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記第四卷
沙門釋光述
分别根品第二之二
今應思擇至決定俱生者。
此下當品大文第二明俱生法。
即約俱生辨用。
就中。
一正明俱起。
二廣辨差别就初門中。
一明色法俱生。
二明四品同起此下第一明色法俱生。
将明問起就中。
一問。
二答。
此即問也今應思擇。
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
生時亦各各别異而生。
為有諸法決定俱生又解總為一問。
一切有為如體相不同。
其生亦各異。
于此異體别生有為法中。
為有諸法決定俱生有定俱生至此中不說者。
就答中。
一總答。
二别明。
此即總答必有諸行決定俱生。
總說諸法略有五品。
所以不說無為。
此品明諸法用。
所以但明前四品法。
就中。
色.心界品廣明。
更不别顯但辨但生。
心所.不相應前來不說。
此品廣明。
且辨俱生
今先辨色至十事有餘根者。
此即别答。
明色俱生。
一切諸色略有二種。
一是極微聚即五根五境。
二非極微聚即無表色。
此中且辨極微聚也。
微聚是假。
假必依實。
實有多小不同。
是即約假聚明有實數也
論曰至随一不減者。
就長行中。
一釋頌文。
二便明上界。
三問答分别。
四止诤論就釋頌文中。
一正釋。
二釋外難。
此下正釋。
即釋上兩句。
于欲界中色聚極細。
無聲無根。
外山.河等猶八俱生随一不減。
立微聚名。
為顯更無細于此者言微聚者。
顯細少聚。
謂色聚中極少細聚名為微聚。
即微是聚也。
非是極微名為微聚。
又正理第十雲。
如是衆微展轉和合。
定不離者說為微聚(彼論微之聚故名為微聚。
各據一義。
亦不相違)應知。
微有二種。
一色聚微。
即極少八事俱生不可減也。
此論據斯說。
二極微微。
即色極少更不可分。
正理據此說
雲何八事者。
問
謂四大種至色香味觸者。
答。
數可知
無聲有根至處各别故者。
釋下兩句。
若内無聲有根。
諸極微聚有身根聚九事俱生。
八事如前外無聲處身為第九。
有餘眼.耳.鼻.舌根聚十事俱生。
九事如前有身根處加眼等一。
眼.耳.鼻.舌必不離身依身轉故。
顯定有身。
眼等四根展轉相望處各别故。
顯非同聚
于前諸聚至大種因起者。
此别顯加。
于前八.九.十等諸聚。
若有聲生八增至九。
九增至十。
十增至十一
以有聲處下通伏難。
伏難意雲。
外聲相顯此即可知。
内有根處何得有聲。
故今通言以有聲處不離根生。
謂有執受大種因起。
此即正顯不離根聲又解内聲相隐所以偏明。
外聲相顯故不别說又解不說外聲影顯可知問于内身中聲若新加至十.十一。
何故發智論雲若成就身定成就色.聲觸。
又雲。
身.色.聲.觸界。
欲色界成就。
無色界不成就。
準彼論文。
内有情身恒成就聲。
如何此論說聲新加解雲聲在内身雖定成就相續不斷。
非能總遍一切身分。
發智言成據一身中相續不斷。
此論言無據身一分不發聲處。
各據一義并不相違。
故婆沙九十雲。
身.色.聲.觸界。
欲.色界成就。
無色界不成就者。
問身.色.觸界可爾。
聲界雲何恒時成就。
有作是說。
大種合離必生聲界。
有情若在欲色界中。
大種恒有故常發聲。
評曰。
彼不應作是說。
若四大種必恒生聲。
此所生聲何大種造。
若即此造。
應多有對色一四大種生。
若說餘造。
餘四大種複必生聲。
如是展轉有無窮過。
應作是說。
生欲.色界有情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内。
有相擊者便發生聲。
不相擊者即無聲起。
雖一身中必有聲界。
非諸身分皆悉遍發聲(已上論文)有古德說。
身中遍能發聲。
其聲微小。
論說無聲。
無粗大聲。
此解不然。
微聚據體不論小大。
此解稍疎。
聲若遍身還同婆沙評家所破問舊婆沙一師雲。
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
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
又一師雲。
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
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
又于此二說何者為正。
此論複同何說念法師解雲。
兩師并非正義。
