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際後際生。
中際生已。
若趣流轉。
若趣清淨究竟。
雲何從前際中際生。
中際生已後趣流轉。
謂如有一不了前際無明所攝。
無明為緣。
于福非福及與不動身語意業。
若作若增長。
由此随業識乃至命終流轉不絕。
能為後有相續識因。
此識将生果時。
由外貪愛正現在前。
以為助伴。
從彼前際既舍命已。
于現在世自體得生。
在母胎中以因識為緣。
相續果識。
前後次第而生。
乃至羯邏藍等位差别而轉。
在母胎中相續果識。
與名色俱。
乃至衰老漸漸增長。
爾時感生受業名色與異熟果。
又異熟識即依名色而轉。
由必依托六處轉故。
是故經言名色緣識。
俱有依根曰色。
等無間依根曰名。
随其所應為六識所依。
依止彼故乃至命終。
諸識流轉。
又五色根若根所依大種。
若根處所。
若彼能生大種曰色。
所餘曰名。
由識執受諸根随相續故。
方得流轉。
故此二種依止于識相續不斷。
由此道理。
于現在識緣名色。
名色緣識。
猶如束蘆。
乃至命終相依而轉。
如是名為從前際中際諸行緣起生。
中際生已流轉不絕。
當知。
此中依胎生者(雲雲)雲何從中際後際諸行緣起生。
謂中際已生補特伽羅。
受二種先業果。
謂受内異熟果。
及境界所生外增上果。
此補特伽羅或聞非正法故。
或先慣習故。
于二果愚。
由愚内異熟果故。
于後有生苦。
不如實知。
由迷後有。
後際無明增上力故。
如前諸行若作若增長。
由此新所作業故。
說此識名随業識。
即現法中說無明為緣故行生。
行為緣故識生。
此識于現法中名曰因識能攝受後生果識故。
釋曰。
此上一段論文三節
疏。
要一出名色支體。
二亦證名色與識互依。
三證二世立三際義。
下文略指應尋此文。
即四七日來者。
示其分齊
疏。
論雲名色與識共生故下。
三舉論釋共。
然不示名色之相。
直說共生之義。
然論兩句相續雲名色與識共生故。
識名色遞相依故。
今疏離而釋之。
則前句正釋共義。
初地經雲名色共阿賴耶識生故
疏。
又雲識下出共所以。
雲釋前共義。
即上所引瑜伽之意。
亦同唯識第三。
證有第八之文。
論雲又契經說。
識緣名色名色緣識。
如是二法展轉相依。
譬如束蘆俱時而轉。
若無此識賴耶自體不應有故。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
名謂非色四蘊。
色謂羯邏藍等。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
如二束蘆更互為緣。
恒俱時轉不相舍離。
眼等五識。
攝在名中。
此識若無說誰為識等。
釋曰。
上引論文有三節。
初正證相依義。
二謂彼經中下。
即前證四蘊名故。
上雲下即當引論。
三眼等五下。
前已引竟。
一段義周故。
複重引言如束蘆者。
如立二束之蘆。
二頭相依方得安立。
去東西倒去西東倒。
名色與識互依。
其義亦然。
下第五門亦有此喻
疏。
故上答文下。
引上為證苦果總為名色。
明知名色必共識俱也。
然上諸文已顯體相。
未知何獨此二相依。
故瑜伽問雲。
已說一切支非更互為緣。
何故建立名色與識互為緣耶。
答識于現法中。
用名色為緣故。
名色複于後法中用識為緣故。
所以者何。
以于母腹中有相續時。
說互為緣故。
由識為緣。
于母腹中諸精血等名色所攝受和合共成羯邏藍性。
即此名色為緣。
複令彼識于此得住。
