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便擁護至是名為德者。
說一切有部答。
若許無為别有實體。
即便擁護毗婆沙宗。
是名為德
若有可護至是名為失者。
經部調言。
此無為體。
若有可護天神自護。
然許實有朋虛妄計。
同諸外道。
是名為失
所以者何者。
說一切有部征
此非有體至名為滅故者。
經部答。
此無為非實有體可得。
如色等五境。
五識現量證知如受等心.心所法。
他心智現量證知。
亦非有用可得。
如眼.耳等有見.聞等。
比量知有。
又此無為。
若離貪等别有體者。
如何可立彼貪等事之滅。
第六轉屬主聲耶。
夫聲明中第六轉聲表屬于主。
相屬之法必相關涉。
貪.嗔等事是有為。
擇滅是無為。
非互相屬。
此.彼相望非因果故。
此事望彼滅非因亦非果。
若此滅望彼事。
雖是能作因。
而非取果因亦名非因。
事非能證道故滅非證得果。
滅是常故複非生因果。
故名非果。
非因顯非所屬。
非果顯非能屬。
此.彼相望既非因.果。
即不相關涉。
何得說言彼事之滅屬主聲耶。
由此故知。
滅無别體。
唯遮彼事不生義邊。
名為事滅。
滅無别體。
即事之無名為滅故。
可言此滅屬于彼事第六得成。
順聲明故。
今準此文。
第六屬主聲有二。
一異體相望。
如說一切有部言彼事之滅。
亦如郡君之奴。
二無異體。
如經部言彼事之滅。
亦如石子之體
滅雖别有至屬于彼事者。
說一切有部解雲。
滅雖别有。
而由彼有漏事。
能緣惑得斷時。
彼事解脫方得此滅。
可言此滅屬于彼事。
此約得說屬
何因此滅定屬此得者。
經部難。
若滅體别非即事無。
滅體衆多得亦非一。
何因此滅定屬此得。
而言約得說屬事耶
如契經言至可言獲得者。
說一切有部引經通難。
苾刍獲得現法涅槃。
現身得故名現法涅槃。
既獲得涅槃可言屬得。
複責彼言。
如何非有可言獲得
由得對治至名為涅槃者。
經部答。
由得能對治道。
便獲永違煩惱所依身。
便獲永違害後有所依身故。
煩惱.後有不生義邊。
名得涅槃。
而無實體。
此即理證複有下教證無體
謂契經言至此涅槃者。
所有苦果皆無餘斷苦無名斷。
斷無别體。
或舉果顯因惑苦果無餘惑因皆斷各别舍棄貪等惑因。
或各别舍棄所有苦果。
或通因.果諸惑因盡故。
或諸苦果盡故。
或通因.果遠離系縛名為離染滅諸惑因。
或滅苦果。
或通因.果或因靜息。
或苦果靜息。
或通因.果或因永沒。
或苦果永沒。
或通因.果餘未來苦果更不相續更不複取。
更不複生。
或餘苦果不續。
或不取果。
或更不生此涅槃極寂靜。
此涅槃極美妙。
此總贊也謂舍諸依顯涅槃無諸苦果。
舍一切愛顯涅槃無諸惑因。
偏言愛者從強别标。
舍諸依.愛。
盡.離染.滅。
名為涅槃。
而無别體又解于前十名略舉前五種釋涅槃。
謂舍諸依釋前苦無餘斷。
舍一切愛釋前各别舍棄。
盡.離染.滅如名。
次第是次三種。
後之五種略而不論。
或可舉前顯後
雲何不許至故言不生者。
說一切有部征。
經部雲何。
不許經言不生者。
依此擇滅無生力故。
言苦不生或言不生者此依擇滅力令苦無生。
故言苦不生或依此擇滅苦無生故。
言擇滅不生。
既言依此擇滅。
明知有體
我等見此至謂無體性者。
經部答言。
我等見此第七轉所依聲。
于證擇滅是有都無功力。
汝何意故。
說依此無生若依此言。
屬已有涅槃義。
諸苦應本不生。
涅槃是常本來有故若依此言。
屬已得涅槃義。
是則應計依道所引涅槃上得又複勸言。
此苦不生。
或唯依道。
由道起時苦不生故或依道所引涅槃上得。
由得起時令苦不生。
汝應信受又解若依此言屬已得義。
是則應計依道上之得。
由得此道苦不生故又複勸言。
或唯依道或依道上得令苦不生。