各取少分方可為正。
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
不必有聲。
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
故雜心雲。
極微在四根十種。
應當知身根九。
餘八。
謂是有香味地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說有聲。
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師解雲。
念法師若作斯釋。
此大謬也。
發智雲誰成就聲持。
答曰欲.色界又雜心雲。
無想衆生十八性聲既恒成就。
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其正義。
然雜心.俱舍頌不說聲者。
以聲因大種相擊故生。
非如色等恒時有故。
故俱舍别加。
雜心略而不說。
泰法師意說聲既恒成。
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今詳二德互有是非。
念法師解兩師俱是不正。
各取少分。
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
不必有聲。
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
此即是。
若言非恒成就聲。
此即非。
以諸論說聲定成就故。
泰法師解若言定成就聲此即是。
若言初師為正。
一切四大必不離色.聲。
此即非。
隻可定不離色。
何得必不離聲。
準婆沙評家義。
有四大種不離聲。
有四大種離聲。
何得說言一切四大種必不離聲。
若言大種皆遍發聲。
還同婆沙評家所破。
故亦非理
若四大種至可得非餘者。
此下第二釋難。
就中。
一釋四大種難。
二釋造色難。
就釋四大難中。
一問。
二答此即問也。
若言四大不相離生。
于諸色聚中。
堅.濕.暖.動雲何随一可得。
非餘二大。
如金等中唯堅可得如水等中唯濕可得。
如炎等中唯暖可得。
如空等中唯動可得
于彼聚中至與面合味者。
此下第二答。
總有三師。
此即第一說一切有部師。
約用增以釋。
于彼聚中體雖俱有用有勝劣。
勢用增者随其所應明了可得。
餘體非無。
如針與籌齊觸身時。
針強先覺。
籌劣難知。
如鹽麨末俱時嘗味。
鹽勢先覺。
面用難知。
正理第五取四大體增為正。
廣破用增。
故彼論雲。
如酢和水。
良藥和毒。
鹽和水等。
雖兩數同而用者有異。
如何言色就體說增。
此不相違。
以酢與水觸微雖等。
而味不同。
酢味微多。
水味微少。
故酢微勝還此體增。
于諸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
良藥毒等。
緣起理門有差别故體類如是。
由此雖少而能伏多。
非異體類有别用生。
故執用增是為邪計。
又彼論雲。
或如類别品别亦爾。
故唯心等就用說增。
就體說增。
謂諸色法。
譬如依多依一成故解雲。
顯彼色.心差别。
如色.心性類别。
勝劣品亦應别。
謂色即約體有勝劣。
心即約用有勝劣。
如色依一成。
謂但依色。
心依多成。
謂通依色.心故。
彼不應以心例色言唯用增。
若作俱舍師救。
且如一合酢和一升水。
但覺酢味不覺水淡味。
明知用增又不可言水中淡味有處有。
無處無。
成相離過。
今說用增甚為正計又難雲。
正理論師以世親論主。
造勝義谛論中叙用增家破遂不認此解。
然婆沙一百三十一說。
四大種或說體增。
或說用增。
然無評家。
俱舍同用增。
正理同體增。
是即用增是自宗義。
豈不能救。
便破自宗
雲何于彼知亦有餘者。
複征。
既言餘體非無。
雲何于彼聚中知亦有餘三大
由有攝熟長持業故者。
通釋。
約業證有。
由色聚中有水攝.火熟.風長.地持。
四種業用。
明知四大體遍諸聚。
故婆沙一百三十一雲。
問雲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
答自相.作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
謂堅聚中地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
于此聚中若無水界金.銀.錫等應不可銷。
