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波羅蜜生。
從六通生。
從三明生。
從三十七道品生。
既雲能生法身。
明非小矣
疏。
大集名菩薩寶炬陀羅尼者。
第三文也。
寶具諸德故。
炬能破暗故。
攝一切法名陀羅尼。
豈是小耶
疏。
涅槃雲下。
四引涅槃。
即第二十九經。
南本二十七。
佛言。
善男子。
衆生佛性不一不二。
諸佛平等猶如虛空。
一切衆生同共有之。
若有能修八聖道者。
當知是人即得明見佛性。
善男子。
雪山有草。
名曰忍辱。
牛若食之則成醍醐。
衆生佛性亦複如是。
釋曰。
斯為正義下。
師子吼牒難亦雲。
如佛所說。
若有修習八聖道者。
則見佛性是義不然。
下難意雲。
道若是一餘人無分。
故佛舉平坦之路。
以況八正。
明知八正能見佛性。
即非小矣。
疏中義引。
疏三明體性等者。
疏文有二。
先正明體性。
後總指宗源。
前中有三。
一假實出體。
二五蘊出體。
三諸法出體。
初中有二。
先标列。
後辨成三十七義。
今初。
俱舍賢聖品亦雲。
此實事唯十。
謂慧勤定信念喜舍。
輕安及戒尋為體。
釋曰。
尋即此中思惟。
輕安即除。
除是智論之名。
即經猗覺分。
猗者美也。
即輕安義
疏。
由信二戒三下。
二辨成三十七義。
言信二者。
即一信根。
二信力。
言戒三者。
即八正中正語正業正命。
言念開為四者。
一念根。
二念力。
三七覺中念覺四八正中正念。
言精進為八者。
即四正勤為四。
五精進根。
六精進力。
七精進覺分。
八正精進。
言定有八者。
謂四神足為四。
五定根。
六定力。
七定覺分。
八正定。
言慧有八者。
四念處為四。
四念慧為體。
鄰近名念故。
五慧根。
六慧力。
七擇法覺分。
擇法即慧故。
八正見。
見即慧故。
言餘四各一者。
即除喜舍思惟也。
由依漸開及不開者。
為二類故不依俱舍之次。
而先信次戒等。
若毗婆沙即實事有十二。
以戒中分出正語及與正業。
以身語業不相離故。
餘九同前。
今依瑜伽俱舍故。
但有十
疏。
複束此十以為三蘊下。
第二五蘊出體。
曲有三義。
初克實出體。
唯有三蘊。
二五類法中下。
約五類出體。
由攝受行以為心所。
故于五類唯有二類。
則無心王及不相應。
并無無為故。
三若取助伴下。
即相應出體。
所必依王。
必依于想取身等相。
故雜集雲。
助伴者。
謂彼相應心心法等
疏。
若取所緣通一切法者。
第三諸法。
出體可知。
疏廣顯下。
第二總指宗源。
不欲繁文。
令知本故
疏。
四正釋文即是行相者。
疏文有五。
一标章總示。
二總科類别。
三明其次第。
四随文别釋。
五總以喻彰
疏。
三十七品總有七類者。
第二段也。
即雜集瑜伽之意。
其中義旨至文當釋
疏。
此七次者下。
第三明次第。
于中三。
初正明次第。
二會異釋。
三辨圓融。
今初。
即雜集意。
故彼論釋七覺雲。
七覺所緣即四聖谛。
如實性。
釋八正雲。
八正所緣境者。
即此後時四聖谛如實性。
由見道後所緣境界即先所見如實性為體。
釋曰。
此則八正是修道矣。
若準俱舍賢聖品中。
七覺即當修道故。
彼論問雲。
當言何位何覺分增。
偈答雲。
初業順決擇。
及修道見位念住等。
七品應知次第增。
釋曰。
初業者即修别相總相念住。
此初業謂能照身等四境。
慧用勝故說念住增。
言順決擇者。
即暖等四位也。
具暖法位中能證異品(決擇分也)殊勝功德勤用勝故。
說正勤增。
頂法位中能持善趣無退轉位。
定用勝故說神足增。
忍法位中必不退堕善根堅固得增上義。
說五根增。
世第一位中非世惑法所能屈伏。
得無屈義。
說五力增。
言及修見道位者。
修道位中近菩提位。
助覺勝故說七覺增。
見道位中速疾而轉。
通行勝故。
說八正增。
有餘師說。
于見道位建立覺支。
如實覺知四聖谛故。
于見修二位。
建立八聖道支。
以此二位俱通直往涅槃城故。
釋曰。
後解正順今經見道。
後說修道。
見是七覺。
前解雖七覺居前而名修道。
八正為見義。
當約位八正在前。
智論亦雲。
修道用故名覺。
見道用故名道。
同俱舍初意。
亦是義當八正居前。
以見道後有修道故。
又俱舍雲。
七覺八道支一句是無漏。
三四五根力皆通于二種。
