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法處。
謂生等。
餘九不定。
眼等四根若生欲界。
未得.已失即不成故。
意處若入無心即非有故。
香.味上界即無。
此九有時雖與觸俱容别業感。
故雖感觸時定身.色俱容别業感。
故感觸處非定能感彼九處也
若感身處至應知亦爾者。
若感身處定感三處。
謂身.觸.法。
觸處謂能造四大。
法處謂生等。
餘八不定。
眼等四處望彼身處雖同一業感。
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就。
意處若入無心即無。
此意有時亦與身俱容别業感。
香.味上界即無。
在欲感身。
雖香.味俱容别業感。
能感身處。
雖定色俱容别業感故。
感身處非定感彼八問如正理十六雲。
若感身處定感四處。
謂身色處.觸處.法處。
彼論何故感身。
亦感色耶解雲此論據感身所造。
亦感觸中能造四大。
以親近故必同業感。
色望身根雖必俱起。
非親近故容别業感。
故非定感。
正理據感身定感色者。
以色定與身俱通欲.色界故。
故感身時亦定感色若爾感色應亦感身不爾。
身處是生本故感身亦感色。
同業感故。
色非生本。
故感色非定感身。
容别業感故。
此即兩論各據一義又解俱舍為正。
同婆沙初師說故。
餘論又無此說。
若不相離即感彼者。
感色之時應亦感身。
明知非正。
若感色.香.味應知亦爾。
各定感三。
自名為一。
各加觸.法。
言别說者。
若感色處定感色.觸.法處。
餘八不定。
眼等四處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
意處。
入無心定即無有故。
香.味上界無故。
此七有時雖與色俱容别業感。
雖感色處定與身俱容别業感。
故感色處但定感三。
餘八不定。
若感香處定感香.觸.法處。
餘八不定。
眼等四處.及意處如前釋。
此五在欲。
雖亦有時與香處俱容别業感。
雖感香時定與身.色.味俱容别業感。
故感香處定感三處。
餘八不定。
若感味處定感味.觸.法處。
餘八不定。
準香應釋
若感眼處至應知亦爾者。
若感眼處定感眼處.身處.觸處.法處。
如前釋。
餘七不定。
耳.鼻.舌三雖同業感若生欲界未得.已失即不成故。
香.味二處上界即無。
意處若入無心即無。
此香.味.意。
有時雖與眼處俱生容别業感。
色雖定與眼俱容别業感。
故感眼處定感四處。
餘七不定。
耳.鼻.舌三準眼應釋問若依正理論。
感眼等四處各定感五處加色處。
何故此論不定感色解雲此論不說色。
彼論說感色。
各據一義。
如身處中釋又解俱舍為正。
同婆沙初說。
撿尋婆沙全無此說。
當知是彼正理論師自所分别。
若不相離即感彼者。
彼說感色應亦感身。
既不感身故說非理
有業能感至諾瞿陀等者。
感五處乃至十一。
随其所應。
任業勢力所感之果多少不定。
所以者何。
業或少果。
或多果故。
如外種果或少.或多種所生果少者。
如谷.麥等一種一年收。
又根.莖等少。
又一房唯一子。
名種.果少種所生果多者。
如蓮.石榴.諾瞿陀樹等。
一種多年收。
又根.莖等多。
又一房有多子。
名種果多又解于十一處若展轉相望。
親強勝者。
随感此處亦定感餘。
故定感一乃至定感四。
若展轉相望非親強者。
雖有俱時而非定感問何故蘊約因明。
處約果顯解雲五蘊皆能為因故約因辨。
十二處多分不能為因。
故約果明。
以十一處皆容為果故問如婆沙十九雲。
複次有業唯受一處異熟。
謂得命根.衆同分業。
彼業唯受法處異熟。
有業唯受二處異熟。
謂得意處業。
