。
三以能随順下引例自釋。
身輕安雖是有漏。
五識相應為因。
能引無漏覺支心輕安故。
是即身輕安是因。
心輕安是果。
因從果目總名覺支。
雖立身輕安是心所不同經部。
引經釋順其文不别若作俱舍師救第一身受難雲。
輕安之名通非心所。
故身輕安得名輕觸。
受是領納唯局心所。
不得身受通非心所。
救第二縱破雲。
輕安之名通于二種。
或是心所。
或是輕觸。
為簡差别于心所中。
說亦何苦。
救第三身輕觸是覺支雲。
我說身輕安觸與入定心輕安。
同時能引能順。
望彼有力。
可得相從說名覺支。
汝說身輕安。
五識相應唯在散位。
引後定心輕安起時。
前後隔遠。
如何相順可立覺支。
如身欲界将入聖道。
先起五識。
次起生得。
次聞。
次思。
次修。
後方入聖。
起心輕安時分即遠。
如何相順。
故不可說為覺支也。
論主意朋經部。
所以此論文中。
絕救叙經部釋。
若依經部許有心輕安而無别體。
即思差别唯定心有。
于散即無。
五識相應理即非有。
若身輕安是輕安風觸。
若說一切有部宗輕安通六識。
五識相應唯有漏。
唯散位。
意識相應通漏.無漏。
通定.及散
心平等性至說名為舍者。
令心平等性從強說心亦令心所。
或心之平等性。
無警覺性。
如持秤縷。
掉舉相違。
說名為舍。
故入阿毗達摩論雲。
心平等性說名為舍。
舍背非理。
及向理故。
由此勢力。
令心于理.及于非理。
無向.無背。
平等而住。
如持秤縷。
又正理雲。
心平等性說名為舍。
掉舉相違。
如理所引。
令心不越是為舍義
如何可說至二相應起者。
難。
作意有警覺性。
舍無警覺性。
如何一心二相應起
豈不前說至難可了知者。
引前微細難了以答
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者。
複難。
世間諸物。
有雖難了由審推度而複可知。
此舍.作意最難了知。
謂有警覺.及無警覺。
二相違背而不乖反一心中起
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者。
釋。
若一體之上。
說有警覺。
說無警覺。
可言乖反。
此作意有警覺于舍則無。
二既懸殊有何乖反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者。
複難。
雖于一體無彼二用。
然性相違。
不應同緣一境。
若兩性相違同緣一境。
或應一切貪.嗔等法皆互相應
如是種類至應知亦爾者。
引例釋通。
如是種類所餘受等諸法。
種類.作用。
各各不同。
此一性心中應來。
種類之言例同作意及舍。
如彼受等各别相應理趣。
今于此舍.作意中。
各别相應應知亦爾又解今于此一心中。
舍.作意二。
行别相應應知亦爾。
應知心所互相應中。
或有行解不同互相随順一心相應。
如受.想等。
或有行解不同非互相順非一心起。
如貪嗔等。
故不可難皆互相應
慚愧二種如後當釋者。
指同下釋
二根者謂無貪.無嗔者。
于諸境界。
無愛染性說名無貪。
貪相違也。
于情.非情。
無恚害性說名無嗔。
嗔相違也
無癡善根至大善地法者。
三善根中應說無癡。
大地法中慧為性故善中不說
言不害者謂無損惱者。
心賢善性無損惱他名為不害。
能違害也
勤謂令心勇悍為性者。
勤謂令心勇悍為性。
即勤斷二惡勤修二善無退義也。
懈怠相違。
故入阿毗達磨雲。
精進謂于善.不善法。
生.滅事中。
勇悍為性。
即是沉溺生死泥者。
能策勵心令速出義。
若依正理。
于善法中更說欣.厭。
彼論意言。
頌說二及言兼攝欣.厭。
厭謂厭背如緣苦.集。
欣謂欣尚如緣滅.道。
此二互起。
必于一心不得俱生。
雖唯是善非遍善心。
故大善地法中不别标顯。
又入阿毗達磨論雲欣謂欣尚。
于還滅品。
見功德已令心欣慕。
