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品第二十六(盡加所為畢)
疏。
初來意等者。
文分為五。
一總明答問可知。
二夫功不下。
立理明次。
前因後果義次第故。
解即十住。
行即十行。
願即十向。
故為賢終。
親證十如故名聖位。
先賢後聖亦次第故。
三前是教道者。
辯定法門。
即九種教證中地前地中相對。
言證前三心者。
謂直深大悲三菩提心。
三賢别增此中齊證。
四故無性下。
引論證成。
前為此因即第三論具雲。
此聞熏習種子下中上品應知亦是法身種子。
與阿賴耶相違。
非阿賴耶所攝。
是出世間最淨法界等流性故。
雖是世間而是出世心種子性。
又出世心雖未生時已能對治諸煩惱纏。
已能對治諸險惡趣。
已作一切有漏惡業根壞對治。
又能随順奉事一切諸佛菩薩。
雖是世間應知初修業菩薩所得亦法身攝。
釋論中雲。
雖是世間者。
以有漏故。
而是出世心種子性者。
是無漏心資糧性故在文可知。
五然會來下。
辯其通别。
一會一品來意。
即通晉經阙十定品。
重會普光故十地他化中說十一品。
則會品意趣别也
疏。
約處名他化等者。
分三。
初釋天名。
二表所入下顯表法。
三不處化樂下通妨。
二中二。
先釋他化自在。
後釋第六天義。
前中三。
一約二智。
二約事理。
三約自他。
今初證如無心若自不化。
後得起用如他為化
疏。
事理存泯非即離故者。
二約事理釋。
然事理相望互為自他。
泯如不自化。
存如他為化。
言非即離者。
自他既别如事理非即。
他化自受如二非離。
然其通有四句。
一存理泯事猶根本證如。
二存事泯理如後得觀法。
三俱存如齊照。
四俱泯。
如兩亡既事理互為自他。
則亦應言他人無心我為彼化。
而自望他是他之化故。
但雲他化。
又應唯就證如之上亦有自他。
一于境無心唯能證智。
如他無心我為他化。
即存自泯他。
二絕能證智唯有如故。
如自無心他為我化。
即存他泯自。
三不壞能所俱無執故。
故雲都無所得即俱存義。
四取都無所得即俱泯義
疏。
因他受用而有所作非自事故者。
三約自他釋。
然曲有二義。
一自他隐顯義。
二自他相作義。
前中語則是一。
義乃有二。
一約見他受用身。
土名而有所作。
非自受用之自事故。
二者大悲為首一向利他。
非由自已而有其事。
二自他下明自他相作義。
如第八地十身相作。
經雲。
此菩薩能随衆生心之所樂。
能以自身。
作國土身。
衆生身。
業報身。
聲聞身。
緣覺身。
菩薩身。
如來身。
法身。
智身。
虛空身。
此即自作他也。
又随衆生心之所樂。
能以衆生身作自身。
即他作自也。
若令衆生身作國土身菩提身等。
亦有以他作他。
今但取自他相作之義。
然自作他如自身。
無作他作自。
如令他化作樂具。
又自作他如為他化作樂具。
他作自如他為己化作樂具。
故雲自他相作皆自在故
疏。
将證離欲下。
二通釋第六天義。
以是欲界之頂鄰梵天故。
色界梵天即是離欲。
如于佛位。
今明十地如在第六希欲。
将升鄰極證故
疏。
三約法下。
就法釋名。
分二。
一得名。
二十是一周下釋名。
前中二。
先解本名。
後釋别目。
今初本業有三義。
一持。
二生。
三成。
本論開為四義。
住持為二故。
一生者。
出生。
謂出因生果。
二成者。
成就。
亦通因果。
又以因望果始起名生。
終滿名成。
又為因名生。
為緣名住。
故第三名住。
住亦住處。
故龍樹十住毗婆沙雲。
十皆住處。
名之為地。
又因滿分相應不退。
名之為住。
住即不動義故。
初地雲以不動相應故。
四持者。
通望因果如彼初地。
能持自他一切功德。
複持二地乃至佛果所有功德。
若無初地餘不成故。
若合住持但是三義。
則同本業為功德依。
地能持故能持為持。
所持為住。
住亦依義。
