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上名等離聲無體。
今圓音體文亦依之。
二者既言圓音。
則文句皆足方稱圓耳。
若一直聲。
昔義非正下。
引諸經成斯教體具十玄門。
疏。
佛以一妙音等者。
經文略有三節。
初則一音周聞。
但彰其遍。
次言衆音悉具。
則即前一音頓具多音。
謂萬類殊音。
如善口天女。
三法雨皆遍者。
則随一一音。
具說一切大小權實無盡法門。
又一一法皆充法界。
三節以含四義。
三則展一普遍。
二則一收一切。
展卷無礙。
皆悉同時。
何音何法而不具足。
彼經次下雲。
一切言辭海。
一切随類音。
一切國土中。
恒轉無上輪等。
則重數更多。
今但引其一偈。
足顯同時具足。
疏。
譬如書字等者。
即如來轉法輪中取意。
略引故有等言。
若具引者。
經雲。
佛子。
如來法輪悉入一切語言文字。
而無所住。
譬如書字。
普入一切事一切語一切算數。
一切世間出世間處。
而無所住。
如來音聲亦複如是。
普入一切處一切衆生一切法一切業一切報中。
而無所住。
一切衆生種種語言。
皆悉不離如來法輪。
何以故。
言音實相。
即法論故。
佛子。
菩薩摩诃薩應如是知。
如來轉法輪。
即此經文法喻之中。
亦自影略故。
疏取意略引耳。
疏。
此亦相入即相容也者。
據所引文即相入義。
即此相入。
是一多相容不同門。
能入名入。
所入名容。
能容即所入。
所容即能入。
随義名異。
容入一義耳。
疏。
道場皆聞不出衆外者。
即出現音聲中。
梵王及衆喻。
若具引者。
經雲。
複次佛子。
譬如大梵天王住于梵宮出梵音聲。
一切梵衆靡不皆聞。
而彼音聲不出衆外。
諸梵天衆鹹生是念。
大梵天王獨與我語。
如來妙音亦複如是。
道場衆會靡不皆聞。
而其音聲不出衆外。
何以故。
根未熟者不應聞故。
其聞音者。
皆作是念。
如來世尊獨與我語。
佛子。
如來音聲無出無住。
而能成就一切事業。
是為如來音聲第五相。
釋曰。
衆會聞者。
即以根熟為衆内。
未熟為衆外耳。
餘并可知。
應聞者得聞。
此即顯也。
不應聞不聞。
斯即隐也。
疏。
各各随解者。
聞中複有差别。
若聞大乘。
大乘則顯。
不聞二乘。
二乘即隐。
若聞小乘。
大隐小顯等。
可知。
疏。
又雲如來言音等。
即彼次下。
第六相也。
經雲。
佛子。
譬如衆水皆同一味。
随器異故。
水有差别。
水無念慮亦無分别。
如來言音亦複如是。
唯是一味謂解脫味。
随諸衆生心器異故無量差别。
而無念慮亦無分别。
然此一文證其兩義。
若取諸器各受互不相知。
即是隐顯。
若取一味随器即是純雜。
善口天女亦即彼品。
經雲。
複次佛子。
譬如自在天王有天采女。
名曰善口。
于其口中出一音聲。
其聲則與百千種樂而共相應。
一一樂中複有百千差别音聲。
佛子。
彼善口女從口一聲。
出于如是無量音聲。
當知如來亦複如是。
于一音中出無量聲。
随諸衆生心樂差别。
皆悉遍至悉令得解。
即第四相一中頓具。
即微細也。
疏。
阿僧祇品至不可說等者。
等餘經文。
經雲。
一一佛法不可說。
種種清淨不可說。
出妙音聲不可說。
轉正法輪不可說。
于彼一一法輪中。
演修多羅不可說。
于彼一一修多羅。
分别法門不可說。
于彼一一法門中。
又說諸法不可說。
于彼一一諸法中。
調伏衆生不可說。
此上經文已有數重。
而但說一法。
法法皆爾。
互入重重故成無盡。
又彼中雲。
清淨實相不可說。
說修多羅不可說。
于彼一一修多羅。
演說法門不可說。
于彼一一法門中。
又說諸法不可說。
于彼一一諸法中。
所有決定不可說。
于彼一一決定中。
調伏衆生不可說。
不可言說同類法。
不可言說同類心。
不可言說異類法。
不可言說異類心。
不可言說異類根。
不可言說異類語。
念念于諸所行處。
調伏衆生不可說等。
亦是其類也。
疏。
一念頓演者。
一念頓演無量劫法。
何有十世不互相融。
第五經雲。
樹下諸神塵刹數。
悉共依于此道場。
各各如來道樹前。
念念宣揚解脫門等
疏。
此且約下。
例文釋義。