彼業唯受意處.法處異熟。
得觸處業亦受二處異熟。
謂觸處.法處。
得身處業受三處異熟。
謂身處.觸處.法處。
得色.香.味處業亦爾。
各受自處.觸處.法處.異熟。
得眼處業受四處異熟。
謂眼處.身處.觸處.法處。
得耳.鼻.舌.處業亦爾。
謂各受自處.身處.觸處.法處異熟。
有餘師說。
一切大種皆生色.聲。
欲界諸色不離香.味。
彼作是說。
得眼處業受七處異熟。
眼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
得耳.鼻.舌處業亦爾。
謂各受自處.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
得身處業受六處異熟。
謂身處.及色.香.味.觸.法處異熟。
得色處業受五處異熟。
謂色.香.味.觸.法處異熟。
得香.味.觸.處業亦爾。
謂各受色.香.味.觸.法處異熟。
如是所說是定得者。
不定得者。
其數不定。
然有業能受八處異熟。
有業能受九處異熟。
有業能受十處異熟。
有業能受十一處異熟。
皆除聲處
準婆沙文更有餘師說。
定感五.六.七不同如何會釋。
何者為正解雲此論及婆沙前師意。
定感一.二.三.四。
感不定中言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婆沙餘師說感五.六.七亦是定感為異。
彼師意說以色.香.味.觸.法定不相離故。
感眼等四各定感七。
感身定感六。
感色.香.味.觸各定感五。
于二說中。
此論.及婆沙初說為正。
餘師非正。
其義雲何。
一即定感一.二.三.四處。
婆沙與俱舍同。
又雜心行品亦同此論。
并無異說。
二即婆沙言感五.六.七者。
是餘師不正義。
既言一切大種皆生色.聲。
明知非是正義。
三即理破。
若言定不相離即感。
彼者應無感五。
以感色.香.味.觸時身必俱故。
定不相離。
應亦感身。
若言身望色等不同業感者。
感彼身時甯感色等。
以此故知。
此論.及婆沙初師為正問若五.六.七是不定。
何故婆沙前師不别說耶解雲理應說在不定。
而不别标者以餘師說在定中。
異說不同略不别顯。
準俱舍文不定攝故泰法師解俱舍雲。
感觸處感二處及感三處.四處。
并是不正義。
餘感一處感二處及感五處已去。
此是正義。
法師大意同婆沙餘師義。
約不相離以解。
如前征破又解婆沙前.後兩師各據一義。
前家據定同性業感體必俱有者說。
後師據不相離者說。
而言感色等不說感身等者。
以五色根是生處本故。
感彼兼感色等。
以色等非是生處本故。
感彼色等不必感身等。
若作此解。
俱舍意或感五.六.七。
亦分同婆沙餘師。
以五.六.七異說不同。
故此論文不别顯說
有一世業至如上應知者。
此即約世.念明果多.因少有一世業三世異熟。
此約小三世。
如現在一念造現受業名一世業。
業所感果若已落謝名過去異熟。
若續現前名現在異熟。
若未起者名未來異熟。
無三世業共感一世異熟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有一念造業感多念異熟果。
無多念造業感一念異熟果。
勿設劬勞果減因故。
前約世顯。
後約念明。
大意雖同門差别說又解世約大三世。
念約刹那問多刹那造業。
同感一刹那中各别果。
是即有多刹那感一刹那中果。
雲何乃言無多念業一念受耶解雲此顯無有多念造業同受一念中一果。
明果不減因。
不遮多念造業一刹那中受各别果問如菩薩百劫修相好異熟業。
同一身受。
豈不因多.果少解雲感佛身相用最勝業。
多時修習引起最後勝業現前能感佛身殊勝異熟。
