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相即門。
于中有三。
初正釋。
次句數。
後引證。
初中言廢己同他者。
是相即義。
以上相入。
則此彼互存。
如兩鏡相照。
但約力用交徹明耳。
今此約有體無體。
故言廢己。
廢己。
即無己體也。
同他。
他有體也。
亦如事理無礙文中。
廢波同濕等。
攝他同己。
即他無體己有體也
疏。
一多相即混無障礙。
解行境别六句同前者。
二句數料揀也。
于中初句結前。
含于四句。
應雲一者一即多。
二者多即一。
三者亦一即多。
亦多即一。
合上二故。
故三句皆是一多相即。
四非一即多。
非多即一。
亦由一多相即互相奪故。
謂由一即多故非多即一。
由多即一故非一即多。
成俱泯句。
五或具前四。
以是解境并明照故。
六或絕前五。
以是行境言亡慮絕故。
疏雲解行境别。
即下二句。
然約同一類。
法即有一多相望。
如一華葉望諸葉等。
若約異類。
謂華望刹等。
例此可知。
複應例前亦有四句。
謂一者一即一。
二者一即一切。
三一切即一。
四一切即一切。
以今但約一華故。
略不言。
故下結例。
該一切法明具四也。
或應有六。
此四句後有解行境故。
複或有六。
謂前四句。
後加一即多。
一多即一多故。
複應成八。
加多一即一。
多一即多。
以并不出前四句故。
故不例耳。
多一既爾。
大小長短等。
一一相即例知。
然刊定記。
将相即門揀異同體成即德故雲相即。
據此彼相望同體相即。
約此體即是一切法故。
若爾則是托事顯法門。
今疏正意。
但以相即門。
攝同體成即。
同體成。
但是一即多耳。
疏下雲下。
三引證。
即十住品長行文。
若偈雲。
一即是多多即一。
文随于義義随文。
如是一切展轉成。
此不退人應為說。
既言展轉成者。
即異體異類相望也。
不思議法品雲。
諸佛知一切佛語。
即一佛語。
此同類相即也。
初發心品雲。
以發心故。
即與三世一切諸佛體性平等。
乃至雲真實智慧等者。
此顯位上下相即也。
七十八經雲。
彌勒告大衆言。
諸仁者。
餘諸菩薩經無量百千億那由他劫。
乃能滿足菩薩行願。
乃能親近諸佛菩薩。
此長者子。
于一生内則能淨佛刹。
則能化衆生。
則能以智慧深入法界。
則能成就諸波羅蜜。
則能增廣一切諸行。
則能圓滿一切大願。
則能超出一切魔業。
則能承事一切善友。
則能清淨諸菩薩道。
則能具足普賢諸行。
此則行位。
皆相即也。
又如菩薩曾不分身。
即遍一切。
亦一即多也
第五秘密隐顯俱成門中。
疏文分四。
一正釋。
二句數。
三引證。
四喻顯。
初中華能攝彼等者。
亦蹑前起。
由上言攝他同己故。
若攝他他現。
即相入門。
若攝他他盡。
乃相即門。
若攝他他不盡不現。
即隐顯門。
如前列名中已會。
故至相十玄雲。
猶如十錢一攝十時。
一即名顯。
二三至十即名為隐。
亦如見此不見彼。
彼名隐此名顯。
亦如一人身上六親。
互望雖各不同。
然各全得亦不雜亂。
由此隐顯體無前後。
不相妨礙。
名秘密俱成。
疏。
顯顯不俱等者。
以顯俱則無隐。
隐俱則無顯故不得具。
然隐顯同時。
故得俱成。
隐顯無礙。
故雲秘密
疏。
全攝俱泯存亡俱成者。
二句數料揀。
全攝即初二句。
此全攝彼。
即此顯彼隐為一句。
彼全攝此即彼顯此隐。
為第二句。
俱成者第三句。
謂此正攝彼時。
不妨彼攝此故。
則亦隐亦顯。
泯者。
即第四句。
此攝彼為顯時。
即是彼攝此故非顯。
則顯泯也。
彼攝此為隐時。
即是此攝彼故非隐。
則隐泯也。
故是非隐非顯存者。
四句皆成。
是解境。
亡者。
五句并絕。
即是行境。
言俱成者。
總結上六句也。
疏下雲東方入正定下。
引證。
東方入正受為顯。
西方從定起為隐。
以此但見入定不見起故。
