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度論》卷四十二說:
智緣滅,非智緣滅,無常滅。
[104]《大毗婆沙論》卷叁十八雲︰
或複有執諸有爲相,皆是無爲,如分別論者。
彼作是說︰若有爲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則應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
以有爲相體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
或複有執叁相是有爲,滅相是無爲,如法密部﹝梵文爲「dharmaguptaka」,或譯法藏部﹞,彼作是說︰若無常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不能滅法。
以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滅法。
[105]《樞要》卷中《雜集論述記》別開廢立門。
[106]《樞要》雲︰
一謂真如,餘非實故。
[107]《雜集論述記》雲︰
假實分,應立二︰謂法性,心變﹝《樞要》雲︰「又可立二︰順世間立二,謂虛空非擇,真如立一」﹞。
隨性立叁︰謂所執等﹝《樞要》雲「或應立叁︰真如爲一,隨障廢爲一,順世間爲一」﹞。
據相立有四︰謂真如、擇、非擇、空。
不動、想受﹝滅﹞,不出擇非擇故。
[108]《雜集論述記》雲︰
依相增,立有六,受、障定增故。
依诠位,立八,﹝善等﹞叁性體位別故。
若依界、地、根、果,即有無量無爲。
《雜集論述記》及《樞要》又別開諸論增減門。
[109]「但」字,《金藏》有,餘無。
[110]「滅」字,《金藏》有,餘無。
[111]「等」,謂想受滅。
[112]《瑜伽》卷一百曾說虛空、非擇滅等爲觀待假有,「法性、真如、
實際、空、無我等」爲勝義有。
依此二有合計,或可得八數。
餘卷多說叁數,可不計八。
[113]見《對法》卷二。
[114]見《顯揚》卷一、卷十八。
[115]謂善、不善、無記。
[116]「望」字,金陵本誤作「聖」。
[117]《雜集論述記》于中別開假實門。
[118]「等」字,《金藏》無。
[119]「想受」,即想受滅。
[120]「通」字下,《疏翼》原有「遍計所執等」五字,《大正藏》無。
[121]《樞要》別開叁性分別門,依兩種叁性論。
《雜集論述記》別開善等叁性門,出體門中,依叁自性談。
[122]《雜集論述記》與「出體」合爲釋名出體門。
《樞要》則略,疏文已有故。
[123]「及」字,疑應作「乃」字。
[124]「即」字,《金藏》作「即」,餘作「及」。
[125]「擇」字,《金藏》誤作「釋」。
[126]「汙」字,《疏翼》原作「熂」,今依《大正藏》改爲「汙」。
[127]智周《演秘》雲︰
略有叁釋。
一雲︰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無爲。
無爲無品,約所斷說,故名爲多。
二雲︰釋外難。
外難意雲︰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望此複名不動無爲等耶?不障此一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爲也。
叁雲︰舉斷一貪得多無爲。
證受等斷而立擇滅。
示得不動多無爲也。
後釋爲勝。
[128]「不」字,《金藏》作「下」。
[129]本論第十卷雲︰
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惑生煩惱得者。