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石等相擊火不應生。
又火若無無能成熟彼應腐敗。
若無風界應無動搖。
又若無風應無增長于濕聚中水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
于此聚中若無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冰。
又地界無船等應沒。
若無火界應無暖時。
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若無風界應不動搖。
又風若無應無增長于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
于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焰應不可回。
又地若無不應持物。
若無水界應不生流。
又水若無焰不應聚。
若無風界不應動搖又若無風應無增長于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
于此聚中若無等界觸牆等障應不析回。
又地若無應不持物。
若無水界應無冷風。
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應無暖風。
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有說遇緣至用有勝劣者。
此即第二說一切有部師。
約緣顯有。
還據用增。
如金.銀.銅.鐵.堅鞕等物。
遇火等緣便有流.濕.暖.動等相。
故知彼聚先有水等。
如水聚中由極冷故變成凍雪。
此凍雪上有幹燥用名暖相起。
冷.暖雖不相離。
而冷用增。
冷雖非水是水果故。
約果顯因此中言冷。
故婆沙雲。
水風增故冷(已上論文)又如将欲下雨。
空中水聚。
由極冷故擊出電炎。
名暖相起
又如極冷井水便暖。
如地獄中苦勝舍劣但言受苦。
如三定中樂勝舍劣但言樂受。
此約處說。
非據刹那。
如打鼓時雖複手鼓俱各出聲。
鼓勝。
手劣。
但言鼓聲
有餘師說至界謂種子者。
此是第三經部師解。
有餘經部師。
随其所應。
于此偏增現行色聚中。
現行者有體。
餘不現行但有種子未有體相。
故契經說。
于水聚中有種種界。
界謂種子。
即是火等種又解随其所應。
于此地.水.火.風偏增現行聚中。
現行者有體。
餘三大不現行者。
但有種子功能未有體相。
釋經如前若依經部宗。
俱生有二。
一種子俱生。
二現行俱生。
種子俱生者。
謂體未現行。
但有能生因種功能。
據此義邊說種子俱生。
如諸色聚若遇緣時。
随其所應即有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現行。
明知彼聚先有種子。
現行俱生者。
謂體現行事相顯了。
據此義邊說。
現行俱生如色聚中地.水.火.風.色.香.味.觸等。
随其所應。
或一現行。
或二俱起。
乃至具八。
多少不定。
以彼宗許有所造色離諸四大。
如日光等及孤遊香獨行觸等。
又許四大或具不具。
所以得作斯解。
又許一具四大容造多所造色。
于俱生中同處不相離。
乃至析至一極微處。
四大.造色。
随其多少同一處所。
更相涉入不相障礙。
如衆燈光同于一室。
于同一處不相礙中。
大種.造色展轉相望。
若異性相望即不障礙。
若同性相望即相障礙。
如國無二王。
天唯一日。
應知此中若有種子不必有彼現行。
若有現行定有種子。
随其所應若内若外辨二俱生。
或約現行俱生。
或約種子俱生。
或二種俱生。
當說其相
如何風中知有顯色者。
此下第二釋造色難。
就中。
一問。
二答。
此即問也。
既言外聚必具八微。
風中如何知有顯色
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者。
此即答也。
風中有顯。
此義但可依教故信。
不可比知。
或所合香。
鼻現可取。
香與顯色不相離故。
風中有香明知有顯。
此即以香證顯雖有黃.黑等風現亦可取。
此據微細清風為問答也問于欲界中色.香.味.觸定不相離。
何故此中偏問于色解雲恐文繁廣不能具說。
色在初故舉初顯後又解清風顯色相相隐難知。
所以偏問。
于餘色聚形色.香.味觸等相顯故略不論又解随外所疑即便為問。