然若望離佛智外無可修行。
由行佛智而成十地。
則佛智為能持。
如下經說。
十山十德皆依于海。
海喻佛智。
若望不修十地不得成佛。
則佛智功德皆是所持。
十地能持。
今約此義下會唯識義唯識雲與所修行為勝依持故。
阙生果義。
本論雲生成佛智。
佛智已含因果。
論及經中皆詺此地智為佛智故。
況住持中不唯佛智無盡功德皆依持故
疏。
有别行下。
二釋異名。
名十住經。
即藏中大十住經。
以古譯十地為十住故。
十故毗婆沙亦是十地。
言仁王兼明者。
有住地二字。
言入理般若者。
入者證也揀于地前。
未證真理所有般若不得名住。
是則住字亦有二義。
一者以無住住。
二者安住不動
疏。
三宗趣下。
疏文有三。
先正明宗趣。
二别示體性。
三問答料揀。
疏。
總有二義者。
前義以行布為宗。
圓融為趣。
然總含别義。
謂證即初二。
初證契合。
二即所證故。
智即第三。
斷即第四。
修行即五六。
寄位即七九。
證及修行共為第八。
其撮要宗不出上九。
亦含在總中
疏。
後别中下。
疏文有三。
一正明十義。
二以義收束。
三結成宗趣。
今初一約本唯是果海者。
此義即示說分齊中。
論經雲。
我但說一分。
論解雲。
是地所攝亦有二種。
一因分。
二果分。
說者為解釋。
一分者是因分。
以于果分為一分故。
然因果二言略有二意。
一唯就十地以明。
以證智為果分。
方便寄法等并為因分。
此複二義。
一以修證相對則方便造修為因分。
息修契實為果分。
二以诠表相對。
則以寄法顯地為因分。
真實證智為果分。
二約究竟佛果。
對普賢因。
說義通一部。
謂此證智冥同果海為果分。
地相之因同普賢因便為因分。
然論唯前意就究竟果說。
乃是古德義。
取論意疏存二義。
故雲雖通一部此品正明
疏。
二約所證者。
約已出障故雲離垢
疏。
三約智中亦通方便者。
正唯二智。
以後九方便即後得故。
初地方便未是地故。
如欲入二地起于十心。
是住初地後得智中進修十心。
所謂正直心。
柔軟心。
堪能。
調伏。
寂靜。
純善。
不雜。
無顧戀。
廣心。
大心。
此十若滿即入二地。
二地入三地等皆準此知。
初地加行若未圓滿正屬地前四加行位故。
今言亦通者。
後九方便望于本地。
雖是後得望起後地為方便故。
初地加行在十地會。
明非回向位。
故屬初地則此會中。
亦有未入地行之方便也
疏。
四約所斷。
謂離二障種現。
一者分别。
謂邪師邪教及邪思惟。
生入初地時便能永斷。
二者俱生。
生而便有此于修道地地斷之。
此又二種。
一者現行。
二者種子。
若俱生所知種現地地斷之。
若煩惱現行亦地地斷。
俱生煩惱種子直至金剛無間道斷
疏。
五約所修者。
所修正約行時故。
禅道品等起行各别
疏。
六所成者。
唯成四故
疏。
七約寄位行者。
下論名為别地行相。
一地一度顯位别故。
此中寄位唯就大乘顯位差别。
不同二乘寄淺近法等。
故十地說行略有四别。
一十地差别行。
如第五門。
二約三學行。
如第六門。
三約二利行。
如第八門三道品行故。
四約十度行。
即如此門。
然十度行曲複有三。
初别地門如今文。
二約增勝門。
則初地成檀。
二地成二度。
以戒加檀。
前檀已得故。
乃至十地加智。
十度即圓。
謂前已得後不失故。
三約圓修門。
地地之中皆修十度。
初心菩薩尚自圓修。
豈況登地唯施無戒等耶。
明知具足。
今顯地差故言各一
疏。
八者約法有其三德者。
若遠公雲。
宗趣者何。
若就經本義要唯有三。
一所說教道之行。
二所顯證道。
三所表地法。
言所說者。
一切地前因分之行随相造修。
可以言說故曰所說。
言所顯者。
一切地中果分行德舍修契實離相離言。
但可寄彼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