二、滅障得:謂斷餘障而證得者。
故四圓寂諸無爲中,初一﹝自性清淨﹞即真如,後叁﹝有餘依、無餘依、無住﹞皆擇滅。
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
究竟滅者,擇滅所攝。
既所知障亦障涅槃,如何但說是菩提障?應知聖教依勝用說,理實俱能通障二果。
[130]謂內外門。
《雜集論述記》卷十雲︰
不動、想受二滅唯內法滅得,餘皆通內外。
[131]《樞要》卷中雲︰
叁、叁性分別:一、善等叁性:若本,唯善,即真如故;若相,通叁性,許叁性識變故。
二、所執等叁性。
第八卷說通叁。
[132]《雜集論述記》卷十雲︰
七、谛攝:一、安立非安立,二、四谛,叁、二谛。
《瑜伽》六十四﹝「雲何非安立真實?謂諸法真如」﹞、七十二﹝「真如唯非安立谛所攝」﹞等雲︰非安立谛攝者,謂真如;除空、非擇﹝滅﹞,餘是安立谛滅谛攝。
然《唯識》第八有漏無漏心變﹝「心等變似虛空等相,隨心生故,依他起攝」﹞,即通道苦集叁谛攝。
若真如體上義分,並非安立谛攝。
若假立本質,即許虛空、非擇﹝滅﹞、非谛,許真如非滅谛。
本論卷八說七真如與叁自性相攝雲︰
隨相攝者,流轉苦集叁,前二性攝,妄執、雜染故。
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又雲︰
虛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叁皆容攝。
餘如前引。
[133]《樞要》卷中雲︰
四、伏斷障得:想受滅通伏斷,如常,何故擇滅不伏得?已永害隨眠故。
其不動兩解︰一、內道唯斷得,外道伏得。
計爲涅槃,滅心、心所故,內道不然。
又解︰內道亦伏得,如想受滅伏得。
此伏叁禅以下不得,伏欲界以下﹝得﹞。
﹝不善有覆無記﹞二性煩惱增強故,難壞種故,如不伏得第叁禅以下,障得想受滅,以﹝苦樂等﹞變異受強故。
以理而論,既有伏叁禅﹝以﹞下惑得不動;伏四禅﹝以﹞上得想受滅,斯有何失?二受強故,論不許之。
若爾,應伏欲界障,得不動滅!既許二性障令不得,伏得不動,叁定以下障伏不能得想受滅,何失?
[134]《樞要》卷中雲︰
一、一多:隨心言多,約體說一。
[135]《樞要》卷中雲︰
二、因果攝:十因、六因,應思。
六因中,唯能作因,餘皆有爲。
十因通五︰一、觀待因。
二、攝受因:境界依處故。
叁、同事因:同爲﹝衆﹞生等一事業故。
四、不相違因:令聖道生故。
五、相違因:與礙法生,諸雜染法相違故,說爲滅性離障等也。
五果攝,攝何果者?擇滅者,謂離系、虛空;非擇﹝滅﹞,攝增上果。
[136]《樞要》雲︰
叁、凡聖得:虛空、非擇﹝滅﹞,通凡聖得;想受滅、擇滅、真如,定唯聖者得;不動,二說。
以上這段文,原《疏翼》作「依他等攝門,安立非安立、世俗勝義,苦、集、滅、道,及七真如體攝等門,得非得等門,體性一多門,五果門,凡聖得之多少門」,其中之「門」字,依《大正藏》刪。
[137]《雜集論述記》卷十雲︰
五、此擇滅爲隨有漏法數﹝爲隨煩惱類數﹞?爲總是一?
又非擇滅章第二門雲︰
對擇滅辨數多少,大乘無文,準小乘取。
[138]又《樞要》卷中雲︰
五、問答﹝門﹞:﹝首問︰﹞何故擇滅,叁界唯立一,定障別開二?﹝答︰﹞以變異不變異﹝受﹞相,顯于煩惱故。
﹝二﹞問︰何故伏惑得非擇滅?亦伏煩惱障,亦得伏定障,何故不分二,唯分永害隨眠耶﹝如《對法》卷二雲「非擇滅者︰謂是滅,非離系,不永害隨眠故」﹞?答︰定障通于事觀斷,亦有伏得者,煩惱要唯理觀除,故無伏得者。
設有異生得定伏煩惱,亦名定障,本求定故,而未求理。
聖得者,隱而難知,故分別說,令易趣入。
凡得者,是可斷,又凡得易而相顯顯,更何須開!