則非見道之前别有修也。
今疏意符雜集及俱舍後師故。
以七覺為現觀自體。
八正為現觀後起
疏。
有時八正在前下。
會異釋。
即上俱舍意
疏。
然上猶寄位下。
第三圓融于中三。
初句指前。
是約位說随增勝義。
次若約行者。
諸教證明初心通修者。
大小乘說皆初通修。
後況入地菩薩下。
三況出入證。
久已證如豈不齊具
疏。
今初對治颠倒道文前有七。
一釋名。
二出體。
三辨相差别。
四彰所由。
五辨其次第。
六明倒通局。
七明觀相異同。
今初釋名若雲念處處唯。
約所住。
若雲念住。
住通能所
疏。
體實是慧下。
第二出體。
若準雜集具二為體。
論雲。
念住自體。
謂慧及念。
由佛經中有随觀言及念住言。
故今疏随增說慧為體。
故俱舍雲。
四念住正斷神足随增上慧勤定為體。
實法加行。
善言加行善者。
即相應五蘊。
即下明助伴。
正勤神足例此。
念處一時辨體。
而疏雲由念得住者。
即婆沙意。
若俱舍論雲理實由慧。
令念住境如實見者。
能明記故。
所以但取以慧為體。
今疏依婆沙者。
是其源故。
要須明記慧方住故。
故具以慧由念而住
疏。
雜集雲。
一切菩提分法下。
第三辨相差别。
亦當引證。
證于前後出體等文。
即第十論。
先列五名。
後今初下約當科釋。
一所緣如彰四所由。
二自體如上出體。
三修習如下釋文。
故此三門列名而已。
四破四颠倒下。
引論辨果。
趣入四谛者。
由身念處趣入苦谛。
所有色身皆行苦故。
粗重所顯故。
是故修觀行時能治于此。
輕安于身差别生故。
由受念住趣入集谛。
以樂等諸受是和合愛等所依處故。
由心念住趣入滅谛。
觀離我識尚無所有。
懼我斷門生涅槃怖。
永遠離故。
由法念住趣入道谛。
為斷所治法修能治法故。
言身等離系者。
是論文。
論雲。
又此四種如其次第。
能證得身受心法離系之果。
由此修習。
漸能遠離身等粗重故。
問上列有五。
何唯釋四。
答有二義故。
一經唯有四故。
上疏雲文或略無二。
前已總明出體中雲。
若兼助伴五蘊為性故。
若别說者。
雜集雲。
謂彼相應心心法等。
彼者彼念慧二法。
釋曰。
論雲等者。
等取心不相應行。
及同時四相。
亦是助伴類非一故
疏。
此身等四前三即三蘊。
下第四彰四所由。
于中有二。
一者對我。
二對障。
今初對蘊開合。
為破我故。
我有四類故合為四。
即是釋前所緣之境故。
雜集雲。
念住所緣即身受心法。
上已略明。
又雲。
複有四事。
謂我所依事等。
今疏但列名。
論釋雲。
由颠倒覺愚癡凡夫。
多分計我。
依止有根身故(即我所依事也)受用苦樂(即我受用事)所了境相(即我自體事)由貪等染污。
由信等清淨(即我染淨事)是故最初為正觀察真實事相故。
建立此四種事。
為所緣境
疏。
要此四者下。
第二對障。
障有四故即是重明第五修果為治四倒。
合五為四。
言治三可知者。
如初句苦治樂倒。
無常治常。
無我治我故。
彼論雲。
修不治觀故。
了知諸受皆是苦故。
通達諸識依緣差别念念變異故。
觀察染淨唯有諸法無作用者。
能如是知。
是名修果。
疏此次第下。
第五彰其次第。
先正明後解妨。
今初從粗至細者。
身色最粗受領外境。
望身次粗。
心複為次。
不約境故。
法最為細。
攝涅槃故。
粗者易治。
故雲從粗至細。
教對治故。
次引智論下。
證次第對治之相。
後言破此四倒下。
結行功能。
亦是修果。
對于常等以無常等而為正行。
而非實相。
由此悟實。
故稱為門
疏。
若爾下第二解妨。
妨次相違。
答以義别。
此約輕重前約粗細故。
謂常倒最重。
由計心王而為常故。
生邪見等。
無因無果無善無惡。
故最為重。
樂次輕前但計妄樂不必邪見執樂受常等。
生過淺故。
次于想行計有主宰。
主宰不礙有修行故。
此複次輕。
計身為淨但生妄貪。
無大過故。
故為最輕
疏。
然此四處下。
第六明倒通局。
容各起四。
即是通義。
如一身上計其相續。
但住為常。
有身為樂。
身即是我。
紅輝練色如蓮如玉。
故名為淨。
餘三準思。
次從多計下辨其局義。
身多計淨受多計樂等
疏。
然觀不淨等通于大小等下。
第七明觀相同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