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處。
遍處即十遍處。
菩提分即三十七品等。
無礙解即四辯才。
無诤即無诤三昧。
等者。
等餘法數。
并下經文廣有其相。
疏。
義者随順密意說等者。
義名所以。
世尊說法。
或顯了說。
或密意說。
如說一切皆空。
此就第一義說。
凡夫不解謂無俗谛等。
亦如四意趣四随等。
梁論釋義雲。
義者所作事故名義。
生道滅惑是事。
此意雲。
佛所說經。
但令衆生生道滅惑。
以為其義耳。
亦佛之意趣也
疏。
瑜伽二十五。
顯揚二十等者。
二例同指餘。
先例同。
謂彼二論皆雲素怛纜者。
謂佛世尊于彼方所。
為彼有情。
依彼所有諸行差别。
演說無量蘊相應語。
乃至廣說。
結集法者。
攝取聖語為法久住。
以美妙言次第結集。
貫穿縫綴。
能引義利。
能引梵行真妙實義。
是素怛纜。
疏。
餘義至十二分中當明者。
下有異名有四。
一依仁王二谛品名為法本。
二依梁論名為聖教。
三依成論名直說語言。
四依智論第二。
但名為經。
四中疏文已有二四。
初三二名在十藏品。
又三局十二分中修多羅。
故此不釋。
又遠公立三修多羅。
一總相。
二别相。
三略相。
刊定記。
破于後二。
并在十藏品中。
故雲餘義等。
第二毗奈耶藏
疏。
文分二。
初總科。
後前中下。
别釋。
于釋名中二。
先正釋。
後辯異名。
今初
疏。
此翻為調伏者。
準刊定記雲。
義翻為調伏。
若敵對翻。
正稱為律。
若素律師疏雲。
梵曰毗尼。
或雲鞞泥迦。
毗那耶。
鼻那夜。
此等皆由梵音輕重不同。
傳有訛略不得正名。
正曰毗奈耶。
此雲調伏
疏。
毗尼或翻為滅下。
二辯異名。
于中有四。
今初。
名滅者東塔。
又雲毗膩多。
此雲已調伏。
當其滅義故。
母論第一雲。
滅諸惡法。
故名毗尼。
釋曰。
若依此釋。
則毗尼但是毗膩多之言略耳。
則與毗奈耶。
調伏之義有乖。
而上又雲。
毗尼。
鞞泥迦等皆梵音輕重。
則毗尼亦是毗奈耶略稱。
含其調伏與滅二義耳。
故疏雲。
毗尼或翻為滅。
疏。
滅有三義等者。
釋義。
一滅業非者。
不殺盜等故。
律中有犯毗尼。
有诤毗尼。
二滅煩惱者。
是發業之本故。
律雲為調伏貪嗔等令盡。
是故世尊制增戒學。
三得滅果者。
即無為果故。
戒經雲。
戒淨有智慧。
便得第一道。
疏。
或名屍羅等者。
第二名也。
即雙從因果得名
疏。
亦名波羅提木叉等者。
第三名也。
言揀異定道者。
非是定共道共二戒。
是遠離羁縛業緣。
名為解脫。
疏。
亦翻為随順解脫者。
即第三名中别義也。
故遺教經雲。
戒是正順解脫之本。
故名波羅提木叉。
又相續解脫經雲。
五分法身。
名為解脫。
梵雲。
毗木叉。
若涅槃解脫。
梵雲木叉。
依此亦可雙從因果得名。
随順是因故。
又刊定記雲。
離過無障。
名無木叉。
業用無礙名毗木叉。
又雲。
複有異名。
名優波羅叉。
此西域外道律名。
又名刺阇爾地(地字音提)此西域王法律名
疏。
後顯相者下。
顯相文二。
先指前總說。
謂制伏過非及滅惡等。
即行止行調練三業。
性善守信等。
通于止作。
毗尼以止惡作善為宗。
律宗其唯持犯故。
以止作總為顯相
疏。
若别說者下。
二論别釋。
言廣如彼論者。
論雲犯罪者。
謂五衆罪。
等起者。
為無知故。
放逸故。
煩惱盛故。
不尊敬故。
而犯諸罪。
還淨者。
謂由意樂不由治罰。
如受律儀。
出離者有七種。
一各各相對說悔所犯。
二誓受治罰。
謂受學等。
三等有妨害。
為先制學處。
後由異門。
還複開許。
四别立止息。
謂僧和合還舍所制。
五轉根。
謂苾刍苾刍尼轉男女形故。
舍不共罪。
六由真實觀。
謂作殊勝法嗢拖南等。
諸行相觀。
七由法爾得。
謂由見谛法爾而得謂無小随小罪。
應知毗奈耶。
複有四義。
一補特伽羅故。
世尊依彼制所學處。
二制立故。
謂告白彼補特伽羅所犯過已。
大師集僧制所學處。
三分别故。
謂制學處已。
更廣解釋先所略說。
四決擇故。
謂于此中決判所犯。
雲何有罪。
雲何無罪。
然明了論。
釋無小随小罪。
自有二說。
一雲小謂第二篇罪。
随小謂二種方便罪。
一雲小謂性罪。
随小謂諸戒中制罪。
問今明大乘。
那引小教有。
答雲。
理實三藏大小不同。
今且就引接教說。
古來同此。
今更一解。
謂持心雖異名意大同。
故得引小。
又上所引論名。
分明易曉故。
又上雲如受律儀者。
梁論雲。
如本受持對治。
第三阿毗達磨藏文中二。
先标。
後釋。
釋中三。
初辯名。
二顯相。
後異名。
初中二。
先得名。
後釋名。
前中先釋法。
後釋對。
前中即取俱舍意釋。
故論雲。
能持自性故名為法。
若勝義法唯是涅槃。
若法相法通四聖谛。
是善是常故名為勝。
即釋彼論也。
相者性也狀也。
二俱名相者。
亦釋彼論也。
以四聖谛中滅谛是理。
而皆雲相者。
滅谛之相。
即體相也。
餘三約相即相狀也
疏。
法既有二下。
釋對。
亦取論意。
彼論雲。
此能對向。
或能對觀故。
為此屬之
疏。
其能對者下。
出對法體。
亦取論意。
故論頌雲。
淨慧随行名對法。
論曰。
慧謂擇法。
淨謂無漏。
淨慧眷屬名曰随行。
如是總說。
無漏五蘊名為對法。
疏。
由對果對境分二對名等者。
釋疑。
疑雲唯一淨慧。
何有二對之名。
故為此通。
疏。
慧但是對而非是法。
非所對故者。
揀濫。
此是古德解釋。
意雲為分能所故。
言慧但是對。
若據法能持自性。
慧何非法。
故今揀雲非所對故
疏。
言對法者下。
二釋名也。
即會六釋。
法之對者。
依主釋也。
疏。
故對法藏特名慧論者。
若據所對所依。
應名法論。
慧依于法。
慧為其主。
故名慧論。
故所诠中诠于慧學。
疏。
舊譯已下出其異名。
兼成上慧義
疏。
世親攝論雲下。
第二辯相。
于中二。
先總。
後對。
義同前下。
别釋數者。
數字通去入二聲。
此取去聲。
數數宣說者。
數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