釋曰。
二義中前标即現果名色與因識為緣。
令識得住即名色緣識義故。
上行支亦以名色為體。
名色總故。
後義正辯入胎互為緣義。
即今文所用已知互為緣相。
四蘊何獨皆稱為名。
第一師雲。
在胎蒙昧未辯苦樂。
微有名而已。
此依分位。
六處之前識支之後可爾。
既二相依從生至死。
皆名色攝何得稱名。
俱舍論雲。
名唯行攝。
何四皆名。
總有四釋。
四蘊稱名之義。
一師雲。
随所立名根境勢力于義轉變。
故說為名。
問雲何随名勢力轉變。
答謂随種種勢共立名。
于彼彼義轉變诠表。
即如牛馬色味等名。
問此複何緣标以名稱。
答于彼彼境轉變而緣。
解雲。
已上論文此師意者。
如今時名。
随于古昔名之勢力。
得于義轉變诠表。
或诠此境或诠彼境。
诠彼彼境名為轉變。
名既如此四蘊亦然。
謂受等四蘊随根境勢力。
于境轉變而緣。
轉變如名。
故标名稱。
言轉變緣者。
謂緣此緣彼名轉變緣也。
第二師雲。
又随類名。
此解意者。
謂一切法不通二類。
一者色類。
二非色類。
四蘊與名同非色類。
以似名故。
四蘊為名。
第三師雲。
随名顯故。
此解意者。
謂色法粗着不須名顯如眼見也。
四蘊微細要須名顯。
必藉名故。
故标名稱也。
第四師雲。
有餘師說。
四無色蘊。
舍此身已轉趣餘生。
轉變如名故标名稱。
解雲。
此師約舍身名轉變。
初師據緣境名轉變。
轉變雖同二釋别也。
釋曰。
上皆俱舍論疏不斷得失。
若取易知第二三師理易分明任情去取
疏。
五六處支于中有三。
初正釋。
二解妨。
三總結分位。
初中名增成意處者。
四蘊為名之時。
未分識相。
今意識明了故名為增。
故上唯識雲在名中時但有第七。
今發第六故名意處。
此增增明色。
增增多雲成餘五。
為堅肉時未分五根。
但名一色。
今色根漸具故開為五。
俱舍下引證。
生眼等後三和前也
疏。
前段為明下。
二解妨。
謂有問言。
前段經雲名色增長生五根。
今何得言名色增長為六處耶。
故為此通。
意根本有即是七識故。
雲生五根。
今但意增雲成六處。
明意非新生故。
疏俱舍第十一下。
第三總結分位。
通結前三。
小乘識支初托胎時識明顯故。
羯邏藍等五位皆名色支。
即從第五位至未出胎。
皆六處攝。
以第五位經時長故。
餘如前辯
疏。
六觸謂觸對者。
即根境識三和所生。
能有觸對故名為觸。
俱舍頌雲觸六三和生觸。
雖是一據識分六。
小乘有難雲。
五識根境許同時起。
可得三和。
意根過去識居現在法或未來。
何得三和。
彼有二釋。
一雲意法為因發識為果。
即三和義。
二雲意法識三同一觸果。
即三和義。
上之二釋不約同世。
而說三和。
若大乘宗。
七為意根俱得同世。
然薩婆多離三和外别有觸法。
是心所法。
若經部師三和即觸。
正順今文。
然此六觸攝之為二。
前五名為觸對。
意觸名增語觸。
觸雖無對所依眼等是有對故。
依主受名。
增語是名名能诠表增勝于語。
眼等五識唯緣青等不緣青名。
意識能緣青等亦緣于名。
從境立名名增語觸
疏。
雖有三和下即俱舍意。
頌雲于三受因異未了知名觸。
三受因者。
謂三受境境能生受。
故名為因。
即出胎後三兩歲來即未了三。
故不名受
疏。
七受支俱舍雲。
在淫愛前受。
謂五六歲去至十四五來。
已了三受因差别相。
未起淫愛但名為受。
涅槃雲。
染着一愛名之為受。
謂衣食愛。
俱舍頌雲。
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