古十玄亦雲。
于眼根中入正定即是顯。
于色塵中三味起即是隐。
例上可知。
疏如八日月等者。
四以喻明。
即取明處為顯。
暗處為隐。
而必同時故雲俱成。
不同十五日唯顯月晦日唯隐。
又暗處非無明。
明處非無暗。
但明顯處暗隐。
暗顯處明隐。
亦得雲隐顯俱成。
亦如夜摩偈雲。
十方一切處。
皆謂佛在此。
或見在人間。
或見在天宮。
則見處為顯。
不見處為隐。
非佛不遍。
十定品雲。
或見佛身其量七肘。
或見佛身其量八肘。
或見佛身其量九肘。
乃至見佛身不可說。
不可說佛刹。
微塵數世界量。
則見七肘時七肘顯。
餘量皆隐也。
餘顯例然。
故彼喻雲譬如月輪閻浮提人見其形小。
而亦不減。
月中住者。
見其形大而亦不增。
釋曰。
見大則大顯小隐。
見小則小顯大隐。
而不增減。
則是秘密俱成。
餘一切法。
類可知也。
摩耶夫人雲。
于此一處。
為菩薩母三千世界。
為母亦然。
然我此身。
非一處住。
非多處住。
亦隐顯義。
此處為母。
此顯彼隐等。
非一處住。
即是一隐。
例有多顯。
非多處住。
即是多隐。
例有一顯。
亦是雙奪俱泯之句。
非隐非顯秘密之義。
然若約智幻。
即業用門。
約極位成。
即德相門
第六微細相容安立門。
于中分二。
先正明。
後引證。
前中炳然齊現者。
炳然者明也。
如琉璃瓶盛多芥子隔瓶頓見。
然微細言。
總有三義。
一約所含微細。
猶如芥瓶。
以毛孔能受彼諸刹。
諸刹不能遍毛孔故。
以毛據稱性。
即如琉璃之瓶。
刹約存相。
故如芥子在内。
二約能含微細。
以一毛一塵。
即能含故。
如下引證。
三約難知微細。
微塵不大。
刹亦不小。
而能廣容。
即難知義。
一能含多即曰相容。
又法法皆爾。
故雲相容。
一多不壞。
故雲安立。
疏下雲。
于一塵中下。
引證。
略引二文。
初即晉經。
又于一毛端處有不可說諸如來者。
第十回向雲。
一毛孔中悉明見不思議數無量佛。
一切毛孔皆如是。
普禮一切世間燈。
即其文也。
然此二文。
正唯德相。
六十八雲。
一一毛孔内。
各現無數刹等。
即業用門。
又德雲比丘雲。
住微細念佛門。
于一毛端處。
有不可說如來出現。
悉至其所而承事。
故通于德相業用。
第九回向雲。
彼菩薩于一念中。
現一切衆生各不可說念心。
即業用門。
十微細趣中。
通于德相業用。
然刊定記。
開此微細以成二門。
第三名相在德。
第九名微細德。
而自揀雲。
此不同前相在之義。
彼約别體别德。
相望相在。
此但當法即具一切。
炳然齊着。
若爾此中一切法。
為是法界中有法耶。
為一法中别自有耶。
若是法界中法。
則同相在。
若是别有。
為示為真。
示則複是業用門收。
以彼立業用德相别故。
德相之中則無微細。
若是真者。
何異同時具足相應門耶。
故彼自釋微細門雲。
此門亦可名為普門。
七十一中寂靜音海夜神。
謂善财言。
此解脫者。
即是普門。
于一事中普見一切諸神變故。
既言普門。
即同同時具足相應門也。
若言唯攝同類一切法者。
如十微細中八相之中。
一一各具餘之七相。
豈要同類。
況一塵中一切諸法曠然安住。
明知相在。
即是微細。
是故古德有相容言。
設此不攝。
即是相入門中所收。
如前已會。
故知新立多有相濫。
設有小異。
皆本門收之。
十門即足
第七因陀羅網境界門。
疏文分四。
一正釋其相。
二以喻釋名。
三引文證成。
四重以喻顯。
今初。
一華一塵以稱性故。
能攝一切。
餘塵餘法亦皆稱性。
何有一法而不攝耶。
應以塵對餘塵。
以辯重重欲令易見。
且以一塵望餘塵說。
謂一塵之内所含諸刹。
彼所含刹亦攬塵成。
此能成塵亦須稱性。
塵既稱性亦須含刹。
第二重内所含諸刹亦攬塵成。
塵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