汝應信受由此善釋下。
引經證涅槃無體。
涅槃名滅而無有體。
如燈。
涅槃燈謝無體。
心得解脫蘊滅無體。
何但經言無體。
對法亦言。
無事法雲何。
謂諸無為法。
經部釋雲。
言無事者。
事之言體。
謂無體性
毗婆沙師不許此釋者。
不許經部釋
若爾彼釋事義雲何者。
經部問
彼言事者至無因無果者。
說一切有部答。
彼言事者略有五種。
一自性事。
謂諸法自體即自體名事。
二所緣事。
謂心所緣。
即所緣名事。
三系縛事。
謂愛等所系縛。
即所系縛名事。
四所因事。
即所因名事。
果是能因。
因是所因。
果賴所因而生。
如子因父而生。
父是所因。
子是能因。
謂諸有為法。
皆從因生名有事法。
事之言因。
五所攝事。
謂田.宅等是人所攝。
即所攝名事。
泛明諸事雖有五種。
今于此阿毗達磨中。
言事者。
依前第四說因名事。
顯無為法都無有因。
不依第一自性事說無為無事。
是故無為雖實有物。
常無用故不從因生名無因。
不能生果名無果
總論已竟至俱相應士用者。
此下第二對因配果此中明果從因而生故唯說四。
離系果常非六因生。
故此不說
論曰至此因所得者。
釋初句
言前因者至名增上果者。
釋第二句。
謂能作因有增上力。
增上之果名增上果。
從因立名
唯無障住有何增上者。
問
即由無障至如應當思者。
答。
因若為障果不得生。
由因無障果方得起故名增上。
此即通能作因或能作因下别出勝用
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者。
釋第三句。
若同類因唯取自界.自地.自部.自性等流果。
若遍行因唯取自界.自地.自性.染污等流果。
此二因所得果皆似因故。
故因雖二其果唯一問如邪見生有身見。
雖性不同。
同是染故。
為等流果。
善生無覆。
雖性不同。
同是淨故應是等流果解雲染法易同故得為果。
淨法難同故不為果
俱有相應至名士用果者。
釋第四句。
此二因同得俱生勝士用果。
雖複六因皆取士用。
相應.俱有。
能取同時勝士用果。
此中偏說。
為遮勝論于法體外别有業用。
故言非越士體有别士用。
即此二因士用所得之果名士用果。
從喻為名。
如士夫用名為士用。
士用之果名士用果
此士用名為目何法者。
問
即目諸法至醉象将軍者。
答。
即目相應.俱有因。
用從喻立名。
如士夫用故得士用名。
如言鴉足藥草。
藥草似鴉足故。
名鴉足藥草。
将軍似醉象能入陣故。
名醉象将軍。
以象醉發能入陣故。
名為醉象又解醉象似将軍能入陣故。
名醉象将軍
為唯此二至為餘亦然者。
問。
為唯相應.俱有有士用果。
為餘四因亦有
有說餘因至異熟不爾者。
答中有二。
此即初師。
餘同類.遍行.能作三因亦有士用果。
唯除異熟因。
由士用果總有二種。
一與因俱生。
二與因無間。
相應.俱有能取俱生。
同類.遍行。
果若相鄰能取無間。
能作通取俱生.無間。
故此五因得士用果。
異熟因不爾。
與果性異感果稍難。
要因相續果乃現前。
非俱.無間。
故無士用又解異熟果不爾。
非與因俱.無間故非士用
有餘師說至所收果實者。
第二師解。
此異熟因。
亦有隔越遠士用果。
譬如農夫春時耕種.秋時獲果。
若據通名士用六因皆得。
今此第二師說約斯說也。
頌明士用但取俱生。
簡餘四因。
故言二得。
故顯宗第九雲。
俱生士用果定有又勝。
故說相應.俱有因得。
無間.隔越或有。
或無。
設有非勝。
又濫餘果。
是故不言餘因所得問士用之名總有四種。
謂俱生.無間.隔越.不生。
即通五果。
今言士用豈不濫餘解雲餘四從别立名。
此一從總立名。
雖标總稱即受别名。
如色處等
異熟等果至有為增上果者。
此下第三别顯果相。
初兩句明異熟果。
第三句明等流果。