又《雜集論述記》卷十〈不動想受滅章〉雲︰
五、問答分別﹝門﹞雲︰﹝首﹞問︰想受既伏得,不動亦爾耶?﹝答︰﹞亦爾,說暫離故。
﹝二﹞問︰爲全離欲界者伏得,少分等者亦爾耶?答︰一雲︰少分等者,不得。
以欲界定障及不善煩惱增盛,故伏不得。
二雲︰伏亦得,如滅定。
如《唯識》第七說﹝如雲「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
又雲「滅盡定者,謂有無學及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
﹝叁﹞問︰其想受無爲,實斷有漏定障所得,何故無漏心滅方說無爲?答︰以相顯故,以前滅有漏心時,雖已得竟,然無漏心猶有故,相猶未顯。
今無漏並盡,相顯方說,或果滿方說。
其此無爲因本斷時,爲求定果實雖先得,今從果之處滿,方說故。
《顯揚》﹝卷十八﹞雲「暫時離系」,以于滅定無漏心滅上立故。
若離系者,說前解脫道實證彼故。
﹝四﹞問︰受想滅定與此後無爲,何別?無想定與不動何別?﹝答︰﹞厭心種子,說名爲定,體是有爲,行蘊所攝。
現行,爾時後念不起﹝之﹞無處顯于真如。
真如之上假立無爲,非蘊所攝。
厭心種子,名無想定──行蘊、有爲。
斷變異受解脫道,證障無處,顯于真如,真如之上,假立不動,非蘊、無爲。
故二別也。
苦滅無爲者,二禅斷苦,于變異受盡處,總說。
有人引小乘雲︰以苦所依識二乘滅故,苦所以滅。
若爾,憂所依識,有恒不滅故,憂應通無色,恒不恒行等,如滅定中釋。
論雲謂除此能治定障所得轉依者,或說是擇滅,或說非,即真如,如唯識第十論傍乘義中﹝原文爲「擇滅有二︰一、滅縛得:謂斷惑生煩惱者。
二、滅障得:謂斷餘障而證得者。
故四圓寂諸無爲中,初一即真如,後叁皆擇滅。
不動等二暫伏滅者,非擇滅攝」﹞。
[139]又此異名門另見《大般若經》﹝卷叁百四十九、叁百五十、叁百五十
叁、叁百六十﹞、《辯中邊論》卷上等。
[140]「名有」,《金藏》作「各」。
[141]《辯中邊論》出五名︰真如、實際、無相、勝義性﹝隻此一種爲般
若未出﹞、法界。
論有﹝等﹞言,如等取《大般若經》十二名,則有十叁。
[142]《對法》第二有六名︰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
[143]《佛地經論》卷七有六名:真如、法界、實有、空無、實際、勝
義。
[144]「彼」,謂《大般若經》。
《對法》卷二雲︰
何故真如名爲真如?由彼自性無變異故。
謂一切時,無我實性無改轉故,說無變異。
當知此則是無我性,離二我故。
何故複說此名空性?一切雜染所不行故。
所以者何?由緣此故,能令一切諸雜染事悉皆空寂。
雖複有時,說有雜染,當知但是客塵煩惱之所染汙。
何等名爲客塵染汙?謂由未拔所取、能取種子故,令依他性心二行相轉,非法性心。
以諸法法性,自性清淨故。
何故複說此名無相?諸相寂靜故。
諸相者,謂色受等,乃至菩提諸所戲論,真如性中,彼相寂滅,故名無相。
何故複說此名實際?無倒所緣故。
「實」者,謂無顛倒,此處究竟,故名爲「際」,過無我性,更無所求故,何故複說此名勝義?最勝聖智所行處故。
何故複說此名法界?一切聲聞、獨覺、諸佛妙法,所依相故,如善法真如。
當知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亦爾。
《佛地經論》雲︰
由離一切虛妄顛倒,假名真如。
能爲一切善法所依,假名法界。
離損減謗,假名實有。
離增益謗,假名空無。
分析推求諸法虛假,極至于此更不可度,唯此是真,假名實際。
是無分別最勝聖智所證境界,假名勝義。
[145]謂:第二破執法第二破計五文科中之第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