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善即是善行。
後又初律儀下唯揀初二。
初二濫故。
于中有二。
先正揀。
後展轉解妨。
今初。
已是通難。
謂有問言。
律儀之中既有止作。
止即止惡。
作即善行。
作同攝善何言律儀。
但明惡止故有此答。
皆百論意。
謂論初外道問雲。
佛說何法。
答雲。
惡止善行法。
釋曰。
殺等諸惡止息不作名為惡止。
三業正行信受修習名為善行。
外道便為立後重過雲。
外曰。
已說惡止。
不應複說善行。
内曰。
布施等是善行故。
謂布施是善非惡止故。
複次如大菩薩。
惡已先止。
行四無量憐愍衆生。
複止何惡。
外曰。
布施是止悭法。
是故布施應是惡止。
内曰。
不然。
若布施便是惡止者。
諸不布施悉應有罪。
釋曰。
此是反難明施非惡止。
今翻順用明不施忍而無有罪。
又律儀中作謂持衣說淨等。
不作有罪。
非施忍等。
故不同也
疏。
若爾下展轉通難釋成前義。
先難後答。
初難亦是百論中意。
外曰。
已說善行不應複說惡止。
内曰。
止相息行相作二相違故。
是故說善行不攝惡止。
外曰。
是事實爾。
我不言惡止善行是一相。
但應惡止則是善行。
故言善行。
不應複說惡止。
釋曰。
此正同今經。
殺即是惡。
離殺名善。
故律義中亦離殺等。
攝善戒中亦不殺等故。
二難分疏古釋下答。
先叙昔解。
其第二解亦是百論中意。
前所引布施是止悭法。
答中後決雲。
複次諸漏盡人悭貪已盡。
布施之時複止何惡。
或有人雖行布施。
悭心不止。
縱複能止。
然以善行為本。
是故布施是善行。
釋曰。
此論意明布施雖有止惡以善行為宗。
律儀雖有作持以止惡為宗。
斯就正助分成二聚
疏。
今更下申今所釋。
非彈古義。
但助成别相耳。
大同後義在文易了
疏。
今初律儀下第四釋文。
疏今居地上方行十善者。
然十善通佛。
此亦不征差别說之人天因耳。
故今深玄不合行此。
又此善中先離殺者。
然小乘四重淫戒最初。
初有三義。
一者此戒人之喜犯。
二者劫初起過此最為先。
餘之三戒亦皆次第。
三者淫愛惑業招潤生死。
二乘厭離故制在先。
今十善十惡菩薩十重皆殺在初者。
殺罪過重。
善惡皆初。
菩薩大慈居十重首。
又智度論十三中說殺有十惡。
一心常懷毒世世不絕。
二衆生憎惡眼不喜見。
三常懷惡念思惟惡事。
四衆生見者如見蛇虎。
五睡時心怖覺亦不安。
六常為惡夢。
七命終之時狂怖惡死。
八者種短命惡業因緣。
九身壞命終堕泥犁中。
十若得為人常短壽命。
釋曰。
今但離殺十惡頓亡。
故大論雲。
遠離一切殺生者。
示現遠離利益勝故
疏。
二離起因者。
其受畜因畜則行殺。
為受畜因。
有未必殺此則猶疏。
故名為緣。
其貪等惑起殺則親。
故名為因
疏。
二為貪衆生者。
前則貪财。
此則貪味。
言今有愍傷之仁者。
俗典雲。
愍傷不殺曰仁。
釋經仁字恕己為喻此釋恕字。
即涅槃經第十雲。
一切畏刀杖。
無不愛壽命。
恕己可為喻。
勿殺勿行杖
疏。
二對治中疏文有二。
先正釋後簡濫。
今初。
言殺生祭祀者。
亦百論文。
彼論因說舍罪福義。
以福舍罪。
以無相智舍福。
外便救雲。
外曰。
常福無舍因緣。
故不應舍。
釋曰。
由前菩薩說舍福因由福滅時苦。
是故應舍。
外便雲。
我有常福則無滅因。
故不應舍。
何謂常福。
彼雲。
如經說。
能作馬祀。
是人度衰老死。
福報常生處常。
是福不應舍。
釋曰。
今但要彼愚癡故舉其過。
揀言不同。
彼論廣破言其無有常福故。
是愚癡邪見
疏。
此中慈益下二揀濫于中又二。
先正揀顯因果離。
是依主釋。
今是持業後若爾下通妨。
先舉妨。
從前約本有下釋。
疏三果行中二。
先略釋文。
後粗中成殺下明具緣成殺。
于中三。
初依本論正釋。
二然雜集下引他論會通。
三又境相下指廣在餘。
今初四行等者。
思即意業。
是行體故。
言揀錯誤者。
兩境曆然謂之錯。
一境易奪謂之誤。
謂如二人并立。
本欲殺東人刃及西人。