前劣非感。
于義何違。
若不爾者定有因多.果少又解雖百劫造同一身受。
然所感相異熟極微。
刹那前.後各各不同。
非百劫業共感一果。
非俱有因故
然異熟果至方能辨故者。
顯果與因非俱.無間要因相續然異熟果無與業俱。
非此念造時即此念受果。
故不但與因俱亦非無間生。
由次刹那在生相法。
是現等無間緣力所引故。
非是異熟因力又解亦非無間。
第一刹那造業已。
由第二刹那為等無間緣力所引故。
第三刹那其果方起。
此文且約心.心所說。
理實色等亦非無間又解異熟果中。
有是利者謂心.心所法。
有是鈍者謂色.不相應行。
若利者由次第二刹那等無間緣力所引故。
第三刹那果起。
若鈍者極疾猶須第三刹那力所引。
第四刹那方現在前。
此中且約極速疾者說故不言色等又解此文亦顯色等。
由次刹那力所引故。
顯色等非無間。
由次刹那等無間緣力所引故。
顯心等非無間。
又異熟因感異熟果難。
必待相續方能辨果。
非俱.無間。
若依宗輪論。
大衆部等末宗異義。
業與異熟有俱時轉
如是六因至非世者。
此即第三約世分别。
頌既不說能作因所居。
義準應知通三世.非世。
正理雲不可說彼定時分故頌中不說
已說六因至對彼成因者。
此下大文第二明因得果就中。
一總标果體。
二對因配果。
三别顯果相。
四因取.與時此下第一總标果體。
已說六因體相差别約三世定何等為果對彼成因。
結前問起
頌曰至無為無因果者。
上句顯體。
下句釋疑。
果有二種。
一有為果。
謂異熟等流.士用.增上。
二無為果。
謂即離系。
果有二義。
一是所引。
即有為果。
為彼六因所引生故。
二是所證。
即離系果為道所證。
道是證因非生因也。
故六因不攝。
餘二無為。
不行世故非是所引果。
無記性故非是所證果。
恐疑無為是果應從因生。
無為是因應能生果。
故今釋言。
無為雖是果證故名為果。
非六因所生。
不行世故。
無為雖是因不障礙故名因。
不得五果。
非能證故不得無為果。
無取.與故不得有為果。
由此故言無為無因無果。
舊翻雲無為非因果。
此大謬矣
論曰至及與擇滅者。
就長行中。
一釋頌。
二決擇。
此下釋頌。
引本論釋上句。
離系.擇滅一體二名。
除縛所顯名為離系。
由道得邊名為擇滅。
故以擇滅釋離系也
若爾無為至此為因故者。
此下釋第二句。
兩關征責。
于無為中唯擇滅名果。
三無為俱名能作因。
故顯宗第九雲。
是故擇滅是因無果。
是果無因。
餘二無為是因非果。
無因無果理極成立又正理十八雲。
有法能為一因性者。
謂無為法。
無法非因有法非果。
所謂虛空.及非擇滅
唯有為法至無五果故者。
答。
唯有為法。
有六因有五果。
非諸無為。
所以者何。
無為體常無六因生故。
無得五果故
何緣不許至為能作因者。
問。
無間道應名能作因
于生不障至道何所作者。
答。
無為常故。
道非能作
若爾誰果果義如何者。
一問誰果。
二問果義
謂是道果道力得故者。
答謂是道果。
答初問道力得故者。
答第二問
若爾道果至非于擇滅者。
問。
若爾道果應唯是彼擇滅上得。
道于彼得有能引生。
非于擇滅以體常故
不爾于得至有差别故者。
答。
于得于滅道能别故
雲何于得道有功能者。
問
謂能生故者。
答。
謂為因生故
雲何于滅道有功能者。
問
謂能證故至擇滅為道果者。
答。
由道力能證得滅。
由此理故。
道雖非滅六種生因。
而可得說擇滅為道證得因果
既諸無為至為能作因者。
問
以諸無為至與果用故者。
答。
于生不障可名能作。
無取.與用故無有果。
應知能作因中有二。
一有生用。
謂過.現法。
二無生用。
謂未來法。
及諸無為。
唯無障故名能作因
