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論記第十三卷
沙門釋光述
分别業品第四之一
分别業品者。
造作名業。
此品廣明故名分别。
所以次明業者。
前品明果。
此品明因。
果不孤起必藉因生。
望果是親故次說業如前所說至由誰而生者。
就此品中。
一明業體性。
二釋經諸業。
三雜明諸業就明業體性中。
一正明業體性。
二諸門分别業。
三廣明表.無表就正明業體中。
一明所造業。
二明能造大就明所造業中。
一明二.三業。
二明五種業此下第一明二.三業。
牒前問起
頌曰至所作謂身語者。
初句正答第二句出二業體。
下兩句出三業體。
又正理雲。
言世别者。
依第六轉。
謂世之别。
或第七轉謂世中别。
解雲世是可破壞義。
即是其總。
别是種種差别。
若世之别顯别屬總。
若世中别顯别依總。
若屬若依俱顯差别。
是世家别義
論曰至業差别起者。
釋初句。
一主謂一天主。
或大梵王。
或大自在天等諸外道等計此天主能造萬物。
将欲造時先起是覺。
欲受用境然後生諸世間或數論外道計一我主以思為體。
欲受用境時要先起覺我。
今欲得受用境界。
然後自性漸漸轉變生諸世間或有勝論外道計我為能作者生于諸法亦以覺為先後生世間故言一主先覺而生論主斥言。
此諸世間非由一主先覺而生。
但由有情業差别故。
有此二種世間果起又解但由有情業故差别果起又解差别通其業因及與起果
若爾何故至與彼相違者。
問。
俱從業生。
外郁金等甚可愛樂。
内身形等非可愛耶
以諸有情至二事俱妙者。
答。
以諸有情共.不共業種類不同。
感果各别或造共淨業感郁金等或造共不淨業感毒刺等或造不共淨業感内淨身或造不共不淨業感内穢身或造雜業感内穢.外淨。
或造雜業感内淨.外穢或造純不淨業感内.外俱穢或造純淨業感内.外俱淨此皆由業不同。
所以感果差别由斯理故。
若造雜業故所感果内穢.外淨。
為對治彼内身不淨。
感外色等甚可愛樂。
故與郁金等不可例同若諸天等造純淨業。
故所感果内.外俱妙言雜業純業者。
感淨.穢果名雜。
唯感淨果名純或善.惡業雜名雜。
唯是善業名純或造人等善業微劣煩惱增強數為煩惱所陵雜故名雜。
造天善業雖亦起惑。
善勝惡劣故得純名
此所由業其體是何者。
釋第二句。
此即問
謂心所思至謂思所作者。
答。
思業謂心所思。
思即是業故名思業思已業謂思所作。
身.語二業思之所作。
由思已作名思已業
如是二業至身語意業者。
釋下兩句。
開二為三
如何建立至為就等起者。
問。
立此三業為約所依身。
為據自體性。
為就能等起
縱爾何違者。
責外疑情
若約所依至意等起故者。
外申疑意
毗婆沙師至由上三因者。
答。
由所依身故立身業色形聚積總名為身。
此業依身故名身業由自性故立語業。
業性即語故名語業由等起故立意業。
意謂意識業即謂思言等起者謂能等起。
在意非思或所等起。
在思非意或通能.所。
在意及思或意等所起等即在意。
起即在思。
由意等起故名意業故正理三十三雲。
謂業依身故名身業。
業性即語故名語業。
此業依意。
複與意俱等起身語故名意業
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者釋下兩句。
論主述說一切有部三業故置然言。
思是意業。
思是能作。
能等起。
身.語是所作。
所等起
身語二業自性雲何者。
此下第二明五業就中。
一總明表.無表。
二别明身.語表。
三别證有無表此下第一總明表.無表。
意業是思。