第四句明離系果。
次兩句明士用果。
後兩句明增上果言釋五果名者。
入阿毗達磨論第二釋雲。
果不似因故名為異。
熟謂成熟堪受用故。
果即異熟名異熟果。
又雲果似因故說名為等。
從因生故複說為流。
果即等流名等流果。
又雲。
擇滅無為名離系果。
此由道得非道所生。
果即離系名離系果。
又雲。
由此勢力。
彼得生故。
此名士用彼名為果。
又雲。
由前增上後法得生。
增上之果名增上果(已上論文)準彼論釋。
前三持業。
後二依主又解異熟之果名異熟果。
即因名異熟。
果名為果。
或等流之果名等流果。
因與彼果流類相似故名等流。
或離系之果名離系果。
謂無漏道離系縛故亦名離系。
或果即士用名士用果。
以果亦如士夫用故。
或果即增上名增上果。
以果衆多體增上故。
雖作後解未見論文。
義釋無違。
然諸論中皆依入阿毗達磨。
并不得作有财釋。
若作有财釋。
即不目果法
論曰至有異熟果者。
于三性中。
唯于無覆無記法中有異熟果。
非于善.染
為此亦通非有情數者。
問
唯局有情者。
答
為通等流及所長養者。
問。
此異熟果。
于五類中。
為通等流.所長養不
應知唯是至異熟果相者。
答。
此異熟果與因不同。
唯有記生。
不通等流.長養。
等流非唯有記生。
通三性故。
所長養亦非唯有記生。
體雖無記通三性生故。
前論雲飲食.資助.睡眠.等持。
勝緣所益名所長養又解于五類中。
若異熟攝不盡者。
方立長養等流。
若異熟攝盡者。
即不立長養.等流。
以異熟果攝體盡故。
所以不名長養.等流
非有情數至何非異熟者。
問。
非有情數。
亦從善.惡業生。
何非異熟
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者。
答。
夫異熟果非共受用。
非情共受故非異熟
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者。
問。
外增上果亦業所生。
何得共受
共業生故者。
答。
由共業生故得共受。
又正理十八雲。
豈不大梵所住非情是别業果。
亦應說彼名業異熟。
何乃言非。
有作是言。
大梵住處。
一切大梵業增上生。
有餘複言。
大梵住處相續未壞。
餘可于中有受用理。
故非不共
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者。
釋第三句。
定似自因名等流果。
雖俱生士用亦定似自因。
有無間等士用。
與因不相似。
故此等流非濫士用。
雖遍行因亦取異部。
為等流果染性同故。
若士用果有性不同
若遍行因至即名同類因者。
問
此果但由至除前諸相者。
答。
此遍行因果。
但由同地故顯通五部。
同是染故顯不通淨。
與因相似不由五部.三性種類。
若由五部.三性種類果亦似因。
此果所因乃名同類。
相對不同應作四句。
第一句者。
以非遍行法為同類因。
生自同部故名同類因。
非通生染故非遍行因。
第二句者。
以他部遍法為遍行因。
通生染故名遍行因。
非生自部故非同類因。
第三句。
者。
以自部遍法為遍行因。
生自部故名同類因。
通生染故名遍行因。
第四句應知
由慧盡法至名離系果者。
釋第四句。
由慧盡惑。
所證無為法名離系果又解由慧簡擇。
滅盡惑法名離系果又解由慧簡擇為因。
離諸系縛證滅盡法。
名離系果。
由慧得滅名為擇滅。
即此擇滅亦名離系。
由離系縛而證得故
若法因彼至由道力得者。
釋第五.第六句。
明士用果。
若但有法因彼勢力所生。
即說此法名士用果
如因下地等。
指事别顯。
應知士用有多。
擇滅名不生士用。
應言由道力證得故。
正理十八解士用果雲。
此有四種。
俱生.無間.隔越.不生。
如前已說。