随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
與此相應名欣作意。
厭謂厭患。
于流轉品。
見過失已令心厭離。
随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
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雲。
評曰有别法名厭。
非慧。
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
此說攝在複有所餘如是類。
諸心所法與心相應。
然見蘊說苦集忍智名能厭者。
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
非厭自性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别說有厭體。
與前文同。
此厭唯是善。
通漏.無漏又婆沙一百四十三亦别立欣.厭。
準上諸論欣.厭定有然此論中别不說者。
以非恒起。
或非并生。
故不說為大善地法
如是已說至染污心有者。
此下第三明大煩惱地法就中。
一釋名。
二辨體此即釋名。
兩重依主準前應釋。
恒染心有故名為大
彼法是何至惛掉恒唯染者。
此即辨體。
問答可知。
有古德五義廢立。
今依此論。
一義廢立大煩惱地法六。
謂恒唯染心名大煩惱地法。
恒染。
顯遍染心。
唯染。
顯不通淨。
大地法十雖恒染而非唯染。
餘染心所雖唯染而非恒染。
大善地法十.及尋.伺.睡眠.惡作。
非恒染亦非唯染。
故皆不名大煩惱地法
論曰至無智無顯者。
癡謂愚癡于所知境障如理解。
無辨了相說名愚癡。
照矚名明。
審決名智。
彰了名顯。
此三皆是慧之别名。
癡無明等故名為無。
即是無癡所對除法又解欲.色.無色。
如其次第名無明等又解過.現.未來。
如其次第名無明等又解如其次第障見.修.無學道名無明等
逸謂放逸至所對治法者。
逸謂放逸。
不修諸善恐濫無記。
故言是修諸善即不放逸所對治法。
又正理雲。
于專己利棄舍縱情。
名為放逸
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者。
怠謂懈怠。
于諸善法心不勇悍。
是前所說勤所對治。
又正理雲。
怠謂懈怠。
于善事業阙減勝能。
于惡事業順成勇悍。
無明等流名為懈怠。
由此說為鄙劣勤性。
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不信者謂至信所對治者。
可知
惛謂惛沉至是名惛沈者。
引本論證。
身.心重性。
無堪任性。
惛沈性故名惛沈。
惛謂惛昧。
沈謂沉重義也。
正理論雲。
輕安所治
此是心所如何名身者。
問。
身是色聚。
此惛沈是心所。
如何名身
如身受言故亦無失者。
答。
如受。
五識相應依身起故。
名身受。
意識相應。
依心起故名心受。
惛沈言身故亦無失
掉謂掉舉令心不靜者。
理實亦能令心所不靜。
從強說心。
正理論說。
舍所對治
唯有如是至煩惱地法者。
結數
豈不根本至掉舉放逸者。
問。
本論說十又不說惛沈。
今言說六太減太增
天愛汝今至不閑意旨者。
答。
西方相弄呼為天愛。
非能自活天愛得存。
汝今但知本論言至不閑意旨
意旨者何者。
征
謂失念至謂除前相者。
釋。
此顯不減過。
無癡慧性善中不說。
失念等五念等為體。
大惑地中亦不說也。
故本論說相對四句。
如文可知。
故念等五大地法攝問大地法十皆通于染。
何故本論。
于大煩惱地法中。
說念等五非受等五解雲受.想.思.觸.欲順染偏強。
念.定.慧.作意.勝解順淨偏勝。
恐疑念等五法。
唯淨中有不通染中。
為釋此疑是故别翻。
若爾。
亦應恐疑受等五法唯染中有。
于淨品中何故不說解雲據此義邊。