如前已辨。
身.語自性未說今問
頌曰至俱表無表性者。
應知如是所說諸三業中身.語二業俱表.無表性。
同是色業。
一能表示自心善等令他知故名表。
一即不能表示自心故名無表。
由斯差别立二種名意業非色。
不能表示故不名表。
由無表故無表亦無以無表名遮同色類身.語表示故
且身語表其相雲何者。
此下第二别明身.語表。
将明問起
頌曰至語表許言聲者。
頌中十句。
前九句明身表。
後一句明語表。
就前九句中。
初一句論主述說一切有部形為身表。
次五句論主破正量部動為身表。
以此動色經部.及說一切有部俱不許有故先破之。
次三句論主破說一切有部形為身表若依經部宗。
身.語二表是色.及聲多體聚集相續分位以說為表。
一無表能。
一物不能獨表示故。
以說善.惡一念無能益.損。
要由相續生故。
積集成故。
假而非實若依正量部。
有為法中許有表長時非刹那滅者。
故身.語表皆據極微相續運轉能有表示。
即由動故能表益損若依說一切有部。
身.語二表有别極微。
是實有性論主此中意朋經部故破彼二宗語表業中準身表說故不再論
論曰至名身表業者。
釋第一句。
述說一切有部顯自師宗。
故前頌說身表許别形。
毛.發等聚總名為身。
身形非一故言如是如是。
于此身中由思力故。
别起如是如是身形。
能表示心名身表業
有餘師說至說非行動者。
釋第二句。
有餘正量部說。
别有動色從此至彼名身表業。
以聚色身動轉之時由此業色能動彼故正量部計。
有為法中心.心所法.及聲.光等刹那滅故必無行動不相應行.身表業色.身.山.薪等非刹那滅多時久住。
随其所應初時有生。
後時有滅。
中有住異。
不經生.滅。
可容從此轉至餘方有行動義為破此執是故頌中說非行動以一切有為皆有刹那故者。
此下釋第三句及第四句中有刹那故。
立理。
正破。
證無行動比量雲身表業色定無行動。
有刹那故。
如聲.光等
刹那何謂者。
正量部。
問
得體無間滅至動名身表者論主答。
本無今有法創生時名為得體。
此體無間必滅歸無。
有此刹那諸有為法名有刹那。
寄喻來況。
如有杖人人名為有杖諸有為法至現在世才得自體。
從此現在無間必滅歸無。
若此處才生。
即此處謝滅。
無容從此生轉至餘方滅。
故正量部不可說言動名身表
若有為法至義可成立者。
正量部救。
若諸有為法皆有刹那。
因不至餘方義可成立。
自有有為無有刹那。
如身表等此刹那因有不成過
諸有為法至才生已即滅者。
論主救不成過。
釋第四句中盡故二字色.不相應定有刹那。
後必有盡故。
如燈光等論主複顯滅不待因。
謂有為法刹那定滅。
滅不待因。
所以者何。
以理而言。
待因謂果。
滅是無法。
無法非果故不待因比量雲。
滅不待因。
以是無故。
猶如兔角或立量雲。
滅不待因。
以非果故。
猶如龜毛或立量雲。
滅不待因。
無非果故。
猶如空花滅既不待因。
才生已即滅此中言滅。
謂有為法起已息故。
此滅無體諸部極成次泛明有為諸法生.滅。
有二種因。
一是主因。
謂生滅相與法恒俱因用強勝故名主因。
二是客因。
謂餘因緣或有或無因用非勝故名客因若依正量部。
諸法生難由主.客二因。
諸法滅時通難及易。
若心.心所法.及聲.光等但由主因不由客因。
若不相應.及餘色等.薪等由主.客二因若依說一切有部。
諸法生難由主.客二因。
諸法滅易但由主因不由客因若依經部。
諸法生時由客因生。
諸法滅時非客因滅。
主因無體不可言因。
又解經部生滅雖無實體然假說有。
諸法生時由主.客因生。
諸法滅時不由因滅。
如擲物在空。