即名為錯。
本欲殺張人。
王人來替。
或居闇處。
或不審實。
作張人殺。
名之為誤。
本斫非情及欲殺畜。
錯誤害人。
亦不成業
疏。
五體謂身行加害斷命落究竟者。
然諸衆生攬五陰成假名衆生。
念念生滅前滅後續。
非斷非常假立命根。
令其色心而得相續。
亦刹那滅。
前念既滅後念當生。
斷今不續名為殺生。
亦名斷命。
對前未斷名落究竟。
故次疏雲即揀前四以為方便。
餘二段可知
疏。
一内心止足即離起因者。
心足即是不貪故。
引廉貞之士。
書雲。
廉士非不愛财。
緻之以義。
意雲。
此無非理之貪也。
文選雲。
渴不飲盜泉水。
熱不息惡木陰。
惡木豈無陰。
志士多苦心
疏。
二此地具無盡财者。
從初地來檀度滿故。
即具無盡财故。
此地亦具。
從然殺中下對前料揀
疏。
二對治離等者。
慈即與樂故。
論雲對治者。
謂布施故。
疏雲。
則于自資财尚舍而安彼恕己為喻者。
我被他盜憂慮百端。
則喻于他同我憂苦。
言他有二義者。
義必有二。
而論經但雲不壞他财。
論雲。
以不貪故不壞當來資财。
以他人易故。
論不釋
疏。
三果行離疏文有三。
初分粗細。
次而文通為下具緣成犯。
後對顯差别。
二中餘處亦唯四緣。
今開是他總一緣。
成初二緣身揀自身取自身物不是盜故。
事揀無情。
要是他用。
雖非我物他不攝受。
亦非盜故。
如無主物。
想者知是他物。
行者即謂思心。
言翻終不盜心者。
應言盜心取也。
若無盜心。
雖知他物。
應暫用取。
或同意取。
或拟令他知。
皆非盜也。
五體謂舉離本處者。
此是盜業究竟則顯前四方便。
亦是成業時分殺要。
斷命不續。
淫與境合。
盜要舉離。
如于床上手執其物。
雖與境合未名為盜。
要須舉離。
才離于床。
縱更不取亦已成盜
疏。
殺淫于他下三對顯差别。
一對殺淫以辨粗細。
二又殺有多下唯對于殺顯具緣處别。
則顯盜中通于粗細。
以辨具緣
疏。
一内心知足離于起因者。
起因即貪。
貪心難滿故行邪淫。
二自足妻色。
離受畜因者。
不足于妻方有邪故。
自足故無。
則足字兩用。
一唯取知足屬心。
二連上自妻足故。
離受畜因故。
晉譯論經下通會二經。
自足乃由等者。
成彼二經。
明登地已上無非梵行。
但由寄報示有而已。
無有從事。
則顯自足妻色。
知足之言似不惬當但揀淫劮過度。
故雲知足不妨從事。
從知足約心亦不妨梵行者。
顯今經意。
以有知足之言。
則有離起因義無貪心故但雲自足唯離受畜因耳。
亦不妨梵行者。
但明心中知足。
非于事上知足。
正同淨名示有妻子常修梵行。
則知足之言妙矣。
翻顯自足之言未有梵行之相
疏。
現在梵行淨故不求未來妻色者。
經說求天五欲修梵行者。
名污梵行故
疏。
他守護女此為總句者。
上取于他妻妾。
下取親族媒定。
當中一句為不正中總共護者多人護故。
然女有三從。
一在家由父。
二出嫁由夫。
三夫亡由子。
縱三盡無由。
為宗族所護。
言子等者。
等取孫侄等。
媒定之言通于在室及以曾嫁。
上言六親者。
即父母夫妻兄弟之親
疏。
二全謂具足等者。
等取半戒十戒及于五戒。
以終身故得名為全。
疏以其淫境下顯無具緣所以。
言無想疑者。
謂無人非人想道非道想及與生疑。
但與境合皆名犯也
疏。
約邪淫說者。
難言四重之淫境合便犯故無想疑。
邪淫之戒豈無想疑。
謂自妻他妻想。
他妻自妻想。
及二生疑。
豈無不犯。
故今通雲。
據此即有。
今顯菩薩于其自妻決修梵行。
故不于邪淫而說具緣
疏。
違想背心者。
設違于境若順于心。
不名妄故
疏。
無别貪等以為異因者。
貪嗔對殺等即為異因。
今诳他思心即是貪等。
故無離思之外别有異因
疏。
故身三各具三離下通揀三業。
此皆論意。
然其貪等通與七支而為其因。
身三之因亦用思心。
然起有難易故。
論為此釋。
是知起因自有二種。
謂近與遠。
身業難起。
故明貪等以為遠因。
隐其思心之近因也。
口業易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