于善法中亦應别說。
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又解念等五法。
雖順淨品。
于染品中不起即已。
起必猛利勝受等五。
故偏說之。
受等順染據長時說。
今據猛利。
是故别翻若爾。
受等于淨品中不起即已。
起必猛利勝念等五。
于善法中何不别說解雲據此義邊。
于善法中亦應别說。
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又解念等五法偏順淨品。
不應起染障善法生。
而今障善顯法希寄。
如自眷屬忽相違背若爾受等偏順染品。
不應起淨障染法生。
起善心時障染不生。
亦顯法希奇。
何故不于善法中說解雲據此義邊。
于善法中亦應别說。
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
有執邪等持至與此不同者。
叙異說。
此非正義。
有執大地法中邪等持。
非即是大煩惱地法中心亂。
彼作四句與此四句不同第一句加等持。
第二句加心亂第三句除定。
第四句可知
又許惛沉至于誰有過者。
此顯不增過也。
論主責言。
汝宗自許惛沈通與諸惑相應。
而不說在大煩惱地法中。
于誰有過
有作是言至非掉舉行者。
法救釋也。
惛沈應說大煩惱地法中。
而不說者。
彼謂惛沈行者速發等持。
非掉舉行。
以過輕故而不别說。
順等持故
誰惛沈行至不俱行故者。
論主難。
二既同時未曾别起。
如何可說二行不同
雖爾應知随增說行者。
法救釋。
二雖俱起行有增.微。
随增說行。
亦有何過
雖知說行至唯六義成者。
論主複難。
雖知說行随用偏增。
而依有體建立地法。
故此大煩惱地法唯六義成
此唯遍染心俱起非餘故者。
釋恒唯染。
此六唯染非餘淨心遍染心。
顯染俱起俱起即顯并生
如是已說至不善心有者。
此下第四明大不善地法就中。
一釋名。
二辨體。
此即釋名。
兩重依主釋亦準前釋。
恒遍不善故名為大
彼法是何至無慚及無愧者。
此下辨體。
問答可知。
有古德亦以五義廢立大不善地法。
一通六識。
二通五斷。
三并頭起。
四唯不善。
五唯欲界。
若具五義立大不善地法。
餘心所法不具五義。
是故不立。
亦費言論不能具述也。
今依此論。
以一義廢立大不善地法二。
謂唯遍不善心。
泰法師解雲。
唯簡大地十。
遍不善心簡餘三十四數。
此解不然。
如大煩惱地法六。
尋.伺二。
此八既遍不善心。
雲何将遍不善以簡。
應以唯不善以簡同大地十。
又大善地法十。
少惑中謟.诳.憍。
及睡眠.惡作.貪.慢.疑。
此十八應以二義簡。
遍不善言。
但應簡忿.覆.悭.嫉.惱.害.恨.及嗔。
非是法師不達此應誤耳今解雲大地法十。
大煩惱地法六。
及尋.伺二。
此十八法雖遍不善心。
而非唯不善。
忿.覆.悭.嫉.惱.害.恨.及嗔。
此八雖唯不善而非遍不善。
餘大善地法十。
少惑中谄.诳.憍。
及地外睡眠.惡作.貪.慢.疑。
此十八法非唯不善。
亦非遍不善故。
皆不名大不善地法。
作斯解釋可無妨矣
論曰至如後當辨者。
指同下釋如是已說至染污心俱者。
此下第五明少煩惱地法。
一釋名。
二辨體。
此即釋名。
兩重依主亦準前釋
彼法是何至小煩惱地法者。
此下辨體。
有古德亦以五義廢立少煩惱地法。
一不通六識。
二不通五斷。
三不通三性。
四不通三界。
五别頭起。
亦費言論不能具述。
若具五義立少煩惱。
餘心所法不具五義是故不立。
今依此論。
一義廢立少煩惱地法十。
謂唯修所斷。
意癡相應。
慢.疑二種雖唯意癡非唯修斷。
惡作雖唯修斷非唯意癡。
餘心所法非唯修所斷。
亦非唯意癡故。
皆不名小煩惱地法
論曰至當廣分别者。
就長行中。
一釋小指下。
二總結顯餘。
此即釋小指同下解。
忿等十法名如是類若依正理第十一釋頌類雲。