去由人力下即不由。
又解經部同說一切有部。
諸法生時由主.客因生.諸法滅時由主因滅。
非由客因。
主因雖無别體。
可假說因複有外道計。
諸法生時無因而生。
諸法滅時無因而滅此即略述諸部異計
若初不滅至理必不然者。
牒彼計征破。
若色等法初位不滅。
後位之時亦應不滅。
以後與初有體性等立量雲。
後位之時應當不滅。
有性等故。
猶如初位既後有盡知前有滅立量雲。
初位之時應亦有滅。
有性等故。
猶如後位汝若救雲色等後位有體異前方可滅者夫言異者兩法相望後位之時。
不應即此前位法體而名有異。
即此前法體相有異理必不然
豈不世間至皆不待因者。
正量部救。
顯諸法滅有待客因。
豈不世間現見薪等由與火合客因力故。
故緻滅無。
于三量中取證諸法。
定無餘二比量.教量能過現量。
故非諸法滅皆不待客因
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滅者。
論主征
以薪等火合後便不見故者。
正量部答
應共審思至應由比量者。
論主勸正量部思。
為如汝宗此前薪等為由火合客因力滅無故不見。
為如我所宗此前薪等生已自滅非由火滅後薪不生無故不見。
應知薪等火合.不合。
刹那刹那主因自滅。
若火未合薪等有力引後果生後火合時。
此火但令薪等無力引後果起。
複能違後薪等不生非滅薪等。
如汝宗中風與燈焰合。
手與鈴聲合。
亦許焰.聲非由風.手客因能滅。
合與不合刹那刹那主因自滅。
若未合時焰.聲有力能牽後果後手.風合。
手.風但令焰.聲無力能牽後果。
複能違後焰聲不起。
非滅焰聲故此諸法刹那滅義而成立者應由比量又解故此法滅不待因義而成立者
何謂比量者。
正量部問
謂如前說至故不待因者。
論主引前文答。
立量如前
又若待因至亦不待因者。
釋第五句應無無因故。
汝若固執要待客因薪等方滅。
應諸有為一切法滅無不皆待客因而滅立量雲。
覺.焰等滅應待客因。
有為攝故。
猶如薪等以生例滅。
如有為法生皆待客因無無因者。
有為法滅理亦應然。
皆待客因無無因者。
若諸法滅必待客因便違現量。
然世現見。
覺.焰.音聲不待客因。
刹那自滅心.心所法能覺察故總名為覺。
即自結言。
故薪等滅亦不待客因立量雲。
薪等滅時不待客因。
有刹那。
故。
如覺.焰等
有執覺聲前因後滅者。
此下叙異計破。
此是勝論異師。
前覺聲滅因後念生。
以後與前性相違故。
猶如後水逼前水流。
彼師不立四相。
但由後生令前念滅
彼亦非理至複由誰滅者。
論主破。
彼亦非理。
若二并生可言此滅于彼。
前後二覺。
前.後二聲不俱起故。
前若至現後念未生。
無體不應能滅前法。
後若至現前念已謝。
如何後法能滅于前。
如疑.智二法。
苦.樂二法。
貪.嗔二法等。
自相相違理無俱義。
如何可說後滅于前。
設許後念能滅于前。
如何後位不明了覺.聲。
能滅前位明了覺.聲。
設許後劣能滅前勝。
若相續起可後滅前。
最後覺.聲複由誰滅
有執燈焰滅以住無為因者。
此是上坐部。
正量部計。
住謂住相。
住相若在法無容滅。
以住無故方能滅法。
故彼燈焰滅以住無為因
有執焰滅時由法非法力者。
此是勝論異計。
法.非法德句義攝。
于人有益名法。
于人無益名非法。
由此二力能生諸法。
能滅諸法如闇室中有一明燈。
若望受用者燈在有益。
即是法生。
燈滅無益。
即非法滅。
若望盜竊者燈在無益。
即非法生。
燈滅有益。
即是法滅
彼俱非理至順違相反故者。
論主雙非二執破前執雲。
夫言住無即無有體。
以無體法非成因故。