經部師說至唯有為故者。
此下決擇。
經部标宗。
無為非因。
總引教證
何處經說者。
說一切有部問
如有經說至識亦如是者。
經部答。
既言因緣能生色等皆是無常。
明知無為非因所攝無常因緣下。
同文故來
若爾無為至作所緣緣者。
說一切有部問。
經說諸緣皆是無常。
無為既是常。
應不與識等作所緣緣
唯說能生故至故不成難者。
經部答。
謂經說諸因諸緣能生識者。
此諸因緣皆是無常。
不說一切為識所緣境者。
皆無常。
故不成難。
由此無為。
可得與識作所緣緣又解不說一切為識四緣者皆是無常
豈不亦說至為能作因者。
說一切有部問。
以因例緣。
豈不經說唯能取果.與果生因是無常故。
不撥無為雖非生因。
唯不障故為能作因
有契經中至唯不障因性者。
經部答。
引經證。
無為是緣非因
雖無經說至無經說耶者。
說一切有部言。
雖現無經說無為能作因。
亦無處遮。
又多隐沒。
雲何定判無經說耶
若爾何法名為離系者。
經部問。
無為既得名能作因。
未知何法名離系
即本論中所說擇滅者。
說一切有部答
豈不先問至開顯自性者。
經部複責。
二名互答自性難知。
故應别門開顯自性
此法自性至亦名離系者。
說一切有部答。
常住之法不堕三世。
非是言依。
故言實有離言唯聖内證。
但可總說是善.是常。
别有實物
經部師說至此所無故者。
述經部宗。
三種無為。
非皆實有如色等五别有實物。
此無為所無故
若爾何故名虛空等者。
說一切有部問。
既無實體何名空等
唯無所觸至中夭者餘蘊者。
經部答。
唯無所觸對假說名虛空。
謂于闇中無所觸對。
便作是說此是虛空。
以實而言。
明中無對亦是虛空。
但以闇中眼不見故。
空相易顯。
擇滅但以惑苦不生。
為其體性。
謂過去已起煩惱熏種在身名已起随眠。
即此随眠。
能引後後煩惱.後有名為生種又解過去種子名已起随眠。
現在種子名為生種。
謂過去已起随眠所生現在種子。
文略但言生種又解現在煩惱種子名已起随眠。
此能生後名為生種言滅位者。
即此惑種。
無有功能生後煩惱.及與後有。
故名滅位又解經部三相現在。
滅相過去。
現在生種之時。
即當過去滅相。
如稱兩頭低升.停等故言滅位又解于此時中證得擇滅故名滅位。
種若未由能簡擇力。
能生後後煩惱.後有。
由簡擇力餘不更生。
謂無間道猶與種俱。
與種俱滅。
然由無間道簡擇力故。
令餘後位煩惱種子.及當現行煩惱.後有永不更生。
生之永無名之為滅。
滅由擇力名為擇滅。
若離簡擇力。
但由阙衆緣。
餘後更不生名之為滅。
滅不由擇名非擇滅。
如人應受百年。
五十便死。
餘五十年名殘衆同分。
中夭者餘蘊阙緣不生
餘部師說至名非擇滅者。
述上座部等計釋二無為。
約随眠不生邊名擇滅。
約苦果不生邊名非擇滅
離簡擇力至即擇滅攝者。
經部破。
彼非擇滅離簡擇力此苦果滅不成。
由簡擇力令随眠不生。
随眠不生後苦不起。
因亡果喪皆由慧力。
故此苦果不生即擇滅攝
有說諸法至名非擇滅者。
有大衆部說。
諸法現在生已後必定無。
自然滅入過去。
此滅名非擇滅
如是所執至未滅無故者。
經部破。
如是所執非擇滅體應是無常。
法未滅時其體無故。
後法滅時其體方有
豈不擇滅至應亦無常者。
大衆部難。
豈不擇滅擇為先故。
此滅先無後有。
應亦無常
非擇為先至方有不生者。
經部答。
非擇為先方有擇滅。
如何責我擇滅體性亦是無常。
所以者何。
非先有擇。
後未來未生法方不生。
不生即擇滅也
何者者。
問
不生至非造不生者。
經部答。
不生之理本來自有。
若無聖道慧簡擇。
諸法應生。
聖慧簡擇生時。
因亡果喪法永不起。
于此不起之理擇有功能。
謂于先時諸法未有生障。