言俱生者.謂同一時。
更互為因力所生起。
言無間者。
謂次.後時。
由前念因力所生起。
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
言隔越者。
謂隔遠時。
展轉為因力所生起。
如農夫等于谷.麥等。
言不生者所謂涅槃。
由無間道力所得故。
此既不生。
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
現見于得亦說生名。
如說我财生是我得财義。
若無間道。
斷諸随眠。
所證擇滅。
如是擇滅名離系果.及士用果。
若無間道不斷随眠。
重證本時所證擇滅。
如是擇滅非離系果。
唯士用果(已上論文)此論前文據别俱生勝士用果。
但說相應.俱有因得。
後文據通士用果故。
說通六因得
諸有為法至之增上果者。
釋後兩句。
凡果望因或俱。
或後。
因法望果或俱。
或前。
前法定非後法果故。
于有為法中除前已生有為法。
以前非後果故。
是餘若俱。
若後。
有為之增上果問由因增上。
其果得生名增上果。
餘果亦由因增上故。
其果得生。
應名增上果解雲餘果從别立名。
非從總立故。
不名增上果。
增上更無别稱從總立名。
雖标總稱即受别名。
如色處等
士用增上二果何殊者。
問。
二果既多。
體相何殊
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者。
答。
士用對有力能增上。
據不障礙。
引事可知
于上所說至一與唯過去者。
此下第四明因取.與時。
問起頌答
論曰至故此不說者。
于六因中除能作因。
餘五因取果唯于現在。
過去已取。
未來無用亦應如是說能作因現在取果。
而不說者以能作因非定有增上果。
故此頌中不說。
謂無為法.及未來法。
雖是能作因。
而不能取增上果故。
故正理十八雲。
然能作因。
能取果者定唯現在。
與通過.現若依婆沙二十一雲。
能作因。
有作是說。
現在取果。
過去.現在與果。
有餘師說。
此能作因。
過去.現在取果。
過去.現在與果然無評家。
此論.正理同婆沙前師又解此論同婆沙後師。
言能作因同五因現在取果者。
從多分說
俱有相應至必俱時故者。
釋第二句。
相應.俱有與果亦現。
此二取.與必俱時故
同類遍行至通于過現者。
釋第三句。
同類.遍行與通過.現
過去可然至與等流果者。
問
有等流果至不應更與者。
答。
因至現在。
有等流果無間相續。
至生相時即現與果。
若果至現。
因便過去名已與果。
不應更與
善同類因至謂除前相者。
别釋善同類因取.與四句。
第一句取而非與。
謂斷善根時最後刹那所舍得。
能為彼種名取。
後不續前非與。
第二句與而非取。
謂續善根時最初所得。
過去最後所舍得。
彼得。
今時果至生相。
正與彼力名與。
由昔已取不名取。
論主恐取續時過去諸初得故。
今釋言應說爾時續者前得。
前得。
謂前過去最後所舍得。
正理十八破雲。
如何。
前位多刹那得為同類因皆取今得。
而于今時。
但說最後一刹那得。
與今得果。
是故。
應如本文為善若作俱舍師救。
世親論主意說。
若法從來未與者此中說之。
過去諸得。
雖于續時皆悉與果。
以前諸念皆曾與果。
俱句攝故是故不說。
最後所舍一刹那得。
今續善時最初與果。
故偏說之。
又續善時過去餘善亦能與果。
何獨說得。
既别說得。
明知唯取最後一念又解論主。
雲應言爾時續者前得。
謂前過去所有善得。
皆名最初所得得。
誰言唯取最後所舍得。
此所舍得通于三世。
非後一切皆能與果。
故以前言簡取過去。
故婆沙十八雲。
有時與果非取果。
謂後續善根時。
即住過去所舍善得(已上論文)所以偏約得作兩單句。