故言無非因故立量雲。
住無非因。
以無體故。
猶如兔角破後執雲。
非彼勝論于一念中法與非法俱為生因。
法與非法俱為滅因。
以刹那刹那。
法即是順。
非法是違。
二相反故。
雲何二法俱生.滅因又正理雲。
法與非法亦非滅因。
見空窟中有焰轉故(解雲。
空窟中熖。
即無損益既無所對無法法。
誰為滅因)
或于一切至皆有刹那故者。
重破勝論義。
乘彼起故。
汝勝論師或于一切有為法中。
刹那刹那皆可計度有此法.非法為生.滅因義。
雖複汝計法與非法生滅因異。
即許有為刹那生滅。
既恒生滅是即本與正量部诤無刹那滅便應止息。
由許不待餘火等滅因。
皆有刹那故又解重破二執。
或于一切有為法中。
刹那刹那皆可計度有此住無滅因義。
有此法.非法滅因義。
既爾本诤無刹那滅便應止息。
同許不待餘火等滅因。
皆有刹那故又解重破正量部。
汝正量部或于一切有為法中。
刹那刹那皆可計度有此主因滅義。
既爾與正量部诤無刹那滅便應止息。
以不待餘火等滅因皆有刹那故
又若薪等滅火合為因者。
此下釋第六句生因應能滅。
将破牒執
于熟變生中至下中熟滅者。
此即正破。
汝若固執薪等滅時火為因者。
應生因體即成滅因。
如火燒薪于熟變生中有下中上三品不同。
初黃名下。
次黑名中。
後全黑名上。
應生因體即成滅因所以者何謂由火因與薪等合能令薪等有熟變生三品不同。
中熟生下熟滅。
上熟生中熟滅。
應中熟生因即是下熟滅因。
以中熟生時即下熟滅故。
應上熟生因即是中熟滅因。
以上熟生時即中熟滅故。
故言應生因體即成滅因
或即或似至滅下中熟者。
叙計救義。
或即生下熟因即能為因滅下熟。
非生中熟因能滅下熟。
或即生中熟因。
即能為因滅中熟。
非生上熟因。
能滅中熟。
故言或即。
此是或即計或複轉計。
生下熟因似滅下熟因。
生中熟因似滅中熟因。
火焰生滅二因即雖别。
同時交雜故見相似。
一為生因。
一為滅因。
非是一法為生.滅因或彼計。
火焰相續不停前後相似。
前為生因。
後為滅因。
非是一法為生.滅因或似生下熟因即能為因滅下品熟。
非生下熟因即能滅下熟。
雖見相似然體各别。
或似生中熟因。
即能為因滅中品熟。
非生中熟因。
即能滅中熟。
雖見相似然體各别故言或似。
此是或似計
則生因體至或似此非有者。
破前二計。
則生下.中熟因體。
應即是下.中熟滅因。
如何生因即為滅因。
此破或即計或下品熟滅因生因。
或中品熟滅因生因應體相似相無差别。
既體相似如何可說一為生因一為滅因。
此破或似計不應已下雙破兩家即。
是或即計似。
是或似計有之言。
生非有言。
滅不應由即此火焰彼下.中熟有。
彼下.中熟複由即此火焰非有。
此破或即計不應由或似此火焰彼下中熟有。
彼下中熟複由或似此火焰非有。
此破或似計此文間雜雙破兩家。
論主文巧應善思之
設于火焰至生滅因異者。
縱許征破。
設于火焰。
乍起。
乍伏。
或合。
或散。
乍長。
乍短。
或少。
或大。
差别生中容計能生因異。
能滅因異于灰等六無起伏等相各無差别。
與薪等合能令薪等熟變生中。
如何計度生滅因異
若爾現見至為何所作者。
正量部問。
若爾現見煎水減盡。
以此明知火為滅因。
若不爾者。
火合于中為何所作
由事火合至理得成立者。
論主答。
由客事火合。
主火界力增。
由主火界增。
能令水聚漸微不續。
是名火合于中所.作。
火但能令前水無力不引後水。
又違後水令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