何必遍舉問若言欲界色.香.味.觸定不相離。
何故正理第二有一師釋大雲。
有說一切色等聚中。
具有堅等故名為大。
風增聚中阙于色等。
火增聚中阙于味等。
色界諸聚皆無香.味準彼師釋大。
風中阙色.味。
火增中阙味.香。
是即欲界八微亦有相離。
雲何此中乃言風中有顯。
欲界八微定不相離解雲正理有說非是正義又解此說據顯言阙。
據隐非無。
若作斯解亦不相違
前說色界至故不别說者。
此即第二便明上界。
類釋色界前文具說于色界中香.味并無故。
彼無聲有六.七.八。
有聲有七.八.九俱生。
此可準知。
故于頌文不别說也
此中言事至為依處說者。
此下第三問答分别。
就中。
一問。
二答。
三征。
四釋。
五難。
六通。
此即問也
若爾何過者。
此即答
二俱有過至有太多失者。
此即征也。
依體依處。
二俱有過。
若依體性說者八等便少。
由諸微聚不但有顯。
亦必有形多微集故。
體應有多。
雖于光.影.明.暗等中有顯無形。
此中且據形.顯俱說。
重.輕二性定随有一。
滑澀二性亦定有一。
冷.饑渴三或有。
或無。
非定有故不言定有。
是則所言有太少過。
若依十二處說。
八等便多由四大種觸處攝故。
八應說四。
九應說五。
十應說六。
是則所言有太多失問五境之中。
何故唯約色觸難。
不約聲.香.味耶解雲随問者疑廣略何定又解于五境中。
舉初舉後以顯中間又解色.觸相續遍欲.色界。
故以為問。
聲即間絕。
香.味唯欲。
故略不論
二俱無過至謂能依造色者。
此即釋也。
應知此中事者。
大種依體。
造色依處。
能造義強故約事說。
所造義劣故約處說
若爾大種至一四大種故者。
此即難也。
若四大種約體說者。
事應成多。
色.香.味.觸諸所造色。
各别依一四大種故并本為五。
八應成二十。
九應成二十五。
十應成三十。
若有聲生二十至二十五。
二十五三十。
三十至三十五
應知此中至類無别故者。
此即通也。
應知此中大種雖多。
但說四者依體類說。
諸四大種流類相似無差别故。
造色差别故約處說。
若依正理第十總有三說。
初說同此論。
後二說雲。
或唯依體亦無有失。
由此中說定俱生故。
形色等體非決定有。
光.明等中則無有故。
或唯依處。
然為遮遣多诽謗故。
别說大種
多诽謗者。
或複謗言。
大種.造色無别有性。
或複謗言無别觸處所造色體。
或複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
或複謗言數不決定。
别說大種此謗皆除(解雲初說唯依體說。
若分形等即有形而非顯。
顯而非形。
聚各_差别。
便非決定故不應分。
若總言色決定恒有。
乃至輕重分别亦然。
四大便定未曾減一故說八等亦無有過第二說唯依處說應唯有四。
為遮大多诽謗故。
覺天論師及譬喻尊者立四大外無别造色室利邏多說于觸中無所造觸。
許餘造色。
諸經部師許有色聚無四大種故言非具。
或言定有大種不必具四故言數不定。
今說造色有四别立四大種。
四謗皆除。
故複偏說)
何用分别至義應思擇者。
此即第四止诤。
論主勸言。
此色俱生。
或離。
或合。
或多。
或少。
亦複何定。
此非深義。
何用分别如是語為。
語從欲生。
義應思擇
如是已辨至諸行相或得者。
此下明四品同起。
結問頌答
論曰至是故言或者。
心與心所二種相望。
必定俱生。
阙一不起。
三性心所。
望彼心王非無差别。
就總相說故言定俱。
諸行即是色等四法。
前第一句必俱二言。
流至于此第二句中。
謂色.心等諸行生時。
必與有為四相俱起言或得者。
謂諸行内唯有情法與得俱生。
餘非情法非與得俱生。
顯得不定。
是故言或。
若依成實論诃利伐摩.及覺天計。
無有心所。
但有心王。
心分位殊假立心所
向言心所至大地法等異者。
此下大文第二廣辨差别就中。
一明心所有。
二辨不相應色.心。
界品廣明故不别說就明心所中。
一明五地法。
二明定俱生。
三明相似殊。
四明衆名别就第一明五地法中。
一總标名數。
二别釋名體。
此下第一總标名數。
問及頌答
論曰至且有五品者。
心之所有故名心所。
應言心所有。
略故但言心所。
猶如我所。
于心所中。
廣即更有不定等法。
略而言之故言且五
何等為五者。
問
一大地法至少煩惱地法者。
答。
數可知。
若依婆沙四十二說。
諸地法。
與此論有同。
有異。
大地法十。
大善地法十。
小煩惱法十(此三地與此論同)又說大煩惱地法十(同此論下文。
開合為異。
然婆沙不說惛沈者。
順等持故。
過失輕故)。
又說大不善地法有五。
