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俱舍根品偈雲。
命根體即壽。
能持燸及識。
論引對法雲。
雲何命根。
謂三界壽。
謂有别法能持燸識說名命根。
此有三法。
壽為能持故名為體。
疏雲色心色即是燸。
燸必依色故
疏。
實謂由業種力下。
約大乘釋。
即唯識第一廣破小乘離色心外别有命根竟。
示正義雲。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
由業所引功能差别住時。
決定假立命根。
而疏雲。
引一期報衆同分體者。
通大小乘。
大乘是假。
小乘是實。
故俱舍雲。
依同分及命令心等相續。
又雲。
同分有情等。
同謂身形等同互相似故。
分者因義。
謂由此分能令有情身形等同。
言有情者。
同分所依揀非情也。
等者。
揀于不等。
正顯能依同分義也。
論雲。
别有實物名為同分。
彼言衆同分者。
衆多同分故。
廣如彼說。
唯識廣破竟示正義雲。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即大乘義具如疏文
疏。
從業緣起下。
二通顯上半。
先以因緣門釋。
後況刹那下。
以生滅門釋
疏。
喻以火輪下。
釋偈下半
疏。
有三意。
初二皆喻上生滅門。
而初就所知。
二就能知。
第三意喻上因緣門。
然上法說因果對明。
今合喻中能所對說。
命為能依。
心為所依。
依心假立故。
是因緣故。
生公雲。
如杖薪之火。
旋之成輪。
輪必資火而成照。
情亦如之必資心而成用也。
以彼情依于心。
類此命依于心
疏。
然無常等經論異說。
淨名涅槃諸經皆說。
下第三住當廣示之。
今依中邊蓋是一義耳。
即第二論。
彼論具有無常苦空無我。
論雲。
無常三者。
一無性無常。
謂遍計所執。
此常無故。
二生滅無常。
謂依他起。
有起盡故。
三垢淨無常。
謂圓成實。
位轉變故。
苦三種者。
一所取苦。
謂遍計所執。
是補特伽羅我執所取故。
二事相苦。
謂依他起。
三苦相故。
三和合苦。
謂圓成實。
苦相合故。
空有三者。
一無性空。
謂遍計所執。
此無理趣可說為有。
由此非有說為空故。
二異性空。
謂依他起。
以妄所執不如實有。
非一切種性全無故。
三自性空。
謂圓成實。
二空所顯為自性故。
無我三者。
一無相無我。
謂遍計所執。
此相本無故名無相。
即此無相說為無我。
二異相無我。
謂依他起。
此相雖有而不如彼遍計所執。
故名異相。
即此異相說為無我。
三自相無我。
謂圓成實。
無我所顯以為自相。
即此自相說為無我。
彼論結雲。
如是所說。
無常苦空無我四種。
如其次第。
依根本真實各分三種。
釋曰。
根本真實者。
上論雲。
謂三自性所以名真實者。
偈雲。
許于三自性。
唯一常非有。
一有而非真。
一有無真實。
釋曰。
彼論具釋如其次第。
一常非有即是遍計。
一有非真即是依他。
一有無真實即是圓成。
釋此句雲。
唯圓成實亦有非有。
唯有非有。
于此性中許為真實。
釋曰。
論意雲。
具有具無。
有此非有。
故為真實。
其無字屬上。
非是無真實也。
意明二性皆依于此真實上立。
今經無苦而有無相故。
疏依三無我開三無相。
故彼論釋無我之中皆有無相。
又亦依此三種無相對于三苦。
以論對疏廣略可知。
疏然皆融攝下。
通妨。
可知
疏。
然此唯識略有二分者。
以唯識第二四師不同。
謂安慧唯立一。
自證分。
二難陀立二。
謂相見二分。
三陳那立三。
加自證分。
四護法立四。
于前三上加證自證分。
依彼論宗。
即以四分而為正義。
故今疏。
雲略有二分。
以諸經論及彼論文多說二故謂離二取相等故。
而論文有三。
初明立二。
二明立三。
三明立四。
而安慧一分于二分中破之。
傍出初立二分。
論雲。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
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似所緣相說名相分。
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釋曰。
謂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二分。
又以小乘相分名行相。
能取所緣故。
見分名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今似其心外之境名似所緣。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所變相分為所緣耳。
若明相分未是颠倒。
向心外取方為倒耳。
又言見者。
是能緣境義通心心所。
非推求義。
推求義者。
唯慧能。
故次破安慧唯立自證分。
論雲。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
應不能緣自所緣境。
釋曰。
謂緣色之心應不能緣色。
論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釋曰。
謂随一識等能緣一切境。
以眼識無所緣。
而能緣于色。
餘識無色緣。
亦應能緣色。
既餘不能緣一切。
明知無所緣者。
是義不然。
此中正義緣自境時。
心上必有帶境之相。
如鏡面上似面相生。
次破無能緣。
論雲。
若心心所。
無能緣相。
應不能緣。
如虛空等。
釋曰。
同于虛空不能緣故。
論雲。
或虛空等亦是能緣。
釋曰。
此反難雲。
謂心心所法無能緣而能緣所緣。
此虛空等無能緣。
亦應緣所緣。
論雲。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如契經說。
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釋曰。
此即厚嚴經。
上半明無外境。
下半明有見相二分。
各各自從因緣所生名自然而轉。
下結正義。
論雲。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
則所變相分是所緣。
見分名自行相。
相見所依自體名事。
即自證分。
釋曰。
此中雖是立二分家義。
已有三故。
次論雲。
若無此者。
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釋曰。
此明有自證分。
意雲。
相離于見無别自體。
但二功能故。
應别有一所依體。
若無自證應不自憶心心所法。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
謂如見分不更相分之境則不能憶。
要曾更之方能憶之。
若無自證已滅心心所則不能憶。
以曾不為自證緣故。
則如見分不曾更境則不能憶。
今能憶之。
明先有自證已曾緣故。
如于見分憶曾更境故。
次下立三分。
論雲。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
以理推征各有三分。
所量能量量果别故。
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釋曰。
所量是相分。
能量是見分。
量果是自證分。
自證分與相見為所依故。
如集量論伽陀中說。
似境相所量。
一能取相。
二自證。
三即能量及果。
此三體無别。
釋曰。
所量如絹。
能量如尺。
量果如解。
數智果是何義。
成滿因義。
言無别體者。
同一識故。
則離心無境。
次立四分。
論雲。
又心心所若細分别應有四分。
三分如前。
第四證自證分。
此若無者誰證第三。
心分既同。
應皆證故。
釋曰。
見分是心分。
須有自證分自證是心分。
應有第四證。
論雲。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
諸能量者皆有果故。
釋曰。
見分是能量。
須有自證果。
自證量見分。
須有第四果。
恐彼救雲。
卻用見分為第三果故。
次論雲。
不應見分是第三果。
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由此見分不證第三。
證自體者。
必現量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