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
第三迷真起妄下。
文前有五。
一标章。
二論雲下。
論主假設外征。
謂當相下疏釋論。
三故經意下。
以經之意答論假征。
四然成答相三下。
征二别相。
五略有五異下。
答顯包含。
于中先别明。
後有斯五下總結。
前中第一約所迷有異。
前迷無我即迷真空。
此迷真實智即是妙有。
以有文雲不了第一義故。
二約起次不同可知。
三約世有通局。
言義取亦通五世者。
後段當明。
言此唯三世者。
此句标也。
以名色等唯約現故者。
出所以也。
前段名色等。
五就種為義。
則是二世。
後列五果皆約現行。
即果酬昔因。
依于果上複起愛取招後生死。
則有三世。
今此段中既唯約現故但有三。
義取亦通一世者。
至下當知。
疏。
四前文欲明三世并備者。
第四約緣有隐顯。
言于無明中。
下出備相也。
無明在于過去說有愛取。
則備三惑矣。
行即是有未潤名行。
潤即有故二業必依七苦别說為五。
總說為二故。
此明過去備十二矣。
但舉經文。
無明之中說有愛取。
例餘必有。
言于現在中說無明故者。
明現在之中具十二也。
現在愛取之内。
既有無明則三惑具矣。
則所潤有行。
已同過去有于二支無明行也。
現在八支居然可知。
增長衰變亦具生老死矣
疏。
五前為答難者。
五約答相差别及取下結并可知
疏。
文中亦二下釋文。
然下釋名多依俱舍。
俱舍與涅槃二十七義。
則全同。
小有别處。
至文當知。
初無明支。
疏文有三。
初辯得名。
意明次第。
二會論經。
三出無明體相。
今初辯名。
然十二下通難。
何于無明偏受迷稱。
後而無明下。
答顯可知。
言意明次第者。
故瑜伽問雲。
何因緣故無明等支作如是次第。
答諸愚癡者。
要先愚于所應知事。
次即于彼發起邪行等。
此無明約人迷理橫從空起
疏。
論經雲下第二會論經。
以上雲實義空。
則是以真空為第一義。
準論經意。
乃是四谛為第一義。
即四重勝義中道理勝義故。
次引對法證成論經亦順涅槃我昔與汝等不識四真谛。
是故久流轉生死大苦海故。
瑜伽中廣說無明曆一切法。
謂若内若外若業若果。
佛法僧等皆是無明。
今略舉四谛。
則無所不攝
疏。
别有暗法名為無明下。
三出無明體相。
于中先正出體。
别有一法是明所治。
後非但下揀濫。
此揀二義。
即二師解。
謂一師雲無明者。
謂體非明。
此即遮诠如非有非無。
法體非是有無故。
第二師雲應謂明無此但無彼明處即名無明。
故今揀之。
非是明無而已。
理則盡矣。
猶恐難見具引論釋。
俱舍第十論雲。
無明何義(問也)。
謂體非明(即第一師非前智明)。
若爾無明應是眼等。
釋曰難也。
眼等五根亦非智明故。
論雲。
既爾此義應是無智明也。
釋曰。
此第二釋謂明無之處。
即名無明。
論雲。
若爾無明體應非有。
釋曰難也。
若是明無之處名無明者。
無是無他。
體應非有。
論雲為明有體(揀第二義)。
義不濫餘(揀第一義)。
頌曰。
明所治無明如非親實等。
釋曰。
上句明有實體。
謂此無明不了四谛。
明所對治名曰無明。
與明相違方名無明。
非是離明之外皆是無明。
故不同第一。
亦非明無之處名為無明。
不同第二。
下句舉前釋成。
論雲。
如諸親友所治怨敵。
親友相違名非親友。
非異親友非親友無。
釋曰。
此以怨喻無明。
親友喻明。
非親友者。
即是怨家怨有體矣。
言非異親友者。
非異親友之外餘人皆名非親友也。
此喻無明不濫眼等。
言非親友無者。
非無父母朋友即名非親友也。
此喻無明非無體也。
言實等者。
以上非字貫下實等。
亦如非實者。
谛語名實。
此所對治虛诳言論名為非實。
非異于實皆名非實(如殺生等)。
亦非實無名為非實(此明非實有體)。
等取非法非義非事。
如不善法名為非法。
不善義名為非義。
不善事名為非事。
此與善法等相違名非法等。
皆明有體非無故。
論結雲如是無明别有實體。
是明所治非異非無釋曰。
非異揀初義。
非無揀第二。
無明若無有體。
何能與行為緣。
經說無明能染于慧。
令不清淨明有體也。
餘如彼說
疏。
二所作業果是行支者。
于中四。
一正釋經。
二而論下引論釋。
三此出下。
疏釋論。
以名色通為生死之體。
以無明等是行蘊等各别法故各自有體。
今行該通故取通體。
以為其體四遠公下舉古釋義無所違。
但引婆沙。
名色緣識。
此名色在因中。
識緣名色是六處别名。
則似名色與識有前後義。
大乘亦有互相緣義。
義則不然。
因果之中皆二互相緣。
此是因中互為緣義。
如下當說疏。
三行依止下。
識支初舉論。
二彼即是行下釋論。
言由行熏心等者。
行謂罪等三業。
唯識雲。
此雖才起無間即滅。
無義能招當異熟果。
而熏本識起自功能。
即此功能說為習氣。
是業氣分熏習所成。
揀當現業故雲習氣。
如是熏習展轉相續。
至成熟時招異熟果。
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釋曰。
但觀所引及下。
瑜伽疏文可知
疏。
四與識下名色支。
疏文有三。
初正釋經。
二引異釋。
三舉論釋共。
今初言四蘊者。
謂色受想行。
則色蘊為色。
三蘊為名。
何以無識。
故次釋雲識蘊已屬所依識支故。
上且順經
疏。
若言四蘊下。
第二引異釋。
先引唯識。
即第三論引經證有第八識。
下文當具引論文言所依現行之識亦唯賴耶者。
以非色四蘊為名。
則名色支之中。
已有識竟。
故唯識雲。
眼等轉識攝在名中。
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釋曰。
故以第八為識支也。
恐有救雲。
名中識蘊是眼等五識支。
即是第六識故。
故次論雲。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
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釋曰。
大小共許。
初七日内無五識故。
故我大乘。
以第七識為名中識。
俱舍亦雲名謂非色即是四蘊。
然其識蘊意在第六。
又俱舍說。
唯約位說在于識後。
不說與識同時互依。
上雲羯邏藍等者。
此雲雜穢。
父母不淨為雜深可厭患。
為穢而言等者。
此上初位等餘四位故。
俱舍總雲最初羯邏藍。
此雲薄酪。
二雲。
次生頞部昙。
此雲胞也。
三從此生閉屍。
此雲軟肉。
四閉屍生健南。
此雲堅肉。
五次缽羅奢佉。
此雲支節。
此之五位皆名色支。
此第五位亦六處攝。
下有三句皆六處支。
偈雲後發毛爪等。
及色根諸相漸次而轉增。
皆第五位攝。
若取一生皆名色攝。
即六處觸受皆屬名色。
故複雲等
疏。
瑜伽雲下後引瑜伽。
俱有依根已見問明品。
即眼等色根與識同時。
名為俱有。
意取五色根。
等無間依者。
要前念滅。
引生後念故。
此即瑜伽約三際出因緣體文。
然此段論文數處引用。
今當具引。
彼論雲。
雲何緣起體(此問也)答略說由三種相建立緣起。
謂從前際中際生。
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