謂無明.惛沈.掉舉.無慚.無愧(解雲無明是随眠性。
通一切不善心相應。
惛沈障慧勝。
掉舉障定勝。
以過重故所以别顯。
與此論亦開合為異)又立大有覆無記地法有三。
謂無明.惛沈.掉舉(解雲無明是随眠性。
遍與一切有覆無記心相應。
于随煩惱中。
惛沈障慧勝。
掉舉障定勝。
以過重故所以别顯與此論亦開合為異)又說大無覆無記地法有十。
即受等大地法(解雲以此十法通一切無覆無記心中可得。
故别标顯。
與此論亦開合為異)地謂行處至一切心有者。
此下第二别釋名體。
随解五地不同。
文即為五。
就初明大地法中。
一釋名。
二辨體。
此即釋名言大地法者。
地謂行處。
即是心王。
若此心王。
是彼心所所行處。
即說此心王。
為彼心所法地。
此即别釋地義。
受等十法通一切心。
名為大法。
此地是大法之地。
名為大地。
依主釋也。
即目心王。
此即别釋大地義也。
此心所中。
若法。
是大地家所有。
名大地法。
第二依主釋也。
即目受等十法。
謂法恒于一切心有故名大地法。
此即别釋大地法也。
若但言大即目受等。
若言大地即目心王。
若言大地法還目受等。
此中意取大地法也。
正理文大同此論。
若依婆沙十六雲。
問大地法是何義。
答大者謂心。
如是十法是心起處。
大之地故名為大地。
大地即法名大地法。
有說心名為大。
體用勝故。
即大是地故名大地。
是諸心所所依處故。
受等十法。
于諸大地遍可得故。
名大地法。
有說受等十法。
遍諸心品故名為大。
心是彼地故名大地。
受等即是大地所有。
名大地法(前兩解與此論異。
後一解同此論。
文顯可知。
大善法等皆有兩重依主釋。
準大地法應知)
彼法是何者。
此下第二辨體。
将明問起
頌曰至遍于一切心者。
此即頌答。
自古諸德。
皆以多義廢立大地法等。
各謂指南齊稱第一。
并皆費言論不能具述。
今依此論。
各以一義廢立大地法等。
此乃論能。
非關人解。
西方号為聰明論也。
信不虛言。
有古德五義廢立。
今依此論一義廢立大地法者。
謂遍于一切心名大地法。
餘心所法非遍一切。
故不立為大地法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者。
此釋第四句
毗婆沙師傳說如是。
所列十法。
一切諸心一刹那中和合遍有。
論主意朋經部非信十法皆有别體。
故言傳說
此中受謂至有差别故者。
受即标名。
三種舉數。
領納前境約用顯體。
苦謂苦受。
樂謂樂受。
俱非謂舍。
三受不同名有差别。
雖心.心所領境義邊并應名受。
受領強故偏得受名。
喻況如前受蘊中說。
正理第十雲。
領愛.非愛.俱相違觸說名為受正理論意約彼觸因以辨受果。
受似彼觸領似觸邊名為領觸。
此亦如前受蘊中說
想謂于境取差别相者。
想謂于境執取男.女等種種差别相。
能于境中封疆畫界。
此是男等非非男等。
故名男等。
正理雲。
安立執取男.女等境差别相因(解雲謂能為因安立女等相。
令心心所執取女等境差别相。
是差别相因)
思謂能令心有造作者。
思有勢力能令心王于境運動。
有造作用。
理實亦令餘心所法有所造作。
從強說心。
故正理雲。
由有思故。
令心于境有動作用。
猶如磁石勢力。
能令鐵有動用
觸謂根境至能有觸對者。
根.識.境三和合而生。
舉因以辨。
能有作用觸對前境舉業以明又解能令心等觸對前境。
雖心心所對境義邊并應名觸。
觸對強故偏得觸名。
故入阿毗達摩雲。
觸謂根.境.識和合生。
令心觸境。
以能養活心.心所為順樂受等差别有三(解雲從強令心。
理實亦令心所觸境)若依正理雲能為受因。
(解雲舉果顯因也)欲謂希求所作事業者。
欲謂于境能有希求所作事業。
由有此欲心等趣境。
又入阿毗達摩雲。
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随順精進。
謂我當作如是事業
慧謂于法能有簡擇者。
推求名見。
決斷名智。
簡擇名慧。
謂于諸法能有簡擇。
約用辨也問慧甯疑俱答正理第十雲。
若疑相應。
全無慧者。
雲何得有二品推尋。
于二品中。
差别簡擇。
推尋理趣乃成疑故準彼論故應得疑俱。
慧與無明相應。
故知亦與疑并
念謂于緣明記不忘者。
念之作用于所緣境分明記持。
能為後時不忘失因。
非謂但念過去境也。
故正理雲。
于境明記。
不忘失因說名為念又入阿毗達摩雲。
念謂令心于境明記。
即是不忘已.正.當作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