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男子。
我諸弟子聞是說已不解我意。
唱言。
如來說無心數。
釋曰。
此中有三。
先明聖人五陰從無明生。
二例凡夫。
三就凡中明心法展轉相生更無别數。
此中即三世十二因緣隐顯互論。
文中先列後結。
列中先明過去之因從無明生。
言從無明生愛。
當知是愛即是無明者。
謂無明之心對境染着。
即名為愛。
是故此愛即是無明。
言從愛生取當知是取即無明愛者。
即前愛心取着境界。
即名為取體性不殊。
是故此取即無明愛。
言從取生有。
當知是有即是無明愛取者。
前取心起業名有。
是故此有即無明等。
次論現果。
雲從有生受。
當知此受即是行有者。
此詺識支。
以之為受。
識支即是現報之體。
從因緣得故名為受。
即前有支轉為此受。
是故此受即前行有。
亦應即前無明愛取。
就近言之耳。
言從受因緣生于名色者。
受增為名。
所托識立以之為色。
從受生于無明愛取有行者。
從現報受起後因也。
從受因緣生于愛觸識六入等者。
從現報色轉。
起未來生老死也。
亦應宣說名色即是受。
乃至宣說六入即受。
而文略耳。
以下經雲是故受者即十二支故。
故此末句即是總結。
無别受外心法。
向前即于過去無明愛等。
向後即于名色等故。
受即十二支。
以今疏引但引初段。
證無明愛是十二支本。
其即無明愛等。
等字等餘經文。
然其彼經本意為明無别心法。
非成無明及愛是有支本。
故疏結言亦似斯義。
疏又約三際無明為本下。
即瑜伽論。
至下六地當廣分别。
今且略釋無明橫起是本可知。
不了第一義谛名無明故。
言愛取為際者。
即現在所起。
若更起愛取則有未來生老死支。
若不起者當苦不生。
有無由之故名為際。
言是二中間有識等五者。
是無明支後愛取支。
前中間五果。
言及生老死者。
即愛取支。
後望未來世未起愛取支。
前為中間耳。
以未來更起展轉無窮故。
疏今悟無明下。
出愛取為際之由。
義如上釋。
疏後三約淨下。
第二釋後三段。
于中三。
初案文釋。
二又知聲聞即是知苦者。
會通四谛。
以前标雲以四谛慧照十法故。
三前釋通因下。
會通二釋。
雖因果雲異亦不殊四谛之意也。
疏若定以前二為分段下。
第四結彈古義。
即刊定記釋。
疏先叙之。
後則小乘三果下。
示其過相。
後之三乘通因通果。
今為變易則三果已受變易。
變易入無餘竟方始受之。
何得三果便受變易。
又此三果非此所知。
三果是分段故。
言直往七地等者。
回小入大初地已上容受變易。
直往菩薩八地已上方受變易。
今總為變易故。
七地已還非此所知。
亦可直往七地已前應受變易各有二過。
疏文影略耳。
然分段變易者。
勝鬘經雲。
有二種死。
何等為二。
謂分段死。
不思議變易死。
分段死者。
謂虛僞凡夫。
不思議變易死者。
謂阿羅漢辟支佛大力菩薩意生身。
乃至究竟無上菩提。
釋曰。
據此明知小乘三果。
七地已還未受變易也。
四變易義前已廣說。
疏亦顯所知之相者所知者即下性相。
要顯所知方識能知耳。
疏知相知性下。
此中有三。
一知相。
二知性。
三知無障礙。
無障礙有二。
一上性相無礙。
二以性融相重重無礙。
即四法界是此所知。
言無知之知者。
是菩薩能知也。
即般若無知對緣而照耳。
疏又二段中。
含前五類等者。
謂前以如實知。
一一曆前五類之法。
在文昭著。
今明文中義含前法故疏具示。
疏自色已上種智已還者。
大品略列八十餘科。
大般若更廣。
謂色為首是五蘊初故。
次曆四蘊。
次曆十二入十八界。
次眼等觸等所生諸受。
次四念住四谛四禅八解脫陀羅尼十地五眼十力大慈大悲四等相好無忘失法一切種智四果菩薩行無上菩提。