初句結前。
餘皆釋後
疏。
以上十門下。
第三總結。
可知教體竟
第六宗趣通别中。
疏文分二。
先釋名标章。
後前中下。
依章别釋。
前中宗者。
崇也。
故雲所尚。
亦雲尊也主也多也
疏。
前中通論下。
第二依章别釋。
于中二。
先釋通宗。
後釋别宗。
前中三。
初總标大意。
二叙昔辯違。
三申今正解。
今初。
言諸部異計。
即二十部。
言十八本二者。
十八部名。
次下當列。
本二者。
即上座部及大衆部。
故文殊問經雲。
十八及本二。
皆從大乘出。
無是亦無非。
我說未來起。
以義相從者。
合二十部兼諸大乘為十宗故
疏。
然隋朝下。
第二叙昔辨違。
于中二。
先叙昔。
後辨順違。
前中又二。
先正立。
後異名。
前中各從所立得名。
四中各有二句。
上句立義。
下句指教。
疏。
又此四宗下辨異名。
不出性相而前三從所破。
後一就所顯疏。
初二小乘下。
辨順違。
于中文二。
先順釋明順理。
後約局明違文。
今初。
言各初淺後深者。
以初顯正因緣。
立有因果之性。
故為淺也。
二破于定性但從緣有。
故為深也。
萬法從緣故無定實。
如鐵之堅。
遇火則镕。
如水之濕。
遇寒則堅。
明知從緣則無定性。
假名而已。
故為小乘深。
早已參涉大乘。
故雲經部三是大乘之淺。
望其第二亦是次深。
以二但破性而有其相。
如會指成拳。
雖無定性非無拳相。
今複破之。
明性相俱空為法空矣。
而言淺者。
但除妄計以顯空義。
未彰妙有不空真性。
故名為淺。
第四方顯妙有真性。
故四為深。
言此亦有理者。
自淺之深。
先小後大。
一代佛教大意爾故。
又第一宗。
是因緣所生法。
第二宗。
我說即是空。
第三宗。
亦為是假名。
第四宗。
亦是中道義。
故無大違。
疏。
但收義不盡下。
第二約局明違。
言但判二者。
唯明有部及經部。
故除本二部。
故雲十八部中
疏。
今總收一代時教。
以為十宗者。
第三申今正解。
于中三。
初總摽。
二别釋。
三料揀。
疏。
第一我法俱有宗等者。
第二别釋也。
釋第一宗中。
先立理。
後謂犢子部等者。
等取餘四部。
謂此計中總有五全或一少分。
言五部全者。
一犢子部。
二法上。
三賢胄。
四正量。
五密林山。
故總為五部同計。
泰法師雲。
更等取經部中根本經部。
不等末經部。
以本經部亦執有勝義。
我非即非離即。
計菩提出離生死。
故名勝義
疏。
二法有我無等者。
疏文有二。
先正立。
後顯功能。
今初。
言等者。
等取餘二部半。
謂此計都有三全。
一少分。
謂一一切有部。
二雪山部。
此即上座部。
宗輪論雲多同說一切有故。
亦等取也。
三多聞部。
宗輪叙多聞部雲。
餘義多同一切有部。
并不立我計法有實故。
言一少分者。
化地部末計彼雲。
過去未來并皆實有。
亦于中有一切法所知所識故。
名法有我無
疏。
又于有為下。
第二辨教功能。
于中有五。
一總顯功能。
二廣顯所破。
三舉正折邪。
四指廣從略。
五結功超勝。
今初因緣能破無因。
正因以破邪因
疏。
然西域邪見下。
二廣顯所破。
于中三。
初叙西域。
二叙此方。
三雙就結過。
初中亦三。
初束九十五種為十一宗。
二束十一以成四計。
三結諸計以歸二因。
今初。
九十五種。
如第六回向引。
然至妙虛通目之曰道。
心遊道外即稱外道。
故唯佛正道餘悉名外。
故此總非。
所以成十一者。
以約現有教文傳習西域故。
疏。
或計二十五谛從冥性生等者。
即十一中之一計也。
此即數論師計。
案金七十論中。
謂有外道名劫毗羅。
此雲黃赤色。
髭發面色并黃赤。
故時世号為黃赤色仙人。
其人計從冥而生自然四德。
一法二智三離欲四自在。
得此智已依大悲說。
先為阿修和仙人說。
次阿修和傳般屍诃。
般屍诃傳與褐伽。
褐伽傳與優樓佉。
優樓佉傳與跋婆和。
跋婆和傳與自在黑。
般屍诃廣說此智。
有六十千偈。
其自在黑姓拘式。
見大論難受。
略抄七十偈。
此婆羅門初入金耳國。
以鐵鐷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