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說唯現行所藏處,名所藏故﹝《攝論》卷一雲「或諸有情攝藏(藏文亦作「sbyorba」)此識爲自我故」。
世親、無性均以「執取義」解此處「攝藏」﹞。
﹝《唯識》﹞論本之文,本意如此。
又說自相、因相,通攝第八現行及一切種子,能藏、所藏故,自相體通。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故,因相亦通。
其果相,唯第八現種,除餘種子,非異熟故。
第四﹝卷中﹞說叁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爲因果故﹝如雲「種與色識,常互爲因。
能熏與種遞爲因故」﹞。
《攝論》﹝卷二、兩《釋》卷五﹞雲「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與轉識,更互爲緣生」。
故果相亦通也。
又﹝卷一兩《釋》卷二﹞雲「諸法于識藏,識于法亦爾」等,在因具叁相。
佛果唯自相、因相,無果相。
非熏、非異熟故。
若準《攝論》﹝二﹞頌,不唯異熟名果相,但從他生名果相。
佛果現行可名果相,自種生故。
前解爲勝,望他爲果故。
靈泰《抄》雲︰
即是第叁解。
唯第八現行識爲叁相,不取餘也。
此現行識從作善惡業勢力,方得生故,故此現行第八識,名爲果相。
今者不約現行本識從親名言種子生。
何以故?若第八識自名言種子生者,己同性故,但名等流果,不名爲異熟。
今者取異熟果爲果相故,約第八識從善惡業生,名爲果相。
即此現行第八能與他作依持因故,此現行第八識,名爲因相。
即合取因相、果相、總名自相也。
[93]即第二頌。
[94]「法」字下,《金藏》、金陵本又有「諸法」二字。
[95]即前文第叁解「皆唯取現行識」。
[96]靈泰《抄》雲︰
此文即問答前文中第二解也。
何故唯取第八識現行,及取第八識親生名言種子,爲果相,其因相、自相等,即通取一切法耶?答︰餘法非是業果真異熟故,故餘法非是果相體。
諸法皆爲因,因相寬故,通取一切現行、種子,皆名因相。
[97]《樞要》卷中已如前引,如雲:
第四﹝卷中﹞說叁相,俱取現行及一切種,與轉識互爲因果故。
靈泰《抄》雲︰
此文即同第一解。
即果相等叁相,皆通取一切法爲叁相。
若因相、自相,即約互爲緣,謂七識爲能熏與第八識作二緣性時,其前七識即爲因相,所熏種子,即是果相;及第八現行識從他種子生,即果相。
其第八識與前七識作緣性時,其第八識即能作依持因故,即第八識是因相;其第七識即是果相。
故約互爲緣說,果相亦通一切。
意說叁相一種,專取通一切法。
互爲緣者,若現行本識與七識及一切爲所依,即現行果亦通因。
識中種與七識爲因,即種子識是也,則種爲因也。
若現行能生長彼種故,令識中新種生,舊種長,則種子是果也。
又能攝植彼習氣故,即六七識能熏種中,攝取當來本識現行種,植今時本識中故,即七識現行爲因,本識種現,俱是果也。
即因亦通果,果亦通因。
若作此解,叁相亦通一種。
即前七識與本識作二緣性︰一、長養習氣,二、攝植彼後有習氣。
《樞要》﹝卷中說﹞雲:
佛果唯自相等者,因相者,謂本識唯持無漏種子。
果相者,本識唯從他善名言種子生;佛果本識亦名言生,故爲等流果,不被業感,無異熟果,以爲果相。
[98]「譬喻師」,梵文爲「darstantika」。
[99]《瑜伽》卷五十一原文爲:
雲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即四大種或扶塵根﹞,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
隨逐色根,有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法等種子。
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餘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餘色法種子。
當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
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
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
即此所立﹝藏文作「yovssubsgragspa」﹞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生法﹝藏文作「隨其所應以種子爲因相應」﹞是名因緣。
複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法種子所隨逐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
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爲緣,彼得更生。
複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下生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
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于識,以此爲緣,色法更生。
下文明此文義趣雲︰
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略纂》卷二十六末雲「此隨轉理門經部師義」﹞。
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識。
[100]本論卷叁雲︰
有說﹝即譬喻師﹞六識無始以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
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101]即下文卷叁中。
[102]譬喻師執持義見本卷後半,如雲︰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
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爲自體同安危故。
[103]謂本論卷四中,如雲︰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
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104]「行」字下,《金藏》、金陵本有「雖」。
[105]道邑《義蘊》雲︰
第八種子望現行識,俱有,亦是因。
現行識望種子,雖是俱有,而非是因,第八現識不能熏故。
如小生等,不生本法,亦是俱有,而非因也。
餘能熏識望所熏種,可名俱有因也。
[106]十因爲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攝受因、生起因、引發因、定
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
本論卷八雲︰
如是十因,二因所攝︰一、能生,二、方便。
〈菩薩地〉﹝卷叁十八﹞說︰「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
所餘諸因,方便因攝﹝原作「名方便因」﹞」。
此說牽引、生起、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中、諸因緣種未成熟位,名牽引種。
已成熟位,名生起種。
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
雖有現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種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
或親辦果,亦立種名,如說現行榖麥等種。
所餘因謂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生熟因緣種餘,故總說爲方便因攝。
非此二種唯屬二因,餘四因﹝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有因緣種故,非唯彼八名所餘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
[107]六因爲:相應因、俱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能作因。
《對法》卷四雲︰
此遍行因非唯令相似煩惱增長,所以者何?若有隨習貪等煩惱,皆令瞋等一切煩惱增長堅固,由此深重縛故,障解脫得,是故建立遍行因。
[108]《了義燈》卷八雲︰
十因幾因,如《樞要》﹝卷中﹞辨﹝已如上引﹞。
非聲性故,非隨說因;是現行故,非牽引、生起;若種因相八,除隨說及相違因,種非聲故,是無記故。
[109]「二」字,金陵本誤作「叁」。