不約善根者。
将斷善時。
善根已不現行。
唯有善得現行。
故偏說得。
第三句亦取亦與。
謂不斷善根于所餘諸位。
随其所應。
于一身中所有善法。
能取.與者名所餘諸位。
第四句非取.與。
謂除前相。
亦随所應所有善法非取.與者皆所收
又于不善至謂除前相者。
約不善同類作四句。
思之可知。
第二句中。
正理準前彈。
俱舍師還準前通釋
有覆無記至如理應說者。
于阿羅漢果得時最後所舍得。
取而非與。
從彼退時最初所得得。
與而非取。
未得無學位。
亦取亦與。
餘無學位非取非與。
故言如理應說
無覆無記至最後諸蘊者。
最後諸蘊。
謂臨入無餘涅槃時。
餘思可知
約有所緣至準例應說者。
前明無所緣。
今明有所緣。
有所緣言顯心.心所。
刹那差别顯前.後念。
三性四句思之可知
取果與果其義雲何者。
問
能為彼種至故名與果者。
答。
種是能生義。
因有生果之能故名取果。
彼所生果。
其因正與彼果力時。
故名與果
異熟與果至及無間故者。
釋第四句。
異熟因與果唯于過去。
由果與因非俱.無間。
複有餘師至為諸靜慮果者。
叙異說。
婆沙一百二十一雲西方諸師。
說果有九。
謂于前五更加四果(已上論文)風輪等能安立水輪等。
安立之果名安立果。
不淨觀等遠為加行生無生智等。
加行之果名加行果由根.境等聚集和合眼識等生。
和合之果名和合果。
修習靜慮得化心等。
修習之果名修習果
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者。
迦濕彌羅國諸師通釋。
如是四果皆是士用.增上果攝。
若望由因勢力得故名士用果。
若望由因能作力得故增上果。
非善.惡業所感非異熟果。
不相似故非等流果非證得故非離系果又解第一.第三唯增上果。
第二.第四通士用。
增上果。
夫士用果用功得故。
論言皆是士用.增上者總相說故
說因果已至幾因所生者。
此下大文第三明法從因生。
結前問起
法略有四至三所餘法者。
答。
于一切有為法中。
略有四種。
一染污法。
二異熟生法。
三初無漏法。
四前三所餘法
餘法者何者。
問
謂除異熟至諸餘善法者。
答。
于無記法中。
除異熟取餘無記。
于善法中。
除初無漏取餘善法
如是四法至餘及除相應者。
正釋法從因生。
前五句明相應法。
第六句明色.不相應
論曰至餘三因生者。
釋初頌。
一切有為總有四種。
四種之中各有二種。
一相應法。
二不相應法。
相應中諸染污法。
除異熟因。
餘五因生。
由異熟因所生諸法非染污故。
二異熟生法。
除遍行因餘五因生。
由遍行因所生諸法唯染污故。
三所餘法。
雙除異熟.遍行二因餘四因生。
由所餘法非異熟性故。
及非染污故。
初無漏法除前異熟.遍行二因.及同類因餘三因生。
由初無漏非異熟故。
非染污故。
無有前生同類法故
如是四法為說何等者。
問
謂心心所者。
答。
釋第五句
不相應行至複幾因生者。
釋第六句。
此即問
如心心所至決定無有者。
答。
如心.心所除因外及除相應因。
應知餘色.不相應行法。
從四.三.二餘因所生。
此中染污色.不相應行法。
如心.心所除異熟因。
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
若異熟生.色.不相應行。
如心.心所除遍行因。
及除相應因餘四因生。
三所餘色.不相應行。
如心.心所雙除異熟.遍行二因。
及除相應因餘三因生。
初無漏色.不相應行。
如心.心所除異熟.遍行.同類三因。
及除相應因餘二因生。
一因生法決定無有
一校了
大治三年七月三日朝于光明山切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