類言為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淮彼論于小惑中更說有不忍等)又法蘊足論第九雜事品中。
更說有衆多小煩惱名。
可有五六行。
不能具述問諸論具說何故此論不言解雲諸論既别各立異名。
論其體性。
皆是此論忿等十攝。
且如正理不忍.不樂。
于嫉中攝。
憤發忿中以收。
法蘊足論衆多異名。
随其所應皆此十攝又解随煩惱名衆多差别。
或多或少。
頭數何定。
或說十種且據顯相以論。
或更說多随事别說。
餘論既說衆多不可限其頭數
如是已說至尋伺等法者。
此即總結顯餘不定。
不入五地名為不定。
不定所依名不定地。
不定地家法名不定地法等者等取貪.嗔.慢.疑。
此不定地法。
因解五地文便兼明若依婆沙。
于不定中更說有怖。
故婆沙四十五雲。
睡眠.惡作.怖.及尋.伺心。
又婆沙七十五雲評曰應作是說。
此所起中應别說怖。
所以者何。
有别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
此即攝在複有所餘如是類法。
與心相應心所法内。
非諸煩惱(彼論複說怖唯欲界。
上界言怖于厭說怖)又婆沙七十五雲。
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别。
答名即差别。
謂彼名厭。
此名怖。
尊者世友作如是說。
怖唯欲界。
厭通三界。
複作是說怖在煩惱品。
厭在善品。
複作是說怖通染污.無覆無記。
厭唯是善。
大德說曰。
于衰事深心疑慮欲得遠離。
說名為怖。
已得遠離深心憎惡。
說名為厭。
如是名為怖.厭差别(雖有四說然無評家)問準上婆沙文别說有怖。
何故此論不說解雲此論據顯故于不定但說八種。
不說怖也。
或可。
等中亦攝。
或可。
論意各别問諸心所法相對翻名。
何故于中有翻.不翻解雲詳諸經.論。
心所多少難為一準。
多少不定。
若總搜括相對廢立便成雜亂。
隻依此論顯相廢立。
總有四十六種。
謂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
于四十六中。
如大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
或通二性故。
此十四不别翻名。
餘三十二中總有二類。
一淨品有十。
謂信等。
二染品有二十二。
謂大煩惱地法六。
大不善地法二。
小煩惱地法十。
及貪.嗔.慢.疑。
若于染中通五斷遍六識者。
即正翻入淨中。
若不遍五斷不遍六識者。
但可傍翻非正翻也。
言通五斷遍六識正翻者。
總有十法。
謂大煩惱地法六。
大不善地法二。
及與貪.嗔。
大煩惱地法六中翻癡為無癡。
無癡即是大地法慧故。
于善地中不立無癡。
翻放逸為不放逸。
翻懈怠為精進。
翻不信為信。
翻惛沈為輕安。
翻掉舉為舍。
不善地法二中翻無慚為慚。
翻無愧為愧。
翻貪為無貪。
翻嗔為無嗔。
于少惑中。
害雖不通五斷非遍六識。
而别翻者以過重故。
惱亂菩薩障趣菩提。
菩薩将證無上菩提。
仍起欲.恚.害覺。
由斯過重所以别翻。
餘少惑九及與慢.疑。
二義不具。
但可傍翻非正翻也。
謂餘少惑九.及疑。
非通五斷非遍六識。
慢雖通五斷。
而不通六識故不翻也。
此十一種但可傍翻者。
就中有二。
一約等流門翻。
二約行相相似門翻。
言約等流翻者。
謂是本惑等流果故。
念.恨.嫉是嗔等流。
翻入無嗔。
惱是見取等流。
翻見取為正見。
正見即是大地法中慧數。
所以善中不别立也。
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
或是癡等流。
翻入無癡。
無癡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