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叁、總申假說不依真事。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下、別顯有叁:初、顯不依真,唯依共相轉。
即此真事,非謂心外實體名真。
但心所取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緣不著,說之爲真。
此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
此出真體非智诠及,如色等法,礙爲自性,火以暖爲性,水以濕爲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
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起緣此智,發語言等,但是所緣、說法之共相,非[52]彼自相。
若緣著自相者,如緣張人,即應張人身中諸事皆應了知,緣及[53]張人之自相故。
應立量雲︰如第六意識緣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緣著[54]。
緣[55]著張人自相故。
如所緣形量等。
此就他宗而爲比[56]量,非謂共許。
張人身中[57]以衆多法爲自性,緣彼之時,但得衆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別知,一一法[58]皆能別知,是證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
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
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說爲假也。
遮得自相,名得共相。
若所變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體;應一切法可說、可緣!故共相法,亦說緣不及。
然非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爲自相,空無我等理爲共相。
分蘊成處,色成于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
于一處中,青、黃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于一青等[59]類中,有多事體,葉青非華[60]等。
以類爲共相,事名爲自相,一事中,有多極微[61],以事爲共相,以極微爲自相。
如是展轉至不可說,爲自相,[62]可說極微等,爲共相。
故以理推,無自[63]相[64]體[65]。
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爲共相。
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
爲互遮故,但各別說。
說空無我等,是共相者,從假智說。
此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體。
入真觀時,則一一法皆別了知,非作共解言說。
若著自相者,說火之時,火應燒口。
火以燒物爲自相故,緣亦如是[66],緣火之時,火應燒心。
今不燒心及不燒口,明緣及說,俱得共相。
若爾,喚火、緣火[67],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于水。
此理不然。
無始串習,共呼喚故。
今緣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
如眼識緣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
後起意識緣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
遮餘非青之物,故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
故《二十唯識》[68]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
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
甯許有現量?[69]此謂[70]假智唯緣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
言說亦爾,不稱本法,亦但隻于共相處轉,如說青蓮華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都無共相體。
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
若說共相,唯有觀心。
現量通緣自相、共相。
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諸法共相而轉」。
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又真事亦無,以彼自性越過一切智诠境界故。
了彼本身體智及诠彼言說,唯以德相而轉,不得彼自性也。
若不爾者,德將無義。
若離智及言诠以外,其餘了知真事自性方便,不可得故。
于本身自性境界無智及言诠故,當知其事亦無所有。
【論文】
二?一四八 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
【疏翼】
第二別顯中,第二顯假诠智有勝功能。
【述記?卷十二】
下文第二、顯假诠[71]智有勝功能。
「方便」者,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72]義,非離假智及言說外,有別所以[73],便施設自相說爲假智诠之所依。
假智及诠,依所诠變[74]與彼自相相似之義,說爲假故,以爲疏緣。
親,不得自性,得自性時,不作青等解。
作青等解,即非自性。
故知自性[75]非假所依。
然緣自性色及诠故[76],作青等解,故說自相爲假所依[77]。
【論文】
二?一四九 然假智诠,必依聲起。
【疏翼】
第二別顯中,第叁總申假說不依真事。
于中分叁︰一、假說依聲,二、隨聲不及,叁、兩诠非自相。
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二】
下第叁文、總申假說不依真事。
謂此假智及诠,必[78]定依聲而起。
如聞「某甲」,即便緣之,或起言說,故必依聲。
如作「色」解,及說「色」言,由聞他聲說之爲「色」,方能了故。
「诠」,謂名等,有诠辨故;「聲」,謂表[79]業;雖不相離,各據一勝[80]。
若爾,嬰兒等應無比智,及生無色,比智應無!不聞他聲,起假智故[81]。
此理不然,如鼠聞貓聲,或見瞳等,即便急走。
豈彼生已,能起證智耶?此鼠前生曾爲貓瞳之所食啖,今既見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還被彼殺,即便急走。
生無色,亦爾。
無始,及下界,曾熏習故,曾聞有無色定,修生彼故。
不爾,此中唯說下界智依聲起,除無色界。
故知諸智皆緣共生,假智及诠──诠,謂名等[82]──必依聲起。
【論文】
二?一五○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疏翼】
第叁總中假說不依真事中,第二隨聲不及。
【述記?卷十二】
如香、味、觸,根合,得自相,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及彼自相而轉,猶「如于聲」。
【疏翼】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一雲︰
如是聲不及處,智及言诠亦無所有。
【論文】
二?一五一 能诠、所诠,俱非自相。
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疏翼】
第叁總中假說不依真事中,第叁兩诠非自相。
【述記?卷十二】
說爲能诠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
聲是耳所得,無所诠表故。
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識所緣,緣之起解。
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無別體,是假法故[83]。
問曰︰若不著自相,橫爲分別,何非是執?即善心中,應有法執。
亦不稱境故。
今[84]答曰︰法執之心,非但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緣緣、共相之法、依他起者──故名爲執;或堅著此親相分故,說之爲執。
此善心等緣[85]共相時,雖不稱自相本質,而稱于影像所變,亦[86]不橫計堅著,與法執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
或比量等心緣親相分,亦不相稱。
若相稱者,應名得體。
由此,但非堅著此境,故不名執。
若爾,色等五境有別能緣故,有緣自相。
眼等五根及種子亦爾,本識境故。
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若言他心智能緣,此應非證智,是散心故,如餘散心。
此理不然。
護法釋雲︰一切凡聖自證分等,爲證量故。
安慧雲︰謂即諸佛他心智緣,是通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