釋曰。
上即所曆也。
疏現見諸法猶如聚沫等者。
舉五蘊不實破壞之義。
以難不壞釋意前已頻有。
疏皆已無得等為少方便者。
疏以無得釋少方便。
下經雲以無所得而為方便。
若準大般若。
亦以無生為方便。
無住為方便。
無依為方便。
皆般若相也。
然為方便略有二意。
一為入有方便。
令有無所得等。
二為入空方便亦不住無得。
故今正取為入有方便。
疏亦如上酥無不入者。
解深密經歎真實智無不入也。
第八念藏。
疏十一分教今當略釋者。
即第五演教也。
文中三。
一釋總名。
二各有二相下釋相。
三料揀通局。
二中先總明。
後修多羅者下别釋之。
此一部分二。
先辨二相。
其長行綴緝等者。
次下當知。
二然更有下。
辨異名。
便彰三相。
于中二先列四名。
亦如初卷。
後言法本下。
别釋。
于中二。
一正述遠公釋。
二以彼立下。
為出所以。
即立三相。
以五中後三即三修多羅相故。
于中先列。
後總。
不異前下釋。
于中二。
一正釋三相總不異前二相中總也。
餘二可知。
然其後二下。
遮破會通。
以刊定記自立兩重總别。
如第一疏鈔不許立三。
彼第一疏中破雲。
隋遠法師雖說修多羅總别略三。
初順涅槃。
二無聖教亦乖正理。
三違雜集。
雜集論雲。
修多羅者。
謂長行綴緝略說所應說義。
彼自釋雲。
略說所應說義即是長行綴緝。
曾無先略标舉後廣釋之相。
言略者總之異名。
謂修多羅一分是總。
餘十一分是别。
今修多羅依藏部。
中總相業用而立其名。
餘藏部名依藏部中别相業用。
所以者何。
修多羅業用能貫攝故。
故餘藏餘部所诠所化。
由此貫攝彼方成故。
故涅槃雲。
始從如是我聞終至歡喜奉行皆修多羅攝。
釋曰。
此即彼之立破。
今疏知其所立但是總相更不叙之。
言違雜集故。
為辨相卻用雜集故雲不違。
此成别相故雲長行綴緝。
是十一所不攝者。
恐義未顯故引涅槃。
賢首品示之以總長行綴緝即是總相。
總相何得揀偈頌耶。
疏其略說所應說義。
通略相修多羅。
即雜集論文而為兩段。
出别略之據。
隻用上賢首品一文雙證二義。
如雲爾時文殊師利說無濁亂清淨行大功德已者。
但是長行綴緝。
若雲欲顯示菩提心功德故即略示相。
标下文之所說故。
次明不違成實可知。
從斯則通十二分者。
明略相通也。
不同别相十一不攝。
疏若十二分中修多羅下。
雙結藏部二修多羅通局之異。
此文正為刊定立二總别。
彼雲但藏部立名各有兩重總别。
一謂三藏十二部為總名。
修多羅等為别稱。
二謂修多羅為總号。
毗柰耶應頌等為别目。
自古相傳唯辨前門不論其後。
釋曰。
其後一總别彼為挺拔。
今正破之。
彼意雲。
既契理合機名修多羅。
則律與論皆有契合。
豈不得名修多羅耶。
故今示雲。
二藏有契合者即十二部中修多羅耳。
此約義該何須更立兩重總别。
則三藏修多羅唯局總相。
十二分中卻分三相故。
從總相立于經藏揀異二藏也。
疏但開雜集下。
結示遠公之據。
疏有不曉下。
結彈。
刊定違雜集言卻在彼已餘十二分文并可知。
然随一一分便引當經為證。
則顯此經具十二分耳(二中)疏涅槃雲。
佛昔為諸比丘等者。
即十五經雲。
長行具雲何等名為祇夜經。
佛告諸比丘。
昔我與汝愚無智慧不能如實見四真谛。
是故流轉久處生死沒大苦海。
何等為四苦集滅道。
如佛昔日為諸比丘說契經竟。
下全同疏。
疏後等字有二。
一等餘偈。
更有一偈雲。
若能見四谛。
即得斷生死。
諸有既已盡。
更不受諸有。
是名祇夜經是也。
二等取餘經文。
疏如記彌勒者。
涅槃雲。
何等名為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