今聖慧起為法生障顯不生理。
非新造不生
若唯不生至豈不相違者。
說一切有部引經難。
若唯于未來法不生是涅槃者。
何故經言信等五根。
若見道修。
若修道習。
若無學道多修習。
或初修。
中習。
後多所作。
或修謂得修。
習謂習修。
多所作謂所治更遠。
故顯宗雲若習。
若修。
若多所作。
義差别者為欲顯示習修。
得修。
所治更遠。
如其次第(已上論文)能令過未現世衆苦永斷。
此永斷體即是涅槃。
準此經文通斷過.現唯于未來有不生義。
非于過現豈不相違
雖有此文至為令其滅者。
經部通經。
經言能令過.現衆苦斷者。
此經意說。
能令未來緣過.現苦煩惱斷故。
能緣斷時說所緣過.現苦亦名為斷。
應言斷貪而言斷色。
應言貪遍知而言色遍知。
還約所緣色說。
斷色是無間道。
色遍知是解脫道。
廣說乃至。
識蘊亦爾。
過.現苦斷義亦準此問過.現苦斷既顯能緣惑斷。
未來苦斷為約何說解雲未來苦斷亦顯能緣惑斷。
一經說故又解令未來苦體不生名斷又解令未來惑苦不生。
俱名苦斷。
設餘經言斷三世惑者。
準前理釋。
義亦無違。
以未來惑。
能緣三世煩惱。
若斷未來能緣惑時說斷三世。
實斷未來。
或此經中有别意趣。
過去煩惱者謂過去生曾所起惑。
現在煩惱者謂現在生所起煩惱。
如愛行中十八愛行。
據曾.當.現緣六境起名為十八。
如是過.現二世所起煩惱。
作能薰因。
為生未來諸煩惱故。
于現相續身中。
引起所薰果種子。
此所薰果種子斷故。
說彼過.現能薰惑因亦名為斷。
如異熟果盡時亦說名業因盡。
由斷果故說斷彼因。
此即是果喪因亡斷也。
若未來衆苦.及諸煩惱。
由無因種子故畢竟不生說名為斷。
由斷因故說斷彼果。
此即是因亡果喪斷也。
若異我說斷未來體。
過去已滅.現在正滅。
何勞須斷。
此中意顯。
過現名斷由果不續。
未來名斷由體不生。
斷果.斷因如其次第
若無為法至立為第一者。
說一切有部引經為難。
經中既言離染第一。
明知涅槃别有實體
我亦不說至此為第一者。
經部答。
我亦不說諸無為法。
其體都無如兔角等。
但應如我所說而有彼意說言涅槃無體之理必定應有。
有無體故名有涅槃如說此現在聲。
有聲先。
未來非有。
有聲後。
過去非有。
不可過.未非有。
說為有。
故有體義得成。
以說有言非定目實。
亦目無故。
說有無為應知亦爾。
但言有無為非說有實體。
有涅槃法體。
雖非有而可稱歎。
無有多種。
若善法無便可诃毀。
若災橫無便可稱歎。
故諸煩惱等災橫。
畢竟非有名為離染。
此涅槃性。
于一切有體法.非有體法中。
最為殊勝。
世尊為令所化有情。
深生欣樂故。
别稱歎涅槃第一
若無為法至名滅聖谛者。
說一切有部難
且言聖谛其義雲何者。
經部反征
豈不此言屬無倒義者。
說一切有部答
聖見有無至義有何違者。
經部解。
聖見有無皆無颠倒。
謂聖見苦名有。
見苦非有名無。
此于聖谛義有何違又解聖見苦.集.道有。
見滅是無。
皆無颠倒。
此是總标謂下别釋。
謂聖于苦見唯是苦。
于苦非有見唯非有。
此于聖谛義有何違。
于别釋中。
但言苦.滅不言集.道
如何非有至第三聖谛者。
說一切有部難
第二無間至故成第三者。
經部解。
第二集谛無間聖見滅谛。
及佛經說故成第三
若無為法至應緣無境者。
說一切有部難。
若無為法其體唯無。
虛空.涅槃能緣之識。
應緣無境而得生心
此緣無境至當廣思擇者。
經部解。
識緣無境亦無有過。
如下惑品。
辨三世中當廣思擇
若許無為至當有何失者。
說一切有部問
複有何德者經部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