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藏破。
四約所托破。
五約所識破此下第一約假實破。
論主勸思此應思擇。
汝所執我為實為假
實有假有相别雲何者犢子部問。
實有假有相别雲何。
勸我思擇
别有事物至如乳酪等者。
論主答。
如色聲等是實有相。
如乳.酪等。
是假有相多法成故
許實許假各有何失者。
犢子又問。
許我實假各有何失
體若是實至便同我說者。
論主出過。
我體若是實。
破雲。
汝所執我應與蘊異。
有别性故。
如色異受等。
若與蘊異。
便違汝宗我蘊不異。
又所執我必應有因。
有實體故。
猶如色等。
若從因生即是無常。
然彼計我非是無常。
若是無常即三世攝。
彼宗說我必非是三世法藏所收。
若言不從因生。
汝所執我應是無為。
非因生故。
猶如虛空。
若是無為便同外道見。
又違自宗。
五法藏中我非無為。
複言我體非是常故。
又若是無為應無有用。
既無有用。
徒執實有竟何所為。
我體若是假。
如乳.酪等。
便同我說。
違汝本宗
非我所立至立補特伽羅者。
此下第二約依征破。
先述犢子部宗。
非我所立補特伽羅。
如仁所征實有假有但可。
依内。
簡外山等現在。
簡過.未有執受。
簡内身中不淨等物無執受者。
依此諸蘊立補特伽羅
如是謬言至亦同此失者。
論主正破。
如是謬言于義未顯。
我猶未了。
如何名依。
若攬諸蘊是此我依義。
既攬諸蘊成補特伽羅。
則補特伽羅應成假有。
如乳酪等攬色等成體是假故。
若言不攬諸蘊。
但因諸蘊。
是此我依義。
既因諸蘊立補特伽羅。
蘊從因生。
我複因蘊而有。
則補特伽羅亦同諸蘊從因而生。
若我因生。
此我成失。
以汝執我非因生故又解既因諸蘊聚集立補特伽羅。
則補特伽羅。
亦同諸蘊體是假有。
以經部家許蘊假故。
若我是假。
此我成失以汝執我體實有故
不如是立者。
犢子部雲不如是立
所立雲何者。
論主征
此如世間依薪立火者。
犢子部答
如何立火可說依薪者。
論主複問
謂非離薪至體應成斷者。
犢子部答。
謂非離薪可立有火。
而薪與火非異非一。
自設難雲。
若火異薪。
薪應不熱。
既薪有熱。
不得言異。
若火與薪一。
應所燒即能燒。
既能.所别不得言一。
舉法同喻雲。
如是不離蘊立補特伽羅然補特伽羅與蘊非異.一。
若與蘊異。
體應是常。
不可言異。
若與蘊一。
體應成斷。
不可言一。
以彼計我非斷非常
仁今于此至火依薪義者。
論主複責
何所應說至能燒是火者。
犢子部答
此複應說至名薪名火者。
論主複問。
此複應說。
何者所燒名薪。
何者能燒名火
且世共了至依薪有火者。
犢子複答。
且世共了。
諸不炎熾所然之物名所燒薪。
諸有光明極熱炎熾名能燒火。
此能燒然彼物相續。
令其後後色變體微異前前故。
此火彼薪。
雖俱四大.色.香.味.觸八事為體。
而緣前薪故後火方得生。
如緣前乳生于後酪。
如緣前酒生後酢。
乳.酒.酪.酢雖俱八事。
而緣乳.酒生于酪.酢。
由此理故。
故世共說依薪有火
若依此理至理不成立者。
論主破。
若依此理。
火則異薪。
後火前薪。
時各别故又汝計我如火依薪。
依諸蘊者。
則定應說緣蘊我生。
體異諸蘊。
成無常性。
如何汝言我非異蘊。
而非無常又牒轉計破。
汝若謂即于炎熾木等八事之中。
暖觸名火。
餘七事名薪。
破雲。
則是火.薪俱時而起。
應成異體。
相有異故又破雲。
應說依義。
此既俱生如牛兩角。
如何可言依薪立火。
謂非此火用薪為因。
所以者何。
火之與薪。
各從過去自同類因俱時生故。
亦非此火名因薪立。
以立火名因煗觸故。
非依彼薪。
又牒轉計破。
汝若謂所說火依薪言。
為顯俱生。
或依止義者。
破雲。
是則應許補特伽羅與蘊俱生。
或依止蘊。
已分明許體與蘊異。
此即約喻難法又理則應許若諸蘊無。
我亦非有。
如薪非有。
火體亦無。
而不許然。
彼部不許蘊無。
我無。
以入無餘蘊無。
我有。
彼宗所計。
我在生死。
與蘊不一不異。
若入無餘。
與涅槃不一不異。
既違己宗。
故釋非理然彼犢子。
于此不異。
前文之中自設難言。
若火異薪。
薪應不熱。
明知不異論主征雲。
彼應定說。
熱體謂何若彼釋雲熱謂煗觸。
餘七名薪破雲則薪非熱體相異故。
何得設難薪應不熱若複釋言薪名熱。
與煗合故薪名熱。
破雲。
則應七事異于煗體亦得熱名。
以實道理。
火名唯目煗觸。
餘七事與煗合皆得熱名。
是則分明許七事薪亦名為熱。
雖薪.火異。
而過不成。
如何此中舉以為難。
若火異薪。
薪應不熱。
然薪異火薪亦名熱又汝轉計。
若謂水等遍炎熾時。
說名為薪亦名為火。
一體義說破雲。
既薪火一是則應說。
依義謂何。
我與色等蘊定應是一。
無理能遮。
故彼所言如依薪立火。
如是依蘊立補特伽羅。
進退推征理不成立
又彼若許至非第五故者。
此即第三約五法藏破爾焰。
此雲所知。
舊雲知母不然彼犢子部立所知法藏。
總有五種。
謂三世為三。
無為第四。
不可說第五。
即補特伽羅是不可說攝。
彼宗立我。
若在生死中。
與三世五蘊不可定說一.異。
若舍生死入無餘涅槃。
又與無為不可定說一.異。
故說此我為其第五不可說法藏。
故牒破雲。
又彼若許我與五蘊若一若異俱不可說。
則彼所許五種所知。
亦應不可說具有五種。
以我與前四法藏不可說為異故。
不可說為第五法藏。
以與前四法藏不可說為一故。
不可說為非第五非第五者。
即是前四法藏。
既第五.非第五。
俱不可說。
但應建立前四法藏。
不應别立第五法藏又真谛師雲。
神我若異前四。
則是可言。
不應立第五為不可言。
若不異前四。
則唯有四。
無第五不可言故不可說第五及非第五
又彼施設至應言依眼等者。
此即第四約所托破。
又施設我應更确陳。
為何所托。
汝若言托蘊。
破雲。
假義已成。
以施設我不托我故汝若言此我托我。
破雲。
如何上言依諸蘊立。
理則但應說依補特伽羅。
既汝不許我依于我。
故唯托蘊汝若謂有蘊。
此我則可知故。
我上言此依蘊立者。
破雲。
是則諸色境有眼等緣。
方可了知彼色等故。
應言色等依眼等立。
然五色境雖由根知。
不說依根。
我亦應爾。
雖依蘊知。
不應依蘊
又且應說至何識所識者。
此下第五約所識破。
此即問也
六識所識者。
犢子部答
所以者何者。
論主征
若于一時至與法一.異者。
犢子部答。
若于一時眼識識色。
因茲知有我。
言是某甲。
說此名為眼識所識。
而不可說與色一.異。
乃至意識知法等。
準此可知
若爾所計至是假非實者。
論主例破。
若爾計我。
應同乳等唯假施設。
攬四境成無有别體。
謂如眼識識諸色時。
因此若能知有乳等。
便說乳等眼識所識。
以假不離實色之時。
亦言識乳等。
而不可說乳等與色一.異。
乃至身識識諸觸時。
因此若能知有乳等。
便說乳等身識所識。
而不可說乳等與觸一.異。
乳等若與色等一者。
勿乳等成四。
乳等若與色等異者。
勿乳等非四所成。
故說乳等與彼色等。
不可說言定一定異。
由此應成總依諸蘊。
假施設有補特伽羅。
猶如世間總依色等。
施設乳等是假非實若依成實論。
總有四假。
一相續假。
如身.語業以色.聲成。
一念色.聲不成身.語業。
要色.聲相續方成身.語業。
二相待假。
如長.短等相待故立。
三緣成假。
如攬五蘊成人。
攬四境成乳等。
四因生假。
一切有為法從因所生。
皆無自性今此文中以緣成假例破緣成假
又彼所說至征難亦然者。
論主又牒征破又彼所說若于一時眼識識色。
因茲知我此言何義。
兩關征定。
若說諸色是了此我因。
然不可言此我異色者。
牒先初關。
破雲。
是則諸色。
以眼.及明.作意等緣為了色因。
故應不可說色異眼等若了色時此我亦可了者。
牒後關。
又作兩關征定。
為色能了識即了此我耶。
為于此中别有能了識若言色能了即能了此我者。
破雲。
則應許此我體即是色。
以了色時亦了我故。
或唯于色假立此我。
以無别有能了别故。
或不應有如是分别如是類是色。
如是類是此我。
無别體故。
若無如是色.我分别。
如何可立有色有我。
有性必由分别立故若于此中别有能了了此我者。
破雲色.我二了既不并生。
了時别故。
此我應異色。
如黃異青。
别有能了體各不同前異後等能了亦别。
體亦不同。
如色即爾乃至。
于法征難亦然
若彼救言至便壞自宗者。
又牒救破。
若彼救雲。
如此我與色不可定說是一是異。
二種能了相望亦然。
色之能了我之能了。
亦不可說定一定異。
以所了不定一.異。
能了亦非一.異。
何得責言為一為異論主破雲。
如我與色不可定說是一是異。
此我即非是有為攝。
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收。
我之能了與色能了。
亦不可說是一.是異。
能了不應是有為攝。
應是第五不可說法藏收。
若許爾者。
便壞自宗。
自宗能了是三世法藏有為攝故又若實有至皆無有我者。
此下就正破中。
第二以教破犢子。
經言無我。
汝言有我豈不相違。
此引初經牒破
又彼既許至由二緣故者。
論主又引第二經牒計征破。
又既許我眼識所得。
如是眼識。
于色境。
于此我。
于色.我.俱。
此三中為緣何起。
若緣色起。
則不應說眼識了我。
此我非眼識緣。
如聲處等故。
汝所執我非眼識緣。
非色處故。
如聲處等謂若救雲。
有一類識。
泛緣此青等境起。
即用此青等境為所緣緣。
破雲。
補特伽羅非眼識緣者。
如何前說我為眼識所緣。
由此定非眼識所了或者已上總是牒救。
若眼識起。
唯緣此我。
或緣色.我.俱。
便違經說識二緣生。
若唯緣我便阙色緣。
若緣色.我應由三緣。
以經唯說二緣生故
又契經說至眼色故者。
論主又引第三經。
證識二緣生。
非由我起
又若爾者